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XX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依法取得,收入稳定且可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动产和不动产收益权为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可以用于担保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依法拥有国家授予的收费权,并可办理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收费权质押贷款,须满足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文件;(二)能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以收费权质押担保的文件;(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和a+级(含)以上;(四)借款人在本行除开立收费专用账户外,还需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七)符合本行贷款发放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对收费权认可价值的50%。
第七条贷款期限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收费权期限。
收费权质押贷款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收费权期限来确定,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到期归还贷款确实存在客观原因的,在与贷款行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收费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贷款利率收费权质押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管理的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流程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有本业务授权的经办行(营业部)提出收费权质押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张要伟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其中公路建设进展之快有目共睹,由此也引发公路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单单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需求。
因此,向银行贷款就成为大部分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部门解决的主要途径。
银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要求公路建设部门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适用于银行的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在一般没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可供抵押的情况下,只有保证和质押可供选择。
但比较保证和质押,银行倾向于选择质押。
因为保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证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不容易把握;提供质押,不论债务人财务状况如何发生变化,贷款的受偿都有保障。
存款单、票据、知识产权中的财权权益、仓单、提单的质押,对于公路建设部门来说都不现实,于是就产生了以收费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问题。
国务院2004年8月1日发布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笔者能够查到的对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下列结论:1、用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2、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3、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4、质权人可以取得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蓝寿荣面对实际业务发展迅速而理论模糊的收费权质押问题,本文分析提出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是不能质押的,行政性收费权也是不能质押的。
一、收费权质押的提出收费权质押也称收益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设立的担保。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在此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收费权质押仅仅局限于公路收费权和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与相关部门1994年制定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几个文件。
国务院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国土资源发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可以质押。
1999年的《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农村电网收费权可以质押。
这些法规的出台,明确地肯定了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
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西部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逐步把收费权质押范围扩大到城市建设的水、热、电、公交项目。
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收费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二、收费权质押的疑问在银行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工作中,提出了很多法律疑问,主要有:1.法律规定缺乏。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和操作实务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和操作实务第一篇: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和操作实务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和操作实务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银行信贷业务中一个较新的品种。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和西部地区大开发的加快,公路建设势必迅速发展。
由于公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因此,银行贷款就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此种贷款品种的开发力度,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2002年4月6日首家西北地区分行——西安分行正式开业时,当天即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监潼——潼关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协议。
其它如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亦在此前即已开始了该类贷款的实践。
一般而言,该类贷款有如下几个特点:1、贷款金额大。
如国家开发银行向浙江湖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就浙江湖州市二环西路作出的贷款承诺,贷款金额达一亿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向河北省交通厅提供的用于河北省交通厅石安高速公路建设债务重组的贷款,金额更是高达四十亿元人民币。
2、贷款期限长。
很多贷款期限长达10至15年。
3、还款方式一般均以建成后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担保方面一般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主。
4、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对操作的专业性要求较高。
由此,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实务操作,也越来越成为银行界、律师界乃至投资界所共同关心的题。
一、公路收费权之含义:公路收费权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在国家允许依法设立的收费公路上,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
它有如下含义:(1)它是一种特许权利,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方有效。
(2)收费权的客体是已建成通车的收费还贷或收费经营公路,在建或未建成通车的公路不能成为收费权的客体。
(3)收费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具体由收费权审批机关确定,一般在五年以上。
根据我国《公路法》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仅在以下公路上享有收费权:(1)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2)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3)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在通常的意义上,权利质押是银行贷款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即借款人以自己拥有的各种权利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除汇票、支票、股份、股票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质押外,还规定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该条款为新型的权利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的空间。
事实上,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一种,在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对该条中所涵盖的权利不能随意推定,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肯定受到法律的保障,贷款银行亦不敢轻易接受。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可并规定了路桥渡口收费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多种新型权利,诸如电信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经营权等等,仍未明确规定为可质押权利。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形式开始多样化,出现借款人要求将自己拥有的、担保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权利出质以得到贷款的普遍现象,最典型的当属收费权。
笔者试以一窥十,对目前争议最大的收费权进行分析,并以此引申出对其他权利的普遍分析。
目前,我国的法人收费权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
该项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收费权的行政权利方面。
收费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收费权的行为,既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的一种途径。
特定主体对所享有的收费权具有专营性”,履行收费的行为,也是在国家管理体系中间接地管理着社会某一方面的秩序。
收费行为,包括了收费主体与国家管理机关的关系,与交费者的关系,而并不仅仅是收取费用这一简单行为。
其二,收费权的财产权利方面。
收费权中包含着金钱给付关系,即收费权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和交费主体给付金钱的义务。
由此可见,收费权具有行政性和财产性两个方面。
正是收费权的双重内容,导致了对收费权能否出质出现了不同意见。
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
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文章标题: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公路收费权是公路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公路收费权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权。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出现公路建设资金短缺,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的需求。
所以,公路经营者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借款就成为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提出,首先出现在《国务院关于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
该批复中对此作出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该解释中列举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的收益权,却将最主要的公路收费权遗漏,并未明确指明。
但公路收费权作为不动产收益权中的一种,不存在任何争议。
因此可以确定:(1)、以公路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符合法律规定。
(2)、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
(3)、以公路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必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4)、公路收费权出质之后,若出质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可依法行使权利,从而实现质权。
二、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现实问题(一)、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衍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是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拥有的实物或权利,进行抵押担保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且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2012-11-09 09:04:28 | 文章来源:百度文库阅读次数:1193 次为规操作,确保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促进业务有效发展,各行在办理收费权质押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及设立要求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
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
收费权的设立,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围,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
出质的收费权应在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方面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否则将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收费权可依法转让。
债权银行设置收费权质押,其贷款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保障:一是对收取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转让给债权银行,用于抵偿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
这两种途径是以收费主体资格可依法变更或收费收入可依法转让为前提,失去可变更或可转让的前提,债权银行质押目的便无法实现。
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包括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纯粹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公路局的养路费收入等,均具有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及为从事公益事业或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所必须等特点,收费权主体不可替代、收费权不可转让,不能用于出质。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收费权质押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收费权质押概述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拥有的收费权作为债权担保,向债权人出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收费权的收益权。
收费权质押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过路费、门票费等各类收费权。
三、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登记、转让等环节进行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对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
(二)登记制度不健全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是确保质权设立和公示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导致登记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三)权利冲突与纠纷由于收费权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如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各方的权利冲突较为突出。
此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收费权质押的纠纷解决难度较大。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质押的设立、登记、转让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登记制度应建立完善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确保质权的设立和公示。
同时,加强登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三)明确权利归属与行使在处理收费权质押纠纷时,应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归属与行使,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收费权质押合同审核要点
收费权质押合同审核要点第一条:合同背景和目的1.a. 本合同的签订背景① 甲方与乙方之间基于合作需求,乙方同意将其相关收费权作为质押担保。
② 合同目的是明确收费权质押相关条款,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③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相关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④ 本合同为双方自愿签订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b. 收费权质押定义① 收费权指的是乙方合法拥有的、基于某项服务或交易中所产生的应收款项或收益的权利。
② 质押的具体内容为乙方将其收费权作为担保,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甲方有权处置该质押收费权。
③ 收费权质押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确认收费权的具体金额、期限及其他重要细节。
④ 质押的收费权应符合法律规定,未经质押权利人的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干预。
1.c. 合同目的的明确性① 双方签署此合同,旨在确保甲方在乙方未按期履行债务时,能够依法通过质押收费权得到偿还。
② 合同明确了收费权质押的所有条件、期限及违约责任。
③ 该合同也为双方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确保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
④ 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收费权质押的具体内容2.a. 收费权质押标的的确认① 本合同所涉及的收费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款项及未来收益。
② 质押的收费权必须是合法的,不得涉及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部分。
③ 双方需对质押标的的具体金额、收益期以及相关的账目记录进行确认。
④ 甲方有权对质押标的的收款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以确保质押物的真实和有效性。
2.b. 质押期限的设定① 质押期限为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实际期限,一旦期限届满,若乙方未履行偿还责任,甲方有权按约定处置质押物。
② 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如需对质押期限进行延长或修改。
③ 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转让或转移质押的收费权,若有转让行为,须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二)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公路的收费权,并同意将此收费权质押给乙方,以担保特定债务或履行特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公路收费权:指甲方依法享有的对特定公路进行收费的权益。
2. 质押物:甲方的公路收费权。
二、质押目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物,以确保甲方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债务或责任。
三、质押条款1.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路收费权质押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质押物。
2. 甲方应确保其质押的公路收费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且未被冻结、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3.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质押期间享有对该公路收费权的排他性权利。
4. 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押物再次质押或转让给第三方。
5.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责任之日止。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公路收费权所产生的收益。
2. 乙方有权在甲方未能履行相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债务或责任时,依法实现质押权。
3. 甲方应确保质押的公路收费权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债务或责任。
4.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得擅自处分。
5. 乙方不得妨碍甲方正常行使公路收费权。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债务或责任,乙方有权实现质押权,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擅自处分质押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行使公路收费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2012-11-09 09:04:28 | 文章来源:百度文库阅读次数:1193 次为规范操作,确保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促进业务有效发展,各行在办理收费权质押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及设立要求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
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
收费权的设立,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
出质的收费权应在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方面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否则将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收费权可依法转让。
债权银行设置收费权质押,其贷款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保障:一是对收取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转让给债权银行,用于抵偿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
这两种途径是以收费主体资格可依法变更或收费收入可依法转让为前提,失去可变更或可转让的前提,债权银行质押目的便无法实现。
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包括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纯粹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公路局的养路费收入等,均具有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及为从事公益事业或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所必须等特点,收费权主体不可替代、收费权不可转让,不能用于出质。
论收费权质押
论收费权质押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收费权质押不仅为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那么,什么是收费权质押?它又具有哪些特点和意义呢?收费权,简单来说,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常见的收费权包括公路收费权、桥梁收费权、水电费收费权、景区门票收费权等。
而收费权质押,则是指以这些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收费权质押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首先,收费权质押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与传统的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不同,收费权并非一种有形的财产或明确的权利凭证,而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或行政许可产生的未来收益权。
其次,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方式相对复杂。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不能像处置动产质押物那样直接变卖收费权,而是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如接管收费业务、委托第三方收费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此外,收费权质押还受到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严格限制,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
收费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那些拥有稳定收费项目但缺乏有形资产作为抵押物的企业,通过将收费权质押,可以获得急需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经营活动。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收费权质押拓宽了信贷业务的范围,增加了信贷资金的投放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
然而,收费权质押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费权的价值评估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收费权的未来收益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政策变化、经营管理水平等,因此准确评估收费权的价值并非易事。
其次,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于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程序缺乏统一的规定,这容易导致质押登记的混乱和不规范,影响质权的效力。
公立医院能否以收费权(医疗收费)设立质押
公立医院能否以收费权(医疗收费)设立质押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贵司咨询的公立医院能否以收费权设立质押担保的相关问题,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回复如下,供贵司参考:一、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才可以进行出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项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该规定表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应当属于以上七项。
医院的收费权显然不属于前五项,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医院的收费权可以质押,因此也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第(七)项,医院的收费权唯一类似的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
二、公立医院收费权的性质是否属于应收账款难以确定。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医院的收费权类似于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取对应的债权或者付款请求权,但是并非所有具有债权性质的应收账款均可以作为出质标的,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依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具体包括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需要具有稳定性、可转让性。
医院未来预期的医疗费用收费权(营业收入)性质上更加符合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应当在进一步核查其是否具备应收账款性质的基础上认定其能否出质。
三、由于公立医院是以公益目的设立的一项公益事业,医院的收费权质押不仅关涉到医院自身的利益也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层面上不允许公立医院做出损害社会公益的担保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公路收费权质押
法律依据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做出了列举性和原则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也对此用司 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认定; (3)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28号),允许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收费公路的收费 权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了公路收费权的出让和有偿转让; (5)国务院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可以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并明确 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3)贷款银行应指定公路经营者开立惟一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
法律特点
1.公路收费权质押是借款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收费权为质押标的,向贷款人提供的一种权利 质押担保方式。
2.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权利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质权标的的公路收费权既不是一种行政权力和行政行 为,亦不是一种纯粹的盈利行为,而是国家依法赋予投资建设公路的投资人请求使用公路的车辆通行者交纳一定费 用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
要求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要求
(一)公路收费权的出质人与借款人应为同一主体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享有公路收费权的主体为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设公路的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是受让收费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流程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流程一、了解高速公路收费权。
高速公路收费权啊,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东西。
它就像是高速公路的一个“赚钱法宝”,靠着过往车辆的收费,高速公路运营方才有收入。
这收费权呢,是有一定价值的,所以才能拿来做质押。
二、前期准备。
1. 相关证照。
要做收费权质押,首先得把高速公路运营方的证照准备好。
像营业执照啦,这可是证明公司合法存在的重要文件。
还有与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相关的许可证,这些证件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缺了可不行。
2. 收费权的评估。
这个环节很关键哦。
得找个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收费权到底值多少钱。
评估的时候呢,人家会考虑好多因素,比如这条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未来的发展趋势、周边的经济情况等等。
就好像给一件宝贝定价一样,得全方位考虑,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价值。
三、选择质押权人。
1. 银行。
银行是比较常见的质押权人啦。
一般大银行比较靠谱,它们有完善的贷款和质押流程。
不过呢,和银行打交道有时候也有点麻烦,要填好多表格,提供各种各样的材料。
2. 其他金融机构。
除了银行,还有一些其他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做质押权人。
比如说一些信托公司之类的。
这些金融机构可能在某些方面会比银行灵活一点,但是风险也得好好考虑,毕竟把收费权质押出去可不是小事。
四、签订质押合同。
1. 合同条款。
当找到合适的质押权人后,就要签订质押合同啦。
合同里面的条款得好好看清楚哦。
比如说质押的范围,是整个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还是部分路段的;还有质押的期限,这得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另外,违约责任也很重要,如果在质押期间发生了什么意外情况,比如不能按时还款,那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都得在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
2. 协商与沟通。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肯定要进行很多次的协商和沟通。
就像两个人讨价还价一样,要把自己的想法和要求都提出来。
这时候可不能害羞,有什么疑问或者觉得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大胆说出来,不然以后可能会吃大亏的。
五、办理质押登记。
梧州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如何规定
梧州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如何规定
我国不少的公路都需要收费,作为收费单位就得具有收费权。
但是⼤家对于收费权可以了解不多,这个权利也是可以进⾏质押登记的,那就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续。
法律上对⽐下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呢?下⾯店铺为⼤家进⾏详细介绍。
⼀、梧州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如何规定
《关于收费公路项⽬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公路建设项⽬法⼈可以⽤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式向国内银⾏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质权⼈可以依法律和⾏政法规许可的⽅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梧州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受理条件
(⼀)准予条件:
1. 申请⼈主体合法有效;
2.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满⾜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准的条件:
1.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事项不满⾜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梧州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办理时间
⼯作⽇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四、梧州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办理期限
承诺时限 20⼯作⽇法定时限 20⼯作⽇
对于这个问题⼤家看完都有所了解了吧,在进⾏质押登记时就要满⾜条件的规定,特别是在⼿续办理时需要提前准备好办理的资料,才能根据流程依法办理⼿续,这是完成质押登记⼿续必须要经历的过程。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收费权质押流程
收费权质押流程收费权质押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呢,下面就来唠唠它的流程。
一、什么是收费权质押。
简单来说,就是把某个项目或者企业的收费权利当作一种抵押物,来获取资金。
比如说,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收费权之类的。
就像你把自己心爱的宝贝押在别人那儿换钱,只不过这个宝贝是收费的权利啦。
这时候,债权人就对这个收费权有了一定的控制权,如果到时候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就可能通过这个收费权来收回自己的钱。
二、确定可以质押的收费权。
不是所有的收费权都能拿来质押的哦。
一般得是那种合法有效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收费权。
像政府有明确规定可以转让或者质押的收费权就比较靠谱。
比如说,有些经过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权,像污水处理费收费权之类的。
这就好比选水果,得挑那些成熟的、没坏的,要是挑个烂苹果去质押,那肯定不行呀。
三、签订相关合同。
1. 首先是质押合同啦。
这个合同要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质押的收费权具体是啥,金额大概是多少,质押的期限是多久等等。
就像两个人做买卖,得把交易的细节都写在纸上,省得以后扯皮。
而且这个合同的条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哦,不然就像盖房子没打好地基,不牢靠。
2. 可能还需要一些附属合同或者协议。
比如说,关于收费权的监管协议,怎么去监管这个收费权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呢?这就需要在协议里规定好。
就像你把宠物寄养在别人家,得说清楚人家怎么照顾你的小宝贝,每天喂几次、带出去遛几次之类的。
四、办理质押登记。
这个步骤可重要啦。
不同类型的收费权质押登记的地方可能不太一样哦。
有的可能要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像一些特殊行业的收费权。
有的可能在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这就好比给你的宝贝上户口,告诉全世界这个收费权已经被质押出去了。
登记的过程中,要准备好各种文件材料,像营业执照啊、收费权的证明文件啊、质押合同啊等等。
要是少了哪个文件,就像出门忘带钥匙,会很麻烦的。
五、监管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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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2012-11-09 09:04:28 | 文章来源:百度文库阅读次数:1193 次为规范操作,确保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促进业务有效发展,各行在办理收费权质押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及设立要求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
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
收费权的设立,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
出质的收费权应在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方面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否则将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收费权可依法转让。
债权银行设置收费权质押,其贷款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保障:一是对收取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转让给债权银行,用于抵偿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
这两种途径是以收费主体资格可依法变更或收费收入可依法转让为前提,失去可变更或可转让的前提,债权银行质押目的便无法实现。
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包括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纯粹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公路局的养路费收入等,均具有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及为从事公益事业或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所必须等特点,收费权主体不可替代、收费权不可转让,不能用于出质。
(三)出质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
首先,出质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
其次,出质人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
实践中,因承包、转包或挂靠等原因,实际收费人与收费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较多,为确保出质主体的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甄别和核对,以免因出质人不是收费权主体而导致质押无效。
在我行办理的收费权质押贷款中,仍存在个别行以当地政府部门或政府下设的非企事业单位为出质人的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地方政府出于扶持地方农业发展,将某项固定的预算内财政收入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承诺用于对某笔政策性贷款本息进行补贴,属于政府信用行为,不是法律上的担保行为,政府承担的不是出质人的法律责任,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政府信用。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中,部分收费权主体的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收费权人直接支配,而是通过收支两条线先由收费权人上交财政,再由财政将相关资金拨付给收费权人。
以此类收费权进行质押时,为防止收费权人转移资金,应要求财政将应拨付给收费权人的资金直接汇入在我行的指定账户,用于抵偿贷款及利息。
此种情况下,出质人仍是贷款企业,而非财政。
如果误将财政作为出质人,将会因出质主体的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但收费权主体用其收费权质押需事先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定定期拨付的数额。
此类质权的实现有赖于财政的配合,如果财政违反约定,我行将面临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执行财政资金的风险。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
收费权质押应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电子登记。
在具体办理时,应严格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无差错地完成电子登记。
二、收费权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在设立收费权质押时,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一是收费权质押本身存在的风险,如法律对收费权的内涵、可质押的种类、质权的实现途径等规定不明等;二是收费项目可能给收费权质押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项目法人信用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财产的安全性风险等。
因此,应通过周密、完善的配套措施,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开展收费质押贷款。
(一)收费权质押原则上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对于法律法规、相关管理部门对收费权转让或质押有审批要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即在质押登记前,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的文件,以保证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有效性。
尤其是我行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贷款项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收费权质押获得政府的支持和批准,是贷款行顺利实现质押权利的重要因素。
(二)严格审查收费权所依附设施的抵押情况。
收费权所依附的设施单独抵押给第三人会给收费权质押造成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贷款安全。
在设立收费权质押之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抵押登记部门查询,核查该收费权所依附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设备)是否已抵押给第三人。
未抵押的,应要求其一并抵押给贷款行,或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抵押给第三人;已抵押给第三人的,贷款行一般不应再接受以该收费权出质。
(三)合理确定质押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收费权一般情况下是带有一定期限的行政特许权。
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时,一是要充分考虑收费权收入的预期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
二是在收入中核定每期还本付息的额度时,需将出质人必要的基础设施维护、养护费用或者公共服务必要的支出扣除。
三是要注意同审批文件或收费许可证上确定的收费期限相吻合,尽量使贷款期限等于或短于收费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应控制在收费期限的一半之内。
(四)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和划转协议,严格监控出质人收费账户内的资金。
为防范收费收入流失的风险,应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订立补充条款或单独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和划转协议(收费账户开在其他行的,应签订贷款行、出质人、开户行三方监管和划转协议),明确以下内容:1、对账户的开立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出质人在贷款行或指定行开立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所有收费收入,并承诺所开收费账户的唯一性以及质押期间所有收费收入全额存入该账户。
2、对账户资金的日常使用进行限制性约定。
一是一般应约定该账户内的最低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各分期到期贷款的本息。
二是明确账户资金的使用条件,要求出质人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
对于收费账户开在指定行的,应要求开户行定期通报账户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的情况。
3、对账户资金的划转进行直接约定。
约定应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或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贷款行有权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该账户开在指定行的,指定行应根据质权人提供的债务人不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或实现质权的约定情形出现的证据,有义务将该账户的资金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五)与收费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签订补充协议。
1、通过有效方式,锁定第三方交费收入。
对于交费人众多,如水电用户和有线电视用户等,需由交费人自行将款项交到指定银行的收费账户的,应要求出质人在与付费方签订的交费合同或交费通知中明确约定,所有收费由付费方直接交到收费账户;对于交费人为相对固定的主体的,如电网企业将购电费交给发电企业,应在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交费人直接将款项交到收费账户;对于由收费人收集后,再交到收费账户的,如公路收费和景区门票收费,应要求出质人承诺质押期间所有收费收入都全额存入收费账户,并约定贷款行有权定期查阅与收费有关的账务和票据等,一旦发现出质人有隐匿收费收入或不按期将收费收入归行等违约行为,贷款行有权提前行使质权。
2、要求项目法人或项目出资人出具承诺函。
为防止收费权依附的项目建设完工风险,应要求项目投资方出具承诺资本金按时、按比例足额到位的承诺函。
贷款项目是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应要求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保证及时投入项目资金,或超支时追加投资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的承诺函。
3、要求资金的实际支配人出具拨款还贷的承诺函。
在收费主体经营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下,应要求财政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应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额度及用于还贷的具体数额,保证及时将还贷资金直接汇入企业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
(六)严格防范质押登记中的风险。
一是要进行必要的查询、核实。
有关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登记前,应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拟质押的收费权是否已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担保。
为有效防控风险,对于已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担保的收费权,除非该收费权项目的预期效益及评估额度远远大于已担保的债权额度,一般不应接受我行作为第二顺位受偿的收费权质押。
二是要准确、全面地登记相关信息,严格进行登记管理。
质押登记时,应注意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性,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变更登记。
为减少登记的不确定性,应要求出质人出具如下书面承诺函:知晓并对登记内容无异议,保证所提供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登记内容无误,在出质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一定时间内及时告知质权人等,并明确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责任。
三是必要时,进行双重登记。
为进一步保障贷款安全,在司法解释对应收账款的范围做出明确解释前,对于各类收费权,若管理部门的规章、政策有登记部门和程序要求的,有关行除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电子登记外,仍需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启用前,已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各类收费权质押,各有关行需及时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补办电子登记。
(七)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为收费权所依附的项目财产办理保险。
大多数收费权依附于特定项目,项目财产的安全性是收费权存在的客观前提。
为防范项目本身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损害导致收费权的灭失或收费收入的下降风险,在必要时可要求出质人办理项目财产保险,明确贷款人为保险赔偿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三、几种典型的收费权质押的规定及操作下列收费权质押是我行信贷业务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类型,各行在具体操作中除要符合以上共性要求外,还要结合各个行业的特点,区别对待。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
公路收费权质押,还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要满足公路收费权质押合法有效设立的要求。
(1)依《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出质的公路收费权在性质和内容上需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公路收费权项下的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