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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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概要(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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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纪要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劳动法的概念A: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B: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1〕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

〔2〕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规定了退休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及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护;规定了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等。

〔2〕法律。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标准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如:《劳动保险条例》、《尘肺病防止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等。

〔4〕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劳动规章。

部门规章就其名称一般有“方法”、“通知”、“意见”等。

〔5〕其他法律标准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

〔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7〕地方规章。

〔8〕国际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国际间的双边协议。

〔9〕国际惯例。

〔10〕法律解释。

5、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念——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包括:〔1〕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概述

劳动法的概述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劳动关系的种类 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种类
(1)职业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 四类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适用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
团体的工作人员; ※农村劳动者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
2、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 3、劳动权是一种综合权利
劳动权的类型
1、应然劳动权、 法定劳动权 实有劳动权 2、可诉劳动权 不可诉劳动权
第四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六、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七、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1、概念和特征 概念——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亦称雇
用(佣)合同。《劳动法》No16条:“劳动合同是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特征:A.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B.劳动合同内容 具有双重性,是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C. 劳动合同具有从外部关系向内部关系转化的性质。 D. 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自己劳动权益的自由 (2)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2、劳动协调原则
(1)劳动法目的性原则要求 A、劳动权利义务统一:确立劳动既是权利也是
义务;确保劳动法的主体既享有劳动权利又负有 劳动义务;确保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实现对应。 B、劳动关系的契约化 C、劳动法主体利益的平衡 D、劳动法上各种力量的有机组合 (2)劳动法手段性原则要求,注重和平谈判、 协商、调解、仲裁这些调整手段。

劳动法基本知识

劳动法基本知识

答案:B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I. 即时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I. 即时解除 II. 需预告的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鉴证
(一)鉴证的主体 (二)鉴证的性质 (三)鉴证的程序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日期 二、无效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 动 法 调整
与劳动关 系密切联 系的其他 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含义
人与自然 劳动关系 人与人
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 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 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 劳动者 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
(三)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事项出现
与经济补偿(接近退休年龄到期的)
(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 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 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 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

3.劳动法的兴起—— 独立劳动法阶段(20世纪以来)
法国《劳动法典》(第一卷,1910年)、 《苏俄劳动法典》(1922年)、美国《国家
劳动关系法》(1935年)等。
各国劳动法相继脱离民法,开始独立发 展,并在世界各国普及。
二、中国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3)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情况
(二)劳动服务关系
(三)劳动团体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地位的含义
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 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及它与其他 法律部门有何关系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法地位的分歧
(一)劳动法是社会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
1.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1919年成立。是联合国下属的负责
全世界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 。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通过促进
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 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 世界的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
(1)劳动不是商品;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3)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 (4)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 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 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 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 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的福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一部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劳动关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我国不断调整劳动法,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劳动法通过不断调整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环境等方面的权益。

其次,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的调整与协调。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和工作环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

我国劳动法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例如,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保障,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来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和争议。

第三,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创新。

劳动法是一项动态的法律制度,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我国劳动法通过调整和创新劳动法律制度和政策,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例如,制定了《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合同的约束力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利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和促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调整与协调以及劳动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创新。

劳动法(五号字体)

劳动法(五号字体)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①劳动关系(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对象②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适用范围:①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适用《劳动法》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以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②二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均是公民或法人,或一方为公民一方为法人,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必然是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③二者的处理原则不完全相同④劳动法与民法在争议处理程序上存在交叉3.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4.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①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②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这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隶属性,反映国家强制力相区别③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使劳动法律关系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5.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两者的自然人,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自然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来行使,不允许他人代理行使,同时凡已经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在一般情况下,该自然人就不能同时再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6.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法律行为7. 英国1802 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8. 《工会法》第14 条中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劳动法的概述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 法的 适用 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 对人适用范围 时间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地域 范围,而劳动法的地域范围取决于劳动法律规 范文件的制定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动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等适用于我国 部区域。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 愿缔结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劳动关系一旦建 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 位的指挥和调度,因而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 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这些社会关 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关系有直接或间 接的联系。一般有如下几方面:
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
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
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个人与公司 之间的关系。
(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
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
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 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 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用人单位
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谋职就业。
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 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 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而且升海公司实际又与季小莉签订了劳动合 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的勤工 俭学性质不同,应属于就业。综上理由,一、 二审法院在查清主体身份,明确升海公司对 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要求,且排除了诸 种合同无效情形之后,确认涉案劳动合同完 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判决季小莉与 升海公司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书书》有效。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的效⼒范围,或⽈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即《劳动合同法》对哪些⼈适⽤,对于哪些地域适⽤。

任何⼀部法律都有其各⾃的适⽤范围,并因此⽽与其他法律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

下⾯,店铺⼩编就和⼤家⼀起去了解有关这⽅⾯的知识。

劳动合同法适⽤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均为劳动关系领域。

《劳动合同法》第⼆条对其适⽤范围所做的规定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由此可见,⼀部法律都有⾃⼰的适⽤范围,我们只有在这个范围內,才能适⽤该法解决相关问题。

相关知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效情形的规定
第⼗⼋条下列劳动合同⽆效:
(⼀)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段订⽴的劳动合同。

⽆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合同双⽅权利义务的,也是解决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个重要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对适⽤劳动合同法是有条件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范围。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到店铺咨询律师。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三、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1、调整范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2、排除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劳动合同关系; ②农民;③现役军人;④家庭保姆。
第二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 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只产生在劳动过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 的隶属性;
(三)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
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实 际履行前,合同全部自始无效。如果只是关于劳动条件的 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只限于该违法部分无效,其 余部分继续有效。(2)雇员如果已经开始工作,劳动合 同因错误、欺诈、胁迫而被撤销时,其效果不溯及既往。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 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 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我国,目前法学界将劳动法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其一,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对象;其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以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原则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一要求是绝对性的。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这主要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服从劳动合同安排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劣势地位,始终是弱者,因而有必要对其倾斜保护.4.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的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的约定相结合,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发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5.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法是社会法;劳动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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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 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 系的属性。
劳动关 2.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
不同。 3.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 4.适用法律不同。 5.争议解决的程序不同。 6.主体的待遇不同。 7.雇主的义务不同。
(二)附随劳动关系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
3.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
社会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 5.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 6.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调整对象及 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的概念
我国当前法学界对劳动法比较一致的
定义是: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和附随于劳动关系的各种关 系
(一)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指的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以劳动为给付目的 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
针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的特殊
性及当前这些单位仍然存在的部门分工的实 际情况,《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六条又作 了灵活的补充性规定. 即就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执行。即《劳动合同法》与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务院的特别规定,是普通法与特别法 的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 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 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即适用劳动法
(三)下列劳动者不适应劳动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
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三、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及《劳动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的等组织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基金会等合伙组织,属于劳 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 单位。即:律师、会计师、基金会 的工作人员与其执业机构之间的关 系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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