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公司离任审计是指公司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对其岗位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规范员工离任流程,保护公司利益。
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实施目的。
1. 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防止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离任审计实施计划。
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员工公司的离任审计制度和流程,并要求员工在离任前配合审计工作。
同时,公司应编制离任审计实施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节点、审计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审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2. 收集离任人员信息。
在员工离任前,公司应及时收集离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日志、工作成果、公司资产等,以便进行审计和核对。
3. 进行审计工作。
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和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资产归还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对象、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改进措施等。
5. 提出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完成后,公司应根据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整改。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减少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五、总结。
公司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信息和资源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准确和及时,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公司应不断完善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计;(二)独立审计原则: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过程中保持中立,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保密原则: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审计范围:(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二)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三)公司临时任命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审计内容:(一)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二)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三)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四)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五)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审计准备:(一)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二)审计部门与离任人员沟通,了解审计内容;(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工作情况。
第七条审计实施:(一)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二)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四)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五)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计报告:(一)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过程、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内容;(三)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审计结果处理第九条审计结果处理:(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提出处理建议;(三)对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制度名称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编号受控状态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离任审计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一一人力资源》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离任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2章离任审计对象及内容第3条离任审计对象一般为企业高层领导或企业内部涉及资金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4条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在离职员工所在部门收集员工工作业绩信息及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合理分析,以确定员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成绩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工作业绩及成绩,是了解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完成本职工作,完成质量如何,进度如何,便于对该职位继任者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也利于继任者开展工作。
第5条离职员工的主要成绩经审核确认后,审计部应协同财务部对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包括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是否与会计报表相同、是否存有帐外资产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审计该部分内容时,审计人员应主要收集员工的工作违纪信息、以及对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信息,确认员工在工作期间是否存有违纪行为或对企业规章制度贯彻不力的行为等。
第7条若离职员工为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审计人员还应对离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及管理决策的情况进行审计,明确离职员工的相关决策是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或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形象及经济损害等。
第8条在对离职员工的个人履职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离职员工是否有效的完成了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或者其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的完成情况是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等。
某房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某房地产公司部审计工作制度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容应包括: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容);3、任期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任期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任期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
第八条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2、单位资料;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离任审计效果,保障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在员工离任之前对其所担任的职务及权限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在离岗之后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离任审计的程序、岗位责任、审计标准、报告要求等,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员工的离职申请、离职通知或解聘通知进行安排。
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前期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离任员工的职务和权限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及重点,准备相关审计工具和资料。
(二)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应当对离任员工的工作记录、权限使用情况、资金流向等进行调查,确保审计的全面和客观。
(三)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对离任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离任员工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九条公司领导层应当对离任审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定期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和落实。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的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程序的规范和把关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审计任务,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章审计标准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审计标准应当包括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时限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第五章报告要求第十四条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离职日期等信息。
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审计暂行办法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高管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管理,更好地开展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分厂厂长以上高管人员以及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2.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2.1集团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2.2有无呆账、坏账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2.3有无财产不实、账实不符等问题;2.4有无资产流失和严重损失浪费现象;2.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如何;2.6有无损害公司利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现象:2.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的程序3.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高管离任前30天内,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3.2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签发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3.3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高管人员要写好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整理好相关资料;3.4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被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高管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审计;3.5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报监事会,同时抄送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核实。
审计部门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审计书面通知1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通知到被审计人员。
监事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对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作出批示,作为审计结论送公司董事长;3.6被审对象如对审计结论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监事会或有关部门申诉,监事会或其他有关部门酌情组织复审或驳回申诉。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复审后以复审结论为准;3.7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由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存查。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层正职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及项目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第四条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第五条审计工作由公司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六条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绩;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四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七条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公司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八条上述管理人员离任前由所在公司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第九条审计通知;监察审计部接到总经理签署的审计任务后,应向审计对象所在公司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第十条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内容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2)口头证据应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得不到书面鉴证的情况下,需有两名审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保障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8
(3)人力资源部委托的离任审计事项,人力资源部需派员协同审计。
9
审计评价
应注意的问题
(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
10
(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
13、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人员进点后提供)
14、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交接专门材料
15、任期内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16、任期内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重大检查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4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序号
离任审计
主要维度
离任审计主要内容
1
经营业绩
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所负经济责任、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1)任期内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2
(2)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
(3)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及时进行复审。
5.6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5.6.1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同时抄送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或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被审计人的离任事宜。
(财务内部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完善管理工作,提升集团成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集团成员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效益性;有关经营活动的效益性、合规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效果;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应负有的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正确、客观、实事求是评价企业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促使各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完成任期确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集团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成员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集团部门负责人、视岗位重要性和必要性需审计的离任员工,其中董事长、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本规定的全部内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规定并按照工作分工、业务授权管理、辅助总经理履行职责等工作内容进行审计评价,离任员工按岗位职责进行审计。
第二章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审计的内容一、各项资产情况的审计(一)核实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核实各项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状态;(二)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台帐、使用责任人以及使用人更替时的变更手续等;(三)检查各项资产的利用情况,包括资产的在用、闲置、报废等情况,关注资产周转率、利用效果、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的关联性,并进行分析评价,对资产保值增值和对效益的贡献情况做出评价;(四)围绕效益最大化原则,对闲置资产、库存资产提高利用水平、实现变现目的、加速资金回流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价;(五)重大固定资产经营购建行为决策、实施的程序,以及实施的经济性、合理性;(六)检查评价报废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手续完备性,以及资产处置时的价值情况;(七)经营期间资产权属或价值占用发生转移的,关注手续的健全、合规,评价分析相关的经济性。
房地产集团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2)第三章审计范畴 (3)第四章审计权限 (4)第五章审计程序 (5)第六章审计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账务审计 (10)附件二:财务审计 (12)附件三:工程审计 (15)附件四:其它审计 (19)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税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是集团内部通过审查和评价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活动,促使集团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内部审计分为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例行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集团规章制度,每隔一定时期对这一期间集团及各子公司工作所进行的系统、全面的审计。
专项审计是对某单位、子公司进行的对某一项或几项业务或财务进行的审计。
离任审计是根据集团的规章制度,对集团、各子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其他担任重要职务人员在聘期届满或聘期中因调动、辞职、退休、撤职、免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的审计。
不再在集团范围内任职的原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根据需要也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除在集团内部调动或提升外,其他的未完成离任审计前,一般不安排移交。
集团内调动或提升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不须审计。
本制度所称其他担任重要职务人员是指董事局认定须离任审计的在集团或子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内部审计经费由集团全额承担。
审计人员须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房地产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
2. 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审计单位。
3. 完整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全面、系统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 效率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划和方案。
2. 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审计。
3. 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4. 对审计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3.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4.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七条审计范围:1.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 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4.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5.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合规性。
6. 公司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八条审计内容:1. 财务报表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2. 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 风险管理审计: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4. 资产审计: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5. 专项审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九条审计程序:1. 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范围和内容,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
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离任审计工作,加强对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监督,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对离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对象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 部门负责人;3. 关键岗位人员;4.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离任人员。
####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下:1. 离任人员提出审计申请;2. 审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3. 审计部门制定审计方案,包括审计时间、人员、方法等;4.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包括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5. 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等;6. 审计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1. 财务状况审计: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财务风险的防范等;2.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经济效益等;3. 管理责任审计: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4. 风险管理审计: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5. 内部控制审计:包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等。
#### 第五章审计结果与应用第八条审计结果应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离任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九条审计结果应用于:1. 对离任人员的评价;2. 对公司管理的改进;3. 对公司资产的追责;4. 对公司决策的参考。
####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司离任人员的监督,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公司企业集团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健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督促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领导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领导管理人员离任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中层正、副职等部门领导(含项目经理)。
第三条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的必经程序,凡组织研究拟提拔、换岗、交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领导管理人员,一律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对因组织处理等原因离任、退休、退居“二线”的领导管理人员,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四条离任审计原则上按管理人员管理权限下审一级。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对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泄密的,按违反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及责任认定第六条领导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的内容依据其工作(分工)职责确定,并根据其履职情况确认其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及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任期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论证、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
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超权限审批、违规购置大宗物品,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应承担的责任。
(五)员工招录、管理人员任免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管理人员任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承担的责任;对下属出现的案件,个人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迟报经济案件导致贻误追赃时机,造成经济损失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对安全检查、督导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七)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财务核算、文件报告及重要事项的报告失实、延误、弄虚作假而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和处罚,应承担的责任。
房地产投资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房地产投资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房地产投资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制
定对于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本文件旨在规范
房地产投资集团公司在高层管理人员离任时进行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二、审计程序
1. 高层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离任申请后,公司应立即组织离任
审计工作。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并实施离任审计工作。
3. 离任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离任高层管理人员的财务状况
进行审查,核实其涉及的公司资产和盈利,以及尽职调查其与公司
合作伙伴间的关系。
4.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期间与相关部门和团队合作,收集必
要的信息和文件。
5.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结束后尽快提交审计报告,并将其归
档作为公司内部记录。
三、审计要求
1. 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守公司内部审计准则和流程。
2.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层。
3.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离任高层管理人员的涉及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建议。
4. 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护审计信息的机密性,确保不被非相关人员泄露。
四、违规处理
1. 如发现离任高层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情况,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2. 如内部审计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对该部门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管理办法将为房地产投资集团公司的离任审计工作提供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以确保审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房地产公司将来审计管理方法
将来审计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的将来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效果,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将来审计》及《XX房地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XX房地产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房地产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将来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延伸,是XX房地产审计部在对XX房地产及控股子公司上一次进行的内部审计的基础上,依据XX房地产领导批示建议或意见,进一步实施的二次或多次审计行为。
第四条将来审计可以通过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和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XX房地产审计部在审计中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秘,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XX房地产将来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上一次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文件资料,检查上一次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检查、评估上一次审计建议或意见和审计确定的执行与整改落实状况;审计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状况与问题;依据XX房地产管理层批示建议或意见,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编制将来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一)审计确定和建议的重要性;(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造成或产生的影响;(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支配和时间要求。
第八条XX房地产审计部实施将来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领导及关于人员应当乐观主动协作,并有责任照实反映状况,提供账册、凭证、资料文件等关于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XX房地产审计部应当在将来审计前组建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的前5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将来审计通知书》。
自审计实施之日起,应当在方案工作日内终止审计检查工作。
遇有特殊状况,审计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将来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接受将来审计的筹备工作。
在审计组进驻后,应依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照实提供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并在审计工作开始的3日内,将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材料送交审计组。
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控股集团所属各产业、各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特殊岗位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优化离职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离任审计,是指对离职人员在任职于控股集团及下属公司履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对经济责任中涉及专业方面的,由相关专业部门配合提供审计证据。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a)在职期间的责任状完成情况;b)在职期间报销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是否存在异常以及是否在包干额度以内;c)离职人员参与或主导审核、审批的各类资产费用的执行情况,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d)在职期间经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收、付款的,是否有应收而未收和超额、超比例付款的情况;e)在职期间经办的收款业务,是否存在自行收款不交财务的情况;f)离职人员的备用金清理是否完成;g)在职期间经办的业务涉及发票的,是否符合税法对发票的规定、是否已到财务部门进行了登记和报批入账工作;h)审计实施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对象第四条离任审计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项目总、控股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第二类经营、营销、物资、材料、成本、财务等部门经理、科长及材料采购员、保管员等岗位人员;第三类上述人员以外的,且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审计的员工。
第四章离任审计方法第五条离任审计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询问和所处专业指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章负责离任审计部门第六条根据2012年半年度公司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是第四条第一类、第二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部门,人力资源中心是配合部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第四条第三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部门,财务部门是配合部门。
第七条离任审计负责部门分工充分考虑了产业集团层级离任人员涉及专业和考核指标体系等因素。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定本流程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特别制定《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执行独立审计的原则2。
1审计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文件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2。
2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权检查离任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2。
3 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以回避。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原则3。
1 离任审计是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原则上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时需坚持“先审后离”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和集团董事会特批的例外),未经审计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离任审计的范围:3。
2 根据需要,必要时可审计至出纳、采购、业务、印鉴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二】第四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第五条:离任审计实施细则5.1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董事会秘书处、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向审计部发出《离任审计委托函》.并附上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人事档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相关资料。
5。
2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小组,拟订审计方案和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5。
3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本人及委托部门。
5。
4审计部在根据审计方案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审计时间.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5.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及时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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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控股集团所属各产业、各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特殊岗位人员监督管理,规范
优化离职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离任审计,是指对离职人员在任职于控股集团及下属公司履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对经济责任中涉及专业
方面的,由相关专业部门配合提供审计证据。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在职期间的责任状完成情况;
b)在职期间报销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是否存在异
常以及是否在包干额度以内;
c)离职人员参与或主导审核、审批的各类资产费用的执行情况,
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
d)在职期间经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收、付款的,是否有应收而未
收和超额、超比例付款的情况;
e)在职期间经办的收款业务,是否存在自行收款不交财务的情
况;
f)离职人员的备用金清理是否完成;
g)在职期间经办的业务涉及发票的,是否符合税法对发票的规
定、是否已到财务部门进行了登记和报批入账工作;
h)审计实施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四条离任审计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项目总、控股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第二类经营、营销、物
资、材料、成本、财务等部门经理、科长及材料采购员、保
管员等岗位人员;第三类上述人员以外的,且因特殊情况
需要离任审计的员工。
第四章离任审计方法
第五条离任审计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询问和所处专业指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章负责离任审计部门
第六条根据2012年半年度公司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是第四条第一类、第二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部门,人力资源中心是配合
部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第四条第三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
部门,财务部门是配合部门。
第七条离任审计负责部门分工充分考虑了产业集团层级离任人员涉及专业和考核指标体系等因素。
第八条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项目总、控股集团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由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和涉
及的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项目副总和项目/分公司财务经理由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审计,工程部、成本部、营销部等
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部门按照审计所需资料提供(具体资料
由产业财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规定),产业人力资源中心
全力配合。
第十条经营、营销、物资、材料、成本等部门经理、科长,材料采购员、保管员等岗位人员,由各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被审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实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
门配合,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监督抽核。
第十一条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员工,离任审计,由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主导,财务部门配合。
第六章实施审计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的离任审计,由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接收审计需求、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
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由控股集团财务执行总
监审核后,报控股集团财务副总审批后上报。
第十三条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的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项目副总和项目分公司财务经理的离任审计,由产业集团财务管理
部接收审计需求、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
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经产业集团
财务总监审核,报集团执行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集团人力
资源中心,同时报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产业财务管理中心组织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接收审计需求、立项、编制
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被
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接受审计业务时,要求一个工作日内上
报产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建设产业朱波,房地产端木红宇,
工业郭兢兢,土木张飞),组织方案经产业财务管理中心批准,
产业财务管理中心对审计质量负责。
审计报告经产业财务总
监审核后,提交对应人力资源中心。
同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
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实施后,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范围内客观公正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及时、如实的提供有关资料。
如:离任者的个人资料、最近日期个人述职报
告、单位资料等。
第七章离任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人员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下发到控股财务管理中心和被审计单位;第四
条第二类人员离任审计由所在单位人力部门提供人员名单,
下发到产业财务管理中心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依据离职人员级别、岗位,负责实施审计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中心通知3天内开始实施审计程序,听取离任者
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查阅复核有关资料,并可采取适当
形式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负责审计的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八章审计报告出具上报要求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的出具应客观公正,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自接到审计通知开始,审计实施单位20天内将审计报告上交控股集
团财务执行总监);第二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20天(自接到审计通知开始,审计实施单位15天内将审计
报告上交产业集团财务总监,18天内上交集团财务执行总
监);第三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7天。
第二十二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对离任审计报告,按照类别组织复核,对产业集团负责的离任审计,原则上按30%的比例组织
复核或抽检核对。
第二十三条财务审计部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复查。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审计工作质量、时间的监督,实施、主导审计部门未按照时间要求完
成离任审计,对主导、实施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对第一类
审计,每延误一天罚款50元;对第二类审计,每延误一天罚
款20元;对第三类审计,每延误一天罚款50元;缺少离任
审计报告即办理离职结算手续,对所在单位人力部门负责人
根据实际情况罚款1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