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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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控股集团所属各产业、各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特殊岗位人员监督管理,规范
优化离职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离任审计,是指对离职人员在任职于控股集团及下属公司履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对经济责任中涉及专业
方面的,由相关专业部门配合提供审计证据。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在职期间的责任状完成情况;
b)在职期间报销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是否存在异
常以及是否在包干额度以内;
c)离职人员参与或主导审核、审批的各类资产费用的执行情况,
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
d)在职期间经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收、付款的,是否有应收而未
收和超额、超比例付款的情况;
e)在职期间经办的收款业务,是否存在自行收款不交财务的情
况;
f)离职人员的备用金清理是否完成;
g)在职期间经办的业务涉及发票的,是否符合税法对发票的规
定、是否已到财务部门进行了登记和报批入账工作;
h)审计实施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四条离任审计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项目总、控股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第二类经营、营销、物
资、材料、成本、财务等部门经理、科长及材料采购员、保
管员等岗位人员;第三类上述人员以外的,且因特殊情况
需要离任审计的员工。
第四章离任审计方法
第五条离任审计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询问和所处专业指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章负责离任审计部门
第六条根据2012年半年度公司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是第四条第一类、第二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部门,人力资源中心是配合
部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第四条第三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
部门,财务部门是配合部门。
第七条离任审计负责部门分工充分考虑了产业集团层级离任人员涉及专业和考核指标体系等因素。
第八条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项目总、控股集团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由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和涉
及的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项目副总和项目/分公司财务经理由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审计,工程部、成本部、营销部等
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部门按照审计所需资料提供(具体资料
由产业财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规定),产业人力资源中心
全力配合。
第十条经营、营销、物资、材料、成本等部门经理、科长,材料采购员、保管员等岗位人员,由各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被审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实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
门配合,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监督抽核。
第十一条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员工,离任审计,由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主导,财务部门配合。
第六章实施审计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的离任审计,由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接收审计需求、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
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由控股集团财务执行总
监审核后,报控股集团财务副总审批后上报。
第十三条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的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项目副总和项目分公司财务经理的离任审计,由产业集团财务管理
部接收审计需求、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
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经产业集团
财务总监审核,报集团执行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集团人力
资源中心,同时报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产业财务管理中心组织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接收审计需求、立项、编制
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被
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接受审计业务时,要求一个工作日内上
报产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建设产业朱波,房地产端木红宇,
工业郭兢兢,土木张飞),组织方案经产业财务管理中心批准,
产业财务管理中心对审计质量负责。审计报告经产业财务总
监审核后,提交对应人力资源中心。同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
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实施后,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范围内客观公正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及时、如实的提供有关资料。如:离任者的个人资料、最近日期个人述职报
告、单位资料等。
第七章离任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人员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下发到控股财务管理中心和被审计单位;第四
条第二类人员离任审计由所在单位人力部门提供人员名单,
下发到产业财务管理中心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依据离职人员级别、岗位,负责实施审计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中心通知3天内开始实施审计程序,听取离任者
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查阅复核有关资料,并可采取适当
形式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负责审计的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八章审计报告出具上报要求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的出具应客观公正,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自接到审计通知开始,审计实施单位20天内将审计报告上交控股集
团财务执行总监);第二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20天(自接到审计通知开始,审计实施单位15天内将审计
报告上交产业集团财务总监,18天内上交集团财务执行总
监);第三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7天。
第二十二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对离任审计报告,按照类别组织复核,对产业集团负责的离任审计,原则上按30%的比例组织
复核或抽检核对。
第二十三条财务审计部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复查。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审计工作质量、时间的监督,实施、主导审计部门未按照时间要求完
成离任审计,对主导、实施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对第一类
审计,每延误一天罚款50元;对第二类审计,每延误一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