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文件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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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 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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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
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 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五)自用的应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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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 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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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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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 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 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 、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
、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 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
2 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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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 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 于提供应税服务。

原条款删除,并调整为“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 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 服务。
第九条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第九条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
4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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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 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 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 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免税、减税。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 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 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一)从销售方或者 ……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
5 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增值税额。
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四)接受交通运输 第二十二条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将非营业活动相关规定调整至“提供应 税服务”定义中;将“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统一称为“应税服 务”。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统一称为“应税服务”。
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将“交通运输服务”调整为“铁路运输
服务”;删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
财税[2013]37号文件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序号 财税[2011]111号附件1
财税[2013]37号附件1
第三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 第三条
1 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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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 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额。
第二十二条 ……(五)接受境外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
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 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
7 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 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 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 第二十三条 ……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以下称通用缴款书)”调整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 缴款凭证)”。
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调整为“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 ★
缴款凭证”。
原条款删除。

增加“发生”。
增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
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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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 。
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
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变化对照表
主要变化
备注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调整到本句最 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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