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勘察、设计和施工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七部法规作出修改: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参加中考、普通高考及成人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删除第十八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_条例_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文是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建筑工程,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的分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予以修订和公布。
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建设单位应当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
河北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7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7号)各市物价局、地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应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按《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内容包括现场工作费、管理费以及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审查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本办法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对一、二、三级工作的收费予以规定。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冀震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震发〔2017〕13号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二级)认定工作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震局2017年9月11日河北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二级)(以下简称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证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审查工作,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地震局对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和相应技术审查组织能力的机构。
建设单位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交由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分为一级技术审查机构和二级技术审查机构。
一级技术审查机构由中国地震局组织认定并公布,承担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技术审查:(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二级技术审查机构由省地震局组织认定并公布,承担河北省范围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技术审查。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科学知识。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和区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命线主体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以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三)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经济开发区。
第八条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或设区的市(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确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地震风险评估。
地震风险评估是指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和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地震频率、地震烈度、建筑物易损性等因素。
通过地震风险评估,可以科学合理地制定地震防灾减灾措施,提高地震安全性。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对建筑物、基础设施等工程结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能评估,包括结构抗震能力、地基土壤条件、建筑物设计等方面。
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可以发现工程结构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提高工程的地震安全性。
三、地震安全管理。
地震安全管理是指对地震风险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地震安全管理需要加强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地震科普宣传等方面工作。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负责地震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管理等工作。
同时,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地震安全工作。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责任。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责任应当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工程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相关部门负责地震风险评估和地震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地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实施和落实。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地震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共同提高地震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因地震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导致的严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八、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宣传教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加强,提高社会公众对地震安全的重视程度。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
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震防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的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八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自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抗震性能鉴定,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审查:(一)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乙类建设工程;(二)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者体型规则性要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三)10层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和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工程;(四)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参考Word)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995](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科学知识。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和区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命线主体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以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三)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经济开发区。
第八条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或设区的市(地)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确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论证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经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省或设区的市(地)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地震安全评价相关管理规定
地震安全评价相关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国家出台了地震安全评价相关管理
规定,以确保建筑物、设施和工程在地震发生时具有较高的抗震能力。
1.建筑设计规定:对于新建建筑物和重大改建的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抗震建筑设
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在地震发生时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地震安全评价: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和设施,需要进行地震安全评价,评估其在地震发
生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于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筑,必须进行相应
的改造和加固。
3.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建设符合抗
震规范,对于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4.公众宣传教育:加强地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震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培养人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减少灾害发生时的伤亡和损失。
5.应急预案: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地震应急预案,包括地震预警、疏散
逃生、救援救助等方面,确保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抢险工作。
地震安全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加强地震防护、提高抗震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对
于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醒人们应该对地震灾害保持高度警惕,并做好应对准备。
抱歉,我无法完成你的要求。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5•【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01]第1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未设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县(区),由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省级地方性技术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铁路干线、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含立交桥)、大型隧道;设区的市火车站;中型以上水库和位于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二)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大型以上矿山、企业;中型以上城市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
(三)坚硬场地高度达到80米和中软场地高度达到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四)其他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甲类建筑建设工程和乙类建筑中型以上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高层建设工程,其高度未达到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其使用功能的重要程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乙类建筑小型工程以及其它中型以上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2【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正谱2021年11月12日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的行为。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并实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与政府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能力。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法定职能和职责分解表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法定职能和职责分解表《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法定职能和职责分解表发布时间:2014-11-28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法定职能和职责分解表《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地震部门、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法定职能和职责进行了全面规定,其职能和职责如下:表一:《条例》中政府法定职能序号管理职能法律规定责任主体1 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 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 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加大科技投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5 加强海域地震监测第十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6 防震减灾规划的批准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7 发布地震预报意见第十八条省政府8 平息地震谣言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9 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第二十条省政府10 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第二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1 编制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第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12 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3 宣布临震应急期并采取措施第三十三条省政府14 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5 收集、上报和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各级人民政府16 地震灾后紧急措施的实施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7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组织第三十八条省政府18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19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省政府20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表二:《条例》中地震部门法定职能序号管理职能法律规定责任主体1 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2 三网两员体系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3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4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5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6 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7 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8 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9 地震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10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11 震情和灾情的初判意见上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12 地震灾后科学调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13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14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督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15 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有关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表三:《条例》中相关部门法定职能序号管理职能法律规定责任主体1 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履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 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 地震等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地勘、水利、气象、地理信息等部门4 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5 农村抗震设防的监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6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7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8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9 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与推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0 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11 防震减灾科技队伍建设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2 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地震、公安等部门表四:《条例》中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职责序号法定职责法律规定责任主体1 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保护标志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八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在六度及其以上的抗震设防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
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震防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的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1年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四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___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 ___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 ___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___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___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 ___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 ___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_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 ___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 ___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__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责任和经费渠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河北:制定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
河北:制定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
无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7(000)018
【摘要】河北省日前审议通过了修订版《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用立法形式为建设工程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条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有重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区域,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总页数】1页(P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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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文是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建筑工程,也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的分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予以修订和公布。
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建设单位应当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四)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法应当报 ___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___、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布的《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b)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c)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
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
d) 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适用于GB 18306-20xx中4.3条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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