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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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号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4年9月6日

201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

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规划,使其与不断增加的城市寓居规模相适应。在集中供热管网掩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涣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前已建成运用的涣散燃煤锅炉,应当撤除,并将供热体系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私行撤除、搬迁、改建、变卖热源设备。确需撤除、搬迁、改建、变卖热源设备的,应当提早60日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陈述,并供给替代热源设备,确保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契合供热专项计划,并依法处理工程项目批阅手续。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城建档案处理安排抄送建造工程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一起施工、一起投入运用。

第十条运用集中供热的建造工程,开发建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合同,依据供热专项计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断定的供热方法和技能需求安排施行。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造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计划需求,配套建造供热设备,或许预留供热设备配套建造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备配套建造用地,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私行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动用处。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需求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许修建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因穿越施工形成有关修建或许设备损坏的,建造单位应当及时修正;无法修正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开发建造单位应当承当供热体系保修期内的修理、调试等保修职责。

供热体系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职责未施行或许延迟施行的,供热体系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约束。

供热体系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转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运用集中供热的建造工程,开发建造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则交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造费,将其归入开发建形本钱,不得向房子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造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备的建造,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造费的收取和处理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三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供热处理:

第十五条供热应当施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运营处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没有施行一体化运营处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则,撤销由单位或许物业效劳公司自行处理换热站的形式。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施行联网运转。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运营活动应当获得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并按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规则的规模供热。

第十七条请求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建造项目契合城市总体计划及供热专项计划需求,并竣工检验合格;

(二)有安稳的热源和政府赞同的运营区域;

(三)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能人员、偿债才能和抗危险才能;

(四)有完善的运营处理体系和安全处理准则;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端抢险预案,并装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请求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应当向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答应决议。准予答应的,应当核发供热公司运营答应证;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定供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刻、温度规范、收费规范、缴费时刻、结算方法、供热设备维护处理界限、违约职责以及当事人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好及时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能够向用户宣布催缴告诉书,用户自收到催缴告诉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状况下,能够对其限热或许中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存案。

对初次归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子施行全体供热,新建房子未交付运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造单位交纳。

第二十一条供热起止时刻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践断定。供热单位应当按断定的起止时刻供热,不得私行改动。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端供热时刻15日前具有供热条件。如遇反常低温状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提早供热或许延期停热,并对提早供热或许延期停热发作的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二条供热时期,供热单位应当确保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契合国家住所设计规范的需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规范或许由供热用热两边在合同中约好。

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或许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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