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欠薪罪的几点思考
“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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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曾经酿成”集体跳楼”和群众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次刑法修改,将其作为新罪名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恶意欠薪罪主体的思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问题在于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否限于与劳动者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者。
若不限于的情况下共犯成立问题。
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劳资派遣关系,工程承包、分包关系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有直接劳动合同的用工者欠薪,此时,第三方是不是这里的犯罪主体,笔者以为应该包括在内。
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弱势一方的权益。
以劳资派遣关系为例,若劳务派遣方恶意欠薪,自然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劳务派遣方因实际用工方未给付相关款项而欠薪,而实际用工方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因有两个,一是,实际用工方与劳动者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其二,实际用工方拖欠相关款项势必影响到劳务派遣方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在第二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共犯的范围问题。
直接用工方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而劳务派遣方的行为不符合,则直接用工方为间接正犯,劳务派遣方无犯罪意思,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两者的行为均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下,理论上两者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
二、关于恶意欠薪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化1、劳动报酬的认定。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的确定并不明晰。
2009年修订的劳动法共五条提到了劳动报酬,其中两条将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在劳动报酬之外,其他三条笼统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对于福利性待遇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是不是劳动报酬呢?笔者认为,应当出台相关解释细化劳动报酬的范围。
可将劳动报酬界定为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工资,薪水及其他应得报酬,具体包括工资、各种津贴、奖金、加班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未缴纳保险而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因工伤事故赔偿而应支付的赔偿金等。
浅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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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指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欠薪、却拒不支付的行为,导致职工无法拿到法定工资或者足额工资的情况下,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企业合法经营。
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出现了恶意欠薪的现象,导致许多职工生活陷入困境,造成社会不稳定,而恶意欠薪罪的设立,则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不法行为。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规定,对于恶意欠薪的情况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导致职工无法拿到法定工资或足额工资,并且拒不支付引起恶性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罪构成的主要条件是:第一,必须是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
第二,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欠薪了。
第三,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拒不支付欠薪的工资。
第四,拒不支付欠薪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恶性影响。
恶意欠薪罪的罚则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并且,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避免恶意欠薪的情况发生,才能真正做到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恶意欠薪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合法经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条件是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欠薪、拒不支付欠薪、引起恶性影响。
对于这种不法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避免恶意欠薪的情况发生,才能真正做到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浅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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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指以恶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等法定薪金待遇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对侵犯劳动权益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一种罪名。
该罪行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要素,即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等法定薪金待遇;二是主观要素,即有恶意不支付的故意或明知拖欠而欺骗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支付责任的主观意图;三是客观要素,即具备一定的金额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要求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恶意欠薪罪在刑法中的设立,有助于从刑事层面上惩治欠薪行为,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恶意欠薪属于故意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也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在民事诉讼中维权困难,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
设立恶意欠薪罪,使得劳动者可以通过刑事追究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效率。
恶意欠薪罪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标准金额的设定存在主观性和可操作性问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不同,因此在实践中难以达到一致。
恶意欠薪罪执行起来也面临一定的困难,既需要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也需要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恶意欠薪罪的制度。
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金额的设定,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
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应当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使劳动者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恶意欠薪罪是对欠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一种罪名,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对恶意欠薪罪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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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欠薪罪之思考摘要:“恶意欠薪”行为越来越严重,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在现实生活中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被打破。
因此,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从现行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立法缺位谈起,剖析了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恶意欠薪入罪可行性一、什么是“恶意欠薪”刑法条文对恶意欠薪罪是这样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面条文叙述可得知,恶意欠薪是指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人员,有能力支付,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恶意欠薪”入罪的必要性(一)增设恶意欠薪罪的事实依据欠薪问题对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曾经发生民工讨薪不成连杀几人以及爬上电塔追要工资不幸被电击中身亡的不幸之事,从媒体曝光的由恶意欠薪引起的社会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引起这些事情的恶意欠薪行为必须要采用刑法加以规范调整。
当前发生的拖欠工资事件极大的损坏了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势必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增设恶意欠薪罪的理论依据采用刑法剥夺人们重要权利的手段来应对恶意欠薪问题,势必需要充足的理论支撑:1、符合刑事政策学基本理论采用刑法规制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并不是赞同刑罚向重刑化方向发展,不会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矛盾,目前恶意欠薪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刑法予以调整。
对恶意欠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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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金三!!!盟里里:耋:羞溢翟霞对“恶意欠薪“的法律思考何牧摘要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Ⅸ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审议,对于争议多年的“恶意欠薪罪”,在修正案中也得到了回应。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各种争议,本文将从“恶意欠薪”是否应当入罪,本罪和刑法相关罪名的关系,以及如果入罪的注意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恶意欠薪罪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l O)11.06l-02一、恶意欠薪行为可以被刑法调整(一)劳动关系并不适合用民法调整首先,劳动法律关系的各方,地位是“生来”不平等的。
在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
用人单位对员工有雇佣权及劳动管理权,有权对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与奖惩。
这些特点决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的地位。
其次,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极大限制。
劳动关系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有着重大影响,这都决定了劳动合同不可能完全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需要公法调整。
当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约或造成损害时,赔偿的条件和赔偿的方式期限,法律皆有限制,甚至在赔偿过后,仍然要受剑行政处罚。
眼下有些应届大学生甚至提出愿意“零福利零工资”就业,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付工资仍然不得低于当地低保工资。
这些与“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差甚大。
所以认为恶意欠薪不适合用刑法而用民法调整的观点是不妥当的,这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性决定的。
(二)劳动关系行政法调整力度不够根据《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措施,而且对这几种方式规定的比较笼统。
即使赔偿有法有据,在执行力上却很是乏力,“口惠而实不至”的花招为恶意欠薪者所惯用。
浅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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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的定义比较宽泛,在实践中有着较大的适用范围。
恶意欠薪罪的客体主要
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犯罪对象则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
罪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犯
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需要国家依法严厉打击。
恶意欠薪罪属于刑事犯罪,其犯罪量刑标准也比较严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
于恶意欠薪罪,如果导致重大后果,则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如果导致特别重大后果,则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而对于情节较
轻的恶意欠薪罪,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应该加以惩罚,例如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处
以罚款等。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判定恶意欠薪罪需要考虑多个维度因素。
首先是欠薪的数额和时间,欠薪金额多少、时间有多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恶意欠薪罪。
其次是用人单位是否
存在主观故意,用人单位是否故意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采取其他违法
手段侵犯劳动者权益等。
最后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案件具体情况,包括双方之间的协商过程、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
总的来说,恶意欠薪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一旦发现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惩治。
政府和社会应该继续加强对恶意欠薪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惩处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得到保护,构建一个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推动经济发展
合理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ad57d800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f6.png)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是涉及我国劳动法和刑法的一项重要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做出几点思考。
一、完善法规制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罚力度较小、法律适用较为模糊等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加大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需加强司法实践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使之更具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证据体系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中,证据是关键。
因此,应积极拓展和完善证据体系,细化证据来源,增强证据力量。
具体而言,可通过多种手段收集证据,如聘请律师、采取调查取证等。
同时,为了提高证据价值,还需要加强对重要证据的保护,如电子证据的妥善保存和鉴定等。
这样有利于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从而有力地证实犯罪事实和证明相关责任,提高案件查处的成功率和效果。
三、强化监管和惩处力度为取得反腐败和审计方面的压倒性胜利,方案将继续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及时进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
具体可采取多种主动化手段,如加强国家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等。
同时,加强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自我防范的能力,实现有效的预防和及时发现。
四、加强应对能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多个程序和部门,要求加强对其处理能力的提升,形成高效无误的工作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人员配备、培训和交流等方式,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多可能的站角度,更为全面地分析问题,从而做出妥善、准确、迅速的决策反应。
同时,还需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化工作水平,实现省时、省力、高效的工作环节,为治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eba10bdfd0a79563c1e7285.png)
对恶意拖欠工资问题的一些思考寒假,最重要事的就是回家过年,在亲身经历拥堵的回家之旅后,着实感觉到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
但是,对于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来说,能拿到一年全部的工资回家与亲人团聚就已经是幸福的事了,路上的一切艰辛都值得了。
当前,我国拖欠工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岁末之际,前往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者更是络绎不绝,工人们血汗钱难讨的问题又再次浮出水面。
工资拖欠问题是进城务工人群问题的难点,也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却依然屡禁不止。
在春节前期,各地政府部门人员都走到基层了解工人们的工资问题,各地方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道,把最真实的情况呈现给观众,帮助到这一弱势群体。
其中2012年1月中旬在《新闻联播》中播出的新春走基层连续报道《蹲点日记:杨立学讨薪记》最为引人关注。
这篇报导报道了建筑工人杨立学在讨不到工钱后,又遭遇丢钱和母亲重病等一系列的变故,在西安多部门和劳动监察干部的帮助下,成功讨薪、回家过年的曲折故事。
我与家人一同在看这则报导时,父亲告诉我,我的一个远房姑姑,就被狠心的老板拖欠了整整一年的工资。
姑姑是第一次去广东打工,同去的还有同村的4位妇女。
她们打工的地方是老板在当地租的一户人家的房间,老板也与她们一起工作。
此厂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能证明此工厂成立的任何证明,换而言之,就是黑厂。
而工作的时候老板说,我包你们吃住,等年终时一起结算,这样你们一次可以拿比较多期间也不会乱花,我再给你们工资。
由于老板和他们一起工作,相处得还算融洽,而之前也有人在这里工作,的确也是这样的惯例。
就这样,这些山里的淳朴村民相信了老板,偶尔有时需要钱,还需要向老板以借的名义要工资。
而就在年终,大家准备拿回工资回家过年的时候,老板却逃了!这些妇人们,没有文化,又在异乡,语言还不同,完全不知如何处理,只有到处打电话找到同在广东的较为有文化的人,她们在他的帮助下,去到了当地的监察部门,却被告知年末,放假了,主要办公人员不在,只能帮打电话给老板,老板手机打不通,又没有地址。
浅析恶意欠薪罪
![浅析恶意欠薪罪](https://img.taocdn.com/s3/m/8deddb78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30.png)
浅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并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
下面将从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惩罚依据、实施机关、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二是故意欠薪必须达到法定数额;三是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迟迟不支付劳动报酬。
恶意欠薪罪的惩罚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
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故意欠薪违法行为中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构成恶意欠薪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如果欠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欠薪罪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和侦破,并提交法院进行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则负责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包括协调用人单位支付欠薪、追缴拖欠工资、开展劳动保障宣传等工作。
恶意欠薪罪的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欠薪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争取利润最大化,常常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导致大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刑事处罚力度有限,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尽管有关法律对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刑事处罚力度较轻,很多用人单位对此并不重视,还是存在逃避惩罚的情况。
三是监管不力,执行难度大。
在实际执法中,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的监管不力,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可以逃脱追责。
恶意欠薪罪是一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犯罪行为,需要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合作来进行打击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需要加强立法、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社会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认识和谴责,以期形成有效的法治保障机制。
根治欠薪的认识和思考(一)
![根治欠薪的认识和思考(一)](https://img.taocdn.com/s3/m/e67e5381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51.png)
根治欠薪的认识和思考1. 欠薪现象的严重性- 欠薪现象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非常普遍,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 欠薪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热情,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2. 欠薪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拖欠员工工资,甚至擅自克扣员工工资。
-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3. 根治欠薪的相关政策和法律-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比如,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4. 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对拖欠工资的企业给予惩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 媒体和社会公众应当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拖欠工资的企业,推动社会舆论对欠薪现象的关注和谴责。
-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根治欠薪的行动中来,为受害的劳动者提供支持和帮助。
6. 培养企业诚信意识- 企业应当树立诚信意识,把员工工资支付放在首要位置,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预防并及时解决资金链断裂等问题,避免拖欠员工工资的发生。
7. 增强劳动者权益意识- 劳动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劳动者在面对欠薪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可以寻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帮助和支持。
8. 结语- 根治欠薪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公众都应当积极参与进来,共同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恶意欠薪罪”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
![“恶意欠薪罪”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https://img.taocdn.com/s3/m/0b555259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15.png)
“恶意欠薪罪”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恶意欠薪罪”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2011-03-09 09:00:11)转载▼标签:分类:劳动人事法规及基本知识恶意欠薪积极意义不足之处“恶意欠薪罪”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刑法修正案(八)将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暂名“恶意欠薪”)正式入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规定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有着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
一、积极意义(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干活拿钱,乃天经地义之事,而这在当今中国却不见得那么理所当然,实在是有违社会之公平和正义。
目前,农民工将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而同时他们成为被拖欠劳动报酬的主体。
据统计: 2009年,全国总工会共为41万多名农民工讨薪9.9亿元。
窥一斑而知全豹,对于统计之外的欠薪数目肯定是个天文数字。
而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资方来说,违法成本很低。
将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能有效震慑恶意欠薪的不良雇主。
而且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意义还不光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
其他很多案件,比如对于“黑砖窑事件”,大学老师拖欠、侵占学生劳务报酬等情况都有很好的警示和惩治作用,这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积极作用。
(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中国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制裁措施一直不够严厉,特别是没有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使得拖欠一方事无忌惮。
被欠薪员工因为讨薪被雇主或雇佣黑社会力量殴打、伤害事件屡见不鲜,很多政府部门也不愿过问。
而通过仲裁、诉讼的方法,讨薪者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都难以承受,特别是对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农民工兄弟来说,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跳楼讨薪、聚众讨薪”,此类事件使得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对恶意讨薪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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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讨薪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导言近年来,恶意讨薪现象在一些企业中愈发凸显,给劳动者权益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恶意讨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预防恶意讨薪法律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点: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应对恶意讨薪风险,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首先,应明确恶意讨薪行为的定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加大对恶意讨薪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制度有效。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保障机构的监督和执法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恶意讨薪行为。
第二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建立诚信经营机制。
首先,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薪酬体系,明确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其次,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确保企业经营合规。
此外,企业还应该重视员工满意度调查和员工问卷调查,了解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
第三点: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为了防范恶意讨薪法律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
首先,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工作内容、薪酬等关键条款,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督,防止恶意解除合同或违规解约导致无法讨薪的情况发生。
同时,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第四点:加强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有力手段,对于预防和打击恶意讨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政府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共同加大对恶意讨薪现象的曝光力度。
同时,媒体应加强对恶意讨薪行为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和惩罚。
结语恶意讨薪行为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严重威胁,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预防和打击。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和加强媒体曝光与舆论监督,是有效预防恶意讨薪法律风险的几个重要建议。
浅析恶意欠薪罪
![浅析恶意欠薪罪](https://img.taocdn.com/s3/m/890e3a20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f4.png)
浅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它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给予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故意是指用人单位明知欠薪却故意拖延支付工资。
欠薪是指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的理由或者条件拖欠工资,就构成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之二是给予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恶劣影响是指引发劳动者集体抗议、上访维权等行为,严重破坏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后果包括劳动者生活困难、经济损失、社会不稳定等。
只有在给予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主体,一般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劳动权力并雇佣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用人单位以拖欠工资来谋求不当利益,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犯罪行为。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达到拖欠数月或者拖欠数人的标准,构成恶意欠薪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恶意欠薪罪的预防和打击,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恶意欠薪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行为。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恶意欠薪罪的发生,维护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增设恶意欠薪罪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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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 师 范大 学 ,吉 林 长春 101) 3 l 7
摘 要 :国外 许 多 国 家 已经将 恶 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薪入 罪 ,我 国在 除 刑 法之 外 的其 他 部 门法 中也 对 恶意 欠 薪 行 为作 出 了相 关规 定 。 恶 意欠 薪入 罪迎合 了现 实需要 ,有 其 充 分 的理 论 依 据 ,对规 范劳 资 关 系、稳
失 了其公 正 的价 值 。
根 据法 条对 恶 意欠 薪 的规 定 : 以 转 移财 产 、 “
为违法 性和应 受刑 罚处罚 性三个 基本 特 征 。 从 社 会 危 害 性 角 度 来 说 , 近 几 年 , 动 者 最 劳
的劳 动权 利受 损 现象 越来 越 严 重 , 动 者 与雇 主 劳
恶 意 欠 薪 责 任 的追 究 是 建 立 在 一 定 的条 件 之 上
2 4 万人 。每 名农 民工 平均 被拖 欠 的工 资在 一 252
千元左 右 。 O 近7 %的 民工有被 拖欠 的经 历 。[ 3 1 从 违 法 性 角 度 来 说 .我 国之 前 已经 颁 布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合 同法 》 《 资支 付 暂 行 规 定 》 《 动 保 障 监 、工 、劳
有 益 。 ”诉 讼 本 身 应 该 在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结 “
束 。”1 [此次修 正案 , 5 从刑 法层 面直 击 恶意 欠 薪 ,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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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条例 》 等相 关法 律 法规 。法 律 明确 规 定 了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劳 动 者及 时 足 额 支付 劳 动 报 酬 的 义
浅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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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奖金等合法报酬,并对劳动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之一。
恶意欠薪罪涉及到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二是经济秩序的维护。
恶意欠薪罪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合法劳动所得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合法报酬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阻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导致劳动者家庭的经济困境,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产生负面影响。
恶意欠薪罪涉及到经济秩序的维护。
恶意欠薪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了用人单位间的信誉和公信力。
这种欠薪行为一旦被纵容和放任,不仅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容易滋生其他非法经济行为,导致社会不安定。
严惩恶意欠薪罪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确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奖金等合法起报酬的,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一规定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
一方面,由于恶意欠薪行为具有隐秘性和多样性,很多劳动者受害后难以维权,导致相关罪行难以查处。
对于欠薪数额和情节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打击恶意欠薪罪的工作效果。
恶意欠薪罪对劳动者权益和经济秩序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应该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对恶意欠薪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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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薪行为性质的界定
由于处置手段的弱化,当前劳动工资关系纠纷特别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金问题已渐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成为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在讨薪时又被殴打,激愤之余,连杀四人被处死刑。
对于王斌余杀人,普遍的社会舆论并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是对其报以深切的同情,希望能从宽处理。
这说明,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这种社会现象已触及社会道德的底线,成为一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它恶化了劳动者的生存环境,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当然,欠薪行为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必须认真剖析,分清性质。
笔者认为;欠薪行为从欠薪者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划分为恶意欠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
对于一般欠薪行为因其生存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属客观上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根据刑法上犯罪构成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行为,对这种欠薪劳动者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权力救济途径去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因其业已存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将其中性质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关于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行为的建议
![关于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行为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b297c70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70.png)
关于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行为的建议引言:“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有效治理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策略。
本文将就如何治理“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行为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和执行力度1.1建立更加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2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
1.3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行为。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2.1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确保劳动者的医疗、养老、失业等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2.2设立职工维权基金,为遭受“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支持。
2.3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降低因技能不足造成的“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的风险。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用人单位的信用度3.1建立用人单位信用档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警示和惩戒。
3.2加强对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的互联网共享和公开透明,让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用人单位的信用状况,提高择业的自主权。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合力4.1加强对“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4.2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建设,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4.3加强对涉及“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的案件的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和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迅速解决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结论:治理“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行为是一个全社会共同需要努力的问题。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
![对“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4a76b19cdd88d0d233d46aa3.png)
赵 琳
( 广西师 范大学法学院 ( 非0 ) 4 0 6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8 0 4 — 2 1 0 — 2 X2 1 o — 0 6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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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处 理 。”l 【 】
( ) 一 从现行 法律的局 限性看 , 需要将 “ 恶意欠 薪” 为犯 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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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表面 上看 .恶 意欠 薪” 为人 违反的是 民事法律义务 . “ 行 应 当追究其 民事责任 。但是 由于 民事责任本身的性质 和特征 . 劳动 法对“ 恶意欠薪” 行为 的规制软弱无力 。【 : 】 实际上 , 国《 我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就有相关规定 :用人单 位有 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 益情形之一 的 , 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 劳动 者的工资报酬 、 经 济补偿 。 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并可 然而问题是 .我 国现行法 律虽然对保护劳动者 的工 资权做 了规定 。但往往在抽象 的“ 该保护 ”“ 应 、必须支付” 上加 以描述 , 旦在现实 中遇 到责任追究就 极易出现问题 。政府虽 为劳动者 预设 了劳动 监察机构 等维权渠 道 , 它们 没有强制执行权 . 但 一旦 遇 到纠纷只能与用工方 “ 协商”或向司法机关 申请解 决。而这一 , 过程少说也 得几个月 . 别说劳动者维权成本 高“ ” 拖 不起 . 劳动监 督机构也会 “ 心俱疲 ” 身 。而对资方来 说 , 就算输 掉一场 欠薪 官 司. 在还本付息之外其额外输掉 的金额并不大。只要输官司和判 决执行的可能性不是 10 那 “ 0 %. 欠账不赖账 ” 就是老板们一种成 本很低 的选择 综上, 在对拖欠工工 资的追偿方面 , 论是行政制裁还是 劳 无 动诉讼 的手段 , 都存在缺 陷 。 民不告 , 即“ 官不 纠”“ ,就事论事 ” 。 [ 由此可见 , 3 】 劳动法在规制“ 恶意 欠薪 ” 行为上显得 捉襟 见肘 。 难
欠薪案件工作总结
![欠薪案件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d8872c5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8f.png)
欠薪案件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面对了多起欠薪案件,经过不懈努力和团队协作,我们成功解决了这些案件,为受害者争取了应有的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下面就来总结一下我们在欠薪案件工作中的经验和感悟。
首先,我们深刻认识到欠薪案件对受害者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在面对欠薪问题时,受害者常常陷入财务困境,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活。
因此,我们在处理欠薪案件时,要以受害者的利益为重,全力帮助他们争取应有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尽快摆脱困境。
其次,我们发现在处理欠薪案件时,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处理程序,才能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另外,我们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解决欠薪问题。
在处理欠薪案件时,我们需要与劳动监察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制定解决方案,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
在处理欠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通过团队的智慧和努力,我们成功克服了这些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更多的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总之,欠薪案件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重要的工作,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加强合作,善于总结经验,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我们团队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更多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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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欠薪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辜洪勇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9期
摘要:恶意欠薪在我国当今社会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中最为突出的现象,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较大的危害。
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恶意欠薪罪。
本文针对恶意欠薪的现状,通过分析恶意欠薪入罪的可行性、必要性,思考并指出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和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恶意欠薪;犯罪化;入罪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恶意欠薪罪概述
(一)恶意欠薪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恶意欠薪罪的渊源
恶意欠薪罪,并不是只在中国存在,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很早便已经存在。
德国刑法典对恶意欠薪行为用刑法规制,并且处罚很重。
韩国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按时支付薪资的,构成恶意欠薪罪。
在瑞典,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否则要受到刑事处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2.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一定是恶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对恶意欠薪罪入罪的思考
(一)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即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
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的适用应当相当严格。
恶意欠薪行为的从另一方面来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劳动报酬,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从民法方面来说,双方有很多途径可以解决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劳动仲裁寻求救济,必要时也可申请行政手段解决。
目前我国立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完善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体系,故恶意欠薪罪入罪有待商榷。
并且在司法实务中,更多的恶意欠薪行为得不到解决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没能及时履行职责。
在现实中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欠薪问题的效率和可操作性远高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手段。
并且,行政手段拥有对用人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的人身、财产处罚的权利。
能够有效的遏制恶意欠薪行为。
因此,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能力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前提下。
恶意欠薪行为也就没有了入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二)有违刑法的平等性
恶意欠薪罪只规定了恶意欠薪行为,却没有把恶意拖欠除薪酬以外的标的物的行为认定为该罪。
恶意欠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纠纷,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拖欠其他标的行为同是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是属于民事纠纷,恶意欠其他标的物从很多方面来多并不比有恶意欠薪危害性小,为何恶意拖欠其他标的物的行为却没有入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恶意拖欠薪资的主体归为恶意欠薪罪,而恶意欠其他标的物的则不受到刑法的规制。
这显然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性不利于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
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有违刑法的平等性。
(三)法条本身存在问题
1.恶意欠薪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果恶意欠薪罪行为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那么该欠薪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再大也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实施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不会构成恶意欠薪罪。
如果犯罪行为都能通过事后的改正来免除刑事处罚,甚至不再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将荡然无存。
恶意欠薪罪在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上作用甚微。
因此,恶意欠薪应当是行为犯,不用政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只要实施了恶意欠薪行为的都应认定为恶意欠薪罪。
2.恶意欠薪罪需要更加细致的规定,恶意欠薪罪判定的标准有很多,欠薪的数额、欠薪的人数、欠薪的期限等都影响着犯罪的成立或是量刑。
相对于不同的环境、不同的主体和客体,恶意欠薪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相同的。
因此,恶意欠薪罪在司法实务中的操作细节有待完善。
(四)恶意欠薪罪的认定效率低下
构成恶意欠薪罪的前提条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这是在刑事犯罪的认定上介入了行政行为的干扰,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行政行为必将经过调查取证、研究判断才能确定是否存在恶意欠薪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并且对于复杂的案件这一过程必将十分漫长,且对于政府责令行为没有期限的规定,使得恶意欠薪罪的认定效率十分低下。
并且在政府有关部门做出责令行为之前,当事人还可提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那么政府的责令行为便会中断,需待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生效后再继续审查。
否则,将有可能造成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并且当时人可以对政府有关部门所做出的责令决定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复杂的恶意欠薪案件在实践中需要经过政府责令程序、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才能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恶意欠薪罪的认定效率十分低下,且被欠薪者的讨薪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效率降低。
因此,对于被恶意欠薪的劳动者来说,刑事诉讼的程序并非来问题的最佳解决途径。
总之,恶意欠薪入罪的立法本意虽好,其积极意义也不言而喻。
恶意欠薪罪可以对犯罪者起到一定的指引、教育和威慑作用,也给了劳动者最后的救济途径。
但刑法不是万能的。
恶意欠薪危害虽大,但是其入罪的时机并未成熟,还需慎重考虑。
如果过分地依赖刑法来规制社会问题,反而会降低其解决效率,使得其他调整手段产生不能积极的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今天,我们应当多管齐下,不能偏颇偏废,要充分发挥各做调节手段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规制作用,不能单纯地依靠刑法一劳永逸。
解决我国的恶意欠薪问题的最终途径靠的是社会的发展,人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2]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