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34号分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6日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市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经济信息、地理空间、城市部件、房产房屋六大基础数据库。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职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
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单位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电子证照、社会诚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等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单位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四个基本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9号
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7日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5〕第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信息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信息资源。
按照信息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信息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信息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空间地理基础信息、信用数据、电子证照等信息资源。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利用第四章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邵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邵阳”建设,促进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定义(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所有权归人民政府所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附件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公众企业,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是由政务部门履职需要所采集、存储、加工、处理和管理的信息。
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信息应提供共享,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依据.(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称使用部门)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共享的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各部门应建立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五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和使用共享信息.第六条各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数字政府建设。
第五条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1〕2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良政务活动,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负责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省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空间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互换服务与共享应用服务;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测和绩效考核工作。
设区市数字办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
各机关单位依照本办法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以共享为大体原则;不能提供共享的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应向省数字办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分工收集、及时提供。
机关单位应依据职能,分工收集相关政务信息;及时响应其他机关单位依据履职需要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
机关单位要依照国家、行业和数字福建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政务信息的编目、收集、互换、利用;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基于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应用。
(四)保障安全、无偿共享。
依照“谁利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全进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实行无偿共享。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有效支撑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新区)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共享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鼓励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与各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信息共享是指各单位因履行职责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二)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和房屋等基础信息。
(三)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业务信息资源形成的信息资源,包括公共信用、市场监管等。
(四)业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
(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四条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应无条件提供共享,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依据,经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工作原因需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全市信息共享的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各单位应建立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信息共享工作,组织各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定和管理政务信息资源负面清单。
政务服务共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涉及政务服务资源共享、交换、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政务服务共享工作。
(二)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政务服务共享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破坏。
(三)高效便民原则: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统筹规划原则:统筹规划政务服务资源共享,形成协同推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共享内容第四条共享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各类政务信息,如企业登记、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
(二)政务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各类政务数据,如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经济、统计等。
(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如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
(四)政务服务平台: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如政务服务网、政务APP等。
第三章共享方式第五条共享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间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间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三)政务服务事项共享:通过政务服务事项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政务服务事项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四)政务服务平台共享: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各部门间政务服务平台的功能互补、互联互通。
第四章共享流程第六条共享流程如下:(一)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政务服务共享需求,并填写《政务服务共享需求申请表》。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制造、收集、整理、管理而具有管理、服务和决策价值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实行全面、分类、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正确使用、规范共享、安全保障、合法合规。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鼓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积极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共享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将自有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条非国家机关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如果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共享。
第八条开放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应当注重共享方便、使用便利、安全可靠和费用合理。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联合共享机制,实行政务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联动和交流。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盗链、挪用、窃取、篡改、泄露、销售、倒卖政务信息资源等行为。
第三章共享服务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服务特点,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遵循经济可持续原则,依法定价,压缩固定、流动成本。
第十三条共享服务应当保障服务的稳定性、及时性和信息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意见反馈机制、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坚持信息服务与安全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和可靠。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环办厅〔2016〕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模型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以及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或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应予以共享, 特殊情况下不予共享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产生和掌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包括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和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环境信息资源中心),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二)专题数据库。
指由行政机关建设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遥感、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信用、市政设施等数据库。
(三)业务数据库。
指行政机关建设管理与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政府招标采购系统、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采集。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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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1 / 11 / 1- 7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市电子政务办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与共享要求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市共享平台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1 / 11 / 1- 7 -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电子政务办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市共享平台的要求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市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二)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依据。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1 / 11 / 1- 7 -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会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道路交通等,应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第九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推进市共享平台及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并做好与省级共享平台的对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市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省、市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市共享平台。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电子政务办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1 / 11 / 1- 7 -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
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提供部门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部门。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四章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第十四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市政府办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1 / 11 / 1- 7 -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市电子政务办组织制定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并会同市编办、市网信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上一年度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质监局,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省标准的跟踪,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共享平台管理单位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传递使用,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十八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对各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共享平台中的社保、财政、公积金、税务、国土资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相关数据开展大数据审计,积极推进“联网审计”,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1 / 11 / 1- 7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条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各政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子政务办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电子政务办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三)无故不受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申请;(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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