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题报告: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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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日

顾 问:梁优彩

组 长:梁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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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855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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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金融市场流动

性分析月报》

《2010年9月宏观经济金融

形势分析》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以及流动性指标等方面都大幅度提升了监管要求。给予银行较长的时间缓冲,一级资本的要求达标的缓冲期到2015年,资本留存缓冲的缓冲期到2019年。 对银行业而言,新协议的实施将影响以下几个方面 将迫使银行为更大规模的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资本拨备,使部分银行面临融资压力。 将普通股权益作为第一级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迫使银行降低或是放弃对一些高风险资本类型的依赖。

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将减少全球

大型银行的利润,以及股息的派放。 新资本协议对不同国家和经济体银行业的冲击不同 欧洲银行最受冲击:由于大多数是混业经营,面对新规更高的资本要求,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紧张局面的欧洲银行需要大量募集资本;对受债务危机影响的国家银行来说,无论是

从资本市场融资,还是用国家财政增资,满足高资本要求都

具较大压力。

美国银行基本符合新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各银行已

筹集了大量的新资本,主要商业银行基本已经达到新规要求。

新规对国内银行短期影响甚微:1)相对欧美银行,我国银行资本结构简单且批发性融资比例低,新协议实质影响较小。2)目前我国银监会资本监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高于新规,且国内商业银行已达到新协议标准。3)长期来看,信贷资产的高增长还将成为常态。因此,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使银行面临较大压力。

新规或影响国内监管思路

新规隐含的两大监管趋势:一是,注重事前限制性监管,未雨绸缪。二是,对资本质量要求趋严,要求提高核心资本水平。

监管层将借鉴国际标准改革监管指标,继续提高监管标准。近期传言,监管层拟对银行重要监管指标作出调整,除细化、升级资本充足率和拨备率外,还可能引入流动性指标、杠杆率等新指标。这在监管思想上与《巴塞尔协议Ⅲ》是相关联的。

银监会可能考虑在新协议设定的8年缓冲时间内,根据中国银行业具体情况,设定分阶段资本要求的时间表,引导银行补充资本。

商业银行策略建议

监管指标的改革,毫无疑问对于银行的经营模式,盈利结构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作为资本消耗型银行,表内业务占绝大部分,为了保证资本充足率维持一定水平,国内商业银行均需不断进行再融资。

需要加强对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将目光投向国家大力支持的新兴产业领域,如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

同时,鉴于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发展新兴产业,可能会导致一些产业发展过快、过热,银行信贷需要分区域、分行业的支持。

推进银行业务转型,加快中间业务发展,改变存贷差为主的盈利模式。

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大力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提高收益。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全球银行业的资本新规《巴塞尔协议Ⅲ》9月12日通过,并将提交给今年11月的G20首尔峰会进行最后表决。新规对各国银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美国银行业基本都已满足要求;欧洲银行在经历了欧债危机的洗礼之后,压力相对较大;由于国内银行业的监管指标已经基本满足新协议要求,新协议对中资银行短期内影响甚微。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2日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以及流动性指标等方面都大幅度提升了监管要求。主要的变化有:

1、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

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4)根据协议,银行为应对潜在亏损划拨的资本总额仍将至少占风险加权资产的8%,但需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5%的额外资本缓冲,因此原比例将被提升至 10.5%。在各类资产中,普通股所占比例必须达到 4.5%,因其被视为亏损吸收能力最强的资产,加上 2.5%具同等质量的储存缓冲资本,银行持有的普通股至少要占到7%。所以,新协议实施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表1: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规定

2、首次引入杠杆比率

提出适用于全球银行业的3%的最低杠杆比率(即银行的总资产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33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3、修订资金项目剔除规则调整资本构成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7月宣布的对2009年12月首次推出的资本金定义做出修订,尤其在对少数股东权益、对金融机构投资、递延税项资产(DTA)以及抵押贷款服务权的处理方面(见表2)。

表2:巴塞尔协议Ⅲ资金项目剔除情况对比

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均不得计入核心资本。少数股东权益,最高不超过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水平。

商誉所有商誉均从股本中剔除。有

形普通股本将成为核心一级资本的中心部分。

未变。其他无形项目所有无形项目,包括抵押贷款服务权益(MSR),都从普通股本中剔除。

抵押贷款服务权益(MSR) 可以包

括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只要该部

分资本金的金额不超过普通股本

的10% 。在本务权益(仅仅是美国才存在的问题)并不高。

递延税项资产所有当前计入一级资本的递延税项资产均被剔除。

由于时间差异而产生的递延税项

资产现在可以计入核心一级资

本,前提是递延税项资产的总和不得超过普通股本的10% 。

对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实体)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重大投资(超过已发行股本的

10%) 目前可以计入核心一级资

本,前提是这些投资的总额不得

超过普通股本的10%。债务工具、贷款和应收

款、股票、自用资产和投资性资产的未实现损

益所有未实现收益未变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所有未进行拨备的应收款的预

期亏损(根据IRB方法)均应从普通股本中剔除。

未变

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

所有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负债都

应计入,而所有固定收益养老

基金资产均应剔除。取决于监

管机构的批准,银行能不受限

制和约束地使用的资产可以被用于抵消被剔除额,但这些资产必须进行风险加权(如同银

行持有这些资产)。因此,如

果银行的固定收益养老金资金

不足,则资本金将会被剔除。未变可以计做核心资本的抵押贷款服务权益、递延税项资产以及对金融机构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普通股本的15% 。

4、设置较长缓冲期不免影响经济增长

由于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将提高借款者的借贷成本,并限制

放贷。如果银行资本的新标准太过严苛,或者实施的过度期限较

短,可能会迫使银行缩减贷款,进而延缓经济增长及影响就业。

因此,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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