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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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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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 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缴费时间:省厅审核同意后,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植被恢复费缴存至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云南省林业厅植被恢复费专用账 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西畴县林业局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在 13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10 个工日内对使用林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并派出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13 个工作日并向用地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口头或者在 5 日内向用地单位发送《申请材 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批发证 材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符合县级审批权限的,县林业局 13 个工作日内审批发《临时占
BSZN-171008—2017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临时占用林地是指暂时性地对林地进行占用或利用,无需开展土地征收或变更土地用途手续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合理规范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确保临时占用林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制定了以下《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一、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向林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上详细的临时占用林地计划和使用目的说明。

2.林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临时占用林地的可行性和影响。

3.林地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条件、要求和限制1.临时占用林地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

2.临时占用林地的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3年,对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适当延长,但需重新申请和审批。

3.临时占用林地的面积限制应根据占用目的和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和评估,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4.临时占用林地必须采取合理、可持续的利用方式,保证占用期结束后能够及时恢复原貌或进行合理利用。

5.临时占用林地必须缴纳相应的临时占用费用,用于林地的保护、恢复和管理。

三、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和监督1.林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占用林地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临时占用林地的情况和使用情况。

2.林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时占用林地进行检查,确保占用行为符合批准文件和规定要求。

3.对于临时占用林地存在违法使用、破坏环境或不按规划要求使用等行为,林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追究责任。

4.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使用纠正和林地恢复工作,林地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临时占用林地的监测和评估1.林地管理部门应建立林地监测和评估机制,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解决措施。

2.临时占用林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应由专业的监测机构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规定(3篇)

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规范临时占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地质勘查、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临时使用林地资源,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林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临时占用林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二)严格控制、节约用地的原则;(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四)依法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资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具有占用林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具有占用林地项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四)具有占用林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占用林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占用林地项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四)占用林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三)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是否符合节约用地原则。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一)占用林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占用林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占用林地面积在10公顷(含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4•【文号】林资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她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ﻫ(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她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她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与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ﻫ(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她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

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用地外,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三、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
包含三种类型: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 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 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 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二、林地分类 ◆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的土地划分标准,土地 总面积包含沿海低潮线以上的土地面积之和,分为林地 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按林地类型划分,林地分为:有林地、疏林地、 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 地、辅助生产林地8个类型。
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附典型案例分析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 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 的根基,据统计,我区林地面积为 1588.09万公顷,占我区土地总面积 66.88% ,几乎所有的项目新增建设 用地都涉及林地。

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指引目录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二、申请主体三、受理机关四、提交资料五、审批机关六、缴纳费用一、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申请主体用地单位。

法律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三、受理机关临时征占用林地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重点林区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的林地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释义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勘查、开采矿藏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审核监督管理的通知》近年来,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勘查、开采矿藏浪费林地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对森林防火等构成隐患。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四、提交资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00一年一月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个人、企业、事业、其他团体
实施主体
林业主管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理时限
日/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环保局批复和环境评估报告;被征占用林地单位(个人)同意征占用林地同意书;林地权属证明材料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标准化申报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主客体要素
事项编号:
审批事项
大项名称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小来自名称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的申请主体
获得本部门批准的必要条件(包括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场所设施、资金规模、安全卫生等方面条件)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协议;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林地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然而,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程序、监管、问题、解决方案引言在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监管不到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缺乏清晰的监管职责、不足的监管力量和弱化的执法手段,都导致监管工作的不规范和不充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建设,明确职责和权限,提升监管能力和执法力度,推动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实现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全面监管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只有建立起高效、规范、公正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一.审批程序不规范的问题1.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南。

这导致了审批程序的规范性不高,使得审批过程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增加了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的可能性。

解决方案: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立法工作。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批程序、要求和标准,为审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有助于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审批流程不透明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缺乏对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制。

这容易引发不公正行为,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降低公众对审批决策的信任度。

解决方案: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流程。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及时公开审批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意见、决策依据等。

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如听证会、意见征集等,使公众能够了解审批过程,并有机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临时占用林地审查细则

临时占用林地审查细则

临时占用林地审查细则一、审查目的和原则审查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便民、透明、可追溯等原则。

审查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确保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审查的主体三、审查程序1.提出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理由、时限、范围和影响评估等内容。

2.受理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接下来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3.现场调查和评估: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邀请专业机构和科研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影响分析等。

4.公示和听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并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听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5.审批和决策:根据相关程序和评估结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审批决策,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监督检查: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符合审批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审查条件和限制1.国家和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林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态修复等。

2.合理用地:临时占用的林地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采取节约用地的措施,尽量减少对林地资源的占用。

3.生态环境保护:临时占用林地的行为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影响评估、生态补偿等相关措施。

4.按期退还:临时占用的林地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且应当做好后续的林地恢复和保护工作。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临时占用林地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对于失职或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理。

六、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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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业务手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业务手册的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受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审批、电话。

本标准适用于巩义市林业局林政科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时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业务手册。

2 办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下列文件编制,下列文件如果重新修订发布,本标准将随之修订,以保证本标准适合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3 实施机关
3.1 法定实施机关:巩义市林业局。

3.2 实际实施机关:巩义市林业局。

4 受理
4.1 受理范围
在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4.2 受理地点
巩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a)《使用林地申请表》;
b)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c)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
关人民政府同一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d)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
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
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
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e)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2 办理程序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程序如下:
a)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b)组织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果;
c)审核批准、发证。

5.3 办理流程图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

6 审批
6.1 审批条件
符合5.1的要求并通过现场勘验。

6.2 审批收费
6.2.1 收费依据
《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综[2005]33号)。

6.2.2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a)用材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收取6元;
b)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收取4元;
c)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
平方收取10元;
d)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3元;
e)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收取2元。

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临期,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3 审批时限
6.3.1 法定时限:30日。

6.3.2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注:现场勘验时间公示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7 电话
7.1 联系电话:64380868。

7.2 监督电话:64359979。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临时占用林地办理流程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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