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复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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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复核方案
为做好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
(一)复核对象。
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二)复核标准。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爱婴医院标准》开展复核,复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复核周期。
各省(区、市)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
(四)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时间安排。
1.参与爱婴医院复核的医疗机构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自评估并向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和申请;
2.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5.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将于2015年4月底前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三、复核程序
(一)机构申请。
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二)县(区)级逐一复核。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复核申请1个月内,依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逐一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方能再次申请。
对复核过程中弄
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单位,应终止其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的资格。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复核报告报送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地(市)级抽样复核。
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县(区)级爱婴医院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抽样复核,随机抽样医疗机构比例应不低于该县应复核总数的20%。
抽样复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次进行复核。
地(市)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的县(区)才能参加省级复核。
地市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将复核报告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省级抽样复核并公布。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爱婴医院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抽样复核,随机抽样比例应不低于该地市爱婴医院申报总数的5%。
抽样复核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次进行复核。
省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地(市)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
各省(区、市)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爱婴医院名单,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
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抽样核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督导检查、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对各地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进行抽样核查,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各省(区、市)在开展复核工作的同时,对于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鼓励其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在对参与创建爱婴医院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时,程序参照复核程序执行。
各地应将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和实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动员,建立评审专家队伍,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复核,及时报送复核报告。
(二)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抽样复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
展培训和督导检查,及时报送复核报告。
(三)省(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创建工作,建立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逐级培训和督导检查,为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市)爱婴医院名单,及时将复核报告和本省(区、市)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爱婴医院复核、创建工作,对各地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通报地方工作动态,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积极引导舆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