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实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监督的要求。
第五条现金管理应科学、规范、透明、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现金管理应合理配置资金,提高投资收益。
第七条现金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现金管理效率。
第八条现金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风险第一、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十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持续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十一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专项管理、个人自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应遵循信息共享、协同配合、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三章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现金管理应包括现金收付、现金存储、现金监管、现金投资、现金结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层级管理。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现金管理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请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控和分析。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存储和使用的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外部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对现金管理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应在本条例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实施。
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提高现金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范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业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获得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管理的现金,是指法定货币、外汇现钞和外币现钞,以及可以充当支付工具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二章现金验收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入库的现金真实、合法和完好无损,并在验收后及时录入现金清册,同时进行防伪鉴别和计数。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验收制度,包括验收人员岗位责任、验收现场的布置、检验方法和验收质量评定标准等。
第七条鉴别现钞应当参照《人民币真假鉴别技术操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外币现钞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别。
第八条计数应当采用硬币计数机、钞票计数机等计数设备进行,计数结果应当与现金清册进行核对。
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现金应当予以退回,并填写退换金记录。
现金退还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填写领取现金记录。
第三章现金保管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现金保管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防止现金的遗失、损毁和盗窃等风险。
第十一条现金保管室应当位于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的环境中,应当具备强有力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现金保管室应当设立不同级别的保险柜和保险箱,应当采取分层控制、交叉管理的方式加强对现金的保障。
第十三条现金保管室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入保管室的人员身份识别、现金进出监控、保管工具的使用和保养等。
第四章现金清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采用专业的现金清分机进行现金清分,以提高现金清分效率和准确度。
第十五条现金清分应当实行凭证审核、计数、分类、封装和注明相关信息的流程,以确保现金清分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 现金流动管理:企业应建立现金流动管理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准确和高效流动。
2. 现金的保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现金保管部门或岗位,负责现金的保管和处理工作。
现金应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
3. 现金的支付:企业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现金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
对于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场合,应设置专门的支付流程,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4. 现金的收款: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收款部门或岗位,负责现金收款的管理和处理。
现金收款应及时进行入账,并定期进行对账和核销。
5. 现金的报告和分析:企业应定期编制现金报告,对现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1. 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现金保管措施:企业应采取适当的现金保管措施,如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检查和监控等,确保现金的安全性。
3. 现金支付流程: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现金支付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支付和记录等环节,防止现金支付的滥用和浪费。
4. 现金收款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现金收款管理制度,包括收款凭证的签收、入账和核销等流程,确保现金的准确和及时入账。
5. 现金报告和分析:企业应定期编制现金报告,分析和评估现金的流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上内容只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具体情况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现金收支、保管、使用等管理工作。
1.3 公司现金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审批严格、监督到位”的原则。
二、现金收支管理2.1 现金收入(1)各部门应将现金收入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2)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现金。
2.2 现金支出(1)各部门现金支出需按照公司预算及审批程序办理。
(2)单笔现金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3)严禁使用现金进行违规违纪行为。
三、现金保管与使用3.1 现金保管(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现金保管,确保现金安全。
(2)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3.2 现金使用(1)各部门应合理使用现金,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严禁使用现金进行大额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现金报销管理4.1 报销程序(1)报销人需按照公司规定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
(2)报销事项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
(3)报销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4.2 报销时限(1)报销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手续。
(2)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支付。
五、监督检查5.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现金管理合规。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责任追究6.1 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6.2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7.1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7.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 如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八、现金使用限额8.1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确定现金使用限额。
8.2 现金使用限额由财务部门制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现金管理需求的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现金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现金管理义务。
第四条现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资金的流转、保管、使用、结算和报账等环节,并应在财务预算管控下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权限和岗位职责,保证现金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六条现金管理工作应强调合理、便捷的使用支付工具,鼓励电子支付、线上支付等方式,降低现金使用频率和支付风险。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对现金保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私用公款。
第八条单位应定期进行现金资金的盘点核对,发现差异及时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章现金资金流转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现金资金流转制度,确保现金的正常流向和安全保管。
第十条现金资金流转应以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必须有明确的事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现金资金流转应采用银行渠道进行,禁止擅自将现金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现金领取、支付登记制度,明确资金的用途和领取、支付人员的权限,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现金领取、支付应按照预算划拔计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限额,超额支付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现金领取、支付的收据、凭证等应做好归档和保存,便于日后核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现金的领取、支付须有必要的票据或凭证,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现金资金保管管理第十六条现金资金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必须放置在专用保险柜或保险箱中,严禁私存或私保。
第十七条现金的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对现金的保管人员应建立资格审核和定期考核制度,保证保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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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020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xxx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xxx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xxx 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
第3条现金管理原则1.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
2.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现金限额管理第4条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5条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6条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7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8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0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现金保管第1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进行现金管理活动时的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权限及责任第四条现金管理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对现金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第五条现金管理活动涉及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合法、规范、安全的现金管理。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第三章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现金流通的需求和市场规律,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八条现金管理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加强对现金的保护和监控,预防现金流转中的风险和违法行为。
第九条现金管理应当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现金管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市场主体和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决策。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现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的收付、储存、清分和监控等环节。
第十二条现金的收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采用电子支付、清算等方式,推动现金支付的便利化和普及化。
第十三条现金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机构和设施进行现金储存。
第十四条现金的清分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分作业,确保清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现金的监控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加强对现金流动的跟踪和监控。
第五章现金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现金管理活动应当接受监督,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十七条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市场主体和个人,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现金管理行为,保障企业现金资产安全、提高现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的现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确保现金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守诚信、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实施现金管理,经济合理、科学有效地使用现金资产。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现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管理化。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现金管理计划,根据经营需要和财务状况,设置合理的现金收付预算,控制现金投资和融资风险。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现金缴存和支付管理,建立完善的现金收付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现金缴存安全、准确和及时,支付流程规范、安全、快捷、准确,杜绝现金流失。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现金保管管理,建立安全的现金保管制度,保障现金资产安全,防止现金损失和盗窃。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现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对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现金管理,防范现金流失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收款制度,规范收款流程,确保收款准确、及时和真实。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付款制度,规范付款流程和审批程序,杜绝挪用公款和贪污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余额监控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现金结余过多或短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确保现金余额合理、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金银行往来制度,规范处理与银行的现金业务,确保银行账户余额准确、清晰,杜绝现金流失。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7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7篇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组织在现金管理方面的实际操作。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第二条: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部门,负责现金收付的统一管理。
现金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第三条:现金收付应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各单位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现金收付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现金安全。
第四条:现金收付应当使用正规的票据,如收据、付款凭证等,以确保现金流入流出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使用和保管流程。
第三章现金存储和保管第五条:现金存储应选择安全可靠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存入指定账户,并及时办理存款证明手续。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存款,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六条:现金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建立安全保卫机构等,防止现金的丢失、损毁和被盗。
各单位应定期对现金存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核查。
第四章现金利用和支付第七条:现金利用和支付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严格控制现金收支的流动,防止现金的滥发、虚报和挪用。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利用和支付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现金支付应使用正规的支付工具,如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减少现金支付的频率和金额,提高支付的电子化程度。
各单位应加强对现金支付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支付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虚报、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未按规定存款、支付等行为,将追究行政责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是一个企业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资金的安全、流动性以及合规性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行为,保证企业财务的安全和合规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行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现金流量管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通常对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管理,包括现金的收入和支出、资金的进出、现金的流动性等方面。
企业在进行现金管理时,需要遵守现金流量管理的规定。
2. 现金收付方式的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企业的现金收付方式。
例如,规定企业在进行现金收付时应当采取现金、电子支付等方式,并对不同的现金收付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现金保管要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对企业的现金保管要求进行了规定。
例如,规定企业对现金进行保管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现金的安全和保密。
4. 现金支付的限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对企业现金支付的限制进行了规定。
例如,规定企业在进行现金支付时,应当遵守支付对象的合法要求,并对现金支付的金额等进行了限制。
5. 现金管理的监督与惩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了现金管理的监督与惩处。
例如,规定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并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要求,为企业提供操作指南。
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收付的流程、权限分配、审批制度等内容。
这有助于企业规范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2. 现金流量管理报告: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编制的现金流量管理报告,包括现金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资金的进出情况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安全,提高财政管理效率,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入库或押运、储存、运用现金资金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安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两个平衡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现金管理中,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现金收入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正常开展现金收入业务。
第六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保管,确保收入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收支管理制度,依法对收入进行报账、入库,并开展现金管理账务核对。
第八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自立项决算、编码、代理费清理、对公账户核定等工作,确保收入资金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资金上缴国库。
第十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各种专项收费,及时足额、完全上缴。
第十一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入的核算和报销制度,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现金收入资金进行核查和盘点,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接收现金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上交预算外收入,确保各项收入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现金收入的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现金收入严格保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旨在规范公司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执行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现金收支管理活动。
1.3 公司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审批严格、监督到位”的原则,加强现金管理工作。
二、现金管理机构及职责2.1 财务部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现金管理工作。
2.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现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现金收支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3 财务部门设立现金管理员,负责日常现金收支、登记、保管、送存等工作。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现金收入(1)各部门应按照业务性质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现金收入范围。
(2)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严禁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3)现金收入时应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注明款项来源、金额、日期等要素。
3.2 现金支出(1)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现金支出。
(2)现金支出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等。
(3)单笔现金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3.3 现金保管(1)现金保管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丢失、被盗、火灾等意外事件。
(2)现金管理员应每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3)现金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及时送存银行。
四、现金使用规定4.1 现金支付限额(1)单笔现金支付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特殊情况需超出限额的,应经公司领导审批。
4.2 现金使用范围(1)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奖金、津贴等。
(2)支付小额采购、差旅费等。
(3)其他合法合规的现金支出。
五、监督检查5.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现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现金管理情况。
5.3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对现金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现金管理是企业日常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有效控制企业流动资金、预防经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现金管理行为,我国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是该条例及细则的一个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企业的现金管理活动,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现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使用现金的合法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的接收、保管、使用和监督等要求,确保现金流转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条【现金收付的方式】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现金收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电子支付等方式,提高现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六条【现金托管机构】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作为现金托管机构,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保证现金的安全性和可流动性。
第三章现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现金预算管理】企业应制定年度现金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现金流入流出,确保现金的稳定和充足。
第八条【现金流量表报告】企业应按时报送现金流量表报告,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供上级部门或股东监督。
第九条【现金存储安全】企业应建立安全的现金存储措施,包括现金库房、现金保险柜等设施,确保现金不受盗窃和损失。
第十条【现金支付安全】企业在进行现金支付时,应采取安全的措施,如签订合同、验收票据等,确保现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现金监督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现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审计制度,对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责任】对于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经营活动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三条【依法维权】受到经济损失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上取证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适用于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开户单位。
二、现金管理原则
1. 减少现金使用,鼓励转账结算;
2. 各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3.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三、现金收支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现金。
四、现金管理具体措施
1. 各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
行进行转账结算;
2. 各开户单位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3. 各开户单位在办理现金收支时,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相应的凭证。
五、违规处理
1.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2.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六、其他
1.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现金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意识;
2. 鼓励开户单位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现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现金管理,加强金融监管,保障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各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22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现金管理,推动商品生产和流通,强化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引导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实行充值方式展开支付,增加采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严苛履行职责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管理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展开监督和稽查。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授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全面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支付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支付起点订为1000元。
支付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认,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采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严禁对现金结算给与比充值支付优惠待遇;严禁退还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现金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金融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收取、支付现金并享有财政支出管理权限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现金是指人民币、外币以及其他支付手段支付的等价物。
第四条现金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承担单位现金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收付、现金储备、现金管理人员管理和现金流量控制等内容。
第二章现金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单位是现金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付的流程和责任。
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现金管理部门或负责人,依法履行现金管理职责。
现金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八条现金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收付的登记和核算、现金储备的管理、现金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现金流量的控制等。
第九条单位应当落实现金收款机构和现金付款机构的职责,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进行登记、核算和监督,确保现金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一条现金收付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安全、准确的原则,确保现金收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收付登记制度,对所有现金收付行为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资金来源、用途、金额等。
第十三条现金收付应当依法采用票据等方式进行,不得擅自以现金值列支或解决业务往来。
第十四条现金收付的相关票据和凭证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经过核实和认证。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入库制度和现金出库制度,对现金收入和支出进行登记和核算。
第十六条现金入库时,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核实现金的来源和数目,并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现金出库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核实现金的用途和数目,并由专人负责监督。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现金管理已成为各类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规范现金管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下面就来对这两个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家对现金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文件。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存款业务、支付结算、现金往来以及监督管理。
具体来看,条例第二章明确了现金管理的存款业务。
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普通储蓄、定期储蓄、活期储蓄、银行卡等多种方式进行存款,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存款操作流程和限额。
条例第三章则是关于支付结算的规定。
该章明确了支付结算的各种方式,包括信用证结算、票据结算和转账等,同时还规定了支付结算的操作程序、结算费用及支付风险等问题。
条例第四章是关于现金往来的规定。
该章主要包括现金收付、现金管理、加钞退钞和货币清分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银行内部现金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条例第五章则是关于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该章主要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了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对现金管理的监督职责和处理程序。
二、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一项基础性文件,还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详细地解释和说明其规定。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存款业务、支付结算、现金往来和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种规定的细节,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导。
比如在存款业务中,实施细则明确了账户开设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开户须知、存款协议、身份证明、客户权益保证书等。
在支付结算方面,实施细则则详细规定了各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手续费用和结算时间等问题。
总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现金管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银行、企业和个人在现金操作中提供了操作指引和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监督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流程和程序,为现金管理创造了更加规范、透明的环境。
建议银行、企业及个人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健康、规范的现金管理环境。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四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并维护经济秩序,制定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金管理的目标是规范现金的流通和运用,提高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现金的流通和运用第三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进行现金的收付、存取和运输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通。
第四条个人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不得使用假币、残损币和已经失去流通货币地位的货币,不得进行非法拆分、组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现金收付业务点,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现金流量,防止现金的滞留和挪用。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收付业务的监控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现金存取和运输第七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现金存取和运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现金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合规经营,采取专业的运输设备和技术,确保现金的安全和保密。
第九条现金运输企业从事现金运输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要求,制定运输计划,做好运输物品的保护措施,防止现金的丢失和被盗。
第十条现金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金运输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监督和责任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活动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的自律和监督,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岗位,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由国家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现金管理是企业日常运营活动中关键的一环,为了规范现金的收支和使用,维护企业财务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二、现金的收支管理1. 现金收入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和核实,收入来源的凭证必须齐全、真实可信。
2. 现金支出事项应严格按照企业的财务预算和决策程序执行,支出凭证应完整、规范,经过核实和审批后方可支付。
3. 现金收支的登记和核实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确保收支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现金的保管管理1. 现金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2. 现金保管地点应设有专门的保险柜,并保持良好的安全环境。
3. 现金必须按照金额、币种等进行分类、封装,并设有相应的记录和备查凭证。
4. 现金的保管期限和存储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过期的现金应及时处理和清算。
四、现金的使用管理1. 现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批和核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现金的使用必须合理、经济,杜绝浪费和挥霍行为,遵守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规范。
3. 现金的使用应及时登记和报销,对于超出预算或未及时报销的现金使用必须进行解释和核实。
五、现金盘点和结账管理1. 现金盘点是保证现金管理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定期进行,并由专人进行记录和核实。
2. 现金盘点工作应遵循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发现差异和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现金结账是现金管理的最终环节,必须经过仔细核对和审批后方可进行,结账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专人负责保证。
六、现金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 现金管理的监督应由企业内部控制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2. 现金管理的考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和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应作为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1. 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门和公司领导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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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XXX)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XXX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出发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XXX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出发点定为1000元。
结算出发点的调整,由XXX肯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跨越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考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据在经济来往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赐与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一切制和集体一切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审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审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求增长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审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考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因采购地点不牢固,交通方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考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考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拜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XXX确定。
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法令责任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XXX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二)超出审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保存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XXX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一)对现金结算赐与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四)用不吻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据顶替库存现金的;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七)互相借用现金的;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十)保留账外公款的;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惩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惩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群众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群众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群众法院起诉。
(2011年1月8日删除)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XXX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XXX 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12日XXX公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XXX)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XXX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协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群众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XXX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审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搜检。
当地群众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因为生产或业务变化,需求增长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隶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审定限额,其限额包孕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孕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特地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六)出差职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出发点为1000元,需求增长时由XXX总行肯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肯定送存工夫;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