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榕价房字[2002]18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榕价房字[2002]18号2002年6月11日)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
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等四项。
1、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应按月收取,不得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
2、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①住宅内部没有隔墙的按住宅面积大小分三档(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分别按200元/单元、300元/单元、400元/单元收取。
②住宅内部有隔墙的按住宅面积大小分三档(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分别按400元/单元、500元/单元、600元/单元收取。
3、电周转金: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按200元/单元收取,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
4、不得自行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
5、不得自行收取设备设施维修基金(或类似的储备金等)。
6、统一代办收费,国家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应按实收取,并将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精品5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13•【字号】闽价[2001]房字75号•【施行日期】200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75号2001年3月13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近年来,全省各地物价部门认真实施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进一步规范了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和水电周转金的收费行为,加大了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当前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出台后,有的地市至今尚未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有的市、县制度落实不够认真,收费标准核定不够严格等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完善分等级定价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一、要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认真落实物业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
要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实施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尚未实行分等定价的地市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收费标准;要根据省里有关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和水电周转金、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收取的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在审批物业收费标准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时所必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否则不得收费;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财务定期公布制度。
并接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1 /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房8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2.08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80号二00二年二月八日)
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综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05
•【字号】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建设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认真学习领会省文件精神,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尽快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原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价房〔2010〕17号)、《关于公布<福州市区普通住
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房〔2013〕8号)予以废止。
附件: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福州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物业服务行业也日益发展壮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业主关心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首先,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两部分。
基础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日常清洁、保安巡逻、绿化养护等,其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
而增值服务费则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额外服务,如车辆管理、管道维护、设备维修等,其收费标准则根据具体项目和服务内容来确定。
其次,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物业公司需要充分调研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其他物业公司的收费情况,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平。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来确定收费标准,确保能够持续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另外,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收费标准之前,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业主会议等形式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确保收费标准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和透明的公示。
一旦物业公司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计费方式,确保业主对收费标准有清晰的了解。
总之,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平,能够持续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希望各物业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福州市有关物业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现将《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及《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标准、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六个方面。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在合同中确定。
以上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现行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至合同(协议)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附件二:《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一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66-0.88元/平方米小高层带电梯住宅(八层及以下) 1.21-1.43元/平方米高层带电梯住宅(九层及以上) 1.32-1.76元/平方米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标准:1、小区设管理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榕房拆[2001]205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及榕房拆[2005]198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实施,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0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00号2000年6月15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房字(2000)54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项目。
若物业管理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管理服务质量下降、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和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属违价行为,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结束——。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费用不得再行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更:替、换。(不是通常理解的“再”的意思)▲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二00二年二月八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作为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具体等级收费标准的依据;物业管理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执行的收费标准高于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
二、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程序仍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应向省物价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小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并填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
《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报表》的填报仍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要对业主(住户)公开,切实为业主(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略)2、《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管理费标准表》(略)3、《福州市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指导标准表》(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闽价[2000]房字4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2000年2月2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
由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水电周转金。
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表),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省物委申报,省物委对其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并批准其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上述标准表,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委批准。
2、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省物委申报收费标准,省物委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时间,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在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前,向省物委申报,并按省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4、由物业管理单位自主定价的特约专项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向业主公布。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闽价[1999]房字443号各市(地)物委(物价局):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报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四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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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榕价房[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榕价房[2007]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企业:根据省人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精神,现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
物业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并定期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照《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另文下达)执行。
业主无装修的,物业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收费标准》确定相应的服务等级及具体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未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根据《收费标准》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企业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企业根据《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
无法约定的由楼盘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形式等由业主或经业主大会通过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
九、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十、实行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2倍确定。
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2.5倍确定。
十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
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
物业企业使用的由物业企业承担。
十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四、物业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取(不含附属间),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十六、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七、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在15%以内,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十八、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十九、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一、物业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二、物业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三、物业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四、各有关物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二十五、为保证《收费标准》制定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物业企业作为成本监审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
物业企业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六、各县(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