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榕房〔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房〔2021〕52号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21〕5号)工作要求,切实排查、整治公租房租后有关问题,规范和完善公租房租后监管工作,现将《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1年6月17日福州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公租房配后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查会审以及日常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和了解公租房承租家庭相关变化情况。
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空置闲置公租房的行为人,做到及时约束和查处,做到公租房“能进能退”,确保公租房保障资源的规范配置。
二、整治内容(一)整治重点1、整治因保障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未及时启动清退程序的问题;2、整治保障家庭取得公租房后空置闲置、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措施1.全面开展排查走访。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本级由市国有房产中心牵头,各县(市)区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车管)、大数据管理等部门,针对政府投资归集的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等突出问题,完成一次公租房承租人资格复核和入户走访,重点核查房产、家庭状况等信息变化(今年已经组织核查的县(市)区可沿用原核查信息),重点查访、巡查是否存在转租出借等违法违规行为。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榕政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榕政综〔2014〕96号)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为妥善解决我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根据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象范畴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提出申请,经五城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并已报送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目前尚未核准保障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配售工作适用于本意见。
二、审核标准及时点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鉴于街(镇)初审、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不再重复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文件精神,本次着重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一)住房准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4.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5.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6.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发改价格[2014]128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样表)
法人代码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0号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机关
注册证号联系Leabharlann 话邮政编码经营期限
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
经营范围
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选择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务
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
注册证号
二、审批情况
初
审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复
核
意
见
复核人签名:
日期:
审
批
意
见
日期:
批准文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封面
第一页
福州市房地产经济机构备案表
受理编号:
查询密码:
填表机构:福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08年8月30日
联 系 人*:王五
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或小灵通,用于免费接收短信通知)*:1371245678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
注:标有“*”的为必填项。
一、经纪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承担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优势,确保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和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按建设进度获得相应财政补助,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入使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2021〕49号),就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加快资金拨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奖补资金监管专户已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和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奖补企业应按项目设立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确保拨付资金按进度安全使用。
奖补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开设奖补资金监管专户、并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的,暂停审批和拨付奖补资金。
二、加强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一)经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资金按批准奖补总金额拨付到奖补资金监管专户(本通知印发前已拨付到企业的奖补资金不纳入监管专户,相应扣减后剩余资金继续拨付到监管专户)。
其中:市本级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含市国有房产中心回购项目)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由市房管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马尾区、高新区和六县(市)区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含回购项目)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由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建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
(二)经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奖补资金按奖补总金额的90%拨付到奖补资金监管专户(本通知印发前已拨付到企业的奖补资金不纳入监管专户,相应扣减后剩余资金继续拨付到监管专户)。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印发《福州市不动产项目
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测绘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适应我市不动产测绘市场改革发展的要求,推进不动产测绘单位强化精细服务与风险管控并重,全面提升我市不动产项目测绘成果的质量,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不动产测绘特点,从不动产测绘主体备案、不动产测绘市场活动、测绘成果质量、成果备案质量管理、测绘主体信用、测绘服务与风险等几方面进行规范,制定《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
本规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房产项目测绘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2年6月28日附件:福州市不动产项目测绘备案管理操作规程
榕不动产规〔2022〕3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
场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榕房[2014]6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实施日期】201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榕房[2014]65号)
各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今年以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因素的影响,我市二手房市场成交较为低迷,观望气氛浓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不景气,从业人员流动性加大,个别经纪机构出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不规范行为。
针对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规范经营,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依法申办机构备案。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办机构备案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榕政[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榕政〔2007〕18号)等21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62号)等5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乡镇教师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1〕14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6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6件)附件2附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福州市统计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统计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统计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统计的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动态,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提高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认识。
房地产统计数据是各级政府了解房地产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制定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当前政府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中,认真组织做好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编制工作,对于分析研究房地产开发走势,调整开发投资结构,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规范:一是开发统计制度不健全。
有的开发企业不够重视,应付了事,随意性大,不够注重掌握每月的开发经营情况。
二是统计开发企业不全面,数据不准确,填写不规范,报表质量不高。
三是有的开发企业统计人员变动频繁,培训不及时等,制约了统计工作信息服务作用的发挥。
对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统计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认真扎实地按要求做好统计工作。
二、规范和完善统计工作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统计报表应由所在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后,在规定时间上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榕房〔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榕房〔2022〕61号各有关住房租赁企业: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134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我局制定了《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福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积极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134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在从事住房租赁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每2年组织进行1次。
第四条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福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通知-榕房[2014]52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福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福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通知(榕房[2014]52号)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加强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健全招标代理市场机制,建立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建立福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有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应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六)熟悉物业管理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工作经验、取得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合格文凭或执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人,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
二、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进入福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应当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二)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三)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四)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五)代理机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榕政办[2007]217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7〕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和《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市市场中介组织迅速发展,已初步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组织体系。
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中介体系发育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到位等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中介组织行为失范,在从事中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势在必行。
(一)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不断涌现,遍布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福州市市区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福州市市区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榕政办〔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福州市市区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5〕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房屋登记中心制定的《福州市市区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5日福州市市区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市房屋登记中心2015年9月第一条为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二级市场房屋买卖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实行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国有土地上通过自建、商品房市场或政策性用房转让等方式,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进入市场进行转让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登记中心”)负责市区二手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网上管理系统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
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的操作平台设置在福州房地产信息网()。
市房屋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工作。
属区级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由区级房屋登记部门根据网上签约备案情况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纪机构从事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需持CA—KEY、经纪机构入网登记表、经纪机构备案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的入网认证手续。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深化“马上就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房办[2014]4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深化“马上就
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房办[2014]45号)
局直属各单位、市征收办、局机关各处室:
为宏扬“马上就办”精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根据《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效组〔2014〕4号),特制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深化“马上就办”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9月11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深化
“马上就办”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福州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为契机,以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按照突出职能转变、改善市场环境,突出改进作风、优化政府服务,突出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的要。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设小区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设小区快递配送站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邮政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榕邮管联[2014]2号【发布部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05【实施日期】2014.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设小区快递配送站的实施意见(榕邮管联〔2014〕2号)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快递服务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邮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福州市邮政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4〕107号),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快递服务水平,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难题,采用“人工为主,智能为辅”的服务模式,提升快递终端网络配送的智能化、集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设适合网络购物发展的快递配送终端,更好地为小区业主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对福州市区内居民小区试点建设快递配送站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及任务。
2014年计划完成试点建设20个快递配送站的任务。
二、为做好小区居民快件投递工作,建立“政府引领,协会指导,第三方参与,公众支持”的工作格局,鼓励快递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快件代转代投协议,规范转投程序,明确转投及其他费用。
相关协议应合理分配物业服务企业、快递企业及快递用户各方利益,做到权、责、利一致。
三、快递配送站建设及建设位置应取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实施。
为方便征求业主意见,新建快递配送站可优先选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进行试点。
快递配送站建设采用标准化管理模式,符合福州快递协会行业标准,使用统一的标识、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统一的配送流程和服务系统。
四、快递企业应当配备专人、专车进出建设有快递配送站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投递车辆和投递人员进入小区提供便利。
快递企业应将快递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快递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停车和运转路线应服从物业服务企业指引和管理,做到合理停放车辆,有序出入小区,文明礼貌服务。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发生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人员死伤惨重,教训十分深刻。
经相关部门查明,今年4月13日,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公司性质:私营,注册地: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安机关对该5人予以刑事拘留。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充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的情况发生。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和我市印发的“回头看”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属地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要加强对在属地注册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在属地开展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一是检查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否落实“鉴定合同、鉴定报告”报备制度(相关要求见附件1备注栏);二是抽查鉴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样、实验等;三是各县(市)区住建(房管)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档案信息,并督促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上传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效能。
二、严格规范行业行为(一)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4.29”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每个项目、每名行业人员,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房屋安全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房屋安全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房屋安全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房屋使用安全是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基础。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标本兼治;要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推进整治。
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安全使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抓住机遇、全面排查当前,我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摸底排查阶段已基本结束,全市上下采取坚决、果断的态度,全方位、全覆盖的进行了摸底排查。
市大数据委专门建立了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全市已排查录入一百七十多万栋的房屋,并逐一建档造册、逐一纳入管理平台。
通过大排查,基本上摸清了底数,梳理了问题,夯实了基础。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开展好老旧危房排查工作,做到不漏一栋一户,彻底排查,确实摸清底数,为整治提供依据,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或疑似危险的房屋,要积极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进行鉴定,充实完善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对前期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易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房屋,要逐一形成问题清单、落实责任主体、提出处置意见;对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要按照“四个一律”(一律封房、一律清人、一律拉警戒线、一律拆除)的要求进行处置。
对采取“封房”临时措施的要防止人员回流,落实防范措施,尽早给予拆除。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在大排查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分门别类研究提出处置建议:对能纳入到旧改、棚改的尽快纳入旧改、棚改计划;不在连片旧屋区改造范围的,应提请县(市)区政府实施精准零星危房改造;对于符合改造条件、业主自愿出资改造的零星危房,建议房屋所在地政府应优先推动自行重建实施改造。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有关要求,建立以量换价的市场调节机制,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降低电梯设备价格,进一步促进增设电梯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
(二)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指导、业主自愿委托、企业自主参与、市级统筹推进、区级统一实施”的总体思路,推进电梯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业主为中心,尊重业主意愿,切实降低增设电梯设备采购成本,保障电梯质量安全。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依法履行业主表决授权程序,规范集中带量采购流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又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强监管作用。
二、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全面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确定6家电梯品牌。
属地区政府确定1家单位为本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单位,根据业主授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指导业主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表决授权电梯设备集中采购。
三、采购方式市房管局负责组织1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从注册地在我市或者在我市成立分支机构并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电梯品牌中,择优选择价格合理、售后服务优质的6个品牌,推荐作为属地政府集中带量采购供应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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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榕房[2014]8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29
【实施日期】201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管理权限的
通知
(榕房〔2014〕82号)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简政放权、提速增效,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办理、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事项
把房地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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