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漳建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漳建筑〔2021〕19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顺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趋势,持续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关于加强对已批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动态监管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1〕25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批后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一)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方式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部网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各行业监管系统、官网等,不含协会、学会等网站)可查,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进行佐证,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漳政办[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8〕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治理工作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二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2008年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以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与重点(一)治理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拖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缴存职工人数明显增长,“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得到显著提高。
(二)治理重点以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
一要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漳政办[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0〕90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三日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和《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8〕65号)的精神,制定本申购销售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可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称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龙文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3、无房;(二)2008年7月1日起,在市区新就业的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3、无房;(三)2008年7月1日起,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无房。
2010年度漳州市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2010年度漳州市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依据(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04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07号);(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度关键业绩考核指标(KPI)的通知》(漳政综〔2010〕68号);(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漳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任务分解的通知》(漳政办〔2010〕161号)。
二、网站考核范围三、实施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漳州市数字漳州建设办公室承办。
联系人:市数字办林阳山(2028637)。
四、考核要求(一)各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息审核制度,指定责任领导和信息员,并将责任领导和信息员姓名、联系电话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数字办。
(二)各部门应按照《2010年度漳州市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于2010年10月22日前完成本部门网站相应栏目的设置及信息提交,完成“中国漳州”网站相应专栏的信息保障工作;做好“中国漳州”和本部门网站的日常信息保障工作。
(三)考核实施部门定期书面或网上通报各单位信息保障情况;2010年12月1日-30日对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折算成KPI分值。
五、2010年度漳州市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成包括:信息公开(21分)、网上办事(25分)、公众参与(15分)、网站性能、设计及运行维护(15分)、。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漳政综〔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和房源筹集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七章“并轨运行”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芗城区、龙文区所辖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漳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漳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漳州市是福建省的一个地级市,漳州市的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
在中国,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主要是根据房屋的用途、性质和规模等方面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漳州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普通住宅是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是供个人或家庭居住的住宅,普通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别墅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等。
根据《泉州市关于住房建设市场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漳州市普通住宅具备以下标准:(1)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按照一套住宅建设面积100平方米计算;(2)别墅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按照一套住宅建设面积200平方米计算;(3)老旧住宅小区指已经建成随着时间推移,设施老化,结构老化的居住地。
非普通住宅是指用途不仅仅是住宅,或者建筑面积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房屋,主要涵盖商住楼、公寓楼、酒店式公寓、公寓酒店、服务式公寓等。
根据漳州市政府的《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非普通住宅主要以下列标准进行界定:(1)商住楼是指集商业和住宅于一体的楼房,一般商业和住宅面积各占50%以上,具有商业证照和住宅产权证;(2)公寓楼是指以公寓单位出租或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建筑物,可以包含商业、办公和住宅等多种用途;(3)酒店式公寓是指集住宅和酒店服务于一体的房地产项目,以住宅租售为主,并提供酒店式服务;(4)公寓酒店是指集公寓和酒店服务于一体的建筑物,以酒店服务为主,长期入住可转为公寓使用;(5)服务式公寓主要是提供短租住房,具有酒店式的管理、服务和设施。
除了上述区分标准,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我国对于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限制非普通住宅供应。
例如,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人群,限制其购买非普通住宅;对于普通住宅产权人将房屋变更为非普通住宅使用,需要缴纳土地升级费等。
总的来说,漳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主要根据房屋的用途、性质和规模等方面来确定,普通住宅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一定标准;而非普通住宅则包括商住楼、公寓楼、酒店式公寓等,用于商业、办公和住宅等不同用途,并且建筑面积超过普通住宅标准。
漳州长泰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购房合同备案是购房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也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漳州长泰,购房者如何查询所购房产的备案信息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漳州长泰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的流程和方法。
一、查询渠道1.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登录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找到“房屋交易”或“商品房备案查询”等栏目,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2. 漳州通APP下载漳州通APP,注册登录后,进入“房产”板块,点击“备案查询”即可查询所购房产的备案信息。
3. 闽政通APP下载闽政通APP,注册登录后,进入“房产”板块,点击“备案查询”即可查询所购房产的备案信息。
4. 漳州各区县住建局前往所在区域住建局,咨询工作人员,提供购房合同编号等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将为您查询备案信息。
二、查询方法1. 官网查询(1)打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2)找到“房屋交易”或“商品房备案查询”等栏目;(3)按照提示输入购房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4)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所购房产的备案信息。
2. APP查询(1)下载并安装漳州通APP或闽政通APP;(2)注册登录;(3)进入“房产”板块;(4)点击“备案查询”;(5)按照提示输入购房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6)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所购房产的备案信息。
3. 现场查询(1)前往所在区域住建局;(2)咨询工作人员,提供购房合同编号等相关信息;(3)工作人员为您查询备案信息。
三、注意事项1. 确保购房合同编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准确无误;2.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了解备案信息,请前往住建局或相关机构咨询;3. 如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请及时与开发商或住建局沟通,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漳州长泰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有多种途径,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查询。
在购房过程中,关注备案信息,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漳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漳州市建设工程人
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0.26
•【字号】漳建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漳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
态指数的通知
漳建筑〔2021〕23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建筑市场监测调查情况对我市人工费动态指数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漳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为1.1531。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
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
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
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6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漳建安〔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漳建安〔2021〕17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根据《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漳安委办〔2021〕39号)要求,现将住建(人防)系统宣传贯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安全风险防控意识,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提高住建(人防)系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建设富美新漳州提供有力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漳政综〔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方位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超越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制定以下措施:一、努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
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入库。
名录库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监管,不断提高入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二、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程创优、增产增效。
加强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帮扶指导,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鼓励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域外承揽任务。
鼓励和支持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本市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
给予信用好、实力强、资质晋级、获得优质工程、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分别在核准邀标项目、减免各类保证金,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详见附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综[2009]19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综〔2009〕197号)市建设局:《漳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漳建发〔2009〕18号)悉。
批复如下: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等相关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漳州市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二年调整一次,经公布后执行。
二、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同意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帐户中;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由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审验。
三、本批复前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向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建,并按上述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漳政综[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漳政综〔2009〕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闽政〔2009〕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是全面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的发展变化情况,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XXX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制定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认识人口普查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漳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漳政综[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起,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市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落实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民政、公安、物价、房管等相关部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状况与收入状况,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和需求,并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住房档案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漳建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漳建发〔2021〕3号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房屋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深化房屋安全行业行风整治,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一)在漳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符合闽建安〔2021〕1号要求)应主动、及时告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
未进行告知或告知未受理的,不得在漳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
(二)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外来鉴定机构,若无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或未与漳州本地注册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鉴定合作协议的,不予受理告知事项。
(四)市住建局对办理告知事项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将鉴定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统一在漳州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实施动态管理,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已办理告知的鉴定机构发生资质、人员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市住建局告知,申报变更内容。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漳政综[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0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三十日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检查工作;(四)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五)负责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六)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七)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各级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保、消防、物价、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二)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备案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初审和资质检查复审工作;(四)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五)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日常监管;(六)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2013)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2013)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检查工作;(四)负责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五)负责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六)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七)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第四条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二)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备案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初审和资质检查的复审工作;(四)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五)负责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六)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监督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检查、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大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工作;(三)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四)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五)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检查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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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2009年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思路2009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机关效能。
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住房问题作为重要抓手,认真研究部署,积极采取便民利企措施,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行业服务和监管,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一、2009年工作回顾(一)便民利企,扎实推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贯彻和落实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政综[2009]46号)出台后,我局立即通过有关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为企业和市民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并通过市场分析,积极引导市场合理消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是开发市场呈现理性发展态势。
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99.30亿元,同比下降9.13%,占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19.89%; 其中:市区54.41亿元,龙海市22.03亿元,长泰县8.78亿元,东山县3.99亿元,漳浦县2.45亿元,平和县1.96亿元,华安县1.92亿元,云霄县1.7亿元,诏安县1.34亿元,南靖县0.71亿元;全市房地产新开工面积261.35万㎡,同比下降34.94%;房地产施工面积1187.47万㎡,同比增长1.12%;房地产竣工面积240.75万㎡,同比增长45.10%;截止09年12月底,全市历年累计商品房空臵面积71.60万㎡,同比增长63.47%。
三是房地产税收保持增长。
全市实现房地产税收11.54亿元,比增15.85%,占全市地方税收的27.63%。
四是市场供给紧缩。
全市新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132.78万㎡,同比下降48.65%;其中,市区94.22万㎡,同比下降49.69%,占全市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的70.95%。
五是交易市场明显回暖。
全市新建商品房完成销售面积209.01万㎡,同比增长56.44%,成交金额76.60亿元,同比增长84.40%;其中,市区新建商品房完成销售面积170.47万㎡,同比增长83.91%,成交金额67.59亿元,同比增长103.28%。
二手房买卖成交面积107.70万㎡,同比增长102.44%;成交金额28.75亿元,同比增长108.03%;其中,市区二手房买卖成交面积48.45万㎡,同比增长195.43%;成交金额15.98亿元,同比增长188.42%。
六是各类商品住房均价稳中略升。
12月底,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均价3490元/㎡,同比增长8.98%;其中,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均价4055元/㎡,同比增长11.23%。
二手住房成交均价2894元/㎡,同比增长5.65%。
2、便民利企工作不断深化提高。
一是简化手续,做好房屋登记工作。
全年完成市区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发证11690件,二手房转移登记4144件,合同登记备案15217套。
二是为做好推动住房消费的服务工作。
截止12月底,出具查档证明11735份,整理档案归档9869件,协助查询有关房屋登记信息7900人次。
办理市区居民按揭购房登记9505套,登记面积100.94万㎡,按揭金额达43.34亿元。
三是做好企业融资扶持工作。
全年为市区企业办理自建房初始登记300宗,登记面积478.23万㎡。
四是做好举办房产展销会基础工作。
2009年4月,为配合“第十三届漳台经贸恳谈会暨首届海峡两岸(福建漳州)农产品交易会”的举行,联合市房协承办了“2009漳州春季房地产展销会”,组织漳州29家开发企业、38个精品楼盘项目参展。
短短五天的房展会,取得了商品房销售成交236套,交易总面积2.74万㎡,成交金额达1.06亿元的良好成效,极大地刺激了住房消费,活跃了市场。
五是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查工作。
截止12月底,我局已出具不符合备案证明107份,市区已有21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局备案。
六是市区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取得新突破。
2009年11月,成功解决了芗城区利嘉楼、中旅商厦两个项目共100余户业主近10余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难题,并以此为契机,组织人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及建议,为市政府妥善解决市区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出台提供了依据。
七是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全年共受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252件,承诺期限内办结率达100%;其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1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三、四级39件(其中暂定17件、转正22件),暂定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变更66件,物业管理暂定资质27件(其中,暂定资质16件,转正11件),物业服务企业暂定资质变更17件,房屋拆迁许可证2件。
(二)情系民生,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1、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任务。
一是编制保障规划。
2009年4月,市政府颁布了《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对保障目标、保障方式、保障标准、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年度保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
二是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及时修订出台《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建立集体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形成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开受理申请,民政、房管、房改等部门各自初审,联合审核小组集体审核,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媒体公告公示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
截止2009年底,全市历年累计争取中央、省级廉租住房各项补助资金1.2342亿元。
(中央预算内投资1744万元,中央专项补助3680万元,省级专项补助1675万元,地方债券5243万元)。
此外,我市还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市已投入地方财政2657.59万元,其中:市财政投入1006.48万元,龙海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漳浦县149.11万元,云霄县100万元,东山县10万元,诏安县50万元,平和县237万元,南靖县105万元。
四是超额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任务指标。
全市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5869户(其中:实物配租1718户,租赁补贴4151户)。
市区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2372户(其中:实物配租649户,租赁补贴1723户)。
除了漳浦县的租金补助任务没有全部完成外,其他县(市)均全面完成了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任务指标。
五是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建设。
除了漳浦、长泰县编制好,当地政府正在审核外,市区和其他县(市)均制定出台了当地的《2009-2011年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2、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序推进。
一是市区“益民花园”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共8幢、1016套(含配建廉租住房14套)。
经济适用房1002套于09年9月底交付使用;廉租住房14套经过装修已于11月6日交付使用。
“惠民花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共21幢、1639套(含廉租住房38套)。
经济适用房1601套已于09年7月底交付使用;廉租住房38套经过装修,于9月9日已交付使用。
这两个项目已解决了2389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惠民花园”二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南分区项目共24幢、1759套。
该项目于2009年3月25日开始动工,截止09年底,15、23号楼主体已封顶,其他已全面开工建设。
二是全市新建廉租住房1746套,累计完成投资1.004亿元。
2008年度新增中央投资廉租房建设项目516套。
市区202套,已有52套交付使用,龙海市的90套、平和县的56套、南靖县的50套、长泰县的36套已经竣工验收,漳浦县的24套正在进行内外装修,东山的58套主体已施工七层。
2009年度新增中央投资廉租房建设项目1230套。
市区惠民花园二期366套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长泰县的62套正在进行主体砌筑,东山的62套正在进行基础施工,华安的62套正在进行内装修,龙海的222套基础施工已完成,南靖的74套主体已完工,平和的74套基础施工已完成,云霄的74套已施工至三层,漳浦的160套正在进行内外装修,诏安的74套主体已封顶。
(三)强化服务,扎实推进行业发展1、物业监管工作不断规范。
一是争创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努力提高居住小区品位。
2009年,龙文区荣昌花园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第十届(2006年-2008年度)文明社区;市区都市阳光等3个项目被省建设厅评为省级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
二是争收住宅维修基金,确保住宅公用设施完好。
全年共对市区24个住宅小区开展归集预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00余万元。
三是积极参与巩固市区创卫成果。
从2009年5月份开始,每月抽查3-5个物业服务小区,确保市区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始终保持创卫标准。
四是加强物业管理事前监督。
共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手续共36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共12项,补增面积约0.4万M2。
五是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
2009年,共举办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及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人员达216人;依法开展2008年度资质检查,共取消了23家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取消2家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异地备案证书。
六是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在漳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方便市民查询。
2、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成效明显。
一是努力提高直管公房租金收缴率。
全年实现租金入库1151.29万元,完成率达92.63%。
其中,完成住宅租金收缴522.15万元,完成率为86.80%;完成营业性用房收缴629.14万元,完成率98.09%。
二是逐步推行竞标制度,实现经营性用房租赁市场化。
共有16间店面合同到期公开向社会招租,总建筑面积515.58㎡,月租金比原租金提高35.11%。
三是及时做好直管公房廉租住户租金核减。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127户廉租住户进行租金核减,全年共核减租金5.7万元;按期完成市区惠民、益民花园52套(2373.87㎡)廉租住房的租赁手续,开展市区2096户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工作。
四是及时调整市区高层公房的租金标准。
针对市区高层公有住宅的租金标准多年来一直难以执行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调整了高层公房的租金标准,解决高层住宅合同签订及租金征收等遗留问题。
五是深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结合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全年完成房屋安全鉴定29起,面积约1.45万㎡。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不断加强。
一是加大拆迁法制培训和日常监管力度。
2009年以来,分三批组织各县(市、区)建设局及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140人参加了省建设厅分别于12月1日、12月4日、12月15日在龙岩和福州举办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培训及考试,切实提高了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