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1.目的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
2.依据: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
5.程序:5.1样本的抽取: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
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e e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可以转为放宽检验,放宽检验的要求:放宽检验的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的70%,即放宽检验的样本量=原样本量*70%。
而合格判定数不变,放宽检验后,若有一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及下道工序使用、更换情况,对关键、重要项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每批的合格率;6.考核标准:6.1不按要求抽样,处罚20元;6.2每发现一次批量错判,处罚50元;6.3不按标准进行抽检严格度的转换,处罚20元;7.本办法解释权归质管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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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保障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抽样检验程序2.1 抽样计划制定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对象、数量、频次等。
2.2 抽样方法抽样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标明抽样地点、时间、被抽样单位等信息。
2.3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取样品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不受外界条件影响。
三、抽样检验标准3.1 抽样对象食品抽样检验对象包括食品的外观、口感、包装、标签、添加剂、污染物等方面。
3.2 检验标准食品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检验结果处理4.1 合格若经抽样检验合格,应做出合格证明并通知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可以正常销售相关食品。
4.2 不合格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等。
五、监督管理5.1 监督食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5.2 接受检查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共同维护人民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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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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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抽样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样过程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性。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与食品安全监控结果相互补充,是对食品安全监控的重要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食品抽样检验应依法执行,不得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检验结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拥有专业的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手册,明确质量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专业和准确。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抽样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根据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计划进行,监督计划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立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重点抽样检验高风险产品和风险点,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坚持重点抽样和全覆盖抽样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抽样、封样、运输和交接。
第十六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确保抽样样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抽样要求,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版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抽样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抽样检验的目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在于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净化市场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范围涵盖了各类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加工食品等。
检验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抽样检验。
三、程序1.抽样–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对象、数量、地点、时间等信息。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保公平公正。
2.检验–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内容。
–检验过程需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结果–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制定处理意见,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进行不同处理。
–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执行,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
同时,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适应性的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确保检验工作有效开展。
五、总结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食品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规范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版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抽样检验的目的和原则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抽样检验的原则是公正、公平、科学、准确。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1. 抽样计划的制定(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需求,制定抽样计划。
(2)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数量、抽样目标、抽样对象、抽样地点、抽样时间等要素。
2. 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1)抽样方法应符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
(2)常见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区域抽样、定额抽样等。
3. 抽样检验的执行(1)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操作。
(2)抽样人员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抽样工具,并避免污染样品。
4. 抽样检验的送检和分析(1)抽样的样品应尽快送交检验机构进行分析检测。
(2)样品的送检应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员等相关信息。
5. 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1)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抽样人员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
(2)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四、抽样检验的责任和义务1. 抽样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抽样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抽样人员应保守抽样信息和样品信息,维护抽样工作的机密性。
2. 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委托单位反馈检验结果,并提供科学的评价和建议。
3.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0目的:1.1确认之产品能够符合客户或市场质量之要求。
1.2适用抽样计划达到节省检验的人力、时间、提高检验之可靠度。
2.0范围:2.1进厂之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含委外加工品)。
2.2制程中之在制品。
2.3出货前和库存品稽查。
3.0职责与权限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0定义:4.1批之构成:4.1.1 采购之进料,以每次送货同一规格之物品数量为一批。
4.1.2 在制品以同一批号产数量为一批。
4.1.3出货成品以每一次出货给一客户之数量或库存品,经规划数量做稽查时,以上两者所称量为一批。
4.2抽样:从批中以随机之方式取本之作业。
4.3样本:由批中随机抽取检验对象之产品。
4.4样本数:从群体中抽取样本之数量,以N代表。
4.5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多不良个数以Ac代表。
4.6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少不良个数以Re代表。
4.7允收质量水平:送验批之质量达到此批水平时,消费者愿意尽量接受该批(AQL)为质量满意之界限。
5.0作业描述:抽样计划作业流程6.0作业描述:6.1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之选择:6.1.1一般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使用抽样检验可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同时可靠度亦较高,但在批量较少或质量不好时则须采全数检验。
6.1.2使用抽样检验之情况:(A) 破坏性检验时。
(B) 检验项目很多时。
(C) 产量大、批量大且连续性无法作全数检验时。
(D) 刺激上一工程要注意质量改善时。
(E) 满意客户要求时。
6.1.3使用100%全数检验之情况:(A) 检验容易或批量很少时。
(B) 不容许混入不良品时。
(C) 工程能力不足,致使交货不良率太高时。
(D) 满足客户要求时。
6.2 抽样计划之选择:根据被抽样产品之数量、种类、检验特性分别抽样计划应用于进料及制程成品检验之检查基准书内。
6.3单次抽验计划:从送检验批中取一次样本,(依批量大小决定样本个数)根据检验结果及该送验品之抽样计划下之允收个数,判定该批为合格或不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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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时仅可使用百件缺点数的产品质量特性。
5.4使用抽样计划
检验人员在以本抽样准则进行产品检验时,依以下步骤进行作业。
5.4.1正常检验
a.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抽样时,依待检验的产品(含材料)的总数为批量选择批量范
围与所确定的检验水准查样本大小代字码之样本代字。
产品在使用与操作效用上并无影响
4.职责
4.1品质部:制定产品之抽样计划。
4.2检验人员:在抽样检验中执行抽样计划。
5.作业程序
5.1决定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的规划须根据产品质量特性要求或缺点分类决定其检验水准与AQL值,GB2828.1.2012
5.2决定检验水准
依产品特性的要求及抽样成本的考虑,检验水准依抽样计划的判别为一般检验水准及特殊
文件会签
会签部门
会签签名
会签部门
会签签名
□总经办
□人事行政部
■品质部
□工程部
□市场部
□采购部
□研发部
□资材部
□制造部
□审计部
□ 财务部
□决策部
说明:依据文件之职责范围来选择会签部门,需要会签的部门打“√”或涂成黑色“■”。
制订
高恒
审核
标准化
批准
日期
2016-9-17
日期
日期
日期
修 订 履 历
序号
修订版次
Re=1,次要缺点的判定:检验的样本中发现不良品的个数为d时,当d≤Ac判定
允收,当d≥Re判定拒收。
5.5正常、加严、放宽检验的转移规则
5.5.1正常检验到加严检验
当进行正常检验时,若在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不接收,则转入加严检验。
5.5.2从加严检验到正常检验
当进行加严检验时,若连续5批初次检查合格,则从转到正常检验。
比如纸箱包装,内有若干层,可首先从上面几层抽取,然后把包装箱倒过来,从底
开箱抽取;又如胶箱包装,内有若干层,可首先从从左、从右、从中往下抽取。抽
取的样本用相互交换的方法,用一箱或二箱去换其它箱,也可以抽查完一箱后,还
回来料仓或车间,再抽第二箱。总之,根据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包装方式,采用不
同的抽取方法,这方法要能代表整批的质量,又便取样还样及搬运。
修订日期
修订章节
修订内容
1
0/0
2010-9-17
全部
初版发行
2
0/1
2011-5-13
修改5.2 AQL值的规定
升版
3
0/2
2013-10-15
修改5.51内容
升版
4
0/3
2015.1.21
修订5.1、5.4.1.e、5.5、5.6.1
升版
5
0/4
2016-9-17
修改5.2内容
升版
1.目的
为了使检验工作更规范、彻底,以确保物料、产品的一致性,根据本公司物料、成品情况,特定本管理办法。
5.6.5客户有特殊抽样要求时按客户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5.6.6件数抽取时,需对尾数箱作抽检,但尾数箱不在件数抽样内。
本用相互交换的方法,用一箱或二箱去换其它箱,也可以抽查完一箱后,还回来料
仓或车间,再抽第二箱。总之,根据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包装方式,采用不同的抽
取方法,这方法要能代表整批的质量,又便取样还样及搬运。
5.6件数抽取及检验控制
5.6.1检验员接到仓库来料入库通知书或车间送检通知单,按GB2828.1.2012样本大小字
码中二级抽样水准到来料仓或生间车间进行件数抽样。
5.6.2件数抽样根据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模具编号等进行抽取。
5.6.3样本抽取方法:随机抽样。当检查批由若干层组成,就以分层抽样方法抽取样本;
5.6.4同一时间内只能抽一款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方能抽检下一款产品,为了避
免同一类型产品相混,检验员检验岗位要分开,进行隔离,同时将抽检的产品也要
进行隔离。来料备品用胶袋装好,放进相应规格的包装箱里,同时将检出之不良品
用注明有“不合格品”之胶袋装好,也放进相应规格的包装箱里,并在外箱上用红
色胶布封箱注明。
b.依所查和的样本大小代字与所确定的AQL值查《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在样品
代字及AQL交会的格子中可查得样本大小与AC(允收不良数)及Re(拒收不良数)。
c.依查出之样本大小到待验产品存放的区域抽取样本。
d.依检验规范进行产品检验并记录不良品的个数。
e.允收或拒收判定:致命缺陷CR的判定:Ac=0 Re=1,主要缺点MAJ的判定:Ac=0
检验水准两类。(在同一AQL下抽样数越多其判别允收或拒收之判别力越高),我司OQC出
货采用的检验水准AQL为:CR=0 ,MAJ=0.4,MIN=0.65,IQC来料检验采用AQL值为:CR=0,
MAJ=0.65MIN=1.0。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协商确定。
5.2.1一般检验水准
a.一般检验水准依抽样计划的判别力由低到高分为:I、II、III三级。
5.6.8客户有特殊抽样要求时按客户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5.6.9件数抽取时,需对尾数箱作抽检,但尾数箱不在件数抽样内。
6.相关文件
无
7.记录表单
无
8.附件
国标G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828.1.2012
5.6.7同一时间内只能抽一款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方能抽检下一款产品,为了避
免同一类型产品相混,检验员检验岗位要分开,进行隔离,同时将抽检的产品也要
进行隔离。来料备品用胶袋装好,放进相应规格的包装箱里,同时将检出之不良品
用注明有“不合格品”之胶袋装好,也放进相应规格的包装箱里,并在外箱上用红
色胶布封箱注明。
2.适用范围
准则作为检验规范的补充,与检验规范一起使用,当检验规范有明确规定抽样数时,按检验
规范抽取。
3.定义
3.1件数:一箱、一袋之单位。
3.2个数:一个、一条、一套、一对等单个产品之单位。
3.3不良率:不良率(%)为产品中所含的不良品个数除以产品的检验总数后再乘以100。即:
不良率(%)=不良品个数÷产品的检查总数×100。
3.4百件缺点:百件缺点数为成品中所含的缺点总数(一个成品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缺
点数)除以产品的检验总数再乘以100。
3.5严重缺点(也称致命缺点)
当产品特性在使用时会造成生命或安全问题的缺点。
3.6主要缺点
当产品特性在使用时不能达到所期望之功能或显著降低其使用效果的缺点。
3.7次要缺点
当产品特性在使用时,实质上不致减低其使用功能致期望目的,虽与所设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
b.除非有特别指定时,以使用II级水准为准,但若须较高判别力时则可选用III
级水准。
5.2.2特殊检验水准
a.特殊检验水准依抽样计划之判别力由低到高分为:S-1、S-2、S-3、S-4四级。
b.使用特殊检验水准之时机是在破坏性检验或希望抽样样本数少或较大冒险率时的
选择。
5.3决定AQL(允收品质水准:Acceptable Qulity Lecel)当AQL在10.0以下时可使用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