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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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科研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校内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对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校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所有国内公务接待均需填写审批单,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院、科研机构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联签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或未纳入公务活动方案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按以下原则实行对口接待:

1.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校接待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按照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 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兄弟高校校领导、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来校接待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上述人员来校参加会议活动,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负责接待。

3. 上级主管部门来校开展检查、评估、验收,兄弟高校、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来校考察调研专项性工作或校内各单位工作的,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协助。

4. 教育部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公务接待任务,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其他省直单位、兄弟高校需由学校协办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承办。

5. 公务接待其他人员,由对口单位自行安排。

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性公务接待按照以上原则确定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制订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报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来访人员公务活动内容相对集中的,由对口单位牵头接待;公务活动内容涉及3个及以上单位或没有对口单位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党委、行政日常工作的校领导确定接待单位。

第九条接待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

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学校主要领导不参加迎送。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正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兄弟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企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来校考察调研,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出面接待,1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校领导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副厅局级领导,兄弟高校副校级领导,企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协调1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校领导出面接待。

第十二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

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湖南省的规定。一般性公务接待安排自助餐,由接待单位发放用餐卡,接待对象自行持卡用餐,用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国内兄弟院校主要领导、院士、著名学者、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可以安排圆桌简餐,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人。用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日午餐接待一律不得饮酒。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区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接待的会务工作应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场要尽量安排使用学校内部场所或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严禁到高档宾馆或风景名胜区开会。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等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摆设水果、香烟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及兄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来校考察调研,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事由说明及接待方案,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校内各单位一般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出席。

第十七条重要公务接待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接待单位应提前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宣传报道方案,由党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严格按规定进行报道。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中凡需参观岳麓书院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审批。属于下列情况的,岳麓书院予以免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确认的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交办的重要接待任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确认并接待的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并接待的外宾。来校参加由校内各单位承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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