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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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禁止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精神,结合南皮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工作,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公务洽谈、外事交往、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性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部门单位到我县进行工作检查、督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性活动的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同志带队到我县进行公务性活动的人员。

(三)经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领导批准安排到我县进行公务性活动的客人和外宾。

(四)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其他客人和外宾。

第五条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简、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树立盘县良好形象服务,确保安全、方便、顺畅,公务接待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

(二)对口接待原则。除中央、省、市党政领导同志、重要客人、重要外宾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特殊安排的,由县委、县政府接待外(县委办、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凡来某某县检查指导、督查视察、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商务洽谈等工作的上级领导干部或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的客人和外宾,以对应的单位牵头负责接待,拟定接待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按具体接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陪餐人员和陪同车辆。

(三)定点接待原则。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接待宾馆(酒店)、饭店实行公开招标,作为定点接待单位,并签定合同,向社会公开。

(四)遵循廉政准则,严明接待纪律。接待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超范围安排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

在营利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不得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各类接待活动要本着减少陪同人员的原则,视检查、督查、调研、考察等公务性活动的领导同志及团组的职级和团组的人数确定陪同人员和陪餐人数,陪同、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客人人数。接待大型检查、考察团组时适当集中统一安排车辆。

(五)严格招待费审批卡制度。凡是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招待费审批卡制度,除了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一次一结算,结算时将菜单及招待费审批卡第二联附后报财政局,无招待费审批卡第二联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1人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

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标准执行。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与其他县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七条接待经费

(一)接待遵循“对口接待,归口列支,统一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对口接待单位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

(二)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大型活动接待任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对口接待单位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纪委审批,据实拨付给承办单位。

(三)各单位对口接待需其他单位协办的大型外商投资考察团的重要客人,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据实列支。

(四)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邀请县领导出面宴请客人的,其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五)特殊情况下确需超标准接待的,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志要求执行。

第八条县内接待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凡是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无论在机关还是下基层,无论是公费还是自费,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

第九条建立公务接待逐月公示报告制。县级各部门和乡镇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情况要逐月公开、公示。

第十条县级各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接待审批制度,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地、本单位公开承诺执行本制度的具体措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和使用监督;接待单位要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审计监

督,对违规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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