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各级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1、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2、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3、其它给矿井安全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失控事故
二、事故标准
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呈报、调查、处理
事故呈报、调查、处理按《伤亡、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O
四、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要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1、职工违章、违标作业造成事故,追究其岗位责任。
2、保安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安全监护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查处事故隐患或制止职工违章、违标行为的,追究其管理、监护责任。
3、干部违章指挥、管理制度有漏洞、管理失职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4、互保、联保、群监工作不到位的,追究其群监责任。
5、因规程、措施全面性、严密性、针对性及有效性失效的,追究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有关人员技术责任。
6、单位领导日常安全思想教育不力的,追究单位正职责任。
7、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4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模、性质和特点,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其岗位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企业负责人应当落实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检修。
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业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如果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
同时,追究行政责任还可以包括给予企业负责人政治处分和行政问责等措施。
这样的追责制度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责任主体的界定:根据责任主体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法人、独立工作单位等组织承担的责任;主管部门责任是指主管部门在生产安全监管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个人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等个人的责任。
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责任程度,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 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措施: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包括公安、监察、安监、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责任,协同合作,确保责任追究的有效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责任意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企业、单位等法人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要求企业、单位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或经济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法律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并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2.《刑法》:“过失犯罪”章节对过失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引发重大事故等情形进行规定;3.《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适用于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4.《公司法》:确立了法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对法人单位进行处罚的特殊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对象1.安全生产主体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如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3.监管部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如安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4.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方式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对责任人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刑事处罚:对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3.经济责任追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如罚款、赔偿等;4.行政问责:对监管部门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如诫勉、警告、撤职、降职等。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实施原则1.全面公正: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偏袒、不包庇;2.从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进行从严惩处,以倒逼安全生产主体加强安全管理;3.效果导向:强调对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注重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预防为主;4.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者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责任不落实、未能尽职尽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未及时处置,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2.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事故发生时,如果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 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援、处置事故,或者未能落实监管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事故后续问题未能解决,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4.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单位等,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续问题未能解决,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责任人,根据
其责任的轻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追究主体:
-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2. 追究方式:
- 警告;
- 罚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 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 拘留;
- 吊销许可证;
- 追究刑事责任等。
3. 追究标准: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但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伤亡事故或安全事故,但情节比较轻微的,依法进行告诫、警告等教育措施。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迅速、有效地厘清责任,促使相关责任人改正错误,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全面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例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及《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以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若对以下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将依据本规定缴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安全事故类型包括:(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缴纳安全教育基金的标准如下:1. 轻伤事故:负伤率在____‰以内(含____‰),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超过____‰,事故单位需缴纳____元安全教育基金,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缴纳____元。
2. 重伤事故:每发生一起,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____%,并缴纳____元安全教育基金,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缴纳____元;多人重伤按人数累加计算,并取消全年安全奖。
3.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缴纳____元安全教育基金,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缴纳____元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按一人情况的____%执行。
4. 交通事故、机电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缴纳安全教育基金。
5. 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则执行其决定。
第四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机制,以完善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是明确责任,促使责任人改正问题,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同时通过追究责任,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有效。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主体、追究程序和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一、企事业单位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负有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职责。
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责任人是指直接参与事故发生或者管理事故发生地点的人员,包括安全负责人、班组长、工程师、操作人员等。
第三章追究程序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预防、调查、处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一、预防阶段: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阶段: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部门。
三、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且应当具有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
二、凡有下列表现之一部门或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____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程序的。
(一)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二)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三)对自己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不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四)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五)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规定拒不整改、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四、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浮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赋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赋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允许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赋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者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中铁____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____地铁项目经理部____年____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1、轻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项目安质部____进行事故分析。
2、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单位负责人____进行事故分析,在____天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本单位的安全员和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____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
公司安质部,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的安全主管部门,并由公司领导____进行事故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同时配合当地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在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后,把事故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一同报集团公司结案。
4、当伤情暂时无法确定时,应先汇报事故的经过等情况,待情况明确后再做补充。
5、不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都要在月底的事故报表中按规定填写、统计。
6、任何单位都不得瞒报事故和以重报轻,一经发现将收回安全奖励、加倍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必要时将按局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
7、各单位要积极地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同时要注重发挥安全专业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积极性,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控网络。
8、各类事故发生后均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
9、发生责任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9.1、项目部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领导警告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9.2、项目部发生一次两人重伤事故,上报公司由公司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分管领导降级处分。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成为各个企事业单位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成为了其中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制度设计、问责流程等方面系统地阐述这一制度。
二、政策背景1.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度设计1.制度目的和原则(1)目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依法。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职工,并包括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个人。
3.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责任人。
(2)安全生产责任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4.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方法(1)口头警告:对于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首次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重大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多次违规行为,可给予书面警告,同时要求整改和提出改进措施。
(3)扣减奖金:对于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减相应的奖金。
(4)停职整顿:对于造成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进行停职整顿,剥夺其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调查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水平。
4.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事故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提供给公众监督。
5. 行政处罚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并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促使企事业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二)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是基于以下背景和意义:1.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长期以来,各国都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影响。
2. 安全生产责任混乱:在安全生产中,不同层级的责任主体,如企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责任界定不清晰,互相推诿,缺乏明确的追责机制。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区别,具体一点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第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
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过责法定原则。
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
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
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
2、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包括()责任()责任()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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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
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突破签订的安全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实施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