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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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条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四条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一、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二、认定时间全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和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每学期定期进行。

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全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和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

三、认定等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班级、专业为单位,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我校确定的家庭经济档次认定标准(附件2),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步骤及要求学生的贫困生认定申请经班级(或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学工办提出质疑。

学院学工办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学工办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各学院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认定依据1、新生的家庭情况调查和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新生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包括乡镇)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在校生的家庭情况调查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在校生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且通过了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若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则学生需向学院学工办提交《延边大学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附件3)(必须附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介绍信或证明),经学院、校审核通过后重新确定困难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鉴定表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鉴定表

元。 元。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是,否,是,获 学年贷款,累计获贷款金额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元。
元。
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学前教育学段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义务教育学段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是,否
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学前教育学段 义务教育学段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本专科教育学段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是,获 元。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
意见,调整为:
学校复核意见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其他情况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是,否 是,情况描述:
是,否 是,情况描述:
建档立卡户:是,否 低保家庭: 是,否
残疾学生:是,否 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孤儿:是,否 困境儿童:是,否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

南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师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学〔2011〕2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各用工单位的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通知南京师范大学2011年3月16日印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的平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助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相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由班长、团支书等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组成)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认定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单亲家庭或孤儿;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5)其他特殊情况。

2. 学习勤奋,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认定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3. 学校复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

4. 公示:学校将最终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异议处理: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校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6. 认定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合理安排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根据政策,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由XXX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政教处等部门负贵人负责监督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学校认定评议工作组,以学校分管学生德育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XXXX为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1 -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资料不真实的;(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第十条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第十一条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含认定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含认定表)各学院: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含*级入学报到新生)。

二、认定程序具体请参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认定等级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30%的比例控制。

其中,三档(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5%;二档(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0%;一档(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15%。

四、上报要求各类相应纸质原始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汇总建档备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电子版于9月18日上报学生处梁老师;9月20日之后报到的注册入学新生,困难名单于9月24日上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本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所有过程应有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确保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学生处20 年月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差不多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方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处(简称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的认定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治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科长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样许多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第七条依照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形,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专门困难、困难和一样困难三个档次。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专门困难: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残、父母均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改成:父母一方患重病或亡故,另一方收入低)、兄弟姐妹三人以上尚在同意非义务教育(删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本人突遭意外损害,家庭经济专门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

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或专(兼)职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已认定的困难学生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工作。

调查监督小组成员必须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行端正,客观公平。

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调查监督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限制条件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出具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问题与思考--以南京师范大学为例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问题与思考--以南京师范大学为例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问题与思考--以南京师范大学为例胡勇【摘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资助工作的基础环节。

文章通过介绍当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相关问题,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建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估体系,旨在为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期刊名称】《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2页(P88-89)【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测评体系【作者】胡勇【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招生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后,高校中贫困生的比例逐渐扩大,为了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从上到下,建立了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校设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生活补助以及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就我校而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比例约占在校生的4%,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比例已达到20%。

为了能够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资助工作落到实处,如何科学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成为高校资助工作共同的难题。

2007年我国发布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然而该文件只是对认定工作的要求、程序和机构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要求,没有一个统一评判的标准,因此各高校只能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当前,各高校贫困生的认定大多为“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这一程序,由于此认定方法人为操控性强,核查成本高,难度大,在具体认定过程中主要存在下面一些问题:(一)困难证明不真实当前,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必须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然后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但是,有些地方基层组织在进行贫困认定时不负责任,把关不严,随意开具证明,而这些是贫困认定的重要依据,学校是无法进行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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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或专(兼)职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已认定的困难学生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工作。

调查监督小组成员必须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行端正,客观公平。

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调查监督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限制条件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出具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第九条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对其进行认定:1. 烈士子女、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2. 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3.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的经济特困家庭;4. 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家庭生活;5. 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6.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7. 本人为非独生子女,且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所有子女基本生活的;8. 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2—3档。

经认定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特困生:家庭及社会关系完全没有能力提供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离开学校、社会的帮助将无法完成学业的。

2. 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部分学费,其余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必须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的。

3.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1.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①本人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②经常外出参与价格昂贵商业旅游的;③抽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在网吧或宿舍通宵上网的;⑤校园卡平均月消费额度超过1000元,且经常一次性消费超过200元;⑥人情往来费用较高,经常宴请同学、朋友吃饭;⑦经常向银行或者社会关系借钱但是欠债不还的;⑧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9月份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院调查监督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对于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同时收集其贷款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各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由各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委、各宿舍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参加。

参加评议人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进行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展民主评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对于出现心理波动或者心理障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新增补的困难学生除外),学院相关老师应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正常标准。

第十七条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则不用再次申请认定,由认定评议小组直接根据其经济情况及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评议。

对于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拟新增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需提高认定等级的学生须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后,需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是否真实,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再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学生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各学院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须及时调整。

在“学工处资助中心——学院党委——班级评议小组——院系调查监督小组”这四级中,建立责任制。

各级内部主要的责任人和关系人应层层负责,严格落实。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复印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贷款证明复印件,并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中心应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各学院应当在学生资助中心指导下,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进行访谈或座谈会。

访谈时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第一个学期内,并每学年进行一次。

访谈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学以及辅导员或是班主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中心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各学院进行不定期家庭走访核实,尤其应加强对未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等正式助学措施的困难学生的核实工作。

各学院调查监督小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寒假或是暑假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地核实对象为学生家乡邻里及家乡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须注意技巧,避免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的语言,尊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隐私;同时也须深入困难学生家庭,观察其家庭情况,进行最客观的了解。

(调查内容见附表2)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体系的建立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应坚持引导为主,规范为辅,惩罚适度,客观公允,通过加强引导意识,落实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建立起有效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七条建立信用体系。

经过认定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学校组织的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等。

信用制度应和助学贷款以及部分评奖评优工作挂钩。

第二十八条建立惩罚体系。

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对虚报家庭经济状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在其档案中作不良记录,同时追回其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学校还将追究相关学院老师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推荐资格。

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跟踪,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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