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
二次销售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二次销售,又称转售、再销售,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将该商品再次出售给其他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次销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
然而,二次销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二次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二次销售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从合同法角度来看,二次销售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二次销售中,原始出卖人与首次买受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首次买受人再次将商品出售给他人时,则形成新的买卖合同。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二次销售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在二次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二次销售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相关规定(1)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在二次销售中,原始出卖人与首次买受人之间、首次买受人再次出售商品时,均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方能成立。
(2)买卖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二次销售中,若发生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买卖合同。
经销(Distribution)与代理(Agent)概述
出口商又不能向其他商人销售,从而蒙受损失。
(三)经销的性质 供货人和经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A
出口企业
经销商
买卖关系
客户
3
二、经销协议的基本内容
独家经销协议: •(1)独家经销商的委任,授予和双方的关系 •(2)独家经销权及其对等条件 •(3)独家经销商的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及经销地区 和期限 •(4)最低购买金额。 •(5)个别销售合同及其与协议和协议所附格式条款的 关系。 •(6)信息沟通和宣传推广
3、取得的报酬不同。读销商赚取利润,独家代理商赚 取的是佣金。
三、采用经销方式出口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择经销商,尤其是包销商
2、注意订好经销协议
代理(Agent)
(一)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委托人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代理的分类
一般有银行代理,运输代理,保险代理,商业代理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一般为销售代理
经销(Distribution)与代理(Agent)概述
一、经销的概念和性质 (一)经销的概念 是进口商(经销商)与出口商(供货商)达成 协议,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销售指定商 品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经销的种类 1、一般经销 2、独家经销(在我国又习称为或包销方式)
•包销指出口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在 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某个客户
或公司的做法。
独家经销的优缺点
优点:
通过专营权的给予,有利于调动独家经销商经营的积 极性,利用销售商的销售渠道,巩固和扩大市场
渠道销售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渠道销售协议属于什么合同渠道销售协议属于一种经济合同,具体而言,它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渠道销售协议正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它涉及委托人(通常是生产厂家或品牌商)和受托人(通常是经销商、代理商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渠道销售协议的主要特点是:1. 委托性质:在渠道销售协议中,生产厂家或品牌商作为委托人,授权经销商或代理商作为受托人在一定区域内进行产品的销售活动。
受托人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销售,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2. 经济利益:渠道销售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生产厂家或品牌商通过授权经销商或代理商进行销售,可以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而经销商或代理商则可以通过销售产品获得利润。
3. 权利义务关系:渠道销售协议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委托人应当提供合格的产品、相关的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等,确保受托人能够顺利地进行销售活动;而受托人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销售,维护品牌形象,并支付相应的销售费用。
4. 区域限制:渠道销售协议通常具有区域限制,即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区域内进行销售活动。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在授权区域之外进行销售。
5. 期限性:渠道销售协议通常具有期限性,即协议的有效期限。
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到期后,受托人应当停止销售活动,并将相关资料和剩余产品交还给委托人。
总之,渠道销售协议是一种具有委托性质、经济利益、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区域限制和期限性的合同。
它对于生产厂家或品牌商和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双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在签订渠道销售协议时,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履行和解除都能够顺利进行。
按一定销量返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智能家居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其生产的智能门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YY电商平台(以下简称“YY平台”)作为一家综合性电商平台,在2019年开始销售XX科技的智能门锁。
然而,XX科技发现,YY平台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设置虚假销量和提供高额返点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损害了XX科技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YY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其提供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YY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YY平台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YY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制造虚假销量,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XX科技的智能门锁销量极高,从而增加消费者购买意愿。
2. 高额返点:YY平台以高额返点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XX科技智能门锁,从而损害了XX科技的正常销售渠道和利益。
3. 搭售:YY平台在销售XX科技智能门锁的同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迫使消费者不得不购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行为,XX科技认为YY平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高额返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高额返点具有以下特点:1. 误导性:高额返点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购买该商品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
2. 排他性:高额返点可能导致消费者只关注返点金额,而忽视商品本身的质量和性能,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高额返点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YY平台提供高额返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代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销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代销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的一种商业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代销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规范代销行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代销活动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代销的定义、法律关系、合同、责任等方面对代销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销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代销的定义代销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的一种商业行为。
在代销关系中,委托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代理人”。
2. 代销的法律关系代销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销合同是代销关系的基础,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人实现销售目的的依据,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3)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代理人实现销售目的的依据,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三、代销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代销合同的订立代销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代销关系的协议。
代销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委托人与代理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协商一致订立代销合同。
(2)公平原则:代销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与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基本信息;(2)代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3)代销区域、期限、方式等;(4)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5)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代销合同的履行代销合同的履行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过程。
代理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合作模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代理商作为商品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桥梁,发挥着传递信息、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等重要作用。
然而,在代理商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常常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探讨代理商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商的法律地位1. 法律主体地位代理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民事主体,不论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代理商在法律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承担能力代理商在经营活动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害他人权益,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三、代理商的法律关系1. 与生产者的关系代理商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代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在此关系中,代理商作为代理人,需按照生产者的授权,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2. 与消费者的关系代理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此关系中,代理商作为出卖人,需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价款。
3. 与其他代理商的关系代理商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或合作关系。
在竞争关系中,代理商需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在合作关系中,代理商需按照合作协议,共同开展业务。
四、代理商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若代理商未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交付商品、未达到销售目标等,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侵权责任若代理商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需承担侵权责任。
经销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经销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经销合同通常是指生产商或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其中明确了经销商在一
定区域内对特定商品的独家或非独家销售权。
这种合同的核心在于赋予经销商一定范围内
的商品分销权,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最终消费者或其他买家转售商品。
相比之下,销售合同则是卖家与买家之间就某次具体交易达成的协议,它通常涉及商品的
交付和支付行为。
在销售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交付约定的商品,买方的义务则是支
付约定的价格。
一旦商品交付完成且价格支付清楚,双方的主要义务即告履行完毕。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经销合同往往赋予经销商更多的权利,如品牌使用权、市场推广
权等,同时也要求经销商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拓责任。
而销售合同则侧重于单次交易的履行,不涉及长期的合作关系或市场开发责任。
在法律效力方面,经销合同可能包含更为复杂的条款,如经销商的独家经营权、供应商的
供货义务、合作期限、终止条件等。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
双方的利益保护。
而销售合同则相对简单,主要围绕商品的买卖进行规定。
在实际运用中,选择哪种合同形式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双方的商业目的。
如果双方希望建
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市场,那么经销合同可能是更合适的选择。
反之,如果是一
次性的交易,双方可能更倾向于使用销售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销合同还是销售合同,合同的内容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法律效力。
论经销协议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买受人支付对价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5)
至于买卖合同的性质,台湾学者认为是债权性和有偿性。“买卖契约的债权性,乃指买卖契约之订立,仅是出卖人负担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之义务,并不是买受人因契约之作为,立即取得该所有权。”所谓有偿性是指取得向对方之给付需付出相应代价。(6)笔者持相同观点。
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与第3人;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但在特殊情况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之。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所从事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
国际经济与贸易习题与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AS贸易术语条件下,_______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在DEQ贸易术语条件下,_______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根据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_______险和_______险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3.在D/P T/R方式下,进口人可凭先行借单提货,如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风险由_______承担。
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作价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_______、_______和_______三种。
5.出口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_______与出口人民币_______的差额。
6.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是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和________ 四个环节;其中_______和_______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7.大陆法系规定,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有权采取的补救方法有_______、_______和_______。
8._______是我国开展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重要原则,也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10分)1.我某出口公司于2001年8年10日用特快专递向德国汉堡某公司发盘,限2001年8月25日复到有效。
8月23日下午3时我公司同时收到德国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传真。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 )。
A.可以撤回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C.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D.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销2.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A.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0日B.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6日C.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31日D.该信用证无效3.独家代理和包销两种贸易方式,( )A.前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买卖关系B.前者是买卖关系,后者是委托代理关系C.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D.都是买卖关系4.期货交易( )A.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B.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交易C.必须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但没有时间规定D.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但交易不限于交易所内5.海运提单之所以能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因为( )A.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B.海运提单可以转让C.海运提单是运输契约的证明D.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为界。
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寄售业务中,代销人只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货物出售前的风险应由寄售人承担B.在寄售业务中,货物售出前,其所有权属寄售人C.在寄售业务中,代销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货物,收取货款D.代理人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出售货物,否则必须事先征得寄售人同意 C2.招标投保业务的特点之一是:A.买主之间的竞争B.卖主之间的竞争C.买主与卖主之间的竞争D.是一种独特的拍卖B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拍卖采用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属于公开竞卖的方式B.荷兰式拍卖是一种常见的拍卖方式,是由拍卖人叫出最低价,然后由买主竞相加价,最后由拍卖人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C.补偿贸易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之一D.补偿贸易的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承担回购产品或劳务的义务 D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通过商品交易所做套期保值,其目的是要通过期货交易转移现货交易的价格风险,并获得这两种交易相配合的最大利润B.套期保值与投机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为了转移价格风险;后者为了争取投机利润C.经营者买进一批实物,为避免因价格下跌遭受损失而在交易所预售同等数量的期货合同,进行保值,称为买期保值D.同一商品的实物价格与期货价格变化的趋势是基本一致的 C5.补偿贸易与易货和反购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A.补偿贸易仅仅适用于机械设备的采购业务中B.补偿贸易是以信贷作为基础的C.补偿贸易以对开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D.开展补偿贸易时要分别签订两个合同B多选题1.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具有以下特点:A.寄售人和代销人是委托代售关系B.先发货,后成交,凭实物进行现货交易C.货物售出前的风险和费用均有寄售人承担D.货物的所有权在货物发运时转给代销人E.寄售相当于一般的代理业务ABC2.在招标投标业务中,正确的是:A.投标人进行的报盘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B.招标属于竞买方式,即一个卖方面对多个买方C.卖方之间的竞争使买方在价格及其他条件上由较多的比较和选择D.密封递价拍卖其实就是一种招标的方式E.开标后,如果投标不理想,可宣布招标失败CE3.商品期货交易的特点是:A.以标准期货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B.特殊的清算制度C.严格的保证金制度D.严格的报管金制度E.普遍的清算制度ABC4.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相同之处在于:A.都属于“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的范畴B.我方都可获取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C.都有利于发挥我劳动力资源方面的优势D.原料和成品的出入境都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E.我方均不需要承担销售风险AC名词解释:1.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一方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不用现汇支付,而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全额或部分偿还价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一、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分销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有两种销售合同和寄售合同。
如果不要求提前付款,结算时只支付已售出产品的货款,未售出的商品可以作为寄售合同退回。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就是收到货要付钱,没有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
二、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般来说,代理合同经营风险较小,责任最终由对方承担。
但在分销合同中,也可能存在代理分销,也可能存在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的分销。
具体来说,代销与经销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经销的双方是一种买卖关系。
2.寄售就是以委托人即厂家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销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经销商的收入是商品交易的差价收入。
4.从法律关系上看,代销行为是委托人的行为,经销商与第三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委托人(供应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由自己承担。
三、签订经销合同要注意什么经营者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一般民事合同。
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签订时要注意所经销产品的特点和合法性,经销的时间约定和价格约定,违约责任要在合同的最后几条确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等相关法律知识。
综上所述,经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要根据情况的不同来判定,一般可以分为买卖合同和代销合同,签订的时候也要注意相应的事项,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烟草公司协议书属于什么合同
标题:烟草公司协议书属于什么合同烟草公司协议书是指烟草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之间,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或完成某一项目,经过双方或多方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和约定。
这种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具体来说,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
一、烟草公司协议书的性质和特点1. 民事合同性质烟草公司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因为它是由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形成的。
合同的双方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且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特定目标性烟草公司协议书通常针对某一具体项目或目标,如烟草生产、销售、采购等。
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
3. 相对稳定性烟草公司协议书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否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 法律约束力烟草公司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签订,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烟草公司协议书的类型1. 烟草生产合同:烟草公司与烟草种植户之间签订的,关于烟草种植、收购、加工等方面的协议。
2. 烟草销售合同:烟草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关于烟草产品销售、配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
3. 烟草采购合同:烟草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关于五金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的协议。
4. 烟草技术合作协议:烟草公司与科研机构、高校等之间签订的,关于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协议。
5. 烟草服务合同:烟草公司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关于咨询服务、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协议。
三、烟草公司协议书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原则:烟草公司协议书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协议]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
[合同协议]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协议的法律性质是销售合同或代理协议在商品社会中,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负责销售。
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只有两种关系:代理和销售。
在代理关系中,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即卖方销售。
在买卖关系中,制造商将产品作为卖方出售给卖方,卖方作为买方支付价格,但卖方并不是为自己的使用而购买产品,而是再次出售以赚取利润。
目前,许多制造商和销售商都签订了一份名为“分销协议”的合同。
无论是代理协议还是销售协议,协议的不同性质直接关系到不同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不同性质的纠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讨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在一个分工合作的现代经济社会里,几乎不可能徒手从事交易活动。
欺骗他人是非常必要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都可以利用代理人为他们做各种法律行为,以满足社会活动的需要。
代理制度的发展与现代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化密切相关。
此外,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代理制度来补充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使他们也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从事社会生活。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代理关系有三方,即代理人、委托人(本人)和第三方;在正常情况下,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但在特殊情况下,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结果由本人承担。
对代理的本质有四种不同的看法,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
第一种观点是我的行为,这是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倡的。
根据这一理论,代理行为被视为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代理人行为理论,认为代理人的意图表达完全由代理人决定,代理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但代理人表示这种行为的结果属于委托人。
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归于委托人是基于代理人意志的自主性,即代理人表达了行为结果归于委托人。
第三种观点是共同行为理论,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志表达不一定是不可分割的,应该共同实施。
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是一种极其常见且至关重要的合同类型。
但您有没有深入思考过,买卖合同究竟属于什么合同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白合同的定义。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买卖合同,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买卖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这意味着在买卖合同中,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种有偿性是买卖合同的显著特征之一。
与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买卖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而买方则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双方的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只有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才能顺利完成。
同时,买卖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还具有不要式合同的特点。
一般来说,法律对于买卖合同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要求,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然,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书面形式往往更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经济生活中,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我们在超市购买食品、日用品,到企业之间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当我们购买一辆汽车时,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就是一份买卖合同。
经销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我们交付车辆,并保证车辆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约定。
而我们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
再比如,一家服装厂从布料供应商那里采购布料用于生产服装,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也是买卖合同。
供应商需要按时、按量、按质提供布料,服装厂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医疗行业经销商模式之反垄断思考及合规建议
医疗行业经销商模式之反垄断思考及合规建议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国市监处[202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自2015年至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在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销售额3%处以7.64亿的罚款。
由于反垄断的罚款金额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计算,如果一旦被执法部门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其处罚往往都是“天价”罚款,因此,垄断的违法成本相当之高。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类似于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经销商模式下构成的上述纵向垄断协议,并不要求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换言之,无论经营者规模大小,只要执法机构发现经营者实施了相关垄断行为即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此外,笔者也注意到,最近拟上市企业在审核上市的反馈问题中也出现了涉及垄断的相关问题,如: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7(关于垄断):“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系国内唯一取得抗蛇毒血清生产注册批件、成熟掌握抗蛇毒血清技术、能够规模化生产抗蛇毒血清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上调主要产品价格。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可能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对产品价格予以调整。
”因此,笔者对医疗行业采用经销商模式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进行思考,并在本文中就生产厂商采用经销商模式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予以提醒,以避免因为经销商不当管理而引起的处罚风险。
一、法律分析(一)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窜货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窜货,又称“窜货”、“跨区域销售”,是指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将产品从一地销售到另一地,导致同一产品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象。
窜货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角度分析窜货的法律后果。
二、窜货的法律性质窜货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窜货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1. 消费者与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 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合同关系;3. 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售后服务关系。
三、窜货的民事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消费者与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违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到窜货产品时,若因窜货导致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①退还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货款;②赔偿消费者因购买窜货产品所遭受的损失;③支付消费者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的违约责任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在窜货过程中,若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①退还或赔偿对方因窜货所遭受的损失;②支付对方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 损害赔偿窜货行为可能给消费者、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窜货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消费者因购买窜货产品所遭受的损失;(2)生产商、经销商或代理商因窜货所遭受的损失;(3)因窜货行为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
3. 侵权责任窜货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等。
因此,窜货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即要求窜货行为人停止窜货行为;(2)赔偿受害人的损失;(3)消除影响,即要求窜货行为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018年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 (1)
2018年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1)距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剩下两个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已经投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说到备考,真题的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竞争法》练习题(1)供大家复习备考。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
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D【考点】本题考查纵向垄断协议问题。
【解析】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题中,某白酒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ABC错误,D项正确。
2.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答案】C【考点】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制造商授权书能否撤回
一、引言制造商授权书是制造商授权给经销商在一定区域内销售其产品的文件,是双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制造商可能会考虑撤回授权。
那么,制造商授权书能否撤回?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制造商授权书撤回的可行性。
二、制造商授权书的法律性质制造商授权书属于合同范畴,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制造商授权书作为一种合同,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制造商和经销商是制造商授权书的合同主体。
2. 合同内容:制造商授权书规定了制造商和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包括销售区域、销售数量、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
3. 合同效力:制造商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三、制造商授权书撤回的条件1.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制造商可以依法解除与经销商的授权合同,并撤回授权。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提高产品价格、虚假宣传等,制造商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撤回授权。
3. 合同约定在制造商授权书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授权期限、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进行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授权撤回的条款,且经销商违反了该条款,制造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撤回授权。
四、制造商授权书撤回的程序1. 发出通知制造商在决定撤回授权前,应当向经销商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撤回授权的决定及原因。
销售返利合同是否有效
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性分析销售返利合同是商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的协议。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返利合同广泛存在,其有效性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一、销售返利合同的定义及性质销售返利合同是甲方(通常是生产厂家)与乙方(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的返利。
这种合同的性质属于商业促销行为,是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签订的。
二、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要件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即甲方必须是生产厂家或有权进行销售返利的组织,乙方必须是经过授权的经销商或代理商。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返利的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
3. 合同形式:销售返利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为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明确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4. 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按照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返利,乙方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销售。
三、销售返利合同的有效性分析1. 合法性:销售返利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有效性:销售返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明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有效性。
3. 履行性:销售返利合同是可执行的,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给予乙方返利,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销售。
四、销售返利合同的风险及防范1. 甲方延迟支付返利:甲方可能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延迟支付返利,乙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甲方可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乙方应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甲方沟通解决。
3. 乙方未达到销售业绩:乙方未达到销售业绩可能导致无法享受返利,乙方应努力提高销售业绩,确保合同的履行。
总之,销售返利合同是有效的,但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注意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性,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经销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经销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引言:经销商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对于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经销商合同具体属于哪种合同类型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本文将深入探讨经销商合同的性质,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经销商合同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经销商合同是指厂商与经销商之间订立的,约定经销商销售厂商产品的合同关系。
2. 特点:(1)双方关系:经销商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涉及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
(2)合作目的:经销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厂商产品的销售与推广,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和销售业绩。
(3)权利义务:经销商合同规定了厂商和经销商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经销商合同的性质与归类1. 合同性质:(1)代理合同性质:经销商合同具有代理合同的性质,经销商在销售厂商产品时代理厂商进行销售和推广,达到代理厂商产品的目的。
(2)销售合同性质:经销商合同也具有销售合同的性质,经销商以购买厂商产品为前提,再通过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行为来实现销售利润。
2. 归类:(1)委托代理合同:由于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代理厂商进行销售和推广,因此可以将经销商合同归类为委托代理合同。
(2)经营权合同:经销商合同涉及到厂商将其产品的销售权或经营权委托给经销商,故也可将其归类为经营权合同。
三、经销商合同的重要性与风险1. 重要性:(1)市场开拓:经销商合同可以帮助厂商拓展市场,将产品推向更广泛的消费者,提高产品销售量和知名度。
(2)销售渠道:经销商合同可以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网络,提高销售效率。
2. 风险:(1)市场竞争:经销商合同存在市场竞争风险,如果经销商未能有效推广和销售产品,可能导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
(2)经销商约束:经销商合同需要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建立较为严格的约束关系,以确保经销商履行合同义务,但这也可能导致经销商感受到过多的压力和限制。
四、经销商合同的申诉与解决方式1. 申诉方式:(1)协商沟通:当经销商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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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协议在商品社会中,生产企业生产出产品,销售商负责销售,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关系无外乎两种:代理和买卖。
在代理关系中,由生产商委托代理商即销售商进行销售;在买卖关系中,生产商作为出卖人将产品卖给销售商,销售商作为买受人支付价款,但销售商买入后不是为了自用而是再卖出赚取利润。
现在很多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了一种合同名为“经销协议”,该协议是代理还是买卖,对此定性不同直接涉及到适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发生纠纷后定性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大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在现代分工的经济社会,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
无论个人或公司企业,均可藉助代理人为其做各种法律行为,以满足社会活动的需要。
代理制度的发达与近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财产归属与管理的分化,具有密切关系。
此外,为补充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亦有设法定代理制度的必要,使其亦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从事社会生活。
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与第 3 人;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但在特殊情况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之。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所从事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
对于代理的本质,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本人行为说,这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主张,根据这种理论,代理行为被看作是被代理本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代理人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代理的意思表示完全由代理人来决定,代理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代理人表达了这一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归属被代理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即代理人表示将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
第三种观点是共同行为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未必不可分割开来,共同地加以实施。
在代理中,本人通过授权行为实施了一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实施了另一部分意思表示。
代理不过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行为而已。
第四种观点是同一要件说,此观点是德国学者穆伦提出的,该学说认为,代理由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共同构成。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以上观点难以用对或错来评价,代理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且该制度与民法体系并没有不协调之处,其关键在于:一个人在他人的授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该他人取得意思表示的归属,这其实就是代理的本质。
( 1)二、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买卖源于互易”。
(2)买卖为关于交易之基本的契约,自古有之。
所谓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权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约定为财产转移者,称为出卖人。
约定支付价金者为买受人。
(3)我国《合同法》第130 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第九章共计 46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将其列在合同分则首位,且条文之多是其他有名合同无法相比的,原因就在于买卖合同是最古老的合同,是其它有名合同的鼻祖。
买卖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以标的物与货币互为对价,买卖的一般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者以钱换物,买卖的标的物的价值必须通过货币来衡量。
( 4)买卖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得其成为最典型的有偿合同,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支付对价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5)至于买卖合同的性质,台湾学者认为是债权性和有偿性。
“买卖契约的债权性,乃指买卖契约之订立,仅是出卖人负担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之义务,并不是买受人因契约之作为,立即取得该所有权。
”所谓有偿性是指取得向对方之给付需付出相应代价。
(6)笔者持相同观点。
三、经销协议法律性质分析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将法人之间或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买卖合同称之为购销合同,如其我国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均把买卖合同称为购销合同。
(7)实践中仍有些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任何人没有异议。
对于近几年出现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签订的经销协议是否是买卖合同则需要进行研究。
(一)经销的词源词义考证所谓经销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汉语词典中经销与经售为同一意义词,经售(经销)是指经手出卖。
经手出卖是指经过亲手(处理)。
( 8)从词义考证可见经销是经过亲手出卖,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经销协议,肯定不是生产商亲手(亲自)出卖产品,而是销售商去出卖产品,即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去销售产品,这种委托授权销售是一种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关系,单从词义上是无法得出结论的。
正如有位美国法官所指出的:“词的灵活性和和多样性在语言的解释中是产生困难的主要因素。
词就是思想交流的管道,但是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词语可拥有唯一固定的意思以至于他们只能表示一种想法。
此外,除了字典里所提到的词语意思的多样性,还有被贸易惯例、地方使用、方言、电报代码等等所赋予的意思。
只有一种意思的词语是很重要的,而另外一种确实没有任何重要性的表达。
上述的各类群体正在持续的扩大我们的语言,事实上,他们在发展也许被叫做他们自己的语言。
”(9)从合同本身名称不能得出结论,需要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考察,然后才能将其类型化。
因为在法律上,合同本身(一定要记住)并非仅仅是一纸文件,而是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 10)(二)、经销协议内容分析从经销协议的内容上看,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在特定区域销售产品,对产品价格、销售区域、销售任务及奖励、生产商承担广告宣传及进超市上架各种费用进行了约定,似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双方又约定由销售商负责结算支付货款,而不是代理中的第三人,货款由销售商支付的约定似乎又符合买卖合同古老的法则:“当事人就价金取得协议时,即使价金尚未支付,亦未给付定金,买卖契约即告成立。
”从表面上看,经销协议具有买卖和代理的特征,经销协议是买卖还是代理,仅凭经销协议内容的表面也是无法得出结论的。
这就需要比较经销协议中双方约定权利与义务符合买卖或代理的性质,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买卖的本质属性是转移所有权,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买受人取得了对物的完全的法律权利,换句话说,是在物上面行使的完全的处分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 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第 6 条对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相同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经销协议是买卖协议,销售商作为买受人取得产品的所有权,其享有收益和处分权能。
销售商以销售产品赚取利润为目的,对产品能卖出最高价才能取得更好的收益(经济效益),但在经销协议中对产品销售价格不是由销售商制定,而是由生产商制定,即使产品畅销能卖出高价,销售商也不能高于或低于定价销售。
销售商如果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其有权对产品进行处分,即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11)销售商对产品销往何处,哪里畅销去哪里销售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但实际上对销售区域是由生产商规定。
如果是产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销售商只须支付价款即可,是否能够销售,销售多少与生产商无关,但在经销协议中生产商规定了销售任务及奖励、处罚。
由此可见经销协议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属性。
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为特约经销商在特定区域销售产品的法律行为是否是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之授予,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 3 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其向代理人为之者,谓之内部授权。
其对为代理行为相对人之第 3 人为之者,谓之外部授权。
(12)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销售产品,似符合内部授权的表象,但在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为是“显名主义”,即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销售商与生产商签订经销协议后,不是以生产商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它销售商(零售商)签订供货协议。
显然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如果是代理也不是直接代理,即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经销协议是否是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是英美法系以代理人是否公开代理人身份为标准对代理的分类,显名代理是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隐名代理是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
销售商在签订经销协议后,与其他销售商(零售商)签订供货协议时,往往出示经销协议,向零售商表明自己的合法授权,但签订的供货协议是以销售商的名义。
零售商表明生产商,也不符合隐名代理的特征。
笔者认为经销协议是间接代理,在大陆法系中,理论上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就是民法中的行纪制度。
(13)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 403条的规定,学者认为这是对间接代理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销售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在生产商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与零售商订立合同,且零售商在订立时知道经销协议,因此经销协议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全部法律特征。
在法律适用上,经销协议的合同性质的认定质关重要。
在合同的研究中最易被遗忘的事实是社会自始至终都是源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对不断产生的合同定性分析研究。
仅有当事人认为他们已订立合同是不够的,在发生纠纷后,法院在弄清一份合同的内容以前是不能对他强制执行的。
法院必须对发生纠纷的合同要进行有效性和合同性质(类型)认定,对合同定性(类型)认定将直接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如上述经销协议定性为买卖合同,则要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定性为间接代理才要适用代理的法律制度,因此可以说,每一起合同纠纷都必须要进行合同性质认定(合同类型化),如果性质认定错误必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规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在适用的时候,它就像一把度量生活事实的尺子。
确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思维过程人们称为涵摄。
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就是检验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并因此产生规范所界定的法律后果。
这样的过程通常由许多很复杂的思维步骤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