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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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遵府办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地下矿山安全工作管理、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国家、省和市关于地下矿山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坚决有效遏制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推动矿山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省安委办关于实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黔安办〔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地下矿山安全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系包保责任分工(一)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分工。

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至县,分工如下:市委副书记、市长黄伟,负责联系包保播州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向承强,负责联系包保桐梓县、新蒲新区;市政府副市长李旭,负责联系包保仁怀市、习水县;市政府副市长明岩,负责联系包保红花岗区、道真自治县;市政府副市长李勰,负责联系包保湄潭县、务川自治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武荣,负责联系包保绥阳县、余庆县;市政府副市长王继松,负责联系包保汇川区、正安县。

(二)县政府领导包保责任。

县政府领导对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开展安全生产包保,明确每个地下矿山包保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二、包保范围全市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所有地下矿山。

三、包保责任各包保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地下矿山包保责任,落实以下包保职责。

(一)督促县(市、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和落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市政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甘肃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全面负责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㈠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㈡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㈢妥善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㈠安排部署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㈡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豫政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五日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有关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副组长:赵瑞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厅、消防总队、国防科工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省烟草局、气象局、黄金管理局、郑州电监办、民航河南监管局、省有色金属地矿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电话:83992332)。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4•【字号】陕安委〔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安委〔2017〕1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相关企业: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6月24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夯实安全生产保障基础,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做到各层级、各岗位全覆盖。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职业病防治责任,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2024年建筑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年建筑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年建筑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进行,特制定《2024年建筑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关系公司和每一位员工生命安全的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各部门、各岗位、全体员工都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责任分工:1. 公司总经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并指导全体项目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和问题等。

2. 项目技术负责人(1)全面负责所在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制度、规程等,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3)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指导和监督项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5)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完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汇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组织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

(4)组织参加项目的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保证员工安全的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能力。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4. 全体员工:(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不得私自改变工作方式或调整设备。

国发23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文件解读

国发23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文件解读

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基本原则:三个坚持重点对象:八大行业精神内涵:八个更加主要特点:五个统一创新措施:十项制度重点强调:十个强化三个坚持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八大对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八个更加1、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2、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3、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4、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5、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6、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7、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8、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五个统一1、继承与创新的统一2、高度重视与严格要求的统一3、治标与治本的统一4、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5、当前与长远的统一十项制度一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1、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2、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3、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4、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1、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2、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1、制定和实施矿山生产技术装备标准2、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

3、道路专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2年内完成4、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5、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6、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四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1、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2、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3、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4、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5、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辽政办明电[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96号)各市、绥中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7月份以来,国内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铁路交通、道路交通、煤矿瓦斯、矿山透水、火灾、建设物坍塌和桥梁垮塌等重特大事故,我省也发生了高速公路大客车追尾等2起较大事故、“7·18”公路隧道坍塌重大涉险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依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5•【字号】盐政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盐政发〔201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和省驻盐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安委办〔2010〕17号【发布日期】2010-08-27【生效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甬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主体责任更加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重点。

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港口、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东府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探索推进安全生产立法(一)探索安全生产立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有效破解当前监管执法难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的地方性法规,重点突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评估、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监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

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配合支持市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市安监局与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配合)(二)及时提请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及时提请国家、省尽快修订;经事故调查发现全市存在相关安全生产隐患的,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行动。

(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东莞海事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牵头负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三)及时做好市一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关于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榕安办〔2016〕99号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

企业必须根据各类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

现制定了《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具体见附件)供企业借鉴参考。

二、建立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套的考核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

(一)落实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设有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二)落实企业各层级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当明确各层级以及生产、技术、设备等各职能部门所管辖区域或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各层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层级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考核,切实督促履职到位。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闽煤安监监察〔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20〕20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现将《福建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11月11日福建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为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煤安监司办〔2020〕26号)及《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安委〔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的奋斗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煤矿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构建以煤矿企业及煤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覆盖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覆盖各部门、各系统、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为载体,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机制建设。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滁政[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十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六)支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九)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文件.docx

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文件.docx

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文件.docx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的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为切实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我公司决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责任体系及职责划分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相关资源的到位和落实;2. 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统筹,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3. 安全责任人:负责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4.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1. 安全生产政策制定:公司领导层要及时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政策,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政策告知全体员工;2. 安全教育培训:公司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安全检查和评估: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安全评估;4. 事故预防和处理: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和防范;出现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处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5. 安全设施和装备维护:各部门负责人要保证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6. 安全记录和报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好安全记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制流程图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的制度安排。

2. 安全生产政策:即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明确的目标、和管理原则,并规定了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若干事项。

此致公司全体员工范本2:简洁、实用风格的各位同事: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绩效,我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云安〔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17〕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必须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类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二)必须做到企业全员全岗位全覆盖。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天政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发〔2010〕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天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监督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行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事故报告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其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制度;(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消防及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护制度;(十三)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十六)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的公告范文精简版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的公告范文精简版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的公告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的公告尊敬的各位员工:经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努力,我们已经制定并正式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背景安全生产是公司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公司对员工负有的最基本的职责。

为了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我们特此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二、目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员工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安全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责任分工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我们将责任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领导层责任公司领导层负有最终责任和决策权,必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资源的分配、目标的设定和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领导层应当充分支持和监督中层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2.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中层管理人员承担着落实和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政策的重要职责,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并确保员工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中层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考核,严肃查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3. 员工责任员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每位员工都应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

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工作设备,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四、责任追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因为安全意识淡漠和责任不落实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和监督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公司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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