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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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解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含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当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合法防卫对象、合理防卫手段和必要防卫限度。

合法防卫对象是指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例如,当某人被盗窃威胁时,采取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而当某人主动攻击他人时,对方采取的防卫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合理防卫手段是指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不能采取明显过度的手段。

例如,当某人受到轻微的侵害时,不能采取过度的暴力手段进行防卫,否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必要防卫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当某人受到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进行还击,但不能采取过度的手段造成对方严重伤害。

二、正当防卫的相关案例1. 某市民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一名持刀抢劫犯威胁。

市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使用自己携带的防身器械将抢劫犯制服,并报警。

经法院审理认定,市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合法防卫对象和合理防卫手段的要求。

2. 某人在家中发现有陌生人闯入,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和财产安全,使用枪支将闯入者击伤。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合法防卫对象和必要防卫限度的要求。

三、紧急避险的含义和适用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非人为因素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合理行为和必要限度。

紧急情况是指遭遇的威胁必须是紧急的、无法预见的,并且存在着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

例如,当地震发生时,人们为了逃生而采取的行动属于紧急避险。

合理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不能采取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进行界定,以期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现实威胁或正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危害较大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其对于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在发现侵害行为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的发生。

防卫行为应当具有紧急性,即在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采取防卫行动。

2. 防卫程度必须适当: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使用必要的力量和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过度反击或使用过激的手段。

3. 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防卫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无法预见的险情或危险威胁时,为了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当紧急危险威胁到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但是其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避险行为必须迫在眉睫:紧急避险要求在面临险情或危险威胁时能够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危险的发生。

延误时间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或威胁,因此行动必须具备紧迫性。

2. 避险程度必须合适: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行动的选择和方式应当符合紧急避险的目的,并且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衡量。

3. 避险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采取行动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好呀,以下是 7 条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例子:
1. 你想想看,要是有人拿刀追着你砍,这时候你顺手拿起旁边的棍子进行反抗,把对方打倒了,这是不是正当防卫呀!就像武松在景阳冈上打老虎一样,那可是为了保命不得不出手啊!
2. 假如说房子着火了,你为了活命不得不打破别人家的窗户跳进去,这就是紧急避险嘛!这不就好比在大海里快要淹死了,看到一块木板肯定会紧紧抱住呀!
3. 有人冲过来要打你,你下意识地推了他一下,让他没打着,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就好像一只狼要扑向你,你肯定会本能地闪躲和抵抗呀!
4. 要是发生地震了,你没办法只能跑进别人家里躲避,这不是紧急避险是啥呀!这和遇到暴风雨赶紧找个地方躲起来不是一样的道理嘛!
5. 有人要强暴你,你奋起反抗把他弄伤了,这绝对是正当防卫呀!这就像是被恶狼咬住了,怎能不拼命挣脱呢!
6. 火灾的时候,为了不被火烧到,你把别人的东西拿来挡一下,这不就是紧急避险吗?就好像在战场上,为了避免炮弹炸到自己,会利用周围的物品来保护自己一样啊!
7. 当一个歹徒拿着凶器要伤害大家,有人勇敢地冲上去和他搏斗,保护了其他人,这肯定是正当防卫咧!这跟超级英雄拯救世界有啥区别呀!
我觉得呀,在面对危险的时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非常必要的手段,它们能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我们要正确认识它们,在需要的时候合理运用。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外补充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涉及到人们在面对危险情况时如何行使自卫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适用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对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其合法性与必要性成为判断的关键要素。

紧急避险行为合法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危险威胁、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行为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紧急避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配送员,某天在工作中突然遭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他使用自己的快递包裹里的水果刀进行反击,并成功将歹徒制服。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超市保安员,她目睹一名顾客窃取商品并试图逃离超市。

为了阻止窃贼逃跑,小红使用腿部绳索绊倒窃贼,导致其受伤。

根据情况,小红虽然符合紧急避险的存在危险威胁和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的条件,但使用腿部绳索绊倒他人的方式并不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因此其行为不被认定为合法。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自卫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其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非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仅限于必要范围、防卫行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正当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正在路上行走,突然有一名陌生人拿刀冲过来欲抢劫其财物。

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小明立即对陌生人进行了推搡,并及时报警,最终成功防止了抢劫。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商店店主,她发现一名顾客偷走了商店里的商品。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例子:1、受害者用现场临时得到的东西将匪徒〔强奸、抢劫、杀人、绑架〕打成重伤、轻伤〔使其无法继续犯罪〕2、受害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卫武器〔如棍子〕将匪徒打成重伤、轻伤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子:1、比方你看张三家发生火灾了,就把张三的邻居李四,挂在外面的棉被拿起来扑火,结果棉被烧毁。

2、张三开车,结果刹车失灵了,为防止撞到路上来往的汽车,就把车一扭,撞在了护栏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是:(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不符 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 郑某有期徒刑六年。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 1.危害来源不同 • 2.损害对象不同 • 3.实施条件不同 • 4.限度标准不同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甲与乙有仇,正在准备凶器,预谋到乙 家去杀乙。有三种情况,判断一下,那种 属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 乙听说之后到甲家杀了甲。

甲杀乙时,搏斗中乙将甲杀死。
甲逃跑时乙从后面追上去将甲杀死。 事后防卫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案例:水泊梁山的军师吴用带着黑旋风李逵到 东京汴梁去玩,在路上看到了一个纨绔子弟, 吴用指着纨绔子弟对李逵说:“那就是欺负 林冲娘子的高衙内,给我打。”于是李逵上 去就打。此时遇见张三,张三要见义勇为为 实施正当防卫,为保护高衙内的生命安全而 以暴抗暴。但是看看黑旋风李逵长得如此之 凶,打不过。往旁一边,看到了一个书生叫 吴用,是个教唆犯,他就打了吴用。张三对 吴用可否实施正当防卫?
• 参考答案: • (1) 小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群众的行为 是合法行为; • (2) 某甲和某乙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行为,某 甲的行为是事后防卫。 • (3) 某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是"假想防 卫"; • (4) 保安员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 • (5) 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况就是故意 杀人罪。为什么出现两种不同处理结果呢?这 就涉及到特殊防卫问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 规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

什么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什么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什么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法律上常见的概念,这两者都是为了保护个人或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定义和应用。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的较量。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指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事实依据和目的需要,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危险必须是现在发生的,而非未来的可能性;2. 危险必须是针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3. 防卫行为必须是对危险的迫切反应,且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必须是根据法律和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足以达到消除危险的目的;4. 防卫行为必须是无过当行为,这意味着防卫行为必须必要、适当、合理,并且不能夸张、过分或过度。

如果一个人的防卫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则该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不受法律的惩处。

但如果防卫行为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可能被视为非法行为,遭到法律追究。

二、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紧急避险是指在遭遇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时,采取的迫不得已的行动,以尽快地从危险中逃脱或减少危害。

紧急避险行为的本质是在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情况下,采取的权衡风险的行动。

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危险是人类控制不了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2. 避险行为必须是无可避免的,包括采取的措施对他人的侵害是最小化的,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3. 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危险而采取的。

与正当防卫不同,紧急避险通常发生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因此该行为会比正当防卫更容易被认可。

但仍然需要注意,在紧急避险时,必须尽可能在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同时采取行动。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应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职业领域中,都需要明确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应用,以便在必要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属于刑法中的正当行为,二者虽然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造成领悟相应的影响,但对社会都不具有危害性,故为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二者的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都是可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不服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二者的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行为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假想防卫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在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假想防卫的概念,必须认清它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而假想防卫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附于正当防卫的存在,那么,假想防卫的概念是什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来自自然灾害,还可以是动物的袭击或人的生理、病理的病患或其他的危险因素;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

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行为对他人相对较小合法权益的损害。

如果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反击的话,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

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可以是采取最顺手的工具和最方便的方法来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采取最合理的、最佳的方式方法来进行防卫;4、主体限度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

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本身负有同危险作斗争的责则,在发生危险是必须采取积极的方式消除危险,如果其采取紧急避险的话,则属于逃避应尽的责任,应当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界定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在特定情况下,当个人面临非法侵害或危险威胁时,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界定和适用,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了制止当前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即个人必须面临违法犯罪行为的攻击或侵害。

其次,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即防卫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构成过度的反击。

最后,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自身或他人避免即将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合理行动。

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是在危险即将发生时采取行动,而非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

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个人可以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危险。

同时,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

然而,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念并不容易。

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常常面临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难题。

因此,法律对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定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具体的要件和条件,以便确保这些防卫行为不会滥用或被滥用。

首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必要的防卫或救护行为。

这意味着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或危险威胁时,应当尽量选择最适当和合理的手段来进行防卫或避险。

不能使用过度的暴力或危险的手段,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当时的防卫或救护行为。

也就是说,个人采取防卫措施或救护行为的时机应当是在违法行为或危险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的时刻。

不能事后追溯或提前预判,否则无法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最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行为。

这意味着个人所采取的防卫或救护行为应当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和判断。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正当防卫的概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曲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1)行为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行为得以正当化的前提条件相同,即都存在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危险、侵害存在。

(3)行为的结果有相同之处,就是都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竞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只要没有过当,都是法定的正当化事由。

(5)即便过当,无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在刑罚的处罚上,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又有不同之处:(1)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种合法权益。

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

(2)前提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3)行为的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

(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而正当防卫所针对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5)行为的方式不同。

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的防卫行为。

(6)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

不同点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

第十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十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二)防卫不适时
“ 防 卫 不 适 时 ” , 是 指 行 为 人 在 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 施的加害行为。
( 1 )“提前防卫”。行为人在不

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对有犯

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无着手实施
不 适
犯罪的人加害的行为。

( 2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
结束后采取的报复加害行为。
(1)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危害结果已经造成,被侵害的权利已经 不能当场回复。
(2) 侵害者在侵害过程中自动中止 了不法侵害,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 结果的发生。
(3) 侵害者已经被制服,失去了继续 侵害的能力,已经实现了防卫的目的。
(4) 侵害人已经逃离了现场,行为 人逃离过程中并没有新的危害行为,被 侵害的权利也不能当场回复。
如何确定防卫的必要限度, 刑法理论上,对“必要限度”的认定 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必 要限度指防卫行为在性质、强度、手 段、后果上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 及防卫利益等大体相当。
(2) 必需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 卫的必要限度指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所必需的行为的限度。必需的行为是指 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如不实 施该行为就无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正 当 防 卫 不 能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 造成重大损害。
三、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
(一)假想防卫 行 为 人 由 于 认 识 上 的 错 误 , 在 事 实 上 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 法侵害的发生,实施所谓正当防卫、造 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 为“假想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第 二 , 特 定 的 防 卫 时 间 。 严 重 的 暴 力 犯罪必须是正在进行,才能允许实行特 殊防卫。

简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

简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

简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一、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三、联系1.目的相同。

“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而不是标准违反,更不是伦理违反与社会相当性的缺乏。

与之相应,一个行为之所以阻却违法性,要么是因为它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至少同等的法益。

”【1】很明显,两者都是为了保护更为优越的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是至少同等的本人、他人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

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即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不能在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并没有到达现实状态(没有出现)或危险状态已经完毕的情况下实施,而只能在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情况下实施。

”【2】3.责任相同。

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4.形式相同。

这里说的形式相同不是两者的实施行为相同,而是侧重于它们的反响状态在形式上相同。

如山中敬一教授所言:“正当防卫是一种突然的还击行为,甚至是一种本能的还击行为。

”【3】一样,紧急避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一种突然的还击行为。

5.标准相同。

不管是,“将事后查明的、行为当时存在的所有事实作为判断资料,以科学的一般人为标准判断有无危险。

”【4】还是,“正当防卫状态,第一要义应是从结果上进展观察得出判断。

”【5】都足以说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标准是事后的、客观的判断。

四、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

就如大谷实教授所说:“由于违法性是就人的行为产生的问题,所以,动物等的法益侵害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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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田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么?为什么?
正当防卫,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 如果我们的防卫、反击明显超过了必要 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自己就成了侵
害者,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一定的法
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满者》一文。文中讲述了 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一个惨剧。催债人用极端手段侮辱被告于欢的母亲。
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王某重伤,但是李某是在面对 将要严重危及自己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暴力侵害情况下,对王某进 行的反击行为,因此是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行为,没 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2016年4月29日0时30分许,沈阳市沈河区乐郊路一家造 型店内,店主李兵(化名)在店内睡觉时发现进入店内实 施盗窃的闻某。闻某向李兵走来,同时进行言语威胁。 李兵为了防卫,用木棒击打闻某头部,闻某硬膜外血肿 开颅术后为重伤二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 为轻微伤。
死者黄某家属认为田华的行为属于“过失杀 人”,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官最终认定,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的抢劫犯 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黄某死亡,不 属于过失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田华对正在进行持
刀抢劫的黄某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当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 他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进行正当的反 抗或反击,如果这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我们是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2007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 果摊前卖水果。王某要买水果,于是过来询问价格,感觉 价格合适并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说 是因为水果不好吃想退掉已买的水果,李某不同意。于是 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随即躲闪没有打到李某。王 某因为水果没有打到李某,更加愤怒,于是上去朝李某的 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长得瘦小,王某长得高大,不敢还 手,还是躲闪。王某于是上去掐住李某的脖子朝其腹部用 脚猛踢。李某想跑,王某拽住他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 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倒地。李某 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构成重伤。
正当防卫的实质:
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的合法防卫权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 从胡同口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 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 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黄某见田 华反抗,扔下刀转身逃走,田华追上黄某,并持木棒对其打击, 直至黄某失去反应,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披露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种观点认为“于欢为了 保证自身和母亲的人身安全及尊严,做出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 判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 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合 理”……
结合本节课所学,小组内交流,谈谈你的观点
法院认为,李兵对正在实施盗窃行为的闻某予以打击, 本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闻某重伤 的结果,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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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时 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到某大街时,迎面开 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 与失控汽车相撞,急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 孙人某行的道行为上是造在成两车撞即伤将一相撞人,的车后毁人果亡。的孙危险某已的直行接威为 胁是到否孙应某及负满刑车事乘客责的任危。急关头,又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
第十课 认识刑法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自主学习
1.正当防卫的含义、实质和满 足的条件 2.紧急避险的含义和满足条件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如果你是法官,你 会认定田华有罪么 ?为什么?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 从胡同口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 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 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 去,黄某应声倒下。此时有路过群众报警,当警察赶来时,黄 某已死亡。
有人人”报 ,警随,即民离警开来。到于进欢不入 和接 母能待 亲室 欲明后 离显说 开“ 但超要 被过账 阻可 止必以 ,, 于要但 欢限是 情不急度能之动下手拿打刀刺 向催债人,4个催债人被造刺成中,重其中大一损人失害血!过多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7年2月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 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张某是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家将 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 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 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 ,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认为消防队 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 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等人当即反 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 就多保一栋。”但张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 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等六户房屋处 ,就被全部扑灭。
来避免这一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在法律所保护的两 个利益必须牺牲其中一个的情况下发生的,两个合法利益 不能两全,孙某用牺牲一个较轻的合法利益的办法,保全 了国家财产和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个较大的合法利益。 这种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对社会是有利的,因而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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