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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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不得已而根据自己的力量加以解决。正因如此,刑法明文规定,即便对他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在各自独立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免责根据、成立要件上都有所不同,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正当防卫是对紧急不法的侵害行为所进行的反击,反击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自身,具有“正对不正”的二面结构;相反地,紧急避险则是对与引起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受害对象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者,具有“正对正”的三面结构。

关键词: 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构成要件 3、异同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家住豫西现年62岁的农民刘山娃(化名),于2003年5月28日从邻村喝酒回家后已是晚上11点钟,当他刚打开院门的大锁进了院子,便听到后院的牛圈中有响动,他想,不好,一定是有窃牛贼在偷他家圈中的2头老黄牛。这时刘山娃一道白光将手电照了过去,此时,这窃牛贼正手拉着一头黄牛准备逃跑,“抓贼,快抓贼啊”。刘山娃便大声喊叫村民,待刘山娃继续喊叫抓贼时,这小偷便从怀里掏出匕首向他刺来,在相互搏斗中,刘山娃夺过匕首刺伤了小偷的右手臂。小偷见打不过刘山娃便夺门而逃,后被赶来的群众抓获扭送到该乡派出所处理。但令刘山娃意想不到的是,事隔2个月后,刘山娃收到了法院送来的民事起诉状。原来,这小偷被刘刺伤后,住院一月有余,花医疗费4000多元。伤愈出院后,这小偷的家属便在县城专门聘请了律师,以刘山娃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刘山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刘山娃认为自己刺伤小偷是属于正当防卫,遂拒绝赔偿。经法院判决后,刘山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盗牛贼因刘山娃正当防卫所受的医疗费用损失应自己负责,该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小偷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以上正当防卫的条件,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侵权行为,即未侵犯小偷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刘某实施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且对方的侵害是违法,正在进行的。同时刘某的防卫反击,只是针对侵害人王某的人身而非第三者。另外,反击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刺伤的仅是王某的右手臂后,制止了王某的盗窃行为,从而排除了小偷王某欲对自己实施的人身伤害。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第二,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它同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比如妇女用剪刀扎死正在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而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即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性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性,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即真正发生了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是主观想象和推测的侵害。不法侵害行为的真实存在是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正当防卫就失去依据。那种本来不存在什么侵害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存在着侵害行为,因而错误地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或“误想防卫”。例如,某人家中连续几夜丢失东西,遂提高警惕。一天晚间他从屋里隔窗户看见有个人进到院子里来,以为又是小偷在偷东西了,立即持铁锹出去将人砍伤,结果来人不是小偷,而是邻居孩子在“捉迷藏”。对这种“假想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问题,应按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看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如果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按过失罪处理;如果当时不可能预见,则属“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防卫的适时性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防卫的适时性问题很重要。不适时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这里所说的“适时”,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进行防卫。如杀人犯正举枪瞄准被害人、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纵火犯正要点火等等,这样一些已经着手进行的侵害行为,但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或者侵害行为的直接威胁已处于十分明显的情况之下,就产生正当防卫问题。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

陈某,男,某单位保卫干部。1994年2月16日晚7时,陈某从单位回家途中,与邻居王某相遇。王急促地说:“大哥,快上我家去看看吧,有几个醉鬼在我家闹,在砸我家电视。”臣某听后即随王来到王家,进屋后,陈某对正在滋事的张某、戴某说:“你们是哪的?到这闹什么?”在外屋的张某上前推了秦某一下,陈某说你要干什么?“这时戴某手持菜刀,向陈某逼来,陈某退至室外,抽出手枪对持刀逼来的张戴二人说:”把刀放下!“张戴二人非但不听,反而大骂:”拿那玩艺唬谁!“同时持刀向陈某扑来。在相距两米远时,陈某向戴某下部打了一枪,戴仍继续举刀扑向陈某,陈又打第二枪,戴某当即倒地身亡;此时张某也拿了一把刀向陈某扑来,陈某令其把刀放下,张不听。双方距两米左右时,陈某向张某下部打了一枪,张某捂腿瞬间又挺身上前,在往前扑时将刀抛出砍陈。张某在抛刀之际,陈某照其下部又打第二枪,张某当即捂肚子倒下,陈某让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现场后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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