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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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增强《若干措施》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若干措施》第一条所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是指:(一)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二)涉及法定处理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若干措施》第二条中的“安全问题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并公布:(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二)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区建设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督办范围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或者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一)红色警示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险情通报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若干措施》立即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3.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定细则:
1、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项目部500元。

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未办理安装告知擅自安装的;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的;未办理拆除告知擅自拆除的,罚款项目部5000元。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不达标,现场作业环境脏、乱、差的,根据公司文明施工规定,每处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隐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每处罚款200元。

6、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不到位,无整改措施的罚款500元。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及时递交回执或未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的每次罚款100元。

8、项目部无视公司检查,无故妨碍、阻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工
作的罚款项目部1000元。

9、对以上罚款项目部不配合执行或罚款后仍不整改的,公司将停止其项目施工并执行双倍罚款。

10、本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对其下属项目部的罚款,如上级行政部门对项目部进行罚款,公司将对其追加罚款。

一切罚款金额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11、对项目部的罚款公司将进行备案,在工程款拨付中扣除。

项目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范文

项目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范文

项目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范文一、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1. 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b.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c. 极其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吊销执照,并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不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求履行职责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项目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项目主要负责人多次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项目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刑事责任。

4. 不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培训和教育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 未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 错误使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模版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模版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模版一、目的与依据1. 目的本《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对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依据本《细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外来人员等。

2. 违纪行为《细则》中所指的违纪行为指的是违反本企业内规定的安全生产纪律,包括但不限于:(1)无证操作;(2)擅自将停产设备开启;(3)私自更改设备工作参数;(4)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5)超时工作;(6)违规使用设备;(7)违反操作规程;(8)未按要求进行检修保养;(9)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10)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等。

三、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细则》所制定的处罚原则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人员违反纪律都应当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不得偏私舞弊。

2. 教育与惩戒并举对于第一次违反纪律的人员,除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其树立安全意识。

对于多次违纪或严重违纪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量刑适当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罚应当适度,不得过轻或过重,要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合理量刑。

四、处罚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任何员工一旦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调查核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违纪报告后,应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对违纪行为进行核实调查。

调查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客观、全面,确保事实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3. 处罚决定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处罚决定。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理工作,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商违章施工是指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合同、施工计划等具体约定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原则是依法、公正、严肃。

第四条违章施工的处罚分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

第五条承包商发现本单位违章施工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

第六条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理工作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协助工作。

第七条相关责任人对于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违章施工的分类和处罚第八条承包商违章施工可以分为一般违章和重大违章两类。

一、一般违章是指违反施工合同、施工计划、安全生产规定等具体约定的一般过错行为。

二、重大违章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过错行为。

第九条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轻微违章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二、书面警告:对于累计轻微违章或者一次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三、罚款:对于多次或者恶意违章行为,可以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对于重大违章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工:对于危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违章,可以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二、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可以解除合同,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三、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机工程安全的重大违章,可以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吊销承包资质:对于严重违章行为或者多次重大违章的承包商,可以吊销其承包资质,并纳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违章行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根据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定于2024年开始施行,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也要对遵法行为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施工及安全管理处罚应当注重针对性、刚性和公平公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力度。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利用安全管理培训、会议等方式进行工人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手续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二)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未按时申报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二)违反施工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以较重罚款:(一)组织人员冒名顶替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施工资料和技术资料的;(三)伪造、篡改工程验收报告和相关技术文件的。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第一条: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的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3.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违规行为与处罚1. 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对于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情节严重的,暂停施工,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4.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5.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3. 对于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文一、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处罚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的范文,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处罚制度是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结合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处罚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全体员工、承包商、外来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处罚制度实行逐级递进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的次序,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开除等形式进行处罚。

第四条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委员会的讨论和审批,并且事先通知被处罚人,听取其申辩意见。

第五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并在汇报评议、考核等环节中予以记录和反馈。

第二章处罚的具体内容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的;(三)私自改动、拆解安全设备或相关设施的;(四)冒用他人证件、工作牌等违规行为的;(五)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操控危险设备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轻微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较严重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同时要求其进行再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严重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进行停职检查,同时要求其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恶劣行为,可以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停职检查,同时要求其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大行为,可以给予停职处分,并进行专项调查,同时要求其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危害后果的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一、处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1. 依据:(1) 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2)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3) 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约定;(4) 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 罚款:(1) 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2) 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予以罚款;(3) 违反施工安全规范,造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2. 停工整顿:(1)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整改合格为止;(2) 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取得合法手续为止。

3. 暂扣资质:(1) 多次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暂扣相关资质,并参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2)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多次被查处的单位,暂扣资质,并要求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恢复资质。

4. 其他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出其他处罚决定,包括扣分、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三、处罚程序1. 发现问题:(1) 巡查检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举报投诉:接受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对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2. 提出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

3. 进行调查:组织对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和责任主体。

4. 做出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5. 督促整改:对处罚决定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根据工程施工相关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细则。

一、关于优质工程违约实施细则本工程要求项目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合格率达到100%,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均在90分以上。

若施工队某单位工程质量评分低于75分,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同时,项目部将扣除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若施工队工程质量评分低于90分,项目部将扣除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

二、关于施工队合同履约的违约处罚如果项目部认为施工队有下述情况并未得到项目部的批准,则向施工队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措施:(一)若施工队违反本项目部的资金监管制度,出现以下情况:a、倒进行、或采取某种手段有意将同一业务分次支付逃避监管,项目部将给予通报,每次扣1分并处以2000元/次的金额作为违约金;b、若施工队将本项目资金挪用于非本合同工程或末按资金管理要求上交上级管理费和其它费用,项目部将冻结本期支付,责令施工队及时将挪用的资金归位,并以5000元/次的金额作为违约金;c、施工队在本项目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而导致阻工、上访,经项目部确认后,项目部将停止对施工队的支付,直到妥善处理为止,同时扣1000元/次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严重者,影响了工期和项目部的正常工作,项目部将终止施工队的一切施工任务。

(三)在签约前,施工队必须保证“承诺书”中承诺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场,不得随意调换,如果施工队擅自调换人员或是由于施工队负责人、施工队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令项目部满意,限期更换合格的人员,处以相应的金额作为施工队违约金。

施工队负责人、施工队技术负责人10万/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按3万元/人.次扣违约金。

(四)施工队在签定“承诺书”的14天内,其施工队负责人、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开展工作,否则将按5千元/人.天扣除违约金。

工程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和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程安全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施工人员等。

三、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一次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一次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或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影响施工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工艺交底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变更施工工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或出具虚假验收材料的,责令重新验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危害施工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程序及监督1.发现违规行为的监督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核实。

2.对于违规行为,应先进行调查核实,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3.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核。

4.对监督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发现存在监管不力等情形,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重新发布。

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3.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应依法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塑造集团公司建设新形象,为企业做实做优奠定坚实基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逐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运营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行为罚则第三条安全质量管理行为处罚(一)人员管理1.监理单位人员管理(1)总监、总监代表、驻地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进场,在本工程担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能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不得自行更换,如不遵守投标承诺擅自更换,则根据监理约定条款或违约金5~50万元不等处罚。

更换人员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总监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处罚违约金1万元;总监代表、驻地高监每次处罚违约金5千元/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人;其他监理工程人员每次处罚违约金1千元/人;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被建设单位点名不到,视作不到岗,为不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个人予以清退处理。

(3)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一经查实,对监理单位处罚违约金10万元,个人则予以清退,并在信用评价中做不良记录。

(4)项目监理人员与施工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一经发现处罚违约金10万元,并更换相关监理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信用评价中做不良记录。

(5)应在关键工序或部位需旁站的,但监理人员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监理,发现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

(6)监理人员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

(7)监理单位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离开现场或未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的,总监理工程师处罚违约金1万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罚违约金5千元/天,其他监理工程人员处罚违约金2千元/天。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版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版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版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的首要任务和基本职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将给企事业单位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模版,以规范和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违章行为的定义和范围违章行为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明知或应知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违章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安全评价和审批,擅自进行高风险作业或项目;2. 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3. 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造成工人受伤或意外伤亡;4. 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对安全生产规范不了解或不熟悉;5. 违反有关消防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6.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导致环境污染;7. 以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得安全生产证书、许可证或执照;8. 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措施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规章,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2. 罚款:对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并通知其立即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3.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证书、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将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证书、许可证或执照,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通知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4. 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故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将依法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通知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工程合同处罚细则最新

工程合同处罚细则最新

工程合同处罚细则最新一、违约定义明确什么行为构成违约至关重要。

违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特定工作;- 未获得必要许可或批准即开始施工;- 使用不符合规范的材料或设备;- 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 其他违反合同明文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原则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其具有威慑力,同时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处罚措施应与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相匹配。

三、处罚措施1. 罚款对于违反工程质量要求或延误工期的情况,可以采取罚款的方式。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并且应在合同中预设一个罚款上限。

2. 违约金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需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根据合同总价的百分比来设定,并应考虑实际损失情况。

3. 修正和补救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可能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修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违约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正或补救,则可进一步采取罚款或违约金等措施。

4. 终止合同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

四、争议解决任何因执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注意事项在制定和执行处罚细则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保持透明性:所有的处罚措施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

- 文档记录:违约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相关通信和会议纪要等都应妥善保存。

- 合法性审查:确保处罚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处罚过重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结语。

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施工、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试行)为更好地执行施工、监理承包合同,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约,达到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的目标,确保顺利完成渔溪至平潭高速公路延伸线项目(以下简称渔平高速延伸线)建设任务,根据渔平高速延伸线招标文件及有关条款,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依据1、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等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定、规范和各种管理性文件。

2、渔平高速延伸线施工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3、渔平高速延伸线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招标文件、监理规范。

4、《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省市高指印发的有关建设管理文件。

二、违约处理程序监理工程师、业主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和巡视、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约事件;业主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违约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施工单位违约处理程序1、现场调查,了解事件情况,施工单位对事件进行确认。

2、采取口头或开具《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违约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承包人限期进行整改。

3、整改后或整改期限到时,事件通知人对违约事件进行复查。

对未整改到位或无故拖延整改的,再次开具《通知单》要求再次进行整改并课以经济处罚。

4、再次复查时,仍无整改或借故不整改、甚至拒绝签收《通知单》的,将予以通报并按最高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凡《通知单》所涉及的施工单位违约现象,均由总监办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开单人进行复查并在相应的整改反馈单上签字确认整改结果。

公司安全生产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生产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防止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xx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的合同约定,结合xx公路(以下简称xx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检查、违约处罚按照本细则和合同文件执行。

第三条施工现场安全违约处理程序。

(一)检查人员对违规现象及时取证、纠正并开具《安全生产违约处罚单》(附表1)。

(二)《安全生产违约处罚单》必须由检查人及被检查单位、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签字认可,一式三联,承包人、总监办、xx公司安全部各执一联。

(三)《安全生产违约处罚单》由xx公司安全部汇总,并提交合同计划部,相关处罚金由xx公司合同计划部从最近一期工程计量支付手续中办理缴纳。

(四)安全生产违约处罚情况直接纳入当季施工安全考核评比或“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考核中。

- 1 -(五)对参建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限期完成整改,未能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理单位按《xx 路项目总监办安全生产违约处罚条款》(附表2)相应细目对总监办进行处罚;施工单位按《xx路项目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违约处罚条款》(附表3)相应细目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六)集团、高投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季度安全检查或半年度、年度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要求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公司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安全生产违约处罚条款相应细目对责任单位课以相应的违约金。

(七)项目公司组织的季度检查考核、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要求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发现严重问题或未能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安全生产违约处罚条款相应细目对责任单位课以相应的违约金。

第四条对《xx路项目安全生产违约处罚单》存在拒签行为的,予以双倍金额课以违约金,项目公司或总监办签发后直接在当月计量款扣除。

工程合同罚则

工程合同罚则

工程合同罚则第一条:工期延误罚则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方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若延误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质量不符罚则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无偿修复或更换。

若连续两次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支付相当于该费用5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三条:安全生产罚则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如因承包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承包方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第四条:环境保护罚则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承包方应负责清理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违约方需在收到违约通知后的15日内支付违约金。

逾期不支付的,应按日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0.05%作为滞纳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以上罚则范本是一份基本的参考模板,实际工程合同中的罚则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详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合同的执行也应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机构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在公司/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本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三、处罚原则1. 严明纪律,依法处罚;2. 法定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法定处罚;3. 处罚具有针对性和惩处性,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4. 处罚公正、公开,程序合法。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一、一般类违规行为1. 违规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经教育纠正无效,第一次处罚: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罚:书面警告;第三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

2. 违规将危险品放置于非指定区域,经教育纠正无效,第一次处罚:口头警告;第二次处罚:书面警告;第三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

3.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经教育纠正无效,第一次处罚:书面警告;第二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第三次处罚:扣除当月奖金并限制晋升1年。

二、严重类违规行为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第一次处罚:扣除当月工资并降职;第二次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违规操作导致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第一次处罚:扣除当月工资并降职;第二次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一次处罚:扣除当月工资并停职检查;第二次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在以上处罚时,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需要赔偿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五、责任追究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工作安全。

六、申诉和复核员工在接受处罚后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核,结果以复核结果为准。

七、保密和公示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接受处罚的员工,公司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在公司内公示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以起到警示作用。

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莆田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违约解决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沈海复线高速公路莆田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控制目旳旳顺利实现,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旳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献精神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本着对国家建设项目高度负责旳精神,按照《合同合同书》商定对本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合同违约人将以此为根据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施工规范、规章、措施等,凡违背规定旳,均要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分为三类:一般违约、重大违约和严重违约。

一般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元以内(含元)旳违约状况,重大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旳违约状况,严重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10000元以上旳违约状况。

违约状况作为平常考核旳根据。

第二章工程安全生产旳违约解决第五条凡本实行细则未提及到施工或监理单位旳其她违约,仍按合同文献违约解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并制定具体旳规章、制度。

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00元旳违约金。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旳,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00元旳违约金。

第八条经检查,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旳,处以责任单位元/次旳违约金;对现场已发现旳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不采用必要旳防护措施旳,则处以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次旳违约金;对恶劣旳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旳,则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次旳违约金。

第九条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安全事故旳,处以责任单位10000元~30000元,直接负责人元~5000元旳违约金;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旳,处以责任单位30000元~80000元,直接负责人10000元~0元,主管领导5000元~10000元违约金,由此所导致旳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当,同步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治、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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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约处理
实施细则
莆田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沈海复线高速公路莆田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本着对国家建设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对本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合同违约人将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施工规范、规章、办法等,凡违反规定的,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分为三类:一般违约、重大违约和严重违约。

一般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元以内(含元)的违约情况,重大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违约情况,严重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10000元以上的违约情况。

违约情况作为日常考评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安全生产的违约处理
第五条凡本实施细则未提及到施工或监理单位的其它违约,仍按合同文件违约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

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00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经检查,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处以责任单位元/次的违约金;对现场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则处以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对恶劣的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进的,则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 0元/次的违约金。

第九条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0元~30000元,直接责任人元~5000元的违约金;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30000元~80000元,直接责任人10000元~0元,主管领导5000元~10000元违约金,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更换该无证人员。

第十一条职工(劳务工)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100~元。

1、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2、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3、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4、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末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末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6、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质量要求者。

7、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8、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9、爆破作业炮工不按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者。

10、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严禁烟火地点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11、未配带安全防护器具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次处以违约金元。

1、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2、未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或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到位的。

3、未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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