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

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0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表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18•【文号】税委会[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2002年6月18日税委会[2002]3号)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外经贸公平发第[2002]2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二氯甲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为:29031200;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荷兰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其他荷兰公司:57%美国公司: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学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1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其他美国公司:58%韩国公司: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其他韩国公司:28%英国公司: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6%其他英国公司:39%德国公司:德国公司:66%二、对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3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产品名称:双酚A;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分子式: C(15下标)H(16下标)O(2下标)化学结构式:(略)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进行期终复审。

那么很多人要问了,怎么征收呢?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怎么征收1、征收的决定。

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

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

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

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

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二、反倾销税率是多少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和进口环节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0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8月1日发布2002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002年版)中列为:2907111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且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一)日本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7%(MITSUI CHEMICALS,INC. JAPAN)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44%(二)韩国1、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10%(KUMHO P&B CHEMICALS,INC. SOUTH KOREA)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10%(三)美国美国公司:29%(四)台湾地区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7%(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TAIWAN)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ERATION TAIWAN)3、其他台湾公司(ALL OTHERS):20%三、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宋飞翔宋庆丽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12期宋飞翔宋庆丽河北经贸大学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聚碳酸酯、阻燃剂。

长期以来,中国国内市场双酚A主要靠进口满足需求,进口量占比一直在50%以上。

2001年,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10.6万吨,其中净进口9.4万吨,进口量占88.7%。

我国双酚A首次大规模出口是在2004年3月,蓝星新材料无锡树脂厂向韩国出口2000吨双酚A,是国内双酚A产业达到国际水平的一个标志,当时国内双酚A生产厂家只有蓝星新材料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产能5.1万吨/年。

随着国内环氧树脂快速发展及聚碳酸酯装置的陆续投产,国内双酚A需求不断增加,进口量不断攀升:2012年,国内双酚A产能62万吨/年,产量34.1万吨,进口53.9万吨;出口334吨;消费量88万吨,进口量占61.3%。

一、国内双酚A企业提起反倾销的过程国内双酚A产业起步较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部分国外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以倾销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使国内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2004年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双酚A产业依法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提供相关证据。

2004年5月12日,商务部决定对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9月28日,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自2005年11月7日起终止反倾销调查。

2006年7月10日,商务部又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文摘》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应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了充分调查,并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了终裁结果。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美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J], 眉子
2.商务部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J], ;
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J],
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J],
5.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J], 周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12.06【实施日期】200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号为“39031900-其他”项下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型聚苯乙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上述三国的被调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聚苯乙烯存在一定程度的倾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聚苯乙烯未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进口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标 签】征收反倾销税,进口水合肼,美国和法国等【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发文日期】2005-06-16【实施时间】2005-06-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6月17日开始,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28251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水合肼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水合肼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1.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国内辛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1月3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7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7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7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7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2.01
【实施日期】2009.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7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3号公告。

2009年3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海关总署同时发布了2009年第12号公告,规定在复审调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根据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

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
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

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5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裁决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公告立案2004年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调查机关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09.18
【实施日期】200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最近,经我国调查机关同意,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修正为
1 / 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8.10
•【文号】税委会[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7]18号2007年8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2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15日起的5年。

二、反倾销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
知》(税委会〔2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中国将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将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将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佚名
【期刊名称】《塑料包装》
【年(卷),期】2009(019)002
【摘要】中国将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目前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总页数】1页(P6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将对原产于美欧日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J],
2.美国继续对从中国等国家进口的蘑菇罐头征收反倾销税 [J], ;
3.中国将对俄、日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J],
4.中国将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J],
5.中国将对美国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3]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5
【实施日期】201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3〕8号2013年3月5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5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1 / 1。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d o i : l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3 - 5 5 5 9 . 2 0 1 3 . 1 2 . 0 1 0
印 回 潮嘞
■ 宋 飞翔 宋庆丽 河北经 贸大 学 双 酚 A是采 用 苯酚 和 丙酮 为 对 原产 于 日本 、 俄 罗斯 、 新加坡 、 韩 台湾地区的进 口双酚 A对 中国大陆 原料 , 在催化 剂作用下反应 生成 的 国和 台湾 地 区 的进 口双 酚 A产 品 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可能再
一பைடு நூலகம்

0 0 7 年 3 月2 1日,我国对原产于 企业赢 得发展机会 。2 国 内双酚 A企 业提起 2 0 0 8 年, 受全 日本 、 韩国、 新加 坡和 台湾 地 区 的 球经济状况影响,全球环氧树脂总
进 口双 酚 A作 出 反倾 销 初 裁 , 2 0 0 7 产量 为 1 8 5万吨 , 相比2 0 0 7年 产量
双 酚 A需求不 断增加 , 进 口量不 断 倾销 调查 申请 ,请 求对 原产 于 日 酸酯产能大幅提高而快速 上升 。反 攀升 : 2 0 1 2 年, 国内双 酚 A产 能 6 2 本、 韩 国、 新加 坡和 台湾 地 区 的进 倾销措施对双酚 A进 口有一定程度
万吨 / 年 ,产量 3 4 . 1 万 吨 ,进 口 口双酚 A进行反倾销调查 。 商务 部 抑制作用,对国内产业也起 到保护
进 口满足 需求 , 进 口量 占 比一直在 决定对从 日本 、 俄罗斯 、 新加坡 、 韩 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 2 0 1 3 年, 商
5 0 % 以上 。 2 0 0 1 年, 国内双酚 A 表 观 国和 台湾 地 区进 口的双 酚 A进行 务部发布公告 , 自2 0 1 3年 8月 3 0 消 费量 1 0 . 6 万 吨, 其 中净进 口 9 . 4 反倾销调查。 2 0 0 5 年 9 月2 8日, 申 日起 , 继续对原产于 日本 、 韩 国、 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09•【文号】税委会[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公平贸易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4月9日税委会[2003]8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商公平发[2003]2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上述四国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4月10日起的5年。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29161200。

包括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c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

二、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一)韩国1.株式会社LG化学(LGChem,LTG.)2%2.其他韩国公司20%(二)马来西亚1.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4%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38%(三)新加坡1.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Acrylic Ester PTE Ltd.)30%2.其他新加坡公司49%(四)印度尼西亚1.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11%2.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24%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8号——苯酚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8号——苯酚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8号——苯酚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立
案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12.05
【实施日期】2005.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88号)
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

该出口应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

该数量按被调查产品的正常商业交易量予以确定。

2005年10月25日,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

申请人主张,其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作为生产商,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对中国大陆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符合新出口商的条件。

请求商务部确定其单独反倾销税率。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新出口商复审的初步证据,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及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4•【文号】税委会[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公平贸易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8月4日税委会[2003]1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5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8月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铜版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上述3个税号项下的非铜版纸不在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之内。

本决定所指的铜版纸是由铜版原纸和涂料构成。

铜版原纸是由漂白化学木浆(不含用机械或化学一机械方法制得的纤维或所含前述纤维不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10%)、造纸填料(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等)、增强剂、助留剂等原料,采用单层或双层抄造工艺加工而成;涂料则主要包括高岭土、碳酸钙、乳胶、涂布淀粉、分散剂、增白剂以及其他助剂。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一)韩国1.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 Paper Co., Ltd.)、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 Ltd.):31%2.韩松制纸株式会社(Hansol Paper Co., Ltd.):16%3.新湖纸制株式会社(Shinho Paper Mfg. Co., Ltd.):9%4.韩国制纸株式会社(HanKuk Paper Mfg, Co., Ltd.):9%5.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4%6.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 Ltd.):4%7.其他韩国公司:51%(二)日本公司1.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9%2.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56%3.其他日本公司:71%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征收反
倾销税
【标 签】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进口双酚A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
【发文日期】2007-08-29
【实施时间】2007-08-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
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68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税则号
列:2907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072300项下“双酚A”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3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072300项下“双酚A盐”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30090。

二、凡申报进口双酚A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双酚A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 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7年8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

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
2.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2.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