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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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标 签】进口丙酮,反倾销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8﹞18号
【发文日期】2008-05-20
【实施时间】2008-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18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英文名称为:Acetone,Dimethylketone或2-Propanone.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Chemicals,Inc.):7.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CHEMICALCORPORATION):12.1%其他日本公
司(AllOthers):51.6%
(二)新加坡公司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PHENOLSSINGAPOREPTE.LTD.):6.7%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Others):51.6%
(三)韩国公司
(株)LG化学(LGChem,Ltd.)5.0%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P&BCHEMICALS,INC.):8.9%
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51.6%
(四)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CHEMICALS&FIBRECORPORATION):6.2%
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ProsperityChemicalCorporation):6.5%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Others):51.6%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