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
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1。
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
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和计量装置后房屋内的所有电气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府城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技术导则包括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后及房屋内的电气设施的建设标准。
第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核定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依据本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的变动,调整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政府住房与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供电部门负责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住户计量装置(电度表)后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按照《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项目建设范围内电缆沟道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
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安装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确保新建小区供电安全,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供电管理部门负责小区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改造和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供电设施的巡查、维修和安全管理,配合供电管理部门做好供电安全工作。
三、供电设施安全管理1. 供电设施建设新建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2. 供电设施维护(1)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供电设施正常运行。
(3)对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供电可靠性。
3. 供电设施保护(1)严禁非法占用、损坏供电设施。
(2)严禁在供电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供电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挖掘等活动,确保供电设施安全。
四、供电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对供电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供电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供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 安全检查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4. 安全宣传加强对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供电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在供电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供电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范本旨在为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一、前言在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的背景下,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一个完善的住宅小区需要健全的配套设施,其中电力设施的建设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可靠性,本文制定了《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二、总则1.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
3.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4.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5.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进行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
三、电力设施规划与布局1.建设单位在规划住宅小区时,应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规划需求,合理布局电力变电站、配电箱、线路等设施。
2.住宅小区电力变电站的规模应根据小区总用电负荷进行确定,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3.住宅小区配电箱的数量、位置和规模应依据住宅区的规模和用电需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供电质量稳定。
4.住宅小区线路的布设应规范合理,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同时,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四、电力设施的设计要求1.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
2.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用电需求,确保供电能力能满足住户的日常用电需求,以及特殊用电需求。
3.住宅小区配电线路的设计应合理规划,确保线路安全可靠,防止过载和短路等故障。
4.住宅小区变电站的设计应满足配电需求,同时考虑变压器的运行安全和变电站的占地面积等因素。
五、电力设施的施工要求1.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的设计要求,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U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口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LI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忖供电设施建设,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H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 8 0-9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LI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 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卅至120於的按6 kW/户配置;121m2至150m‘的按8kW/户配置;1 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配置。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冀北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工程),提高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水平,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供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区配套工程是指从供电电源点到小区计费电能表计之间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由当地供电(电力)公司代建代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供电公司、廊坊供电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及秦皇岛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营销、发策、生技、财务、物资、安监、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实施中的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原则和范围第五条基本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度、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小区配套工程资金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公司组织项目审核批复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配套工程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强化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
4.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1.新建高压供电线路、开闭站、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小区配电室电气部分。
2. 新建小区低压供电线路,电缆分接箱、分线箱、漏电保护器等。
3.新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施。
4.计费用电能表、表箱及远抄装置。
5.方便检修、试验、检测、监测等装备和设施。
6.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营销部是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附件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1.电源要求:一级负荷宜由双电源供电,至少满足两回线路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95的相关要求。
2.10kV供电1)居民住宅区规划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应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可以采用箱变方式。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4)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线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考虑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
8)1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发布文号: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第八条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案制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投运送电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电力设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设计规范》GB5061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电力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电力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设施施工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怒江州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怒电营〔2014〕14号附件3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规范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建成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根据《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单位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
1.3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的批复》(云价价格〔2012〕145号)的相关规定,供电单位在统一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供配电设施和按时供电,并承担今后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二、制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4《供电营业规则》2.5《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7《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8《云南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2.9《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10《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11《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批复》2.1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13《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适用范围3.1凡在怒江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要求按一户一表标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其他性质的住房的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等。
廊坊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廊坊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保障市民居住小区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廊坊供电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二、建设原则1.安全原则:建设和使用的电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安全标准,确保供电安全。
2.可靠原则:电力设施必须具备较高的可靠性,保证供电质量和稳定性。
3.环保原则:建设过程中应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能源。
4.经济原则:在满足供电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设施建设和运维成本。
三、设施建设1.供电变压器:根据住宅小区的总用电负荷和类型,选用合适容量的变压器,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2.配电设备:住宅小区内的配电设备应满足需求,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3.线缆敷设:电力线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避免路径交叉和地下施工破坏。
4.电力监控系统:建立完善的电力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供电质量和设备运行状态。
四、用电安全1.户表安装:住宅小区内的每户必须安装电能表,并由供电公司委托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和计量。
2.用电线路:住宅内用电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3.电器设备:住宅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和维修,避免安全隐患。
五、电力维护1.抢修服务:供电公司要提供24小时的抢修服务,及时解决住宅小区内的电力故障。
2.定期检查: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的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
3.日常维护:提供住宅小区内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服务,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故障处理:对于住宅小区内的电力故障,供电公司要及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居民正常用电。
六、用户权益1.供电质量:供电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2.价格公正:供电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制定电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电价。
3.故障处理:供电公司要及时处理住宅小区内的电力故障,保证用户的正常用电。
4.投诉处理: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建立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供电设施规划设计、行政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督促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住宅项目的基建用电办理绿色通道,简化申办程序和要件,对已完成土地报批征收的住宅项目,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基建用电手续。
第五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设备。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标准第六条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以下住宅项目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项目电力设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基建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基建用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出。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XX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端口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电力计量装置和经营性用电分户计量装置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等管理活动中做好下列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工商部门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督处理;(五)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部门、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XX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标准争议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管理活动中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房建工程用电制度
房建工程用电制度一、用电安全管理房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和居住安全的基本保障措施。
在工程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不得擅自增加负荷,使用不合格电器,未经资质单位验收等行为,以免导致电力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1. 施工现场用电(1)施工现场的电力供应应由专业电力公司负责,合格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确保用电设备的绝对安全。
(2)用电设施应设在安全的区域内,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安装电线和电器设备,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3)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电力供应正常。
2. 住宅用电(1)住宅用电应由合格的电力公司供电,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住宅业主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的安全性。
(2)住宅用电设备应按规定接地、漏电保护等,确保电力使用的安全性,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缆,安装过载的电器设备等不安全行为。
(3)住宅用电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检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或硬接线等危险行为。
二、用电节能管理房建工程用电节能是为了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政策。
采取合理的用电节能措施,不仅可以减少电力资源的消耗,降低使用成本,还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 施工现场用电节能(1)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适的电器设备,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2)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用电方案,减少空调、照明等设备的使用,降低用电负荷。
(3)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器设备,比如LED照明、变频空调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用电成本。
2. 住宅用电节能(1)住宅应合理规划用电方案,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提倡节约用电的生活方式。
(2)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器设备,例如能耗低的电冰箱、洗衣机等,减少电力消耗。
(3)推广智能家居系统,通过自动控制等技术手段,合理调节家电设备的使用,实现节能用电的目的。
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为规范、统一新建住宅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满足新建住宅项目用电需求,请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时间节点,做好项目部过程管控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请各业主项目部根据项目可研批复情况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后需相关工作。
二、新建住宅配套工程,新建项目(包括施工图设计未批复的在建工程)可研、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等,原则上应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执行。
三、请各项目部组织项目可研工作时同步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在项目可研批复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修编及初审工作,并报请临沧供电局基建部开展审查。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要求,同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
四、设备材料清册齐全完整,图纸清晰,同时提供设备材料招标技术文件,新建住宅配套项目物资采购及管理遵照《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物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各项目部要根据设计单位物资相关技术资料编制情况及时申报项目物资,如所需物资规格型号未在公司物资框招范围,需及时上报局物流服务中心进行采购,业主项目
部在施工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及时组织施工建立物资仓库,同时联系物资厂家安排发货。
五、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由基建部负责完成,业主项目部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开关报审相关工作,并做好施工过程管理。
六、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过程资料管理工作,特别做好竣工资料收集工作,待竣工投产15日内必须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及审核工作。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要点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合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实施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由合肥市规划局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肥地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电力发展及小区用电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小区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含公用开闭所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典型化设计,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型应执行供电企业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在小区内采用全电缆布置。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实施要点:住宅小区配电网住宅小区配电网是从城市20kV或10kV电压等级公共配网或变电站20kV或10kV开关间隔接受电能,并通过住宅小区内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给住宅小区内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络。
本要点所指的住宅小区配电网包括了10kV(20kV)中压和400V低压两部分。
住宅小区配电网主要由相应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等组成。
公用开闭所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相当于变电站中压母线的延伸,可有效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和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的问题,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依据合肥市规划局《10KV公用开闭所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合规〔2009〕113号),达到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5万平方米用地面积或地块沿街面长度达200米的新建住宅小区,需在解决该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前提下,另设置一座公用开闭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为规范、统一新建住宅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满足新建住宅项目用电需求,请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时间节点,做好项目部过程管控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请各业主项目部根据项目可研批复情况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后需相关工作。
二、新建住宅配套工程,新建项目(包括施工图设计未批复的在建工程)可研、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等,原则上应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执行。
三、请各项目部组织项目可研工作时同步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在项目可研批复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修编及初审工作,并报请临沧供电局基建部开展审查。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要求,同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
四、设备材料清册齐全完整,图纸清晰,同时提供设备材料招标技术文件,新建住宅配套项目物资采购及管理遵照《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物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各项目部要根据设计单位物资相关技术资料编制情况及时申报项目物资,如所需物资规格型号未在公司物资框招范围,需及时上报局物流服务中心进行采购,业主项目
部在施工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及时组织施工建立物资仓库,同时联系物资厂家安排发货。
五、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由基建部负责完成,业主项目部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开关报审相关工作,并做好施工过程管理。
六、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过程资料管理工作,特别做好竣工资料收集工作,待竣工投产15日内必须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及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