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表
城市的规划设计的要求规范指标大全
城市的规划设计的要求规范指标大全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雨水口间距和道路坡度的关系(多雨地区)种植树木与建筑.构筑物水平间距单位:m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1993年城市道路分级单位:m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住宅建设日照标准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单位:(万㎡/h ㎡) 注 : 1,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注:1、L --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 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m); S 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S 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单位:(m)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公园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园路宽度 单位:(m) 风景林郁密度公园各类单行绿篱空间尺度单位:(m)公园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单位:(m)注:同上。
公园栽植土层厚度单位:(cm)城市等别注:1、城市人口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防洪标准注:1、标准上下限的选用应考虑受灾后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抢险难易以及投资的可能性等因素;2、海潮系指设计高潮位;3、当城市地势平坦排泄洪水有困难时、山洪和泥石流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6
银行分理处
0.08~0.1
0.04~0.05
-
○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7
储蓄所
0.01~0.015
-
1~1.5
●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8
邮电支局
0.1~0.25
0.06~0.15
-
○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19
邮电所
0.01~0.015
-
1~1.5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商业设施
14
居住区商业设施
-
-
3~5
●
建筑面积250~450㎡/千人,用地面积300~500㎡/千人。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包含综合市场、超市、百货店等内容。
15
居住小区商业设施
-
-
1~1.5
●
建筑面积350~450㎡/千人,用地面积100~500㎡/千人。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集中布局或设置于设置于小区入口或小区中心的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按1~1.5万人设置一个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11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0.04~0.06
0.04~0.06
1~1.5
●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04㎡,居住人口不足1万人应设1处。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体育设施
千人指标——精选推荐
6 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表6.0.3 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 (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 条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计算
最小值
10116.76
11402.26
13983.7056 65 最小值 470.304 679.328 含邮电局、 居民存车处 105 最大值 783.84 1097.376 最大值 25051.53 31113.2224 100 最小值 4703.04 1045.12 15582.74
40080.352 含邮电局、 居民存车处
含居民存 车处
4703.04
最小值 450
313.536 4180.48
522.56 4703.04
含居民存 车处 最大值 1463.168
含居民存 车处 1463.168
含居民存 车处
760
7524.864
7942.912
—
最小值
—
—
—
最大值
—
—
18~30
12~20
最大值
292
328
30~50
—
300~500 300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0~50 20~40 50 — — 100~120 每个变电 室负荷半 可与变电 室合设 按每个中 低调压站 含居民存 车处 最小值 30 400 50
市 政 公 用
最小值 高压水泵房 市 政 公 用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1~2辆/户;地上 0.8~1.2㎡/辆; 地下1.5~1.8㎡/ 辆 — — — — — — 3~5万人 设一处; 可结合市 场或街道 办事处设 置 最小值 服务半径 不宜大于 40~60 30~60 — — 60~100 — 服务半径 不应大于 每1000~ 1500户设
最小值 用地面积(㎡) 限值 设计最小应布置的指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968
表7-1 综合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用地规模(㎡)
教育设施
幼儿园
(★)
生均校舍≥10
6班:2700
9班:4050
12班:5400
18班:8100
独立占地
每千人口中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30人/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为9班、12班、18班。
2、应有严格的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养老院应与医院或有护理许可的机构密切合作。其规模设置要根据社区老人需求和市场策划综合确定。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社区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有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对辖区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进行资格评估。为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如医疗、保健、康复、保险、法律等),设医疗保健系列课程,对家庭照顾者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老人身体常规体检与评估,组建高性价比的社会化家政服务和老人家庭生活照料队伍,为健康老人组织社会文化活动。
社区用房(★)
30~50
应建,300~1000户设一处
物业管理用房(★)
≥150
总建筑面积25万以下的社区,按照总建筑面积3‰配置;总建筑面积25万以上的社区,25万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配置,超过25万部分的按照1‰配置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场(★)
篮(排)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
——
≥150
室外300㎡/千人
设置于建筑底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应保障的公共设施。
宜与绿地结合设置
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必备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菜店、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家庭服务。选择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等。
千人指标
附录A 附图及附表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A.0.36 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6.0.5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2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 第A.0.4条的规定;(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100。
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兼椃旨凶饔/FONT>居住区合计注:①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加工处;居住区供应液化气的,应独立设置液化气供应站。
②独立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88年10月29日沪建规(88)第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
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千人指标表
15 菜市场 商业金融 16 餐饮店 17 银行储蓄 小计 18 邮政支局 19 基层环卫机构 20 小型垃圾转运站 110kV变电站(35kV变 电站)
1000 500 200 21700 500 800 300 3000 (1500) 200 200 500 5500
21 市政公用
22 煤气服务站 23 自来水服务站 24 公交首末站 小计 25 公建预留用地 总计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类 序号 1 小学 教育 小计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医疗卫生 小计 4 文化体育 绿地 社区文化活动站(会 所) 2 幼儿园 项目 配置内容
2000 50 2050 200 25 50
275 15975
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200
200 90 300 390
6 居委会 行政管理 小计 8 早点铺 商业 小计 10 自行车存车处 11 机动车存车场(库) 12 垃圾分类投放点 13 热交换站 9 便利店 7 社区警务室
100 15 115 90 120 210
3000 5000
60
6500
130 3770
3000
5000 ≥10000
100 2900 500 14500 ≥830 120 3480 20 580 50 1450 150 35 1015 35 1015 3 87 73 20 580 160 20 580 24 696 24 696 164 25 725 30 870
500 14500 533 30 870 90 2610 120 40 1160 120 3480 160 15 435 50 1450 65 20 580
127
147
70
20 120 120 ≥90 150 270 60 150 90 180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100。
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兼椃旨凶饔?/FONT>市政公用77自行车库以每辆自行车占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辆自行车计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78垃圾箱每二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处4.0有垃圾站可不设79增压水泵房机房、水池、水塔低水压地区设置,一般500户居民设一座404080配电站10KV可独立或在建筑内设置150350.0用地以独立设置计小计组团级分计居住区合计注:①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加工处;居住区供应液化气的,应独立设置液化气供应站。
②独立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88年10月29日沪建规(88)第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
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
附表A陕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一览表
商业 金融
其他商 业服务
各类商店、餐饮、理发、洗衣、维修及 其他各类服务设施
银行 银行分理处
一般规模
千人指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 (㎡) (㎡) (㎡)
设置要求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
-
30
-
(2)应含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
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
-
按专业规划需求设置。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2)设置规模和位置宜按住区规划自行选择。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宜结合街道办事处设置。
20
20
(2)设置家政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老年大学、中
介、咨询服务、为老助残服务等。
社区 服务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 诊疗护理,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管理等
330~420
在交通匝道开设出入口。 (3)千人 21 座,生均建筑面积≥11 ㎡,生均占地面积≥
22 ㎡ 。
(4)场地与建筑应符合相关规定。
(5)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h。
完全 中学
12-18 周岁青少年学习
(1)服务半径宜为 1500m。
(2)学校出入口宜设于可达性强、对居民日常生活干扰小
进行家政服务或提供信息
居民活 动室
居民议事、日常交流活动
轨道交 通车站
市政 公用 及其
他
公交 车站
公共自 行车服 务点
公共自行车或共享单车的停放
居民非 机动车 停车场 (库)
主要用于居民个人非机动车辆停放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中小学幼儿园: 每4000居民以上的住宅区应配小学及幼儿园,每8000居民应配中学。
每千人口按40名儿童配建幼儿园。
每千人口按80名小学生配建小学。
每千人口按80名中学生配建中学。
幼托:班级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4 ≧1800≧12006 ≧2700≧18009 ≧3700≧250012 ≧4700 ≧3200小学:班级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12 ≧9700≧290018 ≧11800≧430024 ≧13600≧510030 ≧15700 ≧6200中学:班级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18 ≧15500≧630024 ≧18100≧820030 ≧31700≧910036 ≧37000 ≧11700医院:规模等级设置规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医院10万人左右12000~18000 15000~25000门诊所30000~50000人2000~3000 3000~5000卫生站10000~15000人300左右500左右加油站: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 km,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站布局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按照昼夜加油站车次确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 ㎡。
昼夜加油次数用地面积(㎡)≤300 1200500~800 1800800~1000 2500≧1000 3000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
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
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20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人均规划用地(㎡/人)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2 术语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3.0.1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0.8~1.2 0.8~1.3 0.9~1.3 1.0~1.4 1.0~1.5人均规划用地(㎡/人)0.8~1.3 0.8~1.3 0.8~1.2 0.8~1.1 0.8~1.1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1分类序号名称每处最小规模(万㎡/处)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文化娱乐设施1区级图书馆0.6~1.0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区级文化中心0.6~1.0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区级青少年宫0.5~1.0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4区级体育馆0.6~1.0 1~1.2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5区级运动场地- 2.5包含标准足球,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
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
公园与绿地6区级公园- 5 每10km²应规划不少于一处。
医疗卫生7区级妇幼保健所0.3~0.5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8 区级0.12 -卫生监督所9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3~0.6 0.4~0.7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10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0.3~0.5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原则每个行政区一所。
11区级人民医院5.46.9一般不宜少于600床。
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2区级中医院2.43.3一般不宜少于300床。
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养老福利13特殊教育学校0.4 1.0 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4 养老院0.6 0.6达到5万人的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应独立设置。
用地面积应不小于40㎡/床,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床。
15 儿童福-0.8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1所,宜选址在环境较好的利设施地段,临近居住区选址。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4 商业金融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注: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按~的系数进行调整。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段。
6 体育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8 教育科研设计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千人指标表
7 居住区公园
人均≥0.5㎡
小计 8 社区养老院
社区服务
9 老年人活动中心
10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含老人服务中心)
小计 11 街道办事处
行政管理
12
公安派出所(含训练 场地)
13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小计 14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15 菜市场
商业金融
商业金融
16 餐饮店
48 2138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200
100
180
240
≥1000
200
1280 1340
90
120
45
60
300
150
390
420
195
210
100
15
20
115
120
90
120 ≥90
控制性指标㎡/千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33
957
500 14500
533
30
40
15
20
870 1160
17 银行储蓄
小计 18 邮政支局
19 基层环卫机构
20 小型垃圾转运站
市政公用
21
110kV变电站(35kV变 电站)
22 煤气服务站
23 自来水服务站
24 公交首末站
小计 25 公建预留用地
总计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类
序号 1 小学
项目
教育
2 幼儿园
小计
医疗卫生 小计
3 社区卫生服务站
规划可用地面积
规划容积率
中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2社会事务受理、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投诉咨询200025001~3每个区设置一所包括街镇政府机构以及市政、环卫等管理用房。
针对已合并的行政建制镇,可适当增加街镇行政管理中心的配建标准。
3社会事务受理、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投诉咨询5008000.5~1.0每中心村设置一所社区服务中心宜独立占地,与中心村村委机构组合设置,具有家政服务、就业促进、文化管理、网络教育等职能。
供社区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100m2/千人。
4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150030001~3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100m2/千人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长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600m2。
5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投诉咨询≥200——0.3~0.5每100户提供15m2以上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设有行政办公大厅,具有一站式办公职能,其它还有独立办公室、残疾人康复室、老年人活动室、多功能厅、党员活动室等。
6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基层治安等工作≥20——0.3~0.50.3万人/民警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特殊的厂矿居住区和集中农村居民点也需要设立警务室。
6班——15001800≤0.8建筑面积10m²/生9班——202522500.8~1.2建筑面积9m²/生12班——24002700 1.2~1.6建筑面积8m²/生18班——31503600 1.6≤2.4建筑面积7m²/生室外活动场地供幼儿进行室外活动的游戏运动场地——≥60——用地面积1.5m²/生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按1.5m2/生。
绿地面积按2m2/生。
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规划】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
【关键字】规划1 总则,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5,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land use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and sanitary land use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welfare land use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以利提高效率。
4 商业金融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表注:40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面积可按1.2~1.4的系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