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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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目录

1基本介绍

2产假规定

3产假组成

4产假分类

5产假待遇

6产假延长

7新旧比较

8热点解读

9产假维权

10产假福利

11拟调假期

12专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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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介绍

2产假规定

3产假组成

3.1产检假

3.2产假

4产假分类

4.1授乳时间哺乳假

4.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4.3必须享受的假

4.4可以请的假

4.5二胎产假

5产假待遇

6产假延长

7新旧比较

8热点解读

9产假维权

10产假福利

10.1孕期安排

10.2产假时间

10.3流产产假

10.4上班哺乳假

10.5丈夫护理假

10.6晚育者产假

10.7产前检查

10.8生育保险

11拟调假期

11.1征求意见稿

11.2规定草案

12专家评论

1基本介绍

产假chǎnjià【maternity leave】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产假在广义上包括带薪、部分带薪和不带薪的假期,但有的时候“产假”特指带薪产假。

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规都规定了最低的育婴假福利。但各国的规定相差悬殊。例如在瑞典,每生1个孩子夫妻加在一起可享受16个月的带薪产假,而美国的法律只保证3个月的不带薪产假。

2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3产假组成

3.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1]。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3.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2]。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分类

4.1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4.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4.3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4.4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5二胎产假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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