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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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的义务是什么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四项义务为《合同法》规定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最通常、最基本义务,但发包人义务远非如此,应当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书,综合分析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
1、发包人的过错责任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会发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第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2、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284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等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提供、窝工等损失。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