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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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成员国违反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其他成 员的利益丧失或者受到损害(90%);
二是因一成员国实施了某种并不违反协定规 定的义务措施但造成其他成员利益丧失或受 到损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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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之诉&非违约之诉
双方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之诉,被诉方举证; 非违约之诉,申诉方举证。
解决措施不同 违约之诉:要求修改有关措施、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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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缺陷与两点不足
(一)缺陷( GATT第23条) 1、缔约国全体并不是一个组织,只能以召开会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不科学。 2、缔约国全体不可能经常开会,而且会议要求所有缔约 国代表参加,人数众多,也不适合进行司法裁决活动。 (二)不足 1、设立专家组以争端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 2、专家组提交的裁决报告需提交GATT理事会采用一致通 过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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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 (1)磋商是最基本的方法;
磋商无效或不能解决问题时提交给缔约方全 体;只有到“情势已严重到足够理由采取 行动时”,才会批准相应的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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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2)协定管辖的范围:WTO的各项贸易 协定。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B)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
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的谅解》 (C)诸边贸易协定:附件中《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 肉协定》
授权进行报复等; 非违约之诉:磋商,仲裁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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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特点
- 鼓励通过双边磋商解决纠纷 -以保证协议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决策上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允许交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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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设置
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 端
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仅 仅受理对一成员国政府违反WTO协议和规则规定的义 务的申诉案件;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14制
政府行为包括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措施和做法; 在反倾销案等案件中,虽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
企业,但一旦政府机构做出裁决,另一成员政府 即可以通过违反WTO协议为理由发动争端解决程序。
• GATT下争端解决规则主要体现在 • 第22条及第23条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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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2条
GATT第22条规定了协商解决争议的措施 第1款规定:“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 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 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这里的协商是指运用外交手段而不是用司法裁判性 质的程序解决分歧。
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仅仅受理对一成员 国政府违反WTO协议和规则规定的义务的申诉案件;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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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国间争议的解决, 诉讼主体只能是政府,受理的案件必须注意两个条 件:
成员国之间就贸易政策和做法提起的申诉,与此 没有直接关系的申诉不属于WTO的DSB处理;
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政府间的申诉案件, 所以争端解决程序只能由成员国政府以成员国的 身份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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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理由:
• 违法之诉:不履行WTO各协定 项下的义务;采取了违反WTO 规则的措施
• 非违法之诉:一成员方的措施导 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的利益 的丧失或损害,或阻碍WTO目 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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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制缺乏威慑力 GATT没有内容明确和要求具体的监督机 制,只能依赖缔约方的自觉性。实质上解 决机制还是以“实力”非“规则”。
2)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问题的范围有限 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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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规定不科学 正向一致-一国反对,解决程序停顿。 4) 程序性规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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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3条
GATT第23条规定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2款规定:“如果有关缔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不
能达成满意的调整方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 (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 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 向它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的建议,或酌情 对此问题做出裁决。” 虽然创立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但并未具 体规定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
解决机制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 显著特点。 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本身(由全体缔约方
组成)、 -专家小组 -上诉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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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 程序及有关协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
关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 则
• 重点: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争端解决 机制的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 导向、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 难点:申诉的分类、专家组程序、上诉 机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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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GATT下争端解决机制 • WTO下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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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下的争端解决规则
本谅解对诸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由每一协定的参 加方通过列出本谅解对各协定适用条件的决定,包括 已通知DSB的、供包括在附录2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 则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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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案件的性质
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国间争议的解决,诉讼主体只能是 政府,受理的案件必须注意两个条件:
成员国之间就贸易政策和做法提起的申诉,与此没有直接关系的 申诉不属于WTO的DSB处理;
例如“缔约方全体”解决,每年会议时间短 ,待解决问题多。
5)裁决缺乏执行力 没有规定强有力的执行机制,败诉方如果 不履行裁决,只能通过总干事劝说来督促, 缺乏法律上的执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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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与法律文本 94年GATT23条(申述和裁决程序)及乌拉圭回合通过的 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 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由正本27条和4个附件构成。 基本内容: 适用范围、原则、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的监督;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