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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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

诸仲裁应以当事方的相互协议为前提。而且,这种协议应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及时通知到所有成员方。其他成员方不得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方,除非经已达成诉诸仲裁的各当事方同意。仲裁裁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此等裁决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和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以便任何成员可提出相关的问题。

(四)、专家组程序

1.专家组的设立与构成。

时间要求: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6条的规定,如果投诉方请求,专家组最迟应在此等请求被首次列为争端解决机构议程后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如果投诉方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应在该请求后的15日内为设立专家组举行会议,不过这种会议至少应提前10天发出通知。

人数要求:根据谅解书第8条的规定,专家组应由三位专家组成,除非争端各方自专家组设立起的10日同意由五位专家构成。

资格要求:专家组的成员应是完全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

包括曾任过专家组成员或向专家组陈述过案

件的人士;曾担任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某一缔约方代表,曾担任过任何有关协定或其前身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曾在秘书处任过职;曾讲授过国际贸易法和政策或在这方面发表过论著的专家;曾任过一成员方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

独立性的要求: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的独立性、不同的背景和广泛的经验。在一般情况下,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的公民不得作为有关争端的专家组成员。

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当一项争端为一发展中成员方和一发达成员方之间时,经该发展中国家请求,专家组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发展中成员方的专家。

专家名册:第8条还规定,为协助挑选专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备有一份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的名册,以便从中挑选合适的专家。专家名册应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业已确定的候选人。

产生方式:各成员方可以定期建议进入专家名册的人士,前提是:必须提供有关个人士在国际贸易和有关部门或相关协定的事项方面的知识材料。这些被推荐的人士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后即增补进专

家名册。

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秘书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建议专家组的提名,争端当事方除非有充分有力的理由,否则不得反对秘书处的提名,如果专家组设立后的20天内未能就专家人选达成一致,经任何一当事方的请求,总干事与争端解决机构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磋商并与争端当事方协商后,应通过指派其认为最合适的专家来组成专家组。

2.专家小组的职能

专家组的职能:根据谅解书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谅解书和各有关协定的各项职责。为此,专家组对于其受理的事项应作出客观的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协定的适用与遵守,并应进行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依有关协定作出建议或裁定的其他调查。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专家组还应经常与争端各方协商,并给它们提供开展相互满意之解决办法的充分机会。

3.专家组的工作程序

谅解书第12条和附件三为专家组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

其中心思想是:专家组程序既要保证质量的专家报告所需的灵活性,又要避免不适当的延误专家

组的审理过程。

体现:一旦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确定后,各位专家经与争端各当事方协商后,应尽快和尽可能于一周内确定专家组的时间表。争端各方的书面陈词应向秘书处交存。如果争端各方未能发出一种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家组应将其调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报告应说明事实的调查结论、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和专家组作出调查结论与建议的基本理由。如果争端各方之间已就争端事项达成了解决办法,专家组的报告应只对案件作扼说明和报告已达成解决办法。

解决纠纷的时间要求:第12条规定,为使专家组程序效率更高,必须遵守时间规定。专家组程序,一般来说,不应超过6个月(从专家组组成之日到专家组应尽报告发布之日);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情况,专家组应尽力在3个月内向争端当事方作成报告。当专家组认为它不能按上述期限作成报告时,专家组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延期的理由并估计将送交报告的期限。无论如何,此等期限从专家组建立至报告发送到各成员方不得超过9个月。

对发展中成员方的争端的期限的特殊规定: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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