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博物馆等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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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7号)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和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等用于发票印制的专用防伪物品。

第三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全省发票印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措施,同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措施。

第四条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制作,严禁通过其他途径违规取得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发票印制企业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必须填写《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经批准,持《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购买,领购运输时应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和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实行发票防伪专用品专用仓库存放和专人管理制度。

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

第七条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
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陕地税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135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省局对1994年至2008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陕地税发〔2007〕97号已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37件)(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全自救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53号)。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逾期三年以内应收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235号)。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员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047号)。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的市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91号)。

陕西国家税务局公告

陕西国家税务局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发票管理工作思路,推进普通发票管理改革,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31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

要积极推—2—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1号)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代开发票。

但必须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责任等内容。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第三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单位或者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被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可以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为提高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防伪性能,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建筑业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换版。

现将有关换版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版发票启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即将试点建筑业网络在线开票的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雁塔分局、高新分局除外)。

二、新版发票种类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其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分为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与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两种。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安装、装饰和装潢专用发票开具限额为十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和其他工程作业专用发票无开具限额;《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的防伪采用GLD票证信息防伪(专用信息机读识别防伪)技术,主要是以信息编码微缩制版后再通过专用GLD机读识别器进行鉴别发票真伪的防伪措施。

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应统一使用计算机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开具,手写无效。

三、旧版发票清理缴销原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自2009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

购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持未验旧旧版发票及开票相关数据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旧版发票缴销手续。

旧版发票未缴销的不得购领新版发票。

对未按规定办理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缴销及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四)银行开户证明(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冠名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凡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情形。

第四条冠名发票应当通过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冠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的管理,确保所有管理环节在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中运行。

第五条冠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

第六条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提出印制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发票领购簿》复印件;(五)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六)冠名发票票样。

第七条申请冠名发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批办理。

第八条冠名发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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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税务处理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市国税发﹝2002﹞46号
【发文日期】2002-03-07
【实施时间】2002-03-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手工版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在申报纳税时,除提供相应存根联复印件(其余联次复印件无效)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外,还须提供由认证系统出具的相应的认证清单,否则,该复印件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类发票的管理,并根据各自纳税人发票使用量等实际情况,制订简便易行的认证、申报流程,做到既保证每张票都经过认证,又能杜绝重复认证。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加强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在线发票是指纳税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开具的带有数字防伪密文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网络在线发票适用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网络在线发票开具信息与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监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发现的涉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网络在线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照使用计划统一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申领,并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发放给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网络在线发票,填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使用网络在线发票备案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业务规程》。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硬件配制和税收管理情况确认是否使用网络在线发票以及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认定和验证,同时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管理端进行相应设置,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陕财税(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7)19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根据年减免金额权限,分别报县(区)、市、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减免。

二、对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房产税的困难减免。

三、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新设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特色产业小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

四、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五、减免税收的具体操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程序办理。

已缴税款不再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2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8•【字号】陕政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八日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深刻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公安、税务机关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利用虚假发票偷税、骗税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已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由过去的街头兜售为主转向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交易,甚至出现了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从事代开发票的专门团伙,进行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的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直接诱发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商业欺诈、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同时,制售假发票案件往往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其他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社会秩序,严重败坏了社会诚信。

全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做好长期整治的思想准备,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配合,迅速行动,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日趋泛滥的势头。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

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标 签】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换版,公告【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10﹞71号【发文日期】2010-06-17【实施时间】2010-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换版的时间 我省将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使用的换版过渡期;2010年11月1日起全面使用统一式样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票种设计 本次发票换版按照“精简、效能、控税”的原则,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基础,设置和设计票种票样,将原有票种由56种压缩至20种22个版式,取消了手工发票,包括:普通机打发票、税控机打发票、网络在线发票和定额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票样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纳税人可登录浏览或下载,下载后可按照实际票样规格大小和内容进行打印调试。

三、新版发票的具体规格 (一)新版普通机打发票包括两种规格:190mm×;101.6mm(小尺寸)和241×;177.8mm(大尺寸)。

税控机打发票包括平推式和卷式两种规格:241mm×;177.8mm(平推式)和44mm×;127mm(卷式)。

(二)网络在线通用发票统一规格为190mm×;101.6mm。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统一规格为241mm×;177.8mm。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2003年8月24日)为加强地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提高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省、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同意,陕西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西安市地税局从2003年9月1日起在西安市娱乐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中推行使用有奖定额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有奖定额发票使用的范围及时间:凡在西安市范围内从事娱乐业(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夜总会、酒吧、网吧等)、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指沐浴、理发、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打包、咨询等)等行业的纳税人。

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按规定购买、使用新版有奖定额发票。

届时取消上述各行业纳税人原使用的《陕西省西安市饮食业定额发票》、《陕西省西安市娱乐业定额发票》、《陕西省西安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三种定额发票和《陕西省西安市代理业发票》、《陕西省西安市旅馆业发票》、《陕西省西安市旅游业发票》、《陕西省西安市其他服务业统一发票》四种手工填写式的复写发票。

考虑到广告业的特殊性,继续保留原手工填写式的《陕西省西安市广告业发票》。

但广告业纳税人单笔业务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必须使用新版《陕西省西安市定额专用发票》、《陕西省(省级征收)定额专用发票》,10万元以上的方可使用手工填开式的《陕西省西安市广告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1989年5月2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要求,决定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游泳馆(场)、溜冰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和各种游览胜地的各种门票收入及公园内的游艇、划船和儿童游艺场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但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的第一道门的门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电影院、剧院、影剧院及其他单位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和剧院及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举办文艺演出的售票收入,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恢复征税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本通知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结束——。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国税发﹝2008﹞349号【发文日期】2008-12-22【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全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保障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略) 2.异常通知单移交清单(略) 3.异常通知单审核检查结果反馈单(略) 陕西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6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又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管理系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受理企业申请,向企业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进行核对处理的日常管理系统。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10.14
【实施日期】200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
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
(2003年10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有效遏制涉税违法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环境的改善,严肃税收法纪,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公安厅定于2003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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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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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博物馆等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博物馆,发票,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函﹝2003﹞146号
【发文日期】2003-03-25
【实施时间】2003-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日,有个别市地方税务局询问省内博物馆等如何使用发票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我省境内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体育馆(场)和各游览场所对外销售的门票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游客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各种游览场所购买门票后,如要求开具正式发票的,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各种游览场所应当向参观者开具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市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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