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以案说法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发言材料1: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是一起有关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中,甲方向乙方借款后,拖欠还款期限,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本次发言,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阐述甲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甲方和乙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按时偿还借款,这是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先知晓的。
其次,根据案例中的事实,甲方明知还款截止日却未按时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财物利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当事人之间因违约产生的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再次,作为借款人,甲方不仅违约失信,还导致乙方无法按照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
最后,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上。
这是合同双方在草拟合同时商定的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甲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担了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却未能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希望评委们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谢谢大家!发言材料2: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甲方未按时还款,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我看来,除了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情中的具体细节。
在借款合同中,甲方虽然没有按时还款,但甲方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如身体不适或突发事件导致资金问题。
典型合同法案例
典型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1.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9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 日,租金2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朱某不得转租。
2000年4月1日,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未作任何表示。
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10月,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得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孙、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有何不同?(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孙某迁出?(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6)唐某能否请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2.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系某市的企业,甲公司系生产商,乙公司系商业零售商。
20XX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XX年5月25日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儿童玩具,由甲公司将该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储公司。
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
5月24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到丙公司处受领货物,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将货物运输到乙公司所在的商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自行提货。
5月26日,因天降暴雨,丙公司的仓库以及周围房舍均被大雨冲走,甲公司拟交付的儿童玩具也损失殆尽。
乙公司得知情形,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所收取的预付款。
甲公司反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问题:(1)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何地交付货物?为什么?(2)本案中,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4000元;乙向甲预付1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第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1、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作学生服1000套。
双方约定开学前5日钱货两清。
服装厂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甲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服装厂提供服装,待开学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财结清酬金。
服装厂拒绝了学校甲的请求,双方发生纠纷。
请问:法院将如何处理该案?2、著名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甲为乙画肖像,乙应预先支付酬金1万元。
合同生效后,甲患重病卧床不起,极有无法再为乙画像的可能,于此情形,乙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中止履行先行支付酬金的义务。
甲到乙的通知后,即向乙提出,如果自己在15日内病情好转开始作画,乙仍应先行支付酬金。
15日过后,甲仍未好转,不能履行义务。
于是,乙主张解除合同,遭甲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将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4、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第二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2篇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2篇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4、法院应如何判决?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合同法》法律实训目录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内容的确定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实训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 —略谈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二、烟花购销合同纠纷案—浅析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三、李某诉王某归还房屋案—浅析约定解除及买卖不破租赁四、胡君富诉朱雨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五、辛某诉周某承担担保责任案—略谈代物清偿六、货款抵扣违约金纠纷案—谈抵销七、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浅析提存八、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案—略谈免除第七章违约责任法律实训一、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纠纷案—谈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二、化工公司诉运输公司承运合同纠纷案—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三、外贸公司诉饲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预期违约制度四、贸易公司诉纺织厂购销棉布合同纠纷案—浅谈默示违约五、农工商总公司诉经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以及违约金六、皇台酒厂诉房管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论双方违约七、振华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案—完全赔偿和可预见原则八、村民诉石巷供销社石膏买卖合同纠纷案—论减轻损失原则九、董景春诉经销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过失相抵十、齐龙服装厂诉齐齐哈尔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案—浅析损益相抵十一、建筑工程队诉水泥厂买卖合同案—浅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十二、木船加工协议纠纷案—浅析定金的效力十三、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2021年以案说法:商家不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2021年以案说法:商家不如实告知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无论网络销售,还是实体店消费,商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确保商品无瑕疵,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及时交付标的物。
如果商家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案例:2016年8月25日,马某在徐某开设于淘宝-天猫网的“随变数码城”网店购买苹果iPhone XR手机一部,订单信息显示该手机6.1英寸、黑色、官方标配、256GB、中国大陆,订单编号1191254210359943055,手机序列号为F2LYG66HKXKT,马某支付价款3400元。
在涉案手机的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涉案手机为国行正品。
经马某官网查询,并经庭审中拨打苹果客服电话确认,显示涉案手机出厂并不是大陆版本,是其他地区版本,且出厂内存大小为64GB。
现该手机设置-通用页面显示手机内存大小为256GB。
通过阿里旺旺与徐某经营网店的客服沟通,客服提出退货退款,马某不同意,诉至法院,以徐某欺诈为由要求徐某退一赔三。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徐某退还马某购物货款3400元并给予马某购物三倍赔偿10200元,共计13600元。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交易快照显示徐某在商品页面承诺为为国行正品、内存为256GB,马某购买商品后,经官方网站查询,商品并非用于在中国大陆区域销售,且出厂内存64GB。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范和约束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和法律实践中,合同法经典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对一些合同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应用。
案例一: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这个案例发生在19世纪末的英国。
Carlill女士去购买了Carbolic Smoke Ball公司生产的一种治疗流感的烟球,并按照说明书使用了该产品,但仍然感染了流感。
Carbolic Smoke Ball公司的广告声称,如果按照说明书使用该产品,购买者将获得奖励100英镑。
然而,公司拒绝支付奖金,理由是广告是媒体宣传而非法律约束。
法院判决称,该广告向公众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并且支付奖金的条件都已经满足,因此Carlill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履行承诺。
此案在合同法中奠定了以广告为基础的合同的有效性原则。
案例二:Donoghue v. Stevenson这个案例是英国法律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判例。
1932年,Mrs. Donoghue在一家餐馆里喝了一瓶饮料,发现里面有一只已经腐烂的死老鼠。
她因此患上了伤寒病,提起诉讼要求饮料生产商Stevenson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称,虽然Mrs. Donoghue与Stevenson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该产品的缺陷导致了Mrs. Donoghue的伤害。
该案确认了制造商对消费者负有产品责任的原则,这对当前的产品责任法有着重要的影响。
案例三:Wood v. Lucy, Lady Duff-Gordon这个案例发生在20世纪初的美国。
Lady Duff-Gordon是一位著名的时装设计师,她与Wood签订了一份合同,让他独家代理她的设计。
然而,当Wood同时与一家报纸签署了广告合同时,Lady Duff-Gordon声称这违反了他们之间的独家代理关系。
法院判决认为,合同只有给予各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被视为有效。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很多时候,我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会遇到很多抽象的概念,但是通过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以案说法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服务内容和费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甲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方因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其赔偿乙方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规定,以及法院如何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其次,让我们看一下一起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乙方的作品并获利。
乙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知识产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方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法院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刑法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刑事追诉。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甲方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以及法院如何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学习经典案例,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合同法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并保证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合同还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或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值的10%。
然而,到了2021年7月1日,乙公司仍未交付设备。
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告知甲公司,由于生产设备故障,预计无法在原定时间内交付设备。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违约金,但乙公司以设备故障为由拒绝支付。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关系以及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关系。
(一)合同关系1.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关系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例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值的10%,乙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侵权责任关系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合同法经典案例(通用6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法经典案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经典案例篇1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篇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合同法案例及涉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案由:合同纠纷被告某购房者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推迟至2012年2月。
购房者因此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按照原计划入住,给购房者造成了实际损失。
法院认为,购房者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涉及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合同范本
以案说法合同范本以案说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租赁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潜在的纠纷,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简介2020 年 1 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月 2000 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初支付。
合同还约定,李某需缴纳押金 2000 元,租赁期满后,如房屋及附属设施无损坏,押金全额退还。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维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截至 2020 年 5 月,李某已拖欠租金 10000 元。
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于 2020 年 6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一、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栋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楼_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
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
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合同篇(一)
以案说法—合同篇
法理分析:一、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权 利与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 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反 合同约定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对双方的 具体合作条件进行全面、综合的约定。合同中有约定 的,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要求 对方承担合同以外的义务,必须事先得到对方确认。 未得到对方确认的,任何一方的单方行为均没有法律 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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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篇
关于对方要求退还管理费2250元,从事实上来 说我公司收取的是对方应缴的每月承包利润,但从 对方提交的证据(发票)来看,2250元我公司是以 管理费的名义收取得, 除非我公司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或对 方认可该笔费用为其应交纳的承包利润,否则,很 有可能被认定为管理费,作为合同外费用被退还给 对方。
以案说法—合同篇
法理分析:
一、合同要合法有效,必须经合同双方签 字盖章;
二、担保书要合法有效必须担保人在担保 书上签字盖章。
以案说法—合同篇
债务
债权人
保证合同 或担保书 债务
债务人
保证人/担保人
以案说法—合同篇
案情分析: 本案中担保书虽然有担保人签名、并附有担保人 身份证复印件,但因无法确认担保书上的签名是否是 担保人本人所签。又因担保人提出了异议并申请对笔 迹进行鉴定,一旦鉴定担保书非担保人本人签名,担 保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我公司还将额外承担相应的鉴 定费,于是我们只有撤回了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撤 回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后,给我公司后续的执行工作 带来了重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到本案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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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一)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受到后,先手回复了函电,告知其均备有现货,且告知价格。
丙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所生产的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乙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告知丙,它已决定购买乙的,遂不能接收丙的。
丙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生效。
商厦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商厦对丙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是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
丙对商厦的发函属于要约,但没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商厦没有接受钢材的义务。
丙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评析:《合同法》T13,T14的规定。
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承诺。
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统一而成立合同。
套月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为要约邀请(表达想购买的意思+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厂的回函为要约;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发出的第二封函电为承诺。
(二)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2002.6.8某奶制品公司A向某商店B发了一份电报称:“今我处有一宗盒装牛奶,你放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
”A遂于6.13发电:“盒装纯牛奶共1500箱,规格为半斤装,每箱24盒,每盒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运输需要另加运费1000元。
“商店节点后,回电请求改半斤装为一斤装,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即付款。
6.17,A回电称:”我方只有半斤装的牛奶,8月中旬能交货。
如需要,请在6.27前答复,如未答复,是为承诺,我方即按期发货。
“商店收到后,由于不是自己需要的一斤装,故没理睬,而于其他厂家联系购买。
8.15,商店突然收到A的货物,称其未购买A的货物。
而A认为,其已在函电写明“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要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答复表示不要,视为接受要约,合同成立。
上方发生争议,商店拒付货款。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商店受到奶制品公司的要约后未作答复的默示行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以该种方式进行承诺,这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仅是奶制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此行为不构成承诺。
其在要约中生命“如未答复,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
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商店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
奶制品公司在没有得到对方承诺的前提下,擅自向对方交付货物,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评析:合同的定理需要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
已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后,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即只有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T23,具体确定);(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T30);(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T22)。
课件,《合》确立了承诺的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两种。
一般地,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即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用默示方式。
并且,单纯的模式或者不作为不能视为承诺。
(三)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甲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50万元的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排的乙发现后,将其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
甲回去后,发现丢失,变在晚报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付酬金2000元。
”乙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与甲去的联系,将其归还了甲,并向其索要2000元。
但甲称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里有他联系方式,乙应主动寻找失主,乙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
而乙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请求报酬。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包内物品的线索,可找到遗失人。
依据《民法通则》T79(2),乙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
但乙不主动联系,反而等待许诺的酬金,因此,乙不能取得酬金。
二审法院认为:甲称其在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证据。
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因此,在甲乙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故应支持乙的请求。
评析:由于遗失物的归还是法定义务,而悬赏广告则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样就涉及两者的冲突。
在学历上,对于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合同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行为就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第二种是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单独行为,只要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就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诺。
比较两种学说,单独行为说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有利,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理由:1.只要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受约束,若行为人不知广告人发出了广告而做了广告中制定的行为,仍能取得报酬请求权。
2.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后,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3.完成指定行为为事实行为,完成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4.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时,拒绝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弊端。
(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将其经营得较好的饭馆以1.5万元转让。
刘知后,意欲购买,并与李进行了商谈。
与此同时,陈也有一饭馆转让,得知李与刘进行了磋商后,想让刘买自己开的饭馆,便故意以购买李德饭馆为由向李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长时间的谈判。
而陈暗地与刘协商,并签订了饭馆转让协议。
随后,陈找借口不与李签订合同,造成李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以低价卖给别人。
后来,李得知陈德行为,要求陈赔偿损失,陈不同意。
评析: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要件:1.缔约人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协助、告知、保密等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在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箭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T42:三种类型(熟记)。
本案中,陈假借订立合同之名,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恶意与李某进行磋商,致使李与第三人未能订立合同,从而使李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陈德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据《合》T42,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对李所受的期待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五)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张与李为好友。
一日,张拿出一款新的MP3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的。
李听后,被优美的音乐打动。
张便说:“李,你喜欢就便宜点卖给你吧,1000元。
”李听后,很高兴,欣然答应,并说:“钱过阵子再给你吧。
”半月后,李听腻了,于是找张要将MP3还给他,张一听就不高兴了:“我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怎么反悔?”李说:“那是咱们说着玩的,不算数,我只是借来听听。
”为此,两人产生真意,张坚持李付款。
评析:在本案中,张与李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即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只用谈话、电话等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
《合》T10,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一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此案中,张与李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因此,该合同有效成立。
二、合同效率中的法律问题(一)合同能否附有条件?孙一直在城里工作,且有房屋,将城郊的房屋委托给其邻居赵照管并使用。
双方经协商,订立了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价20万元;在2003.6.30前,若孙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孙将房屋卖给赵。
房款在交房时一并交付。
”合同地订立后,孙之子在2003.4.30调回本市。
5月,赵通过熟人知道城郊部的房屋会升值,遂要孙将房子卖给他。
孙不同意。
双方遂起争议,赵将孙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以孙的儿子调不回本市作为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合同。
《合》T45(1)〃〃〃本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由于孙之子调回本市而未成就,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条件的要件:1.条件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2.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客观事实。
3.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事实。
(二)合同能否附有期限?2003.9刘在A超市购买了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
得卡后,发现购物卡反面写着:“本卡请于2003.12月底前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
”2003.10,刘被派外出学习,时间3个月,此间一直未使用此卡。
2004.1,刘回来后去超市购物,付款时,售货员称其购物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
经查,刘卡里还剩750元。
刘便找经理要求退余款。
经理不同意,称:“我们订立的是附期限合同,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物卡消费完毕,是你的责任,与我们无关。
”双方协商未成,刘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款。
不同观点:1:本案的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合》T46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至期限届满时失效。
”刘放任代币卡过期,应当承担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的法律责任,超市无须承担退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