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内容导航】:
1.代理权的滥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释2】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经济法第二章重点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各种考核形式均有涉及。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个人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黑五类)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
与本企业交易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约定→√约定→√
董事、高管章程→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同意→×
【考点十五】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必背法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1】诉讼列置
类型原告被告
监事会代位的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代位的诉讼公司监事
股东代位的诉讼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注意2】针对股东代位的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十六】利润分配。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精讲■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考试形式为客观题,近几年平均分值在4-5分。
本章注重基础理论的考查,近几年的重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和诉讼时效制度。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虽为入门知识,但比较抽象,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通过实例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而非机械的记忆背诵。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难度:中√重要性:高√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区别于事实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区别于好意施惠)。
【注意】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再要求合法性。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是法律行为吗?NO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 )。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如让与物权(转移所有权)、抛弃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
负担行为设定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最常见的负担行为就是合同行为,如买卖行为。
所以选项B 是处分行为;选项AC 是负担行为;选项D 拆除房屋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债务的免除B.无权代理的追认C.委托代理的撤销D.房屋的赠与『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CPA》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173203课程名称:经济法英文名称:Economic Law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学时:48学分: 3适用对象:会计专业、审计专业、ACCA专业、金融专业等考核方式:分散考试先修课程:法律基础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经济法CPA》课程是审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和国际会计师方向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
该课程主要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2.英文简介The curriculum is economic law CPA audit professional direction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for undergraduates. This course mainly teaches basic principle of law, including law basic concept, legal relation and legal adjust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economic law system; Basic civil law system, including the civil juristic act system, agent system, system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Real right law system, including the summary of real right legal system and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Contract law, including the basic theory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of guarantee, contract performance, contract change and transfer, and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everal types of the main famous contract;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system, including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经济法CPA》课程是审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本科生的学科基础课,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答案】D
【解析】(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他方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2)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债务的免除,故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
【答案】B
【解析】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2)选项CD: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且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5.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不得代理。
7.
【答案】ABCD
【解析】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选项D);(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选项A);(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选项B);(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选项C);(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A.权利人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之一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原因之一
C.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D.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月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01讲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本章简介:有效要件一…。
效力瑕疵法律行为K一五一!、代理纠纷解决:--诉讼时效1•本章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
3.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
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
[色讲义编号NODE009844000201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L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
【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f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如攵巾出AE%--β*效力待定行为-{jt是否追MΠq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无效行为一绝对无效眄更、可撤销行为γ⅞否挪制、变更土2.意思表示:(1 )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
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 )生效时间:对话了解主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
「多方?是多方法律行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2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2(总分99,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______。
A.代理合同的订立B.代理税款缴纳 C.代理订立遗嘱 D.代理专利申请2. 下列关于代理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__。
A.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B.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D.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3. 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 2014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
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
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______。
A.2014年9月1日前 B.2015年3月1日前 C.2016年3月1日前 D.2034年3月1日前5. 2011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2012年12月1日前。
但是乙将此事忘记,直到2013年12月1日才想起。
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______。
A.2011年12月1日B.2012年12月1日C.2013年12月1日D.2014年12月1日6. 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4月1日,张某因赵某的不当行为身体受到伤害,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准备向赵某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权利。
2011年9月1日,李某因车祸死亡,直至2011年10月1日王某依法成为张某新的法定代理人。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题]1.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应当根据一定标准给予补偿,该标准是()A.资产的原始价值B.资产的市(江南博哥)场价值C.资产的账面价值D.资产的适当价值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考查考点】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保护[单选题]2.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部门是()。
A.商法B.民法C.社会法D.行政法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该种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
[单选题]3.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在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中,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
A.平均不变成本B.实际成本C.平均可变成本D.可控成本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也称掠夺性定价。
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
【考查考点】第十一章-《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单选题]4.世贸决定独立关税的是()A.台北B.澳门C.香港D.上海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港、澳、台。
港、澳、台地区已作为单独关税区加入世贸组织。
题干考查的知识点是这个,但是题干表述不太正确。
[单选题]5.企业验资后可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A.临时账户B.一般户C.基本户D.专户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详细描述:1.行为能力的欠缺:(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2.代理能力的欠缺(下一节介绍)3.处分能力的欠缺:(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若最终物权行为没有得到追认、没有事后取得处分权、不符合善意取得,那么买受人没有得到所有权。
买受人有两个选择:①基于有效的合同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②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例题:1.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
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B.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C.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正确答案:C解析:(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明肯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是否正常、腿部是否残疾与此无关;(3)如果小明83岁,则要看其精神健康状况,与腿部是否残疾无关。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行使条 件
法定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时间
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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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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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自然无效 自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 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 为进行补正;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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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有效 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 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继承法》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行 为 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 方陷于错误而为违背自己 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总则》第148条) ( 2)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合同 法》52条)
A.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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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
本章学习简介
本章内容是去年教材的第一章分拆出来的,重点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都是历年命题中的老面孔,民事法律行为也经常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考核。
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本章的学习建议是以一些常考知识点的具体运用为主,不要纯粹背诵,要以理解为重,重要语句需要深究。
本章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了解)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3)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整理)经济法
第一章第一节导论【例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AD)。
A.联合国宪章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例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B.部门规章可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就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AD)。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B.二人共进晚餐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例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C.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例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无国籍人B.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C.公立医院D.国家【例题·单选题】(2013年)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
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ABCD)。
A.人的出生B.自然灾害C.时间的经过D.侵权行为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B)。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以及与经济法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国家机关。 企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2.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 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
【分类】
案例分析
(三)法人概述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设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我国法人的分类
(1).营利性法人 (2).非营利性法人 (3). 特别法人
【分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的行使要求 (1)代理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2)代理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不可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 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特殊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 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 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 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CPA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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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2012年)经济法的法律渊
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
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
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就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不得 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此选项B错 误;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 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指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总称,因此选项C错误;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因此选项D错误。
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因此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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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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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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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律的一般理论(★) 【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命题1道,考查内容集 中在法律渊源。 一、法律规范 1.概念: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记 载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上。 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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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
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
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胁迫。
①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
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①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
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所附条件,可以使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①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
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②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使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3年8月8号),也可以使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日期),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须会到来。
二、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①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刑侦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②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①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②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①由于代理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②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连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②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1、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次,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3、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授权方式。
4、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四)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这人。
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五)无权代理的后果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换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序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全。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驶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驶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属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被撤销权的行驶有两个条件: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驶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驶撤销权;撤销权的形式必须是被代理人行驶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驶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驶撤销权。
(六)表见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