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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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考点复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得撤销权消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考点复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复习】代理的基本理论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

【考点复习】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复习】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考点复习】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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