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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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2008〕2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

4、地下交通设施;

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7、地下空间防灾;

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

目录

1.总则 (1)

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

3.地下街 (4)

3.1地下街的定义 (4)

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

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

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

4.地下交通设施 (8)

4.1地下轨道交通 (8)

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

4.3人行地道 (9)

4.4地下停车场(库) (10)

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

5.1适用范围 (12)

5.2一般规定 (12)

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

6.1一般原则 (14)

6.2规划要求 (14)

7.地下空间防灾 (15)

7.1防火 (15)

7.2防水 (15)

7.3防震 (17)

7.4防战争灾害 (17)

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

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

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

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

10.名词解释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2)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地下空间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经一定周期后统一进行版本更新。

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0.1 本导则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城乡规划区内地表以下,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2.0.2 地下空间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保护为先、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优先考虑对浅层地下空间的充分合理利用,在此基础上再向深层地下空间发展。

2.0.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限使用前提下,与城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有序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2结合地下空间的环境特性,坚持平面分区、竖向分层利用的基本原则。

3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并与地面功能以及地下空间建设时序相协调。

4合理利用地形,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避免诱发地质灾害。

5严格保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走廊。

6 符合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保密要求,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2.0.4城市可用地下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与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0.5 规划区内的滩涂区,大型垃圾填埋场、地下文物埋藏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以及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为地下空间禁建区。

2.0.6地下空间的利用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适度发展地下公共服务设施。依据火灾危险性类别,有条件地发展地下工业、仓储设施。

2.0.7 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用于下列用途: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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