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海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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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外派员工手册

亲爱的员工,您好!

恭喜并衷心欢迎您正式加盟广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下称红海),成为红海大家族的一员!

红海是国内大型的人力资源公司,红海主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的租赁派遣及各项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而您作为红海的员工,您或许已经或即将被派往红海的服务客户单位(下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红海相信,您的工作将会得到红海的其他员工及用工单位的尊重,不管您来自何处,红海希望您可以在这里获得满足感、成功感,得到您需要的东西,也希望您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心尽力,不断增强学习,提高技能水平,不断进步,借着红海这一平台,您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得到用工单位的认可。

红海承诺,红海会是您坚强的后盾,无论是您的工作出现障碍,还是生活中有任何的惆怅,您都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找红海倾诉,寻求红海的帮助,红海将尽力为您排忧解难。当然,您也可以随时向红海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红海一定会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您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使您更加了解红海的情况,了解红海的沟通途径,了解红海的管理制度,在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贡献自己的力量,红海特意制定本外派员工手册,望您能认真阅读,并照此手册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祝您在红海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手册的目的是为了让外派员工更好地了解红海情况及其运作和管理,了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外派员工的各项行为规范等,使得外派员工的工作有章可循,在工作岗位上得到良好发挥,并且红海也以此为依据,公平对待每个外派员工。为更有效率地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外派员工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红海与之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外派到与红海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外派员工。

第三条由于外派员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是由用工单位提供的,因此,外派员工必须同时遵守所服务企业即用工单位的各类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等。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一节试用与转正

第四条外派员工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前需将附件一所要求的个人证件资料提交给红海并填写一张《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外派员工对所提供的个人证件资料及所填报的个人资料要保证真实性,如被发现所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除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外,红海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新招聘的员工,红海将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下,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试用期外派员工,按照入职时与红海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享受试用期待遇,若工资福利待遇有别于其他转正后的外派员工或用工单位的员工,属正常情况,外派员工无须提出质疑。

第七条试用期外派员工,请病假或事假超过3天以上的,双方按所休假天数顺延试用期。

第八条试用期外派员工,红海发现若有如下问题,则将按照外派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①违反红海、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②工作未达到用工单位工作标准或不胜任工作要求的;③未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业绩指标的;④被发现或查出其相关资格或个人资料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者外派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⑤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当天,根据用工单位需要进行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试用期外派员工因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红海有权解除合同或协商另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如果员工不同意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的,视作乙方自动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劳务合同且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条新入职的员工,红海将立即与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外派员工未接到红海解除劳动/劳务合同通知的,视作自动转正。

第二节离职管理

第十二条劳动/劳务合同期限内,外派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而且造成用工单位和红海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和红海均有权提出索赔。如未提前30天提出的,则必须获得红海的批准方可离职,如

果外派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或未获红海批准的,应赔偿用工单位和红海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红海或用工单位为提高外派员工的工作能力及水平而为外派员工提供的培训,外派员工合同期未满提前终止合同的,除应提前30天通知,还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给红海或用工单位。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动/劳务合同期满,即告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无论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外派员工均有义务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若用工单位能证明外派员工没有按时移交工作或移交工作存在漏洞的,红海有权拒绝结清其工资及支付相关的补偿,直至工作交接完毕为止。工作交接的内容以及应该交还物品等,具体的标准以用工单位告知为准。

第十五条因红海客户情况变化或外派员工因下列情况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外派员工应服从红海对其新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动(即同意转派遣),否则视为外派员工自行终止劳动/劳务合同处理: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②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劳务合同达成协议的;③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④原用工单位因经济原因,对其单位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将红海派遣的员工退回的。

第十六条红海可以与外派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①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员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③员工参与犯罪组织或集团的;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红海的规章制度的;⑤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红海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经济或信誉损害等;⑥员工无理罢工、旷工(当月连续旷工3天、全月累计旷工5天、半年内累计旷工8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违规被退回红海的;⑦员工不按规定,无故不参加员工会议或不参加学习的,经警告仍不改正的;⑧员工过失或故意泄露红海或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⑨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⑩员工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后,不服从红海对其工作另行作出安排的;⑾被发现或查出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或员工入职时隐瞒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的;或员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红海、用工单位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3)用工单位和红海规章制度中规定可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考勤和休假

第十七条由于外派员工的工作场地在用工单位,因此,外派员工的考勤和休假以用工单位的考勤和休假制度为准;外派员工提出请(休)假的程序依用人单位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外派员工休假的待遇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派员工被退回红海的,在等待安排新工作期间的考勤按照红海的规定执行。即报到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00至5:30。若有变化,将另行公布。

第四章薪酬福利

第十九条红海依法按用工单位所确定的外派员工工资标准及计付方法向外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如红海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原因需要延缓工资支付时,应向外派员工说明,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且得到外派员工的认可,除特殊原因外,延缓支付的日期不能超过7天。

第二十条外派员工被退回待安排工作期间,在遵守红海考勤制度或接受培训等条件下,第一个月按外派员工原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发待遇,第二个月起红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外派员工不同意的,按外派员工不愿意履行劳动/劳务合同提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派员工按规定被处罚的罚款,应当对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可直接从该外派员工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按照法律的规定,外派员工保守红海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外派员工调离、辞职、被辞退、开除等任何因素的离职(或表述为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免除。外派员工应遵守红海及用工单位所制定

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除应对自身因工作需要掌握的企业商业秘

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获取外派员工本人所负责保管或接触

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三条如果外派员工违反本规定及用工单位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或约定,侵犯了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红海或用工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违约金、经济赔偿金等经济责任,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外派员工

承担的侵权责任。红海并有权解除其劳动/劳务合同。

第六章外派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节奖励

第二十四条红海的奖励类别有以下几种:通报表扬、优秀外派员工嘉奖。

第二十五条外派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用工单位及时提出申请,交给客服专员,再由红海客户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告行政部并经总经理签批《员工奖励通告》后生效。外派员工受到各项奖励者,红海通过通告栏,

内部刊物给予发布。

第二十六条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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