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水产养殖地方标准
水产养殖地方标准一、养殖环境水产养殖环境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可持续的原则。
养殖水域应选择在地势平坦、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方。
同时,要远离污染源,避免对养殖环境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二、养殖设施养殖设施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应当具备安全、可靠、高效的特点。
养殖设施应包括养殖池、进排水系统、增氧设备、饲料投喂设施等。
此外,还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沉淀池、过滤器等,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养殖管理养殖管理是水产养殖的关键环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养殖管理应包括养殖计划的制定、养殖品种的选择、饲料的采购与投喂、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产品的收获与运输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记录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情况,以便追溯和管理。
四、养殖品种养殖品种是水产养殖的核心,应当选择适应性强、生长快、品质优良的品种。
同时,要避免近亲繁殖和盲目引进外来品种,以免对本地生态造成影响。
在选择养殖品种时,还应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五、产品品质产品品质是水产养殖的最终目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品质应包括外观、营养成分、卫生指标等方面。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养殖环境和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六、养殖档案养殖档案是水产养殖的重要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情况。
养殖档案应包括养殖计划、饲料的采购与投喂记录、疾病的预防与控制记录、产品的收获与运输记录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追溯和管理养殖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水产标准化基地要求
保
养殖用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提供年度内具有资质检测机构的养殖用水检测报告)
张贴农业部新版《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1、2号》,;禁止使用违禁、假、劣水产养殖用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提供年度内具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水产品检测报告)o
对病死水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查无害化处理记录),有无害化场地。
建有管理生产用房,具有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储存室,且清洁整齐、干燥通风,投入品保管存放规范。
对水质、水产品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不定期监测,记录真实,
配有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管理规
范
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企业(有进货凭证和生产企业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用饲料来源合法合规(查进货发票或凭证,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农药、兽药经营企业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
水产标准化基地要求
类别
基地标准
必备条
件
养殖基地不得位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产养殖禁养区内。
养殖生产主体提供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养殖尾水采取净化治理,尾水排放符合《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3)(提供年度内具有资质检测机构的尾水水质检测报告)C
基础条
件
基地道路平整、干净整洁,养殖区、生产区布局合理,每口池
塘有信息公示牌(面
积、品种、规格、数量)。
有基地整体平面布局展示图张贴,进排水系统分设且正常使用,建有养殖尾水排放净化处理池(或采用水草种植、生态湿地净化或浮床技术栽培水生植物、蔬菜等综合循环净化)。
水产养殖规定
水产养殖规定水产养殖规定为了保护水域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产养殖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规定:一、水产养殖场选址规定1.水产养殖场应选择水质清洁、水体流动、无污染的地段作为选址;2.选址时应尽量避开水域的污染源,如化工厂、污水排放口等;3.养殖场的选址要符合环保、安全的原则,任何建筑物和设施都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二、水产养殖种养规定1.养殖种类的选取应根据当地水域环境和市场需求,合理选择适宜养殖的水生动植物;2.养殖种类要具有健康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种苗;3.养殖场必须按照养殖技术规定合理饲养,养殖密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4.禁止养殖具有传染病及严重害虫的动植物。
三、水质保护规定1.水产养殖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养殖场的废弃物、饲料残渣等进入水体;2.养殖场在流入水域的鱼虾等养殖物种不得携带寄生虫、细菌等对水体和其他养殖物种有害的病原体;3.定期开展水质检测,保持水体清洁。
四、投放规定1.禁止随意投放非本地域、非本水域的水产养殖物种;2.投放的养殖物种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五、养殖环境管理规定1.禁止在水产养殖场周围进行工业、农药等有害物质的过量使用;2.禁止在养殖场周围倾倒垃圾、排污等行为;3.养殖场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维持适宜的养殖水体温度和氧气含量;4.定期对养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六、养殖涉及的土地利用规定1.养殖场的规模和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禁止私自占用、破坏农田、草地、湿地等其他土地资源。
七、养殖废弃物处理规定1.养殖场务必建立、完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按照规定的方法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2.禁止随意倾倒养殖废弃物进入水体,要按照规定进行集中和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水产养殖规定是保护水域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水产养殖从业人员和养殖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同时,养殖场务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合规运营,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水产养殖环境。
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申报条件
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申报条件
一,建设要求。
1,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2,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建设内容。
1,主要包括建设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
2,建设完成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3,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三,项目布局
河北、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各限报1 个。
四,项目申报条件
1,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建设单位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有关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3,建设单位具备水产育种创新科研条件,有较强的人才队伍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与科研单位有紧密合作协议。
4,近五年承担过国家育种科研项目的企业优先。
5,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 年以上)。
五,中央投资规模。
按照项目总投资4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 万元,。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传统的渔业和养殖业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有效推动水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国家逐渐开始建立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为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而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基本条件,才能真正实现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建设目标。
一、水产资源丰富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首先要有充足的水产资源。
水产资源包括淡水、海水以及养殖的鱼类、虾类等水产品。
这些水产资源要具有丰富的种类和数量,能够满足养殖和捕捞的需求,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只有水产资源丰富,才能支撑起养殖示范区的发展,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生态环境优良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还需要有优良的生态环境。
这包括了水质清洁、环境无污染、气候适宜等多个方面。
水质清洁是生态养殖的基础,只有水体清澈透明,没有污染物质的存在,才能保障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和健康。
环境无污染也是保障养殖生态的重要条件,周边没有化工厂、生活污水厂等污染源,才能确保养殖区的生态环境保持良好。
而气候适宜也是养殖的并不可或缺的条件,气候适宜才能保证水产养殖的良好发展。
三、科学技术支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还需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持。
科学技术在养殖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只有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提高养殖的效益,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和健康。
目前,水产业科技含量较高,有机养殖技术、水产疾病控制技术、养殖环境保护技术等都是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需要有专业的科技人员和高新技术的投入,确保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四、政策法规的支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创建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
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水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水产养殖的质量和产量,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计划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水产养殖示范基地。
二、项目目标1、建设一个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水产养殖示范基地,提高养殖效率和水产品质量。
2、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周边养殖户共同发展。
3、增加水产品的供应,丰富市场品种,促进当地渔业经济的发展。
三、项目地点选择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周边环境无污染的区域作为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地址为_____。
四、项目建设内容1、养殖池塘建设建设标准化养殖池塘若干个,根据不同水产品种的养殖需求,合理规划池塘面积和深度。
池塘底部进行防渗处理,确保水质稳定。
安装进排水系统,保证池塘水的循环和更新。
2、养殖设施配备配备增氧设备、投饵设备、水质监测设备等,实现养殖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
建设温室大棚,用于冬季养殖和育苗,提高养殖效益。
3、种苗繁育区建设建设专门的种苗繁育车间,引进优质种苗,进行繁育和培育。
建立种苗质量检测体系,确保种苗的健康和优良品质。
4、饲料加工区建设建设饲料加工厂,根据不同水产品种的营养需求,生产优质饲料。
严格控制饲料原料的质量,确保饲料的安全和营养均衡。
5、水产品加工区建设建设水产品加工厂,配备加工设备和冷藏设施,对养殖的水产品进行初加工和冷藏保鲜。
开发多样化的水产品加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
6、办公区和生活区建设建设办公大楼、员工宿舍、食堂等设施,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养殖品种选择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养殖条件,选择适合的水产品种进行养殖,如鱼、虾、蟹等。
同时,注重品种的多样性,以降低市场风险。
六、养殖技术方案1、水质管理定期检测水质,保持水质的清洁和稳定。
采用生物净化和物理过滤等方法,处理养殖废水,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2、饲料投喂根据水产品的生长阶段和摄食习性,合理制定饲料投喂计划。
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设施建设策略
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设施建设策略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养殖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设施建设策略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定位规划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应根据地理位置、水资源情况、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定位规划,在选址上要尽量选择水质优良、环境适宜的地方。
三、设施建设养殖示范园的设施建设应包括养殖池塘、饲料加工厂、仓库、运输车辆等设施,保证养殖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水质管理水质是养殖水产动植物生长的重要条件,必须定期检测水质,保持水质清洁,预防和控制水产疾病。
五、环保措施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要结合当地环境特点实施环保措施,如建立废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监测等,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技术培训养殖技术更新换代,要及时向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养殖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养殖的效益。
七、市场营销养殖示范园要积极开拓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推广自有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八、资金支持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在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贷款、政府补贴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九、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是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设施建设的关键,要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十、风险防范在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运行。
十一、社会效益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的建设不仅能提高农民收入,还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为乡村振兴做出贡献。
十二、总结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设施建设策略是一个综合性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农民等多方联合共同推进。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管理,才能实现农村水产养殖示范园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分类)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管理部门)农业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技术支撑)农业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等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组织建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示范区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政策扶持)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组织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创建第七条(创建程序)农业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
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赣农字〔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要求,为有效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
引导各地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基础上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带动全省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动渔业健康养殖标准化、服务体系社会化、行业管理制度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
附件1
1-1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
(2019年版,池塘养殖类)
2.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1-2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2019年版,工厂化养殖类)
注:1.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2.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1-3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2019年版,大水面养殖类)
注:1.大水面养殖包括淡水水库、湖泊、网箱,海水底播、筏式、吊笼、网箱等。
2.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3.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1-4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及评分表(2019年版,稻渔综合种养类)
注:1.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验收合格。
2.双面打印后填写,样式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作业指导书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59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
《作业指导书》
4.5.2 验收小组对备案单位进行现场评分。 4.5.3 养殖处将评分结果达到 80 分的单位报厅分管领导。 4.5.4 厅分管领导签发验收意见。 4.5.6 厅养殖处将验收表格报农业部养殖处。 4.6 农业部下文命名 4.6.1 农业部下文命名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4.6.2 示范场悬挂牌匾。 5 支持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2 《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5.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 动的通知》 6 相关记录 6.1 所有申报材料 6.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 6.3 农业部命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文件
260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
《作业指导书》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
基本信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单位法人代表
息 通讯地址
市
县(区)
乡(镇)
村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考核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1.所在县(区)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一)申 领养殖 证
且该申报单位在可养殖的规划范围内。 2.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该申报单位核发 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 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
2010-07-01 实施 颁布
257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
《作业指导书》
1 职位名称 副处长
2 工作内容 对全省区域内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进行审
核及管理。 3 工作流程
创建单位提出申请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养殖处初审
水产养殖有哪些标准
水产养殖有哪些标准水产养殖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八个方面:1.养殖环境标准:要求养殖区域必须远离污染源,水质清洁,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养殖用水标准。
同时,养殖区的水温、流速、水深等环境条件应适合养殖品种的生存和生长。
2.养殖设施标准:要求养殖设施完善、安全、可靠,包括养殖池、进排水系统、增氧设备、投饵机等设施。
此外,还应配备相应的饲料仓库、药品仓库等辅助设施。
3.养殖品种标准:要求养殖品种应适合当地环境条件,同时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
在选择养殖品种时,应充分考虑其生长速度、抗病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
4.养殖饲料标准:要求饲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同时考虑养殖品种的营养需求和生长特点。
在选择饲料时,应充分考虑其营养成分、适口性、安全性等因素。
5.养殖用药标准:要求在养殖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药品,严禁使用禁用药品。
同时,应合理使用药品,避免药物残留和耐药性的产生。
6.养殖过程标准:要求在养殖过程中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记录,包括养殖日志、饲料投喂记录、药品使用记录等。
此外,还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病害防治等工作。
7.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水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方面。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8.养殖环境监测标准:要求在养殖过程中必须对养殖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水温、水质、病原体等指标。
通过对环境的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养殖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可以对环境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保证水产的质量与安全。
水产养殖质量标准
水产养殖质量标准导言水产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养殖方式,对于满足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保障食品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水产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和遵守水产养殖质量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水产养殖质量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促进水产养殖行业的规范发展。
1. 养殖环境标准养殖环境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合理的环境条件既能提高养殖物种的产量与质量,也能减少环境污染。
因此,建立养殖环境标准是水产养殖行业的重要任务。
1.1 水质标准水质是养殖场重要的生态环境因素之一,直接影响养殖物种的健康状况。
应根据不同养殖物种的需求,确定水质的硬度、PH值、氧气含量和温度等标准,以确保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养殖密度标准养殖密度是指单位水域内所养殖物种的数量,影响着养殖物种的生长发育和疾病传播。
应根据养殖物种的生物学特性和水域的容纳能力,制定合理的养殖密度标准,以保证养殖物种的健康生长。
2. 饲料与添加剂标准科学合理的饲料与添加剂使用对水产养殖的发展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制定饲料与添加剂标准有助于规范饲料生产和使用过程,提高水产品质量。
2.1 饲料成分标准饲料成分的合理搭配和品质保证是提高水产养殖物种生长速度和抵抗病害的重要途径。
饲料成分标准应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成分的含量及比例要求。
2.2 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剂的使用对于提高水产养殖物种的生长和健康状况有重要作用。
制定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明确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方法,以及添加剂的安全性要求,有助于规范添加剂的使用过程,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3. 疾病防控标准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疾病是导致养殖物种死亡和生长受限的重要原因。
建立科学系统的疾病防控标准,有助于提高水产养殖物种的健康状况,减少疾病的发生。
3.1 疫苗使用标准疫苗是预防水产养殖物种疾病的重要手段,通过接种疫苗可以提高养殖物种的免疫力。
应根据养殖物种的需求,制定疫苗接种的时间、方法和剂量等标准,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2017年,我部印发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
《试行规范》发布以来,对规范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在全面总结评估《试行规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9月4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目录第一部分实施方案第一章项目概述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主管单位 (1)1.3 项目建设单位 (1)1.4 项目负责人 (1)1.5 项目建设地点 (1)1.6 项目建设的背景和目标 (1)1.7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1.8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4)1.9 项目建设期限 (6)1.10 项目预期效益 (6)第二章项目建设条件和编制依据 (7)2.1 项目建设条件 (7)2.2 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9)2.3 概算编制依据 (10)第三章项目总平面布置 (12)3.2 平面布置分析 (12)3.3 项目总平面布置方案 (13)第四章技术工艺方案 (14)4.1 技术工艺原则 (14)4.2 品种方案 (14)4.3 生产工艺技术方案 (14)第五章工程建设方案 (18)5.1 主要建设内容 (18)5.2 工程设计 (20)5.3 施工方法 (28)5.4 施工管理 (31)第六章节能与环保 (34)6.1 节能 (34)6.2 环保 (35)第七章工程设计概算和资金筹措 (38)7.1 概算编制依据 (38)7.2 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 (38)7.3 投资概算 (39)第八章实施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40)8.1 项目建设期限 (40)8.2 实施进度及资金计划 (40)第九章项目建设管理 (43)9.1 项目建设期管理 (43)9.2 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45)9.3 项目运行管理 (47)第十章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 (49)10.1 招投标依据 (49)10.2 招投标范围 (49)10.3 招标组织形式 (49)10.4 招标方式 (50)第十一章效益分析 (51)11.1 经济效益 (51)11.2 社会效益 (52)11.3 生态效益 (53)附表:附表1:建设内容及资金筹措表(某市农业局统一表格)附件:附件1 关于2010年全市农村家园建设致富门道第二批板块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附件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件4 配套资金承诺函附件5 土地租赁合同附件6 生产许可证附件7 税务登记证附件8 HACCP验证证书附件9 海关登记证书附件1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附件11 BRC认证证书附件12 省级龙头企业证书附件13 市级龙头企业证书附件14 银行信用等级批复第二部分概算书1. 概算书编制说明2. 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表3. 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4. 单位工程直接费表5. 施工机械台时费计算表6. 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汇总表第三部分设计图纸1. 项目区地理位置图2. 项目区现状图3. 项目区规划图4. 单体图第一章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某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1.2 项目主管单位某市农业局1.3 项目建设单位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1.4 项目负责人xx 总经理1.5 项目建设地点某区中汤湖渔场1.6 项目建设的背景和目标1.6.1 项目背景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一、必备资质和规模(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
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200亩以上;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1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至少有一种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十一)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是指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水产品养殖并推广养殖示范,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并保护水环境的一种特殊区域。
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优越的地理环境: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选择的地理位置应具备良好的水质和气候条件,如清澈的水源和充足的阳光资源,以便为养殖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2.丰富的水产资源:示范区选择的水域应具备丰富的水产资源,包括各种优质的鱼类、虾类、蟹类等,以便开展高效的养殖和示范工作。
3.先进的养殖技术: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要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养殖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和人才,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水产品养殖的效益和品质。
4.完善的管理体制:示范区应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包括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水质安全监测和疫病防控等,确保养殖过程的健康和安全。
5.绿色环境:示范区要注重生态文明建设,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保持水体的清洁和水生生物的生态平衡。
6.产业链的完善:示范区应建立起完善的水产品产业链,包括养殖、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协调和有机连接,提高水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7.养殖员的素质提升:示范区要注重培养养殖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提高其行业素质,同时加强对养殖员的执法和管理。
8.科研与创新:示范区应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展研究和创新工作,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技术的进步,提高示范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9.社会支持和参与:示范区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广泛参与,形成共同打造的合力,确保示范区的健康发展。
总之,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需要具备良好的环境、丰富的资源、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体制等条件。
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创新,才能实现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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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非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水产品年产量200吨(西部地区100吨)以上。
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
其他养殖方式面积和产量不限。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购入或销售水产苗种应经产地检疫,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外销售苗种的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前五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
使用配合饲料,减少冰鲜(冻)饵料直接投喂。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