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严格区分违规套取科研经费与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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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论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论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科研经费是支持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骗取或滥用科研经费,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对于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刑事司法认定,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

一、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套取科研经费,就是指利用虚假的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或滥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虚构科研项目:有些人为了骗取科研经费,虚构或夸大科研项目的实际内容、规模和成果等,并编造虚假的材料进行申报。

2.私自挪用经费:一些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拨付给科研项目的经费挪用到其他用途,或者用于私人消费。

3.虚构实验数据:在科研实验中,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好的成果,会通过虚构或篡改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获得科研经费的支持。

4.虚假承包工程:一些人利用虚假承包工程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从而获得不法所得。

二、刑事司法认定的要求套取科研经费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此类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需具备以下要求:1.证据确凿: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并明确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手段等。

2.主观故意明确: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套取科研经费,即在明知科研经费的获得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虚假骗取或其他手段获得科研经费。

3.社会危害性明显: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科研诚信和社会公平,还直接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定,因此为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明显的。

三、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对于套取科研经费的犯罪行为,做了具体规定:1.以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罪:因造假虚构事实,骗取科研经费,涉嫌该罪。

2.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拨付给科研项目的经费挪用到其他用途,涉嫌该罪。

3.伪造、变造、倒卖文物罪:虚构实验数据来获得经费支持,涉嫌该罪。

4.合同诈骗罪:通过虚假承包工程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涉嫌该罪。

四、处罚措施根据《刑法》的规定,套取科研经费行为是犯罪行为,需依法予以惩处。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作为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科研活动的不断深入和高校规模的扩大,科研经费管理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问题成为影响高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和科研成果合理使用的关键因素。

廉政风险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存在,不仅可能导致财务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更可能给高校科研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带来严重损害。

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廉政风险,成为当前高校管理者和科研人员亟需解决的问题。

廉政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也是高校推进科研活动规范化、透明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已经成为当今高校管理领域中的重要课题。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本文的重要部分。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高校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廉政风险是指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可能存在的腐败、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损害了高校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科研经费是高校的重要资源,直接关系到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开展和成果产出。

如果科研经费管理出现廉政风险,将直接影响科研活动的开展,降低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果,甚至会导致科研成果的不真实性,严重损害学术诚信和学术声誉。

其次,廉政风险的存在不仅影响高校内部管理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也容易造成社会舆论的质疑和困扰,影响高校的社会信誉和形象。

高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发挥示范作用,树立廉洁文化,推动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

因此,深入研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探讨如何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强化廉洁教育和培训、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严格惩处违规行为,对于提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净化科研环境,推动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深入纠治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

深入纠治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

深入纠治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它不仅影响了科研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信任基础。

要深入纠治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需要在制度建设、监管机制和个人诚信意识等多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加强。

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核和资金管理。

建立科研项目审批机构和专家组,对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避免虚假项目的立项和资金的浪费。

同时,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和使用,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于科研目的,防止腐败分子操纵科研经费进行个人获利。

其次,在监管机制方面,需要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的公正、透明和权威机构。

科研成果的评价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利益驱动和人情关系对科研评价的影响,促进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举报和惩罚机制,对科研造假和其他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此外,个人诚信意识在深入纠治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研人员应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坚守科研的伦理和道德底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科研腐败行为。

同时,科研机构和导师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培养良好的科研风气和团队合作精神,减少个人名誉和待遇对科研行为的不良影响。

总之,深入纠治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和提高个人诚信意识,才能有效防止科研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科研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提升科研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普遍存在的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不仅损害了科研的规范性和自身的发展,更严重地瓦解了科研活动的社会合法性和广泛认可度。

因此,深入纠治科研管理领域腐败问题必须坚持制度治理和全面整治相结合的原则,以构建规范、透明、公正、有效的科研管理体系为目标。

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完善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执行、验收等环节,并建立监督、评估与问责相结合的科研项目跟踪制度。

高校中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性质认定

高校中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性质认定

高校中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性质认定作者:公佩勇科学研究是科技发展的助推器,科研经费的投入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大,科研经费的效益得到有效释放并催生了一大批优秀的科研成果,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也存在诸多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一、问题提出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上到国家下至各高校都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大了科研经费投入力度,并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同时也加大了对科研经费管理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

但十八大以来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高校中套取科研经费问题频频发生,如何准确界定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性质并恰当处理,对稳定科研工作、增强科研活力、提高科研效益至关重要。

二、问题分析及对策(一)科研项目负责人主体身份认定科研项目多集中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由国家或省拨付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计划列支。

那么,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从事管理的人。

首先应明确从事管理不单单指行政上的管理,此处的管理应做广义的理解。

一项科研项目的完成需要整个团队经过申请、立项、研究、论证、成果等几个阶段,整个项目的完成需要协调统一、有序管理,作为国家级或省部级的项目其本质是国家或省科研工作的一部分,由国家或省出资,进行某一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虽非行政职务,但对其所申报的项目进行管理,并对该项目成果负责,项目负责人具有管理的职责,可以认定为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科研项目负责人属于科研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属于公职人员没有异议。

(二)科研经费的性质认定根据不同的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来源经费不同,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省财政拨款,在项目获批后相关经费划拨至科研项目账户,无论是国家还是省的基金都具有公款性质,项目负责人作为该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1. 引言1.1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科学研究的进行和高校的学术声誉。

科研经费的使用涉及到国家财政资源,对于提升国家的科技水平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研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是高校治理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公信力和声誉。

通过科研经费管理,可以促进科研项目的开展,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加强科研队伍的建设,培养科研人才,推动高校的创新发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才能实现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必须引起各方的广泛重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有效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1.2 廉政风险的存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资金流向不透明、经费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等方面。

廉政风险给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容易导致贪污、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廉政风险的存在不仅损害了高校科研经费的合理利用,也影响了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益,甚至损害了高校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加强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廉政风险的防控,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于廉政风险的存在,高校需警惕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确保科研经费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推动科研事业的良性发展。

2. 正文2.1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1. 资金使用现象不清晰:在一些高校中,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并不透明,存在着资金流向不清晰、使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

有些项目资金虽然拨款到位,但具体使用情况却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审计。

2. 绩效评价不足: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并不完善,有些项目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导致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绩效评价不清晰等问题。

3. 项目批复程序繁琐:一些高校中,科研项目的批复程序繁琐,办理手续繁重,导致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低下,影响了科研工作的开展。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科研经费的规模也不断扩大。

科研经费的大量投入为高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廉政风险。

本文将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入手,探讨防控措施。

(一)保密问题。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科研成果的保密问题,如果管理不当容易导致科研成果泄密;(三)违规使用经费问题。

少数高校存在虚报经费、滥用经费的问题,甚至存在侵吞经费的情况;(四)人员管理问题。

高校科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员不重视廉政建设,容易产生不良行为;(五)财务管理问题。

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财务管理不严密,容易产生经费挪用问题。

(一)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手册,明确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预算审核、审批、执行、监督和审计等管理流程;(二)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部监督,对科研项目实施数量、内容、质量、周期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审核,建立科研过程管理机制,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三)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对科研人员廉洁自律的教育和培训,让科研人员深刻认识到管理科研经费的危害性和重要性,营造廉洁科研的氛围;(四)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科研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定期报送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五)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费管理中的问题,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三、总结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涉及范围广泛,具有较高的廉政风险,要求高校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管理流程。

同时需要加强科研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营造廉洁科研的氛围,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是与廉政风险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作。

科研经费的管理涉及诸多环节和流程,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给科研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提升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廉政风险主要表现为科研人员违规使用经费、虚报科研成果等方面。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管理,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审计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对于科研项目的经费支出,应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检查,确保每笔经费支出都符合项目的科学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

科研经费审计应由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提高审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高校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政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高校可以组织廉政教育和培训班,邀请廉政专家对科研人员进行廉政知识培训,引导他们正确的认识和处理科研经费的风险。

高校还可以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宣传和倡导机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廉政宣传,提醒他们切实把握科研经费使用的底线。

高校应加强科研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推动科研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防止违规行为和虚假成果的出现。

科研项目的评估应当注重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高校还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的经验,引入奖惩机制,对于违规使用经费或虚报成果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惩罚。

高校应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电子平台,实现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和跟踪。

通过信息化建设,高校能够及时掌握经费使用的情况,减少经费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不容忽视,需要高校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

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提高科研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强化科研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控廉政风险,提高科研经费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浅谈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定性研究

浅谈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定性研究

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定性研究近年来,关于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严重伤害了人们对科研人员的信任。

本文将通过定性研究的方式,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研究背景科研人员是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科研资金的增加和管理的不完善,一些科研人员开始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科研经费用于违规活动,进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例如,一些研究员将国家的科研经费用于旅游、购物、赌博等个人消费,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科研资金使用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原因、后果以及解决措施,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定性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案例和专家访谈的分析,结合自身经验,探讨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原因和后果,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研究结果(一)原因分析1. 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家对科研资金的监管体系还不尽完善,相关法规条文也不够清晰,这给一些人员提供了空间,从而很容易将国家科研经费用于非法用途。

2. 利益驱动一些科研人员面对一些利益诱惑,难以抵御,从而通过不当手段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例如用于旅游、娱乐、赌博等方面。

3. 道德水平不高一些研究员的道德水平存在问题,他们缺乏职业伦理,无视法规和纪律,往往将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后果分析1. 损害国家利益科研经费是国家的重要财政资金,科研人员的不当使用,直接导致了财政的浪费,损害了国家利益,导致社会下层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2. 伤害公众信任科研人员的套取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伤害了公众对科研人员的信任。

人们是信任科研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和研究的,如果他们不能维护职业道德和公信力,公众就会失去对科研人员的信任,这对于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地测学院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杜绝违规违纪使用的通知

地测学院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杜绝违规违纪使用的通知

地测学院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杜绝违规违纪使用的通知各系、实验中心、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工作人员:根据学校纪委关于要求加强科研经费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系、实验中心、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直属高校科研人员贪污挪用科研经费4起典型案件情况的通报》(教监厅[2015]1号)的内容和精神,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科研管理的3个意见和学校相关科研管理规定,熟悉政策、了解政策;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真正意识到科研经费属于公款的严肃性,真正意识到套取科研经费即是贪污的法律现实,真正意识到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守住底线要求;真正达到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实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塑造风清气正科研氛围的目的。

附件1校纪委要求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的通知附件2 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人员贪污挪用科研经费4起典型案件情况的通报地球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2015年1月24日附件1 校纪委要求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的通知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直属高校科研人员贪污挪用科研经费4起典型案件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教监厅[2015]1号)(以下简称《通报》),为深入贯彻《通报》精神,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监管,学校纪委专门下发文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传达《通报》精神1.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要认真传达教育部《通报》的内容和精神,要传达到每一位教师,特别是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与科研的工作人员。

2.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认真学习《通报》,提醒大家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实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塑造学校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高校科研经费作为支持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工作需要注意遏制廉政风险,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文拟针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廉政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引导人员理性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是科研活动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把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作为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任务。

为此,首先应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定科研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其次,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的教育培训,在相关人员中开展科研经费使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引导科研人员正确使用经费,并使其养成理性使用经费的意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预防和遏制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

制定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和同步的管理细则,从全面规范查找管理经费入手,为经费使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强了廉政风险管理。

同时,还要对经费管理制度持续进行完善,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不断优化经费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经费管理工作。

三、加强高校廉政风险管理加强廉政风险管理工作,是维护高校科研经费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经费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环节的管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实施项目申报、修改、审批、终结等程序。

此外,要对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进一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管。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高校科研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产出科技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

高校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转移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应用,提高高校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能有效防止高校因经费问题而产生廉政风险。

总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任务,要保证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规使用,需要加强科研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科研项目立项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一直是各高校管理者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一个廉政风险较高的领域。

科研经费的管理失控会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高校的声誉和学风建设。

本文将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和防控措施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具有一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报项目、冒领经费一些贪污分子为了获取更多的经费,会虚报科研项目,冒领经费。

虚报项目多数形成于评审的漏洞中,篡改评审意见。

领导干部在审批经费时,忽略项目负责人的不实材料或字据不清等情况,甚至对高校财务部门的任何证明材料缺失视而不见,导致经费管理混乱,给虚报冒领留下了空间。

2.团伙作案、集体身陷在科研经费管理中,有时会出现团伙作案的情况,一些刚刚起步的年轻教师和学术骨干,为了在科研成果上取得更出色的成绩,联手通过虚报、推销等手段,攫取更多的经费。

一旦确定了团伙关系,往往是有则改之,无则加之,挖掘新的骗取校内科研经费的漏洞。

3.变相受贿高校科研经费多、项目复杂,部分追逐经费、权力的教师 also 学者有心以研究报酬、科研管理费等形式变相受贿,收受供应商回扣等,使科研经费管理往洞里跑。

为了预防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失控,必须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控措施,包括从制度、管理和监督三个方面入手。

1.建立科研经费使用制度高校应该制定科研经费使用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标准、使用期限以及使用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符合合同及相关规定。

同时,要将相关规定向全体教师推广宣传,营造公开透明的科研经费管理氛围。

2.加强管理和监督高校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流程,强化科研成果评审,严格把关科研经费的使用。

对违规操作者,给予严厉打击,坚决维护科研经费的纯洁性和正常使用。

3.营造廉政文化氛围高校应该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要坚决发扬廉洁自律的正常态度,加强高校师生道德素质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和科研纪律意识。

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定性

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定性

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定性作者:赵煜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5期摘要: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是否构成贪污罪,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科研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公共财物以及科研人员是否具备贪污罪的职务便利等。

不能简单认为只要科研人员采取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就构成贪污罪。

只有那些套取经费数额巨大,科研成果不具有相应价值或价值较低,经评估鉴定明显低于所套取科研经费的,才能以贪污罪认定。

关键词:科研课题经费公共财物贪污【基本案情】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某某作为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在申报与中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过程中,利用本人担任建议课题技术责任人、课题总负责人并负责课题申报、预决算编制、课题技术支持单位确定、以及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科研经费的总体把握、分配管理、拨付的职务便利,将自己个人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和人员结构的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建议课题技术支持单位(即课题外协单位),并将自己辅导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胡某、田某、王某甲、杨某甲等人作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的职员列为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员,并从优确保高博公司在所参与的第四子课题“畜禽水产养殖业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区域污染控制示范”下“养殖废水高效低耗处理技术与示范”中享有国拨经费600万元;波易公司作为该子课题下“畜禽水产养殖区域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水污染控制技术集成示范”中享有国拨经费600万元;波易公司在所参与的第十子课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技术综合集成示范”下“县域面源污染控制欲信息管理技术集成示范”中享有国拨经费320万元。

之后,陈某某授意为其工作的博士生杨某甲、王某甲、梁某等人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账上以及浙江工业大学账上的国拨经费9454975元冲账套取,用于高博公司增资以及提现等。

关于科研经费使用违法、违规问题揭示及审计分析

关于科研经费使用违法、违规问题揭示及审计分析

关于科研经费使用违法、违规问题揭示及审计分析作者:李跃声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7年第8期关于科研经费使用违法、违规问题揭示及审计分析Disclosure and Audit Analysis of IllegalUse ofScientificResearch Funds 李跃声(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所,天津 300405)LIYue-sheng (ChinaNorthEngineResearchInstitute,Tianjin300405,China)【摘要】论文首先对科研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揭示,同时提出了导致科研经费使用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以及审计方法,以最大化地避免科研经费的违规、违法使用。

【Abstract】Thispaperfirstlyrevealstheillegaluseofscientificresearchfundsinscientificresearchin stitutions,andputsforwardthecauseoftheillegaluseofresearchfunds,finallypresentsthemanagementmethod,managementsystemandaud itmethodsfortherationaluseofscientificresearchfunds,tomaximizetheavoidanceofillegaluseoffundsforscientificresearch.【关键词】科研经费;违法违规;审计分析【Keywords】 scientificresearchfunds;violatinglawsandrules;auditanalysis【中图分类号】 G311【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8-0060-02 【作者简介】李跃声(1959-),男,河北保定人,高级工程师,从事规划投资研究。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高校作为科研的重要阵地,科研经费的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高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庞大、管理体制复杂,廉政风险也随之而来。

在科研项目中可能存在着资金挪用、虚报、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科研经费的合理利用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

随着我国高校科研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化,科研经费管理面临的廉政风险也不断增加。

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不仅损害了高校的声誉,也影响了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廉政风险分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具体防控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管理中一个重要且敏感的方面,直接关系到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学术研究的水平提升。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一些廉政风险因素的存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隐患。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经费使用不透明、审批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容易造成经费浪费和滥用,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高校的声誉和学术形象。

我们需要从根本上提高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以确保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洁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高校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为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的深入分析和清晰认识,对于下文具体防控措施的提出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正文2.1 廉政风险分析廉政风险分析是指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

廉政风险主要包括腐败、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

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存在贪污挥露、虚假支出等行为;二是项目经费使用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容易造成资金流失或浪费;三是科研项目评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行为;四是一些高校管理人员可能利用科研经费管理漏洞谋取私利。

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关键 词 : 科研 人 员 套 取科研 经 费 贪 污罪
我 国科技 强 国意 识 日益增 强 , 国家对 科 学技 术 研 究 经 费 的投 入 总 额 不 断增 加 , 强度 ( 所 占国 内生产 总值 的 比重 ) 也 逐年 上 升 。 据 统计 , 2 0 0 6 年 全 国研究 与试 验 发展 ( R & D) 经费 总支 出为3 0 0 3 . 1 亿元 , 比上 年增 加 5 5 3 . 1 亿元 , 增长 2 2 . 6 %, 研 究 与试 验 发展 ( R & D) 经 费投 入 强度 ( 与 国 内生 产 总 值 之 比) 为 1 . 4 2 %; 按 研究 与试 验 发 展人 员 ( 全 时 工 作量 ) 计 算 的人 均经 费 支 出为 2 0万 元 , 比上年
在 加 强创 新 型 国家建 设 、 鼓 励科 研 人员 创 新 的 同时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也 在 不 断 规 范 科 学 技 术 研 究管 理制 度 , 强 化对 科 研人 员 经 费使用 的监 督 管 理。 而从 法 律 规 制 角 度 论 , 引人 注 目的现 象 之 一 便是 , 近年 来 , 随着 一些 “ 科 研 腐败 ” 案件 的出现 , 相 当多 的专家 、 学者 因为 “ 问题科 研 经 费 ” 牵涉 其 中, 有 的专 家 学 者 、 大 学 教 授 还被 冠 以贪 污 之 罪 而身陷囹圄。 就 被 控 或 判决 认 定 的行 为 而 言 , 尤 以使 用 与课 题无 关 的票 据报 销科 研 经 费 、 编造 劳 务 人员 名 单 冒领 “ 劳务费” 者 为著 。 例如 , 北 京 外 国语 大 学教 授 肖某借 用 非课 题 组成 员 的 2 8名学 生 的名 义 和身份 证领 取 劳务 费 8 2 4 0 0元 。 被指 控 成 立 贪污 罪 : ② 中 国 科 学 院 地 质 与 地 球 物 理 研 究 所 研 究员 段 某 以各 种 差 旅 费 、 劳务 费 、 租 车 费 及

套取科研经费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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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科研经费涉嫌贪污罪,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会判刑。

套取科研经费涉嫌贪污罪,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科研经费是科研项目进行的基础,合理有效地管理科研经费对于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级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以下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一、经费申请与审批1.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前需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提交给上级科研机构进行审批。

经费预算应包括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如设备购置费、人员工资、实验材料费等,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

2. 经费预算应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用途和金额,并注明费用来源。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依据,确保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经费审批应按照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审批程序应透明公正,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审批机构应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

二、经费使用与监督1. 经费使用应按照经费预算的要求进行,严禁擅自改变经费用途或将经费用于其他项目。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经费使用计划的制定,并及时报告上级科研机构。

2. 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违规操作和贪污挪用经费。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费使用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和报销,确保经费使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保留相关经费使用凭证和账务资料,以备查验。

三、经费结算与绩效评估1. 科研项目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结算报告和资料。

经费结算应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

2. 绩效评估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成果进行,评估结果应客观、公正,并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作为科研项目的总结和经验教训的依据。

四、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

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与防控措施【摘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但也存在廉政风险。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廉政风险和相关风险因素,提出了廉政风险防控的措施建议,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建立监督控制机制等。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廉政风险必须引起重视,廉政风险防控是一项长期任务。

通过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减少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贪污腐败问题,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科研工作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风险因素、监督制约机制、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重视、长期任务。

1. 引言1.1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科研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完成质量,对高校科研实力的提升和发展至关重要。

科研经费管理的良好与否,不仅关系到高校科研成果的取得,也关系到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声誉。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需加强财务透明度,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

只有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活动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促进高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高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引起广泛的重视和关注。

1.2 廉政风险的存在廉政风险的存在是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和科研经费的增加,各种廉政风险也随之而来。

廉政风险可能表现为贪污腐败、挪用公款、违规操作等现象,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高校的声誉和利益,也影响了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廉政风险的存在给高校带来了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管理困难,严重影响了高校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高效运作。

对于廉政风险的存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高校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

2. 正文2.1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廉政风险1. 财务管理不透明:由于高校科研项目众多、经费繁杂,容易导致财务管理不透明,存在着经费使用不规范、花费不明确等问题,给廉政风险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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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严格区分违规套取科研经费与贪污行为提要:我们知道科研项目经过申请、考核、预算之后,国家相关部门才会通过决算下拨科研经费。

显然,这种纵向下拨科研经费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国家看中科研效果,考虑科研创新之必要,为鼓励科研人员智力投入而给予的消耗费用。

严格区分违规套取科研经费与贪污行为2016年,济南天桥区法院对山东大学教授陈哲宇贪污一案作出宣判,判处陈哲宇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涉嫌贪污案一审宣判,褚健获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7年,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清华大学教授付林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宣判。

近年来,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涉嫌犯罪的指控和判决,不绝于耳。

判决书里的科研经费犯罪案例一,陈英旭案。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英旭作为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在申报与中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苕溪课题,合同起止时间为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经费预算为3.1354亿元,其中1.0554亿元为专项国拨经费)过程中,利用本人担任建议课题技术责任人、课题总负责人并负责课题申报、预决算编制、课题技术支持单位确定、以及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科研经费的总体把握、分配管理、拨付的职务便利,将陈英旭个人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和人员结构的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建议课题技术支持单位(即课题外协单位),并将自己辅导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胡某、田某、王某甲、杨某甲等人作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的职员列为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员,并从优确保高博公司在所参与的第四子课题“畜禽水产养殖业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区域污染控制示范”下“养殖废水高效低耗处理技术与示范”中享有国拨经费600万元,波易公司作为该子课题下“畜禽水产养殖区域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水污染控制技术集成示范”中享有国拨经费600万元,波易公司在所参与的第十子课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技术综合集成示范”下“县域面源污染控制欲信息管理技术集成示范”中享有国拨经费320万元。

之后,被告人陈英旭授意为其工作的博士生杨某甲、王某甲、梁某等人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帐上以及浙江工业大学账上的国拨经费9454975元冲账套取,用于高博公司增资以及提现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英旭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苕溪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二,刘兆平案。

山东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所属实验动物中心系该大学副处级单位,被告人刘兆平自2002年9月任实验动物中心主任。

2003年11月3日,山东大学成立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评中心),刘兆平任副主任,主持该中心工作,负责该中心日常行政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试剂耗材及设备采购、合同制工人工资的发放等相关费用报销的签字审核等全面工作。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刘兆平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春光、尹志圣,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1970元。

法院认为,刘兆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山东大学公款,用于支付其个人公司的工程款及设备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三,张立新案。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系北京师范大学与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联合成立;被告人张立新系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兼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的全面工作。

1、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张立新利用负责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从北京师范大学骗领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他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立新的民生银行个人账户,被用于日常消费。

2、2011年3月,被告人张立新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飞宇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飞宇航空科技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飞宇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还提现的方式,从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骗取科研专项经费人民币45万元。

后张立新使用部分赃款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并给付与其一同参与该项目的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教授刘×人民币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骗取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透过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科研项目带头人通常存在着利用开具虚假发票、虚列开支、虚增合同款、支付科研人员、临时人员劳务费、奖金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对此,司法裁判者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主要理由包括如下四点:第一,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第二,科研人员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具有管理、拨付、分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权,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从事公务,符合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要件;第三,涉案人员利用开具虚假发票、虚列开支、虚增合同款的方式套取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属于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套取”的非法手段。

第四,科研人员利用掌管、分配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将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套取、骗取,符合贪污罪的“非法占有”要件。

套取并占有科研经费的刑法性质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是否构成贪污罪,司法实践中似乎毫无疑问,以上判决均给出了肯定答案,但是刑法学理观点对此却不尽一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中华认为,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经费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有两点:一是,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并非从事公务,因而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没有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对公共财物也没有主管、管理、经手之职务便利;二是,科研经费是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给科研人员的、用于“购买”科研人员智力成果(科研成果)及补助相关支出的费用。

即便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只要科研人员真实地从事了科研活动,便不属于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1]与之相反,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认为,行为性质不能超越现行刑法的规范判断,套取并占有科研经费的行为不能排除贪污罪的成立。

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经费使用时,要进行经费的申领和核销,其申领和核销活动,是学校科研经费公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典型的经手“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属于公务活动,因此科研人员能够成为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贪污罪“职务之便”表现为与公共财物的管理有关,包括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

科研人员具备这样的“职务之便”。

因为科研人员具有对科研经费的主管权和经手权。

[2]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对立在于科研人员是否从事公务。

如何理解“从事公务”,《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曾作出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由此可见,公务不局限于国有财产的管理,还包括经手。

因此,科研人员是否从事公务,取决于科研人员是否存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国家相关部门将科研经费拨付到科研人员所在科研机构项下后,科研经费支取之前,科研人员很难有经手科研经费的条件,但是科研经费经申领、核销之后,科研人员便存在经手、管理科研经费的便利条件即权力,负责分配、使用、控制。

所以,我们认为,科研人员经手科研经费同样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所要求的“从事公务”。

科研项目经过立项,国家向科研机构纵向拨付经费之后,科研人员在申领、支取的过程中故意将科研经费占为己有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格区分违规套取科研经费与贪污行为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显然,科研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规制的对象,但是必须指出,司法实践需严格区分违规套取科研经费与贪污科研经费。

众所周知,科研经费管理、分配、使用存在诸多问题,譬如:科研存在不确定性,预算编制无法事先严丝合缝。

随着项目推进,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发生变化,耗材、设备采购发生变动;科研经费报销项目规定过于严格,有些费用无法下账;科研经费下发不及时,科研经费使用不确定,科研人员垫资后报销不及时;科研人员劳务费、报酬需要激励。

科研人员为了科研项目顺利开展,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自套取之日便遭遇“贪污”魔咒,因为套取意味着国家财产失控。

此外,科研经费的获取包括纵向与横向,纵向经费来源于国家、横向经费来源于市场,但经费需由科研机构代管,科研人员为获取横向经费,有时会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同市场委托方签署合同,这都为涉嫌贪污隐患埋下了伏笔,因为司法人员通常看到“假”合同就会习惯性想到套取、侵吞国家财产。

如上所述,科研经费在使用、分配中存在诸多障碍,科研人员采取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变得司空见惯。

既然如此,违规套取科研经费与贪污行为必然具有根本区别:灵活使用科研经费还是将科研经费非法占为己有,或侵吞、或私分。

是故,司法实务应注意区分科研人员不当套取科研经费违规与贪污,严肃审查科研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观察以往案例,我们发现科研人员涉嫌贪污案中,辩护律师通常会指出科研人员虽有套取之行为,却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套取的科研经费仍旧用于科研项目,可是司法裁判均给予了否定,裁判者认为“辩方提出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我们以为,科研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司法不应过于形式审核,相反裁判者还需具体判断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绩效考核以及科研成果如何。

我们知道科研项目经过申请、考核、预算之后,国家相关部门才会通过决算下拨科研经费。

显然,这种纵向下拨科研经费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国家看中科研效果,考虑科研创新之必要,为鼓励科研人员智力投入而给予的消耗费用,如此来看,科研经费的性质实际上就是一种科研对价、科研消耗以及科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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