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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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一、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

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

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

1、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

2、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

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

3、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

三、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1、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9.29•【文号】民[1988]安字30号•【施行日期】1988.09.29•【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9日民(1988)安字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生活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的标准。

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

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福利补助费,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7]后财字第463号文件规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0元,按总后勤部[1988]后财字第132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发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总后勤部规定的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本人交基本伙食费,差额部分由管理单位报销,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调整标准所需经费先由各地在已拨给的离退休经费中开支,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由中央财政安排明年预算时一并解决。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2]3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2]3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2]30号1982年10月11日)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1982年8月19日)(一)在中央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中,有一大批老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离职休养。

几十年来,他们为党为共产主义事业,为中国革命,历尽艰难险阻,作出了巨大贡献,现虽暮年,但壮心未已,离休以后,仍有为党为人民继续尽力的强烈愿望。

当前,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任务十分繁重,不仅需要在职干部努力工作,也殷切希望离休老干部中身体还好、能够做一定工作的同志继续发挥作用。

有些部委这样做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希望各部委按照中发[1982]32号文件的精神,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离休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安排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应从每个同志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他们的精力、专长和志趣,采用多种形式,因人制宜地安排。

一、根据中心任务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一些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离休干部,参加例如宣讲十二大文件、整顿企业、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检查落实政策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他们调查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或某一单位、某项工作的重要问题。

有些同志可以担任调查组长或工作组长一类的职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文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通字【2011】29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
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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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老友》2019年第05期
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四、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2日。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

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将要离退的人员所关注的。

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希望大家喜欢!离退休干部最新福利政策参加组织生活(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

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

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的党组织,由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件,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

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中组发〔1981〕17号)(六)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

春节慰问(一)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参加走访慰问和召开座谈会,各级组织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慰问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

(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可以召开老干部座谈会;还可以举办老红军、老干部讲传统报告会,对广大青年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理想的教育。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四、调整中央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原水平部分,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新增水平部分,对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按部门预算有关管理程序申报解决;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原渠道以及由企业集团筹集资金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五、调整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布置。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部委署盖章2008年12月24日附件: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单位:元/月)职级标准行政管理人员正部级 4050副部级 3800正司(局)级 3550副司(局)级 3300正处级 3050副处级 2800正科级 2600副科级 2400科员 2150办事员 1950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34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2950 讲师及相当职务 2500 助教及以下职务 2050。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为确保全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到位,应老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将2012 年海淀区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中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供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中参考。

实际工作中若存在对政策的理解有歧义或者疑惑,请及时与老干部局生活科沟通联系;若某项政策发生了变化或个别事项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不符,应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离休费与有关补贴(一)离休费目前,规范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护理费、养老医疗补贴、用车包干费等)。

每年为离休干部加发1-3 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以及构成去世后计算抚恤金的基数规范前是基本离休费加机制补贴,现在还要等市委市政府规范工资后的配套文件规定,相信下半年会出台,至于这一时期去世离休干部20 个月的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一种办法是继续按老办法办理,新出台规定后再补差;一种是等待新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二)生活补贴1. 市财政对老红军的特别补贴:依据是京组通〔2003 〕67 号-详见《手册》(五)P135 ,老红军,也就是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400 元,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2. 市财政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的是京组通〔1999〕64号-详见《手册》(三)P165 , 符合文件规定即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规定的,每人每月200 元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3. 对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国发〔1982 〕62 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 〕39 号)规定:1937 年7 月6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 年7 月7 日至1942 年12 月3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龙源期刊网 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4年第06期不久前,有读者针对有的老同志《离休荣誉证》职务一栏填写为“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来信询问:“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是享受正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还是享受副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这种用语,不了解详情的同志很容易产生误解,在此之前全国各地有很多同志提出过疑问,贵州省委组织部还就这个问题向中央组织部作了请示,为此,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为便于老同志全面准确掌握文件精神,现将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全文刊登如下,以资学习、参考。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现决定: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

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

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作者:来源:《老友》2015年第05期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应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要求,现将近年来中央和省里出台的有关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相关政策待遇整理归纳如下:一、提高医疗待遇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

3.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4.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5.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6.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二、提高生活补贴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4.20•【文号】[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施行日期】1993.04.2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最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的一些生活待遇作了调整。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离休干部增发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

1.伙食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3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2.肉、蛋、菜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干部、志愿兵发放肉、蛋、莱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4号)的规定执行(含离休干部遗属、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

见附件2)。

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调整定期生活补助费。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1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家属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今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5)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武警部队离休干部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由武警部队解决)。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民办函[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确保7月1日前及时足额兑现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构成基数为:1、基本离休费;2、增发离休费;3、职务补贴;4、物价补贴(不含40元);5、生活补贴(不含140元);6、教护龄津贴;7、警衔津贴。

二、1985年工改前行政十五级、享受厅局级乘车待遇的县处职离休干部(鲁老[1988]9号文件)的乘车费差额(20元/月),纳入此次增发生活补贴项目(其他1),补发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算,今后在计发1-3个月生活补贴时也应一并考虑。

三、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增发生活补贴基数,以工资库数据为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增发生活补贴基数,以工资库数据(基本、增发离休费)和1998年《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鲁人退[1998]4号文件)为准。

四、省直各主管单位认真核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基数后,速报我处审批。

其中,纸制材料为:本系统2011年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花名册(见附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1998年《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或复印件;电子材料可通过工资库上报“离退休人员待遇其他变动”业务。

五、省直各统发单位请务必于5月25日前、非统发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完成这项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在建党90周年前全部领到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通知,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具体规定: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来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月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月的基本离休费;4.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离休老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最新版)

离休老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最新版)

离休老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离休老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自国发104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自国发104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给离休干部增发了哪些生活补贴?每次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办法是什么?∴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今后,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如何发放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对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对解决离休干部用车有何规定?∴离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标准是什么?∴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有何规定?∴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规定是什么?∴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假期及离休费等问题有何规定?∴地质队老干部离休后,是否继续发给野外津贴?∴干部离休后因工作需要仍坚持上班的,是否继续发给奖金?∴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否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居住地工作?∴哪些干部离休后,可发给自雇费?∴对离休干部装电话有何规定?∴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对其原来的办公室有何规定?∴对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有何规定?∴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使用有何规定?∴离休干部是否应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01.24
•【字号】宁委老干[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
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宁委老干[2006]4号)
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发给800元的生活补贴现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年。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给,或者年终一次性发给。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改制企业可以从企业离休干部提留经费中支出,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此通知各区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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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国管局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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