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211.6-2010修饰、粉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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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6—2010

修饰、粉类化妆品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修饰、粉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修饰、粉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唇膏、化妆粉块、香粉、爽身粉、痱子粉、足浴盐、沐浴盐等修饰、粉类化妆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唇膏是以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

化妆粉块是以粉质为主体经压制成型的胭脂、眼影、粉饼等

香粉是以粉质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质化妆品,常见的有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等。

足浴盐适用于以盐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经过加工生产的足浴盐系列产品。

沐浴盐适用于以盐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经过加工生产的沐浴盐系列固体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化妆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977 唇膏

QB/T 1976 化妆粉块

QB/T 1859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 2744.1 浴盐第1部分:足浴盐

QB/T 2744.2 浴盐第1部分:沐浴盐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2333 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2334 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性测定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QB/T 2408 化妆品中维生素E的测定

QB/T 2409 化妆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QB/T 2410 防晒化妆品 UVB区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紫外吸光度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g/瓶或**mL/支、散装等);样品型号为具体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只有部分产品分型号)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并注意满足抽样、检验工作须在所抽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70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抽样数量

6.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当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签封,并由受检企业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所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在《抽样单》上注明“送样日期”和“送样地点”,督促企业在注明的“送样时间”前完成送样工作。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化妆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化妆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粉类产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粉类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为“痱子粉”,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痱子粉年销售总额。

如有任何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都需在抽样上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2 唇膏、化妆粉块、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

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7.2.23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可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必要时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除仅实测值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复检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11.6—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晓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周泽琳)、国家香精香料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费玠)。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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