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葡萄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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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葡萄干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吐政办[2015]34号
【发布部门】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葡萄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政办〔201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吐鲁番葡萄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吐鲁番葡萄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吐鲁番葡萄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葡萄干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吐鲁番葡萄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葡萄干,是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吐鲁番葡萄干。
第三条葡萄种植者和葡萄干晾晒者、收购者、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种植、晾晒、收购、加工、销售的葡萄干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葡萄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葡萄干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组织查处葡萄干安全重大事故;林业部门负责对葡萄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葡萄干晾晒及未经包装的初加工环节以及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葡萄干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葡萄干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葡萄干进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葡萄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生葡萄干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
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葡萄干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建立葡萄干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信息追溯制度。
第七条禁止在葡萄干晾晒、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葡萄种植、晾晒者、葡萄干收购、加工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葡萄种植、晾晒、初加工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葡萄种植者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条林业部门负责向葡萄种植者提供种植技术培训、良种推广、有害生物防治等服务。
第十一条葡萄种植者应当逐步建立种植档案,种植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葡萄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有害生物的防治情况。
第十二条从事葡萄种植和加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葡萄种植、育苗、栽培、病虫害防治、采摘等生产环节,应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绿色食品吐鲁番葡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管理,符合吐鲁番葡萄地方标准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葡萄干初加工者,其环境、设备、人员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工业硫磺和染色剂加工葡萄干。
第十五条从事葡萄干初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葡萄干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干,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市、区县及农业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组织制定对葡萄干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葡萄干初级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