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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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分配工作制度

法院的分配工作制度

法院的分配工作制度法院的分配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以满足多个债权人的债权需求的制度。

本文将从法院分配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分配程序、分配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原则1.债权平等原则:在分配过程中,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平等对待,不受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人类型等因素的影响。

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原则上应当按比例予以分配,确保各债权人依法获得公平受偿。

2.法定清偿顺序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应按照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进行。

即先清偿法定优先权债权,再清偿一般优先权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3.利益平衡原则:在分配过程中,除遵循债权平等原则和法定清偿顺序原则外,还应注重平衡各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在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适当考虑其利益需求。

二、分配程序1.申请阶段: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应包含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要素,并附有相关证据。

2.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法定清偿顺序等。

3.通知阶段:人民法院在审查通过后,应当通知所有债权人参与分配。

通知应包括分配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

4.分配阶段:在分配会议上,各债权人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和债权数额进行分配。

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按比例分配。

5.分配结果公告:分配结束后,人民法院将分配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分配执行:债权人根据分配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分配决定。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分配决定,确保债权人获得分配的财产。

三、分配方法1.按比例分配:对于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例如,甲债权人和乙债权人都享有普通债权,且在法定清偿顺序中位于同一顺序,则二者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公司财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清算公司财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清算公司财产的顺序是怎样的⼀家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时候是需要对公司进⾏清算的,以清偿公司存续期所⽋的债务。

公司清偿债务的时候有⼀定的清偿顺序,那么清算公司财产的顺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清算公司财产的顺序是怎样的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1)⽀付清算费⽤;(2)职⼯⼯资和劳动保险费⽤;(3)缴纳所⽋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

公司清算需注意的问题1、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核⼼区分是资⾦问题,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的,需要进⼊破产清算。

其次,是适⽤法规,解散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治程度较⾼;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对公司约束较⾼。

2、清算程序会有法院介⼊吗⼀般情况下,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由公司⾃⾏组织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公司法》第⼀百⼋⼗三条)。

特殊情况下,法院会介⼊清算程序。

公司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法院受理后,清算程序由法院组织。

3、清算期间公司还可以对外经营吗公司进⼊清算程序以后,主要的任务是清产核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为。

4、清算组依何程序通知、公告债权⼈清算组应当⾃成⽴之⽇起⼗⽇内书⾯通知全体已知债权⼈,并于六⼗⽇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5、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仍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已经成⽴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6、清算期间有多长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逾期不成⽴清算组的,由⼈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当⾃成⽴之⽇起六个⽉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法在六个⽉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民法院申请延长。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主要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和债权人的优先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简要介绍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一、财产清偿在民法典中,财产清偿的优先级原则上是依据抵押、质押、留置、先办理者优先的原则,具体顺序为抵押权人清偿、质权人清偿、留置权人清偿、先办理者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

其中,对于同一种方式设定的债权,按照设定的先后顺序排列。

除此之外,在透支信用卡消费、透支信用卡取现等情形下,财产清偿的优先级也有所不同。

民法典规定,在透支信用卡消费、透支信用卡取现、循环贷款,以及信用贷款、保证金贷款等情况下,具有相应债权的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实行财产清偿之后,按照法定顺序和合同约定的顺序,对剩余的财产进行清偿。

据此,民法典明确了债权人的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具有的优先权,包括食品安全债权、劳动者工资债权等。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议达成的约定,包括债权人优先权、担保物优先权等。

·行政优先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优先受偿。

·特殊债权人优先权:指依据专门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

三、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在民法典的规定中,还有一些财产是禁止抵押、质押的,其中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住房、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必要的劳动工具。

在这些财产上,债权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与债务人的协议达成优先受偿。

四、个人破产清偿顺序当个人负债较多,难以清偿时,个人破产清偿程序将启动。

一般情况下,破产清偿基本由清偿程序、清偿方案、清偿分配三个环节组成。

具体清偿顺序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破产手续费用、垫付费用、优先清偿费用·劳动者工资、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生活必需品费用、住房租赁费用、住房公积金、税费、罚款等·其他债权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也应该充分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

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

清偿债务顺序及流程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流程偿还其所欠的债务。

清偿债务的顺序和流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个大致的清偿债务顺序和流程的介绍。

首先,确定债务的种类。

债务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借款、欠款、拖欠税款等。

不同类型的债务可能有不同的清偿顺序和方式。

其次,确定债权的状况。

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状况包括债权的性质、债权的优先级和债权的金额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债权的清偿顺序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先级较高的债权会首先得到清偿。

然后,进行财产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可能与其财产有关。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能有权以债务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

在财产清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查封、扣押或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能要按照债务金额的比例进行清偿。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或债务结算的协议,以便更好地清偿债务。

这些协议通常需要债务人支付一定的金额或提供其他的资产作为债务偿还。

最后,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清偿。

法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如冻结债务人的账户、薪水扣除和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等。

如果债务人实在无力还款,法院可能会裁决债务人破产。

总结起来,清偿债务的顺序和流程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根据债权的优先级来确定的,清偿债务的流程包括财产清偿和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清偿等。

清偿债务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债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要求。

处置财产是按查封顺序分配吗?

处置财产是按查封顺序分配吗?

处置财产是按查封顺序分配吗?处置财产是按查封顺序分配的。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一、处置财产是按查封顺序分配吗?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

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哪些?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综上所述,法院办理债券纠纷案件,经常会用到强制执行手段。

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 债权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 债权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 债权债务清偿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我们应该知道,债务人在债务有很多的情况下,通常会发生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因为债权人都会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但是到底能不能要回钱还是一个问题。

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接下来由我详细为您介绍!一、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

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

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二、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关于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在执行阶段处置及分配财产规定的解读

关于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在执行阶段处置及分配财产规定的解读

关于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在执行阶段处置及分配财产规定的解读一、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法院间关于查封财产处置权的协调一般而言,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下称“首封法院”)将首先进入执行程序。

但当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已进入执行的轮候查封法院下称“轮候法院”)亦在首封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前后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时,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同时适当平衡首封债权的首封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5)》(下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下称“《保全规定》”)分别规定了首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法院或轮候法院移送查封财产处置权的不同情况。

(一)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间关于查封财产处置权的协调当查封的财产为非争议标的时,若首封法院率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则该法院作为首封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若首封法院一直不对查封财产做出处理,根据《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即《批复》对该条的适用设立了一个前提,需在“执行过程中”探讨移送的问题,那么,对该条规定中60日期间应当自保全查封时起算,还是自保全查封转为执行查封时起算?如果首封法院一直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且未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是否仍有权依据《批复》请求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后公布的《保全规定》中确立了查封期间连续计算的原则。

《保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

其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申请执行案执行协调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批复》进行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协调时,也明确了“首先查封包括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执行财产该如何分配?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执行财产该如何分配?

多⼈起诉同⼀债务⼈,执⾏财产该如何分配?多⼈起诉同⼀债务⼈,判决⽣效后,债务⼈不履⾏⽣效法律⽂书中的给付内容,每⼀个债权⼈都可以请求⼈民法院强制执⾏。

债务⼈的财产⾜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就按照法律⽂书中确定的内容依次给付。

如果出现债务⼈的同⼀执⾏财产⽆法满⾜所有债权⼈的请求,各个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在法律上被称为“执⾏竞合”。

执⾏竞合的条件要构成执⾏竞合必须满⾜以下四个条件:⼀是有两个及以上的债权⼈同时请求执⾏债务⼈的特定财产;⼆是执⾏的对象必须是债务⼈的同⼀特定财产,多个债权⼈申请执⾏的内容可能不同,但是最终都指向了债务⼈的同⼀特定财产;三是多个债权⼈都有据以执⾏的法律⽂书,并且每个法律⽂书之间相互独⽴;四是多个债权⼈在同⼀执⾏阶段提出了执⾏申请,即各个债权⼈在某个时期同时或者先后提出了执⾏申请。

执⾏财产的分配当多个债权⼈同时申请执⾏债务⼈的同⼀财产时,根据《执⾏规定》和《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如下解决⽅法:1.有限优先原则:多个债权⼈的执⾏请求都是⾦钱给付的请求,并且每个债权⼈对执⾏财产都没有担保物权,执⾏法院按照采取执⾏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物权优先原则:债务⼈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有限平等原则:⼀份⽣效法律⽂书中确定了多个⾦钱给付的债权,各个债权⼈对执⾏财产均⽆担保物权,按照各个债权的⽐例受偿。

4.债务⼈是企业法⼈,如果其财产不⾜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可以依法申请债务⼈破产,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综上所述,多⼈起诉同⼀债务⼈,债务⼈的执⾏财产⽆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可以按照《执⾏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偿。

如果被执⾏⼈是企业法⼈,并且其财产不⾜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可以申请该企业破产,然后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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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流程

清算的流程

清算的流程清算是指企业停止经营,以清理资产和债务,分配财产的一种法律程序。

清算的过程需要严格执行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下面将简要介绍清算的流程。

第一步,决议停止经营企业决定进行清算时,需要进行一个停止经营的决议。

这一决议需要由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进行,并且需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的批准。

第二步,任命清算人一旦决议通过,企业需要任命一名专业的清算人。

清算人可以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外聘会计师等。

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进行企业的清算工作,包括对企业资产的清理,对债务的清算等。

第三步,编制财务报表清算人需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

主要包括制定清算预算,编制清算余额表,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等。

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需要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便清算人对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处理。

第四步,清理企业资产在清算的过程中,清算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

这包括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进行清点、评估和处置。

清理企业资产的目的是将资产变现,以便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

第五步,清算债务清算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工作。

这包括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了解债务的真实情况,并与其协商偿还方案。

在清算债务的过程中,清算人需要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债务的清偿,即先清偿优先债务,再清偿普通债务。

第六步,编制清算报告在清算的最后阶段,清算人需要编制一份清算报告。

这份报告包括企业的清算过程、资产和债务的清算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情况等。

清算报告需要提交给相关的部门和机构,以便得到批准和记录。

第七步,分配财产在清算报告被批准后,清算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分配。

分配的顺序是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是偿还股东的权益。

具体的分配方案需要根据清算报告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分配过程公平合理。

清算的流程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有专业的清算人和法律顾问来协助。

执行清算的流程可以确保企业的资产得到妥善处理,债务得到清理,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

在清算过程中,企业需要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清偿顺序

民法典清偿顺序

民法典清偿顺序一、一般清偿顺序一般清偿顺序是指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分债权种类,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的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同等权利,清偿债务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这是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定,据此规定,清偿顺序一般按以下步骤确定:第一步,确定执行依据,即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步,确定被执行人。

即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人。

第三步,确定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依其可否直接支付或变价而为动产或不动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特定物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车辆等。

第四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进行执行时,如果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保全措施。

第五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折价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必须由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以明确告知其有关事项;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制作清单,记明已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并附核对清单。

第六步,制作分配方案。

通常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后,由法院执行机构制作分配方案。

该方案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姓名、名称、债权数额及请求清偿数额;(2)债务人及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及应支付的款项;(3)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及所在地;(4)各债权人所得分配的比例;(5)清偿的先后顺序;(6)制作方案的日期等。

该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通知各债权人并送达债务人。

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或传票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若无异议,则按照该方案进行清偿。

二、特别清偿顺序特别清偿顺序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顺序。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本文讨论的普通债权,指的是根据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其性质可能是货款、借款、加工费、服务报酬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处理债权关系中形成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税费等,也不包括因为劳动关系形成的工资、社保费用等。

下文中称“债权”之处,均指普通债权。

1、先到期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到期的债权受偿答:不是,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与执行程序中受偿的先后顺序没有关系。

先到期的债权如果没有取得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等作为执行依据,就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也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

2、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偿答: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不能决定受偿的先后顺序。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答: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制度。

被执行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就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如下(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为前提):一、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1、没有参与分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对于该第88条第一款,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例言之:如被执行人只有一价值100万元的房屋(A法院已通过拍卖等程序变现,不考虑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有两个债权人(都是普通债权),债权金额都是60万元。

债权人甲已经向A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乙还没有申请执行,那么,A法院就应当将执行款项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债权人甲;如果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乙再向B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处有且只有40万元,则B执行法院只能将此40万元执行并给付债权人乙(不考虑基本生活费用等),B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乙今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

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清算是公司注销前的必要步骤,通过清算,评估核定公司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对公司财产进⾏分配处理,清算的主要⽬的是维护债权⼈的权益,其次才是股东的利益。

既然说到了清算的⽬的,我们就必须要了解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公司财产不能随意分配,《公司法》对此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店铺⼩编告诉您。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付清算费⽤(⼆)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三)缴纳所⽋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

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这⾥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成⽴清算组。

(⼆)通知或公告债权⼈,清算组应当在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少公告3次。

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次公告之⽇起九⼗⽇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登记债权。

债权⼈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登记。

(四)制定清算⽅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顺序,⽀付清算费⽤、职⼯⼯资和劳动保险费⽤,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顺序,按第⼀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第⼀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确定并实施清算⽅案。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案执⾏。

(六)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其内容⼤体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案;7、清算⽅案的执⾏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职责情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执行顺序的法律规定

执行顺序的法律规定

执行顺序的法律规定一、执行顺序的法律规定肯定是有顺序的,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尤其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执行时会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什么手续1、应用程序的实现。

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有效性。

如果是我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当由办案法官或者书记员签名,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6.提供可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清单。

执行分配方案按“先息后本”分配是否合理?

执行分配方案按“先息后本”分配是否合理?

执⾏分配⽅案按“先息后本”分配是否合理?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多个普通债权⼈对同⼀个被执⾏⼈申请执⾏,被执⾏⼈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

执⾏法院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确定按下列顺序依次清偿:抵押债权、实现债权的有关费⽤、⼀般债务利息、本⾦、迟延履⾏利息、同⼀顺序债权部分不能⾜额受偿时,按照各相应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相应总债权数额的⽐例受偿。

分配⽅案送达各债权⼈及被执⾏⼈之后,原告提出书⾯异议,要求按照“先本后息”的分配顺序重新分配该案件执⾏款。

其他债权⼈提出反对意见。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分配⽅案,按照先本后息的分配顺序重新分配该案件执⾏款。

争议焦点:被执⾏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时,如何清偿债务。

:认为:法院法院认为执⾏法院适⽤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债务⼈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付利息和费⽤,当其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没有约定的,⼈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务的有关费⽤;(⼆)利息;(三)主债务。

”该条款是关于债务⼈与债权⼈之间,就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双⽅之间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抵充顺序的解释,不同于法院在参与分配执⾏中多个债权⼈之间就执⾏所得款项的分配顺序。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条规定:“参与分配执⾏中,执⾏所得价款扣除执⾏费⽤,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发现被执⾏⼈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民法院执⾏。

”原告与其他债权⼈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应当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例受偿。

在已拍卖财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先息后本”的⽅式制作分配⽅案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亦损害部分债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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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分割和清偿:
一是所有权。

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

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

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

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

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

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

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

在个案的执行中,凡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税费、欠付诉讼费、欠付执行费,以及欠因诉讼、执行而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破产费、拍卖费等,应当在执行财产中,先于优先权扣留。

但其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优先权。

即在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以及其他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偿付优先权人。

七是债权。

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按前述的分割、清偿财产的顺序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执行清偿一般债权人时,如果正在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同一执行标的,可待在审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也可留存在审案件标的数额的全部,先清偿其他债权的。

第二,在个案执行中涉及多顺序清偿的,应当在前一顺序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后,再清偿后一顺序的债权,后一顺序的债权不得进入前一顺序中参与分配、受偿;前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或全部清偿后没有余额的,后一顺序的债权自然地全额得不到清偿。

第三,按顺序清偿完结后,如果执行的财产尚有余额,应当立即全额返还给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1998-7-8)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法》
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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