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国家声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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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

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对该不良舆论程度的认定应该把握为具有较大范围的知晓性,如果是来自民间局部地区的反映,没有较大范围的传播,一般不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如在国际间发生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有些情况都是正常现象。

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其程度也应参照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的程度,如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并有来自如引起国内外有关政府、党派、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不良舆论,并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等。

2.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国内外社会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如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即应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或国际关系,引起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或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讲话或声明,影响了国际双边或多边政治。

二、正确理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

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个公愤的范围应把握在适宜的程度,应控制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最基本的范围可具体到一个村、一个社区,在这里要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引起公愤的社会性,从而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应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亦即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社会范围,把握好这样的尺度,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多人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确定立案标准时,首先要弄清该上访事由的性质,是合理合法的上访还是违法无理上访,这里所谓的上访指的应是合理合法上访,无理上访不应包括在此范围内。多人多次上访应理解为三人或三次以上合理合法上访,其中包括三人或三次合理合法上访。关于多人多次越级上访,首先应落实首办制和领导问责制原则,如果首次接防部门没有将上访问题妥善解决,造成多人多次越级上访,该情形应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如果群众没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到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上访,而多人多次直接越级上访,则不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

会影响。对该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应把握程度,如引发其他治安案件三件以上或刑事案件一件以上。

综上所述,明确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应全面理解玩忽职守罪的内涵,正确理解非物质性损失的含义,正确理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使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更加明确。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人或三次合理合法上访。关于多人多次越级上访,首先应落实首办制和领导问责制原则,如果首次接防部门没有将上访问题妥善解决,造成多人多次越级上访,该情形应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如果群众没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到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上访,而多人多次直接越级上访,则不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该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应把握程度,如引发其他治安案件三件以上或刑事案件一件以上。综上所述,明确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应全面理解玩忽职守罪的内涵,正确理解非物质性损失的含义,正确理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使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更加明确。(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研究

王为民耿明

[关键词]:渎职侵权物质性危害后果非物质性危害后果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新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5种罪名和第四章规定的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五年内,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1884件、38093人。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7240件8939人,同比分别上升5.4%和4.6%。其中重特大案件3211件,占44.4%,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不断发生,危害十分严重。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

1、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

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渎职罪在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多样。一是表现为渎职行为,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二是表现为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谓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所谓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上瞒下。

3、渎职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除刑法第398条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既可以是特殊主体又可以是一般主体以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并不单独构成渎职犯罪。

4、渎职犯罪在主观上故意和过失都应该受到处罚。渎职犯罪有的由故意构成,有的由过失构成,有的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渎职犯罪典型的过失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及立案标准探讨

在渎职犯罪中,危害结果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2006年7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一)物质性危害结果。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经过渎职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可计量性的特点,如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等。对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立案标准》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但仍存在如下问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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