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一种行为如果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之有无及大小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办案中,全面分析、判断具体案件及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体现在具体案件事实、具体罪名背后的模糊、隐性的社会危害性却并非易事,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被告人许某,男,1963年9月8日生, 1986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9月刑满释放。
1996年12月3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2007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该市某旅社,见被害人方某(出生于1998年12月1日)与其弟弟正在旅社门口玩耍,便从背后将方某抱住,解开衣扣,将手从衣领处伸入方某的胸部,方某大哭,被告人许某捂住其嘴巴,继续摸方的胸部,方的弟弟见状大哭,数分钟后,方某母亲王某到门口查看,被告人许某便放开方某顾自逃离现场,后被王某抓获。
本案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系猥亵儿童行为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许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符合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被告人许某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詹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
2007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詹某怀疑妻子张某与某理发店员工“小伟”有染,遂到店内找叫“小伟”。
因“小伟”不在,被告人詹某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胁持店内客人雷某,逼迫其他人员将“小伟”找来,并威胁说如果五分钟内不找到“小伟”,就用刀刺雷某。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破坏社会秩序:犯罪行为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影响经济发展:犯罪活动往往伴随着经济违法行为,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3. 损害个人利益:犯罪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还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4. 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犯罪行为的存在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 降低公众安全感:犯罪行为的曝光和处理会影响公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削弱公众对社会治安的信心。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
一、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其程度的大小轻重,是划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行为的基本依据。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社会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加以判断。
刑法第13条列举的犯罪基本内容,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 5 )其他。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取决于哪方面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便会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
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
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区别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同样表征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而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又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罪,是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则是已然之罪,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发生,并对我国刑法能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直接危害。
(2)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征,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存在。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一)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判断 1.社会危害性之内涵所谓社会危害性,即危害社会的特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事实特征。
“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
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p382-394)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但是任何社会危害性都具有行为性,同时,任何行为又都是人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因此,社会危害性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性。
此外,社会危害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变易性和多样性,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会相差甚远,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对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2.社会危害性之判断其一,从危害社会行为的量的方面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从低度到高度、从轻微到严重的排列顺序。
这一排列在整个法律规范上,一般表现为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最为严重的在立法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原本是民事违法或者是行政违法所造成的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节制,仍然不得当作犯罪来对待,因此,这些社会危害性只能按照其违法的本来属性,分别认定为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而不得认定为刑事违法。
由此可见,站在整个社会的法秩序或者整体违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
其二,从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划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又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
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是指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被认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则不需要法律特别之规定,一般人均认为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为什么不是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为什么不是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故意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甲希望通过求神拜佛的方法“杀害”A,虽然其“杀A的想法”是邪恶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致A死亡(不可能侵害生命),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
再如,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
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
这是由刑法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的。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
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直注重扩大教育面、缩小惩罚面,故对轻微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
犯罪论研究的目的就是合理妥当地说明行为是否具备成立具体犯罪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危害性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
有学者甚至这样指出:“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公民自由所形成的潜在威胁有多么可怕,它已经成为吞噬个体正当权利的无底洞,成为扼杀法治生命和真谛的刽子手。
甚至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危害性范畴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继续占据帝统地位,刑事法治就永远难见天日,夭折在摇篮里是早晚的事”。
此番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全盘否定也是有失偏颇的。
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存在其不足之处,问题主要其中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的冲突,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在理论上值得我们去思考。
但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他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不难看到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任何一个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在影响着对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衡量。
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我们应该采取法律之外和法律之内这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二、法律上的衡量标准法律上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而言的。
任何犯罪都是作为社会评价对象而存在的,因此要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作为价值评价在法律意义上的最高追求——自由与公正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好的衡量标准。
犯罪是侵犯统治阶级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要从法律规范上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衡量。
在法律之内对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就应该结合价值层面和法律规范这两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价所谓价值标准是指人们对一定需要满足程度的认识。
具体的主要是包括社会秩序、自由和公正。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如果某一种行为满足不了人们对秩序、自由和公正的需求,则证明该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
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
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
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
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其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
在法学的研究范畴中,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本文将从刑事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刑罚与社会危害防范、法治与预防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以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
刑事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主体性,即犯罪行为必须由具体的主体实施;二是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是违法性,即犯罪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处罚,既起到了制裁与惩戒的作用,也应该兼顾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后果与社会危害的防范。
不同类型的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刑罚应该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刑,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与控制。
社会危害防范是刑事犯罪防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法学中,我们应当探索社会危害防范的方法与路径。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与法律机构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制约与打击。
例如,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还应将其视作可能转化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才,加强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为其创造进入社会的机会。
法治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法治的建设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加强对社会危害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刑事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其次,法治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刑事犯罪的规范与制度建设。
例如,制定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与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法治需要推进社会公正与法治理念的普及与传播,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依从。
总之,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性: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准则,犯罪行为因其违法性而被认定为犯罪。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威胁和危害。
这些威胁和危害可能表现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利益损失等方面。
3.主观和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意图或过失,而客观要件是指行为的客观结果。
4.刑罚性:犯罪行为一旦被法律认定,通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防止和威慑犯罪行为,并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行。
5.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信任。
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和社会伦理。
6.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
它会导致人们的不安全感增强,社会秩序受到威胁,公共财产和资源受到损失,社会道德与伦理风气受到破坏。
7.社会背景和原因:犯罪行为往往与个体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贫困、失业、社会不公正、家庭破裂、教育缺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8.个体自由受限: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导致其个体自由受到限制,例如监禁、刑期缓释、社会服务等。
总之,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行为。
它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的特征包括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主观和客观要件、刑罚性、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社会背景和原因以及个体自由受限等方面。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是社会中的一种严重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中无法安定。
犯罪影响经济发展,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犯罪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犯罪破坏社会信任关系,使人们之间的信任逐渐流失。
犯罪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信任关系、社会资源、浪费、结论、不容忽视。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还直接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犯罪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
犯罪也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消耗了社会资源,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犯罪行为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性受到了威胁。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杜绝犯罪行为,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文2.1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的存在打破了社会秩序和规则,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不安全和不稳定。
犯罪分子的存在让人们感到恐惧和焦虑,不敢正常行走在街头,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社会秩序的混乱会导致人们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运行。
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连锁影响。
犯罪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甚至会对社会人文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社会秩序的混乱将使法律失去效用,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减少,造成更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还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安和紧张气氛。
最新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精品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一、案件引入2008年11月16日,在A县原审被告人何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行驶时侧翻,造成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二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人受伤,受害人系本村村民且有亲属关系,并且为一起打工免费乘坐,案发时何某谎称驾驶肇事车辆司机是当时死亡的另一人。
200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侦查肇事司机为何某,但在传唤何某时,何某外逃,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5日将外逃的何某抓获归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B县C镇进行社区矫正。
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死者进行了相应赔偿,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何某又向死者进行赔偿,并取得各方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何某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D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原判决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由,向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4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D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诉一审刑抗刑事抗诉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三种裁判思路对于此刑事案件的控诉请求,形成了不同裁判思路下的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不同意控诉。
以生效判决对于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裁判产生的既判力为由,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即使法院裁判存有瑕疵,也不需控诉改判,况且案件已过去多年,根据官无悔判的传统思想,也不应该再提起控诉。
第二种观点:同意控诉,但要维持原判。
同样考虑到司法权威性与案件现存社会危害性的减少,只是为了符合程序性要求而同意提起控诉。
漫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联
漫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联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紧密相连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事件或事物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而刑事违法性则是指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程度。
当一个行为或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时,往往也意味着它已经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具有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刑事违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某些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比如,破坏生态环境、伤害群众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因此,社会危害性是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二、刑事违法性也是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犯罪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例如,贩毒、盗抢、伪造、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已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相辅相成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要看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认识水平和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影响会因为不同的人对其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因此,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水平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而刑事违法性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它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
因此,在实践中,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界定往往需要考虑不同立场、价值取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四、带有社会危害性的适当刑事制裁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当一个行为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如果不受到适当的惩罚和制裁,不仅会加剧社会危害程度,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因此,在处理带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刑事违法性,并对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和制裁。
综上所述,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紧密相连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事物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刑事违法性则是衡量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刑法毕业论文 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
刑法毕业论文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刑法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作为一种法治工具,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还需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和思考。
本文将从刑法维度探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和应对等方面进行思考。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
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其对人身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威胁程度。
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是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1. 犯罪行为的结果性评估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首先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
例如,谋杀、抢劫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的财产侵犯行为。
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区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2. 犯罪行为的主观评估除了结果性评估外,刑法还需要对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进行评估。
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差异的。
故意杀人行为体现了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高于过失杀人。
因此,在确定刑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故意与行为结果。
三、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应对1. 预防性刑罚的运用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犯罪行为,刑法中可以采用预防性刑罚。
预防性刑罚主要是通过对罪犯进行剥夺自由、收容教育等手段,从而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对于重大暴力犯罪或恐怖主义行为,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等严厉的预防性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刑法与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除了刑法的运用外,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作用。
例如,行政法、民事法等领域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来应对特定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刑法与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提升社会对危害性犯罪的法治效果。
3. 社会预防与教育力量的发挥刑法在应对社会危害性时,除了重视刑罚的作用外,还需要发挥社会预防和教育力量的作用。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在刑法的世界里,社会危害性犯罪被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直接伤害,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的研究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量刑标准应该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性犯罪往往涉及重大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死亡。
因此,刑法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后果确定量刑标准,并将其作为判断犯罪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例如,在处理一起涉及大规模金融欺诈的案件时,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和受害者的人数来决定刑罚的应有程度,以确保量刑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其次,量刑标准还应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与个人欲望、经济利益或个人恶意等因素有关。
量刑标准应当对故意犯罪和蓄意行为进行特别考虑,以提高量刑准确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对于有预谋杀人的案件进行量刑时,法院可以辨别犯罪者的动机是为了谋取财产或处心积虑对特定个人进行报复,这有助于确定量刑的严重程度。
此外,量刑标准还应该具有适用性和普遍性。
针对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刑法需要建立起一套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确保对于相同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公平和一致的。
例如,对于多次虐待儿童的案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最低刑罚,以强调对于这类罪行的严厉追究。
同时,量刑标准还应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待和舆论导向,以满足人们对于公正和正义的需求。
刑法的量刑标准可以通过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的征询,与社会的期望相匹配。
最后,量刑标准还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
判决犯罪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嫌疑人改变自己的行为。
因此,量刑标准应当兼顾惩罚和教育的功能,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改造和悔过的机会。
例如,法院可以对具有较低犯罪动机和较好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减刑或是缓刑的机会。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
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
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
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 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的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社会危害性,简单来说,是指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有害影响。
它反映了行为与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程度。
在刑法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
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中,就已经蕴含了对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渐清晰和明确。
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它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非是主观臆断,而是基于一系列客观的因素。
首先,行为的性质和方式是重要的考量点。
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虽然都导致了他人生命的丧失,但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的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
严重的人身伤害、巨大的财产损失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会影响社会危害性的评估。
社会危害性理论对于刑法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的制定应当以预防和打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目标。
通过明确规定何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社会危害性理论也有助于推动刑法的适时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变迁,新的行为和现象不断出现,对于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法官在判断一个具体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等,以实现个案的公正裁决。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论文发表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论文发表论文导读::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
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假释制度的法律要求。
关键词: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与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相比,在实质条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假释比减刑多了一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要正确适用假释论文发表毕业论文,我们必须对罪犯假释后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监管场所对罪犯适用假释时,基本只考虑犯罪分子的狱内悔改表现,据此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笔者认为这样的评价是片面的,是不够准确的,如果一直以这样的方式对罪犯实行假释,在要求扩大假释面,提高假释率的今天,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也可能会影响我们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
那么有什么好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一项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一)建立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是假释制度的法律要求目前的假释实践工作中,刑罚执行机关一般只是考虑了罪犯在狱内改造期间的悔改表现,一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我们就自动的认为其符合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
这样的实践操作,可能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有的刑罚执行机关就认为所谓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只要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即确有悔改表现)所列情形,那么就属于不致违法、重新犯罪,就属于不致再危害社会论文发表毕业论文,而将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作为符合假释的特殊条件来看待。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影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信任,影响社会稳定,还给人们带来了恐惧。
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伤害,更是社会发展的障碍。
犯罪应该得到严惩,而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来防止犯罪的发生。
只有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加强社会监管,强化法治建设,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必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齐心协力,共同为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影响、秩序紊乱、经济发展、社会信任、社会稳定、受害者、伤害、障碍、严惩、防止、共同努力。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严重且深远的。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紊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
不论是暴力犯罪还是经济犯罪,都会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
人们会因为犯罪的存在感到不安全,并且可能改变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和态度。
犯罪对经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经济犯罪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财富的流失,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犯罪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体系,使人们对他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恐惧和不安,不仅影响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去解决这一难题。
1.2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是一种深刻的心理冲击,让人们感到不安和恐惧。
当社会上频繁发生各种犯罪活动时,人们的安全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生活在恐惧中。
恐惧往往是由于不确定性和无法预测性导致的,人们担心自己或者家人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这种心理压力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媒体的普及和报道的频繁也让人们更容易受到犯罪的影响,不少人因为恐惧而选择不出门或者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还表现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任程度上,当法律无法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时,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监狱学视角下的犯罪的社会影响与公众意识
监狱学视角下的犯罪的社会影响与公众意识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对犯罪者自身造成了损害,更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通过监狱学的视角来分析犯罪的社会影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并提高公众的意识。
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犯罪者及其家庭、社区以及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无论是财产犯罪还是暴力犯罪,受害者都会遭受损失,并对自己的安全感产生恐惧。
这些受害者可能会对社会失去信任感,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人际关系。
而对于犯罪者及其家庭来说,犯罪行为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犯罪者在被捕入狱后,会丧失自由、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
他们将被剥夺一部分基本权益,并可能面临长期的禁锢与歧视。
而对于犯罪者的家庭来说,他们也会承受着社会的压力和非议,同时还要应对可能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除了受害者和犯罪者及其家庭之外,社区和整个社会也会受到犯罪的影响。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给社区带来不安全感。
社区犯罪率的上升会导致失业率的增加、生活环境的恶化等问题,极大地影响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犯罪活动还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犯罪的社会影响不仅仅是实质性的,而且还涉及到公众的意识。
公众对于犯罪的认知和态度会影响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关注程度和对待犯罪的方式。
如果公众对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知,就很容易被犯罪现象所忽视,甚至认为犯罪是一种常态化的现象,从而减轻了对犯罪行为的批判和追责。
反之,如果公众能够正确认识犯罪的社会影响,关注和参与犯罪问题的解决,就有望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为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了解犯罪的社会影响,提高公众对犯罪问题的意识,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
首先,教育是提高公众意识的基础。
学校教育可以加强对犯罪问题的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此外,媒体在报道犯罪事件时也要全面客观地呈现事实,不做任何渲染和歪曲,以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
信罪的社会危害与预防控制评估
信罪的社会危害与预防控制评估信罪(信用犯罪)是指以损害他人信用为目的或手段,实施欺诈、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愈发严重,给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信罪的社会危害进行评估及预防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1. 信罪对社会的危害信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秩序方面。
首先,信罪对经济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础,信罪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信用环境。
信罪行为使得企业现金流和信贷环境遭受损害,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
同时,信罪还触发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稳定性构成挑战。
其次,信罪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信罪行为的增加导致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剧,人们的信任度下降,社会关系紧张。
信罪行为还破坏了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治价值观,破坏了社会行为规范的稳定性,促使社会发展出更多的非法行为。
2. 信罪的预防控制评估为了减少信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需要进行科学准确的预防控制评估。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信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加强对信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完善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提高对信罪行为的侦查和起诉效率,确保对犯罪分子的追究和定罪。
其次,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行为进行评估和记录。
开展信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信用的重视和维护。
第三,加强协作机制和国际合作。
信罪具有跨地区和跨国界的特点,因此需要各国之间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
建立和完善国际信罪行为打击机制,加强对跨国信罪犯罪分子的追踪和起诉。
第四,加大信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对于信罪行为严重的个人和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
加大对信罪犯罪分子的审判和刑罚力度,提高信罪行为的违法成本。
第五,提高对信罪的预警和风险评估能力。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信罪行为进行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把握信罪行为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为预防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结语信罪作为一种损害社会信用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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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说
2008-08-26 16:14: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中桂刘宗亮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有的案件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
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
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
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
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
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一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
战时犯罪与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
在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震灾)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更为严重。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还是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
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起制约作用。
三、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
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作;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作。
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
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
的变化由没有社会危害性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由具有社会危害性变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社会危害性大小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小变为较大;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大变为较小。
因此,要从历史变化的观点出发,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3、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
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要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
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
这就是说,要透过杀死人这一现象,把握事件的实质。
列宁在讲到事物的复杂性,需要经过努力才能做出正确判断时,曾举杀人案件为例说:“正像有些杀人案件,很难断定这些杀人行为是完全正当的、甚至是必要的(例如正当防卫),或者是不可原谅的疏忽,或者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谋害。
”这段话说明,杀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
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需要经过仔细调查予以判明。
所以,要认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就要透过事物的现象看到本质,这样才能把握行为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