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打击犯罪。
本文将从犯罪的必然性、法律的规定以及犯罪的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犯罪的必然性1. 社会原因(1)社会竞争激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增大,导致部分人心理失衡,产生犯罪动机。
(2)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贫富差距、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社会治安等问题,容易引发犯罪。
(3)社会风气不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盛行,导致部分人道德沦丧,走上犯罪道路。
2. 个体原因(1)道德素质低下:缺乏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导致个体在面临诱惑时容易陷入犯罪。
(2)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缺乏警觉性,容易导致犯罪。
(3)心理因素:如冲动、嫉妒、报复等负面情绪,使个体在特定情境下容易犯罪。
三、法律的规定1. 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刑事犯罪、行政犯罪和民事犯罪。
3. 犯罪的法律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犯罪者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5. 行政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6. 民事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四、犯罪的后果1. 对犯罪者的影响:犯罪行为使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对他们的家庭、事业、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2. 对社会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社会的安全感。
3. 对家庭的影响:犯罪行为使犯罪者的家庭蒙受耻辱,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4. 对国家的影响:犯罪行为削弱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和稳定。
论社会危害性
论社会危害性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
但是,从整体来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学术界在革新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进路的基础上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推向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我国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事实说”和“属性说”两种主张。
(一)“事实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上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表现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有的表述为“是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
也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属性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有的表述为“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性。
”从语义学来说,“属性说”是合理的。
事实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害”。
实际上,社会危害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
社会危害性具有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评价对象,即行为所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定主体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即对行为危害性的定性、定量分析。
因此,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更为合理。
[1] 有学者认为,在理论刑法学上,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应当“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性: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准则,犯罪行为因其违法性而被认定为犯罪。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威胁和危害。
这些威胁和危害可能表现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利益损失等方面。
3.主观和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意图或过失,而客观要件是指行为的客观结果。
4.刑罚性:犯罪行为一旦被法律认定,通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防止和威慑犯罪行为,并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行。
5.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信任。
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和社会伦理。
6.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
它会导致人们的不安全感增强,社会秩序受到威胁,公共财产和资源受到损失,社会道德与伦理风气受到破坏。
7.社会背景和原因:犯罪行为往往与个体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贫困、失业、社会不公正、家庭破裂、教育缺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8.个体自由受限: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导致其个体自由受到限制,例如监禁、刑期缓释、社会服务等。
总之,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行为。
它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的特征包括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主观和客观要件、刑罚性、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社会背景和原因以及个体自由受限等方面。
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一、社会危险性与其它相近概念的区别在大多数涉及到强制措施的论著及教材中都没有对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危险性这一概念做出界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将社会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发生混淆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准确性。
因而我们要特别注意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危险性同刑事实体中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
1、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同社会危险性是不同层面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实体法概念,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不可避免的要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是社会危害性的根据,它所反映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无论由谁实施,社会危害性同犯罪行为本身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它应当是对已发生事实的社会评价;而社会危险性则是一个程序法概念,同社会危害性不一样,社会危险性反映的不是客观存在,它所反映的是尚未发生的可能,包括危害社会或他人的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正常进行的可能,就社会危险性本身而言它应当是一种对尚未发生事实的预测。
(2)社会危害性同社会危险性的载体不同,致使它们之间不具有一致性。
社会危害性的载体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稳定性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是不可变的,而社会危险性的载体是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的可变性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内容是不可能稳定的,因而不能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推证社会危险性的大小。
例如: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罪,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是非常大的,但行为人甲的社会危险性却不一定大,假设甲在逃离现场时跌断了双腿,因其自身条件的变化,甲已基本丧失危害社会或他人的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可能,其社会危险性非常小或者基本没有。
2、社会危险性也不同于人身危险性。
有学者(赵永红)从存在论和价值论相结合的角度给人身危险性作如下界定: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为基础的,是行为人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事实与否定规范评价的统一。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是社会中的一种严重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中无法安定。
犯罪影响经济发展,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犯罪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犯罪破坏社会信任关系,使人们之间的信任逐渐流失。
犯罪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信任关系、社会资源、浪费、结论、不容忽视。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还直接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犯罪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
犯罪也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消耗了社会资源,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犯罪行为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性受到了威胁。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杜绝犯罪行为,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文2.1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的存在打破了社会秩序和规则,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不安全和不稳定。
犯罪分子的存在让人们感到恐惧和焦虑,不敢正常行走在街头,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社会秩序的混乱会导致人们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运行。
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连锁影响。
犯罪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甚至会对社会人文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社会秩序的混乱将使法律失去效用,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减少,造成更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还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安和紧张气氛。
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
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及其轻重大小的判定摘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
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用历史的、发展的和全面的观点。
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决定于犯罪的手段、后果及时间、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危害社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第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犯罪的实质内容。
那么,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害性如何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什么是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但是,对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理论界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事实说。
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侵犯关系说。
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属性说。
即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
我们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
“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
从上述定义,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一)社会危害性是以行为为存在的前提。
它是依附于行为而存在的,社会上不可能有也从未有过脱离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人以作为或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行为。
人的思想、信念、主观素质无论如何不好,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或者没有表现在行为中,就不认为是具体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既是宣布行为是犯罪的根据,又是揭示犯罪内容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因而社会危害性所揭示的特性,就是一种“事实特征”。
首先,对社会的危害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想象。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二O一三年三月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练习]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小论文)
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人们经常说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是社会顽症。
要治理犯罪,就像治病一样,要“对症下药”。
“对症”就是找准犯罪原因,“下药”就是找出预防措施,而这里的“症状”就是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素材和出发点。
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
笔者就犯罪现象所具有的特性在此进行浅析。
犯罪现象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历史性和时空性。
1.社会性(1)从犯罪原因的角度,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态现象”,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所决定的。
这些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法制等因素。
(2)从犯罪对象的角度,犯罪破坏的是社会关系。
马克思:“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统治关系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犯罪从根本上讲是侵害了某一社会关系。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2.法律性恩格斯:“法律是对一定社会秩序的确定和维护”,而“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具体讲,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现象。
它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律的消亡而消亡。
非法律意义上的,即道德层面上的侵害行为,在人类社会中自古就有,也会始终存在下去,但它同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
3.历史性犯罪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一定社会历史进程中产生和发展,又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消失(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4.时空性(1)时间性犯罪现象是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
即犯罪现象在一定时间内表现出一定规律性。
①不同历史时期特征犯罪现象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由于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社会阶级结构不同,罪名的定义和罪种的产生发生变化,法律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所不同,因而犯罪的质和量也不经相同。
②在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性由于犯罪现象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的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犯罪现象的质和量也有很大的不同。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哪3个基本特征如下: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三、违法犯罪的危害有哪些犯罪由于侵害了公民重要的权益,因此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犯罪。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同时违法犯罪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有利于打击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正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犯罪本质理论及其批判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争议出发
犯罪本质理论及其批判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争议出发犯罪本质理论及其批判: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争议出发犯罪本质理论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的核心议题之一,而社会危害性作为其中的重要概念,长期以来引发了广泛的理论争议。
理解这些争议对于深入把握犯罪本质、完善刑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危害性理论通常被认为是判断犯罪的重要标准。
它强调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或潜在威胁。
从直观上看,这种理论似乎符合我们对于犯罪的一般认知。
例如,盗窃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感和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面临着诸多批判。
首先,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什么程度的危害才算“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可能会有所不同,导致其难以精确界定。
例如,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或地区,一些行为可能被认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并非如此。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的适用可能出现偏差,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其次,社会危害性理论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执法者、司法者对于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就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而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依赖于执法者和司法者的个人价值观、社会经验和政治立场等主观因素,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可预测性。
再者,社会危害性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刑法的规范功能。
刑法不仅仅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公民提供行为准则,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如果仅仅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犯罪的唯一标准,可能会导致公民无法准确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无法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此外,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面对新型犯罪和复杂的社会现象时,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革,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
对于这些新情况,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可能难以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和应对。
浅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各自正位
害 说 取 而 代 之 的 , 有 二 元说 、 元 说 等 等 。作 为 一 个 刑 法 初 学 还 三
者 , 本 人 之 拙 见 , 司法 领 域 , 会 危 害 性 难 以 当此 描 述 犯 罪 依 在 社 本 质 的 重担 。 其原 因有 三 :
综 上 , 人 认 为 ,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 事 违 法 性 更适 合 被 个 在 刑 表 述 为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 在刑 事 立 法阶 段 , 会 危 害 性 则 可 以 而 社
通 过 分 析 以 上 三 段 陈 述 .我 们 发 现 现 实 中罪 行 法 定 原 则 与 社 会 危 害 性 标 准 之 间 存 在 着 不 容 忽 视 的冲 突 和 矛 盾 , 表现 在 刑 法 学 的 范 畴 上 ,就 是 社 会 危 害 性 和 刑 事 违 法 性 究 竟 谁 更 能 准 确 描 述 犯 罪 ?谁 能成 为犯 罪 的本 质 特征 ?相 应 的 , 国 的 刑 法理 论 我 界 也 对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这 一 课 题 展 开 了 激 烈 的讨 论 ,各 派 大 家 观点不一 , 有维 护 社 会 危 害性 并欲 为之 正位 的 , 主 张 由法 益 侵 有
第 三 ,作 为 刑 法 学 研 究 对 象 的犯 罪 只 能 由一 个 法 律 系 统 内
的概 念 来 定 位 。 法律 实 施 阶 段 , 官对 某 个 行 为 是 否犯 罪 的 的 在 法 评 价 , 能 是 法 律 的 评 价 , 价 标 准 只 能 是 法 律 , 何 人 都 不 能 只 评 任 撇 开 法 律 另 立 标 准 ;而 至 于 犯 罪 概 念 中有 关 政 治 方 面 、经 济 方 面 、道 德 方 面 等 等 的社 会 评 价 的整 合 ,应 该 在 立 法 阶 段 就 已完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犯罪的构成条件:
1、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2、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的,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3、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影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信任,影响社会稳定,还给人们带来了恐惧。
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伤害,更是社会发展的障碍。
犯罪应该得到严惩,而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来防止犯罪的发生。
只有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加强社会监管,强化法治建设,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必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齐心协力,共同为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影响、秩序紊乱、经济发展、社会信任、社会稳定、受害者、伤害、障碍、严惩、防止、共同努力。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严重且深远的。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紊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
不论是暴力犯罪还是经济犯罪,都会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
人们会因为犯罪的存在感到不安全,并且可能改变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和态度。
犯罪对经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经济犯罪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财富的流失,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犯罪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体系,使人们对他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恐惧和不安,不仅影响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去解决这一难题。
1.2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是一种深刻的心理冲击,让人们感到不安和恐惧。
当社会上频繁发生各种犯罪活动时,人们的安全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生活在恐惧中。
恐惧往往是由于不确定性和无法预测性导致的,人们担心自己或者家人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这种心理压力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媒体的普及和报道的频繁也让人们更容易受到犯罪的影响,不少人因为恐惧而选择不出门或者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还表现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任程度上,当法律无法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时,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一种行为如果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之有无及大小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办案中,全面分析、判断具体案件及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体现在具体案件事实、具体罪名背后的模糊、隐性的社会危害性却并非易事,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被告人许某,男,1963年9月8日生, 1986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9月刑满释放。
1996年12月3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2007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该市某旅社,见被害人方某(出生于1998年12月1日)与其弟弟正在旅社门口玩耍,便从背后将方某抱住,解开衣扣,将手从衣领处伸入方某的胸部,方某大哭,被告人许某捂住其嘴巴,继续摸方的胸部,方的弟弟见状大哭,数分钟后,方某母亲王某到门口查看,被告人许某便放开方某顾自逃离现场,后被王某抓获。
本案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系猥亵儿童行为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许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符合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被告人许某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詹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
2007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詹某怀疑妻子张某与某理发店员工“小伟”有染,遂到店内找叫“小伟”。
因“小伟”不在,被告人詹某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胁持店内客人雷某,逼迫其他人员将“小伟”找来,并威胁说如果五分钟内不找到“小伟”,就用刀刺雷某。
犯罪的社会学解释
犯罪的社会学解释犯罪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产生不同的犯罪现象。
而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单纯个体的行为,而是受到个体、道德、文化、历史、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因此,犯罪也需要用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解释。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在进行犯罪的社会学解释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犯罪,以及它具有哪些特征。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通常指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危害性:犯罪行为会造成对他人的身体、财产、自由、尊严等各方面的损害。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被视为非法行为。
3.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单个人的利益,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威胁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4. 罪责性: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的社会学解释社会学家通常认为,犯罪是社会存在和组织结构的产物,是社会结构和文化对个体的影响所造成的结果。
1. 社会结构和文化对犯罪产生的影响社会结构是指人类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总体组合。
一个社会结构越复杂、越发达,就越可能产生犯罪。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是影响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
首先,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社会不平等导致一些人无法获得生存所需的资源和机会,无法正常融入社会,从而有更大的犯罪风险。
在贫富分化越来越明显的社会中,穷人更易参与犯罪活动,富人更易成为受害者。
其次,文化背景对犯罪的影响也非常重要。
不同文化下的人们对犯罪的态度和行为准则也不同。
例如,一些文化中男性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这种文化倾向会导致更多的家庭暴力和街头斗殴犯罪。
2. 个体因素对犯罪产生的影响个体因素也是影响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例如人的性格、教育水平、家庭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等都会对一个人的犯罪倾向产生影响。
首先,人的性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有些人更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更易犯错误,更易被引诱入犯罪。
论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及对策
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着整个人类。
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禁毒严打斗争,加大了打击力度,毒品违法犯罪的上升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由于诸多现实因素的作用,毒品违法犯罪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需要进一步加以重视和治理。
本文结合钦北区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对毒品犯罪案件作一点探索性的思考。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根据近年来钦北区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1、犯罪毒品品种单一。
起诉的毒品案件涉及的毒品都是海洛因,毒品品种单一。
2、涉案人员多来自社会底层,文化素质不高,且以中青年居多。
3、贩毒案件多以吸毒人员以贩养吸,“零包”贩卖居多。
4、联络、接头方式多元化。
现阶段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联系交易。
在使用通讯工具时部分毒品犯罪骨干成员均有两部以上移动电话,并且使用移动、联通、电信IC卡等多个、多种卡号,不定期更换,交替使用。
在通话内容上用语隐蔽,使用行话、黑话。
5、毒品犯罪团伙化。
从毒品货源到吸食购买,经过多个层次之间的周转,在长期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都是以贩养吸,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伙和固定贩、吸毒人员构成的消费网络。
从毒品团伙情况看,每个团伙少则2人,多则4人以上,其内部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既有专门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和送货者,又有专门负责分送、收缴、回笼毒资的成员。
6、交易场所多样。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选择各种交易场所。
有的选择交通道路两侧,有的选择出租房,有的选择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有的选择在家中等。
7、涉毒犯罪占一定比例。
毒品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毒品除了引起毒品犯罪本身外,还常常引起其他社会犯罪的不断发生和增加。
在毒品犯罪增长的同时,与其相关的犯罪如盗窃、抢劫等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文将重点探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等后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涉及到法律的界限和底线。
犯罪行为通常是明令禁止的,违反了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3. 主体性:犯罪行为是由有具体主体实施的,即犯罪行为必须由人来实施,而不能由自然力量或非人力量来完成。
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主观的意识和行为能力。
4. 外部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人的意识和行为在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即人的行为对外界具有可见性和可感知性。
外部行为是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5. 可公开性:犯罪行为是可以被社会公众所知晓的行为,即犯罪行为的事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被公开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犯罪行为的公开性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和法律制裁的实施。
6. 可证明性: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的行为,即犯罪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才能被认定。
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7. 社会背景:犯罪行为往往与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联,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教育水平等因素。
社会背景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类型有一定的影响。
8. 民事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犯罪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制裁性。
总结起来,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主体性、外部行为、可公开性、可证明性、社会背景和民事侵权行为等。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实质,为法律制裁和社会预防提供了依据。
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
犯罪论研究的目的就是合理妥当地说明行为是否具备成立具体犯罪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危害性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
有学者甚至这样指出:“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公民自由所形成的潜在威胁有多么可怕,它已经成为吞噬个体正当权利的无底洞,成为扼杀法治生命和真谛的刽子手。
甚至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危害性范畴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继续占据帝统地位,刑事法治就永远难见天日,夭折在摇篮里是早晚的事”。
此番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全盘否定也是有失偏颇的。
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存在其不足之处,问题主要其中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的冲突,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在理论上值得我们去思考。
但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他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不难看到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任何一个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在影响着对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衡量。
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我们应该采取法律之外和法律之内这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二、法律上的衡量标准法律上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而言的。
任何犯罪都是作为社会评价对象而存在的,因此要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作为价值评价在法律意义上的最高追求——自由与公正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好的衡量标准。
犯罪是侵犯统治阶级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要从法律规范上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衡量。
在法律之内对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就应该结合价值层面和法律规范这两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价所谓价值标准是指人们对一定需要满足程度的认识。
具体的主要是包括社会秩序、自由和公正。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如果某一种行为满足不了人们对秩序、自由和公正的需求,则证明该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公诉意见中犯罪社会危害性感性表述的运用
、
社 会 危 害性 感 性表 述 在 公 诉 意见 中采 用相 同 的说 法 2 。 显 然不 足 以控 诉 被 告 人 的 罪 行 , 足 以 展 现 该 行 为 的 不
话 易让人怜悯的地方进行大篇幅的感性表述 , 误导旁听群众、 审判人员, 有时甚至是公诉人 自己也开 导 读 始 同情 被告 人 , 从而 淡化 了被 告人 所犯 罪行 的社 会危害 性 的情 形 , 文提 出在 公诉 意见 中增 加 社 本
会危害性 感性 表述 的应对 策 略。
[ 本 案 情 ] 罪嫌 疑 人 张 某 某 , 基 犯 先后 8次持 刀 在 某 某 中 学 学生 的上 学路 上拦 截 1 0名 中 学生 。 经持 刀威
胁 后 向被 害 人 强 行 索要 人 民 币几 元 到 几 十 元 不 等 . 共 计 5 0元 。公 安机 关侦 查终 结 后 , 送检 察 机 关 审查 起 2 移 诉 , 察机 关依 法按 抢 劫 罪对 张 某 某提 起公 诉 。 检
一
在 公 诉 意 见 中 ,如 果 公 诉 人 仅 仅 进 行 理 性 的 叙 述 .就 不 足 以使 受 众 充 分 认 识 这 些 犯 罪 行 为 的危 害 性 。如 前 文所 举 的 张 某 某抢 劫 案 , 公 诉 意 见 : 被 告 其 “
害却 难 以 在 短 时 间 内康 复 的 。 被 害 人 王 某 某 , 被 抢 在
社会 危 害 性 感性 表 述 。即要 求 公 诉 人 员在 法 庭 辩 论 中 , 过生 动 的语 言 、 活 的例 证 和 触 目惊心 的 图片 通 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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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
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
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
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
”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
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
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
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⑦(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
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
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产生。
在其他条件相同没的情况下,对两种危害相同并存具发的犯罪,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大一些。
⑧(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我国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犯罪侵犯客体而表现。
概括而言,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⑴对于国家安全的危害;⑵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⑷对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⑸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财产权利的危害;⑹对于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⑺对于国防利益的危害;⑻对于国家机关行政秩序、司法秩序的危害;⑼对于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⑽对于军事利益的危害。
以上几个方面概括反映了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
危害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的妨碍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
⑨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特点(一)相对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如杀人、强奸等一些有史以来都被认为是犯罪的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不是很容易发生变化。
因为在大家心中,这些行为具有具有极端的反社会性,冲破道德的底线,为人们的良知所不容忍。
此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
在富乐提出的“法治”八项基本原则中,要求良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样人们才会明白哪些行为是法所禁止的,哪些行为是法所允许的,只有这样法才可以明确的引导大家作出合法的行为。
“易变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大小不同。
因为无论是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标准还是司法解释的标准,都不是永远不发生变化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
⑴在犯罪立法上,随着经济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有些过去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投机倒把”)现在已不是犯罪;而有一些过去没有规定为犯罪的现在出现了(如“单位犯罪”),而且一些过去没有的新型犯罪,国家立法机关今后还将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增补。
⑵在司法解释方面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标准和界限常常发生变化,具有相对灵活性。
例如某些经济领域犯罪行为,虽然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的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对某些经济犯罪的立案、追案标准出现差异。
此外,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同一地区的某些经济领域犯罪的数额标准也会适当提高;或者根据某类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为了有效遏制该类犯罪蔓延的趋势而降低其追诉、定罪的标准。
而这种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⑩(二)质和量的统一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
在刑法第13条“但书”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明确指出了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
这取决于我国刑法的特点与刑事政策。
如果某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该法益时,就不适用刑法。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11当某种法益某种社会关系不能依赖其他部门法予以充分保护时,才由刑法予以保护。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一直注重扩大教育面、缩小惩罚面,故对轻微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三)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许多犯罪,都以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客观损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但是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行为确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是主观见于客观的东西。
○12因此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其实,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大小,不仅取决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来说明的,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如:在造成的伤害相同时,故意伤害比过失致人伤害的社会危害性大,以至前者的法定刑比后者的法定刑高。
四.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成立犯罪。
在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时,一般要考虑如下因素:(一)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首要因素。
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显然不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不相同,从而可以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比如侵犯国家的主权比侵犯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危害性显然要大。
(二)行为的性质、手段、方法和其它有关情节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是否采用暴力、是否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时间和地点实施,这些都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三)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或者是否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而且相当严重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大;如果某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重则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小,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四)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是否具有一定的身份,这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密切关系。
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即使对社会造成了某种损害,但由于其自身原因,致使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因而不认为其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也从主客观相统一上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并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有的犯罪成立以某种特殊身份为前提。
(五)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意外事件)、行为人的动机如何、是否出于一定的目的等主观方面,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都有很大的影响。
如:在造成相同的伤害情况下,故意造成伤害的行为比过失造成伤害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相对大一些。
(六)情节是否严重是初犯还是累犯、造成的影响是否很坏、动机是否卑劣、危害范围是否很大等等,对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起着重要作用。
(七)行为实施的社会形势社会形势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以及阶级斗争的综合情况,它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有相当大的影响。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形势下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不相同的:同一种行为在一定的社会形势下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在另外一种社会形势下,该行为可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具有很小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五、社会危害性的意义(一)区分罪与非罪从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决定一个行为犯罪成立与否,只有当某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可能成立犯罪,当社会危害性很小或者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时就不成立犯罪。
犯罪构成各方面的要件都在从不同侧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
如果某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犯罪构成。
无社会危害性和较小的社会危害性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有力条件,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这些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