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恶劣影响

合集下载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目录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1.1 彭宇案经过 (3)1.2 类似案件 (3)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2 调查大众观点 (3)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3.1 党的形象 (5)3.2 政府公信力 (5)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4.2.3 坚持就是胜利 (8)4.2.4 坚持先验伤 (8)5 激励机制 (8)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1.1 彭宇案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

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

法律维护正义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维护正义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一起交通事故。

一名男子(以下简称“彭宇”)在行走途中,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事故责任归属不明,彭宇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彭宇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境。

二、案情概述1. 彭宇的遭遇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他发现自己陷入了困境。

一方面,肇事司机坚称事故发生时彭宇是主动倒地,而非被撞倒;另一方面,彭宇在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自己是被撞倒的。

2. 诉讼过程彭宇在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故判决彭宇败诉。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但考虑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寻求医疗救助,以及社会舆论对彭宇遭遇的关注,判决彭宇胜诉,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彭宇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举证责任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彭宇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撞倒。

然而,由于彭宇没有目击证人,且事发时没有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其举证困难。

2. 法律适用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肇事司机存在过错,应对彭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效果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见义勇为”的正义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启示与反思1. 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

由彭宇案引发社会影响

由彭宇案引发社会影响

对于该案的审理和判决,舆论似乎一边倒的支持和同情彭宇,并将矛头指向法院判决。

本案的判决,无法也不应该回避对社会道德的评判。

从判决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官从常理和情理出发作出了一些推断,这已经涉及到了对当代社会道德水准的一些认识。

笔者认为,法官作出的判断结果,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法官对社会道德水准的否定,或者说是不信任。

我们无从考察原告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素质,但我们也可以从可能性上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诚实,第二、三种情况是原告不诚实,第四种情况是基于误解而产生,双方均没有故意编造事实。

我倒宁愿相信最后一种可能性最接近事实。

因为从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出发,法官在判决书说理当中阐明的社会情理,并以此为由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结论,在道德导向上确有不妥之倾向。

如果这样来认识情理,那么我们还需要发扬雷锋精神吗?就算不是雷锋,难道我们当今社会已经不能相信存在这样做好事的可能性了?我倒是认为,我们生活当中并不缺乏这样的好人好事,至少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善良的。

在彭宇案之后,多少热心助人的人选择了避让,多少内心淳朴的人选择了麻木,又有多少心存善念的人选择了冷漠!多少红领巾的世界观就此受到冲击,他们会发心底难以置信的问自己的老师,难道您教育我们的乐于助人是错误的么?古语说的好“趋利避害为君子”。

老人跌倒在地该不该扶?这原本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或许在过去千百年来,这只不过是在简单不过的举手之劳,却因为“彭宇案”等新闻的再三出现,成为一个骑虎难下的难题,一个个见义勇为惹祸上身的经典案例,一个个极不健康的现实标本,,让人与人之间充满隔阂和漠视,让人心有余悸。

在社会呼唤见义勇为精神,提倡伦理道德的今天,正在拷问国人的良知。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华夏文明泱泱千年,竟然出现了老人获助却反咬一口或因无人帮扶而丧生的事件。

简单细微之处彰显出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大问题,折射的是社会良知、道德的沦丧,折射的是良心泯灭、善恶莫辩的现状。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转)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是今天所有见死不救的开始

(转)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是今天所有见死不救的开始

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是今天所有见死不救的开始有人直接形容,彭宇案让中国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

一起河南驻马店女子遭二次碾压无人施救的视频在社交网站刷屏,视频中一位女子在过马路时被车撞倒在地,其间多位路人从女子身边经过却没有出手搀扶,一分钟后女子遭到再次碾压并最终身亡。

与此同时网络上再次掀起人性冷漠的道德声讨,路人成了千夫所指的的典型。

事实上此次事故并非首例,近年来见死不救的案例不在少数,不敢救、不想救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见死不救之风愈演愈烈,而倘若刨根问底,11年前的南京彭宇案说什么都难逃干系。

一切都是因彭宇案而起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下车的彭宇扶起摔倒在地的徐寿兰,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老人一口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因赔偿治疗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而彭宇以“做好事被诬告为名”向媒体求救。

由于事发当日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派出所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撰写的材料。

但由于其来自原告方,使得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备受质疑。

2007年9月4日,南京,彭宇。

/视觉中国最终法院判定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处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判决一出,社会哗然,有人直接形容彭宇案让中国道德水平倒退五十年,舆论一边倒地支持“帮扶者”彭宇,而法官成为众矢之的。

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给出了足以在中国司法史上遗臭万年的判决,法官声称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老人摔倒无人救援惨死 “彭宇案”余害长存

老人摔倒无人救援惨死 “彭宇案”余害长存

老人摔倒无人救援惨死“彭宇案”余害长存近日,深圳的公务员小区福田区益田村发生了一起不幸事件。

一名70多岁的老人想在石凳上休息,可能雨天路滑,一下子跌倒,整个身子趴在地上,脸部朝下,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

20多分钟后,老人家属到来时,老人已经去世。

“真是太冷漠了,如果有人及时将他扶起来,老人也不至于惨死!”老人家属为此而感慨。

老人的惨死,让人不甚唏嘘。

这让很多人想起了3年前轰动一时的“彭宇案”。

2007年,南京青年彭宇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其家属索赔,在唯一的目击证人证明彭宇是在老人摔倒后前去搀扶的情况下,法官却以证人没有目睹老人摔倒的情形因此无法排除二人相撞可能性为由判决彭宇败诉。

此案判决一出,四野哗然。

但舆论的激辩并没有为青年彭宇带来改变,判决照常执行,心存善良之人、行善行之举却遭受不公平对待,其带来的后果在“彭宇案”宣判当天当时证人一句“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的诘问中就已埋下伏笔。

2009年9月19日,在重庆南坪,一位约80岁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

2010年7月10日中午12时许,兴化市阳山大桥,一名老人骑三轮车下桥时不慎摔倒,躺倒在地爬不起来,前后长达15分钟之久。

其间不少人经过该处,有人甚至驻足围观,但始终无人伸手拉老人一把。

2010年12月某日上午,一名六旬老人突然昏倒街头,众商户及行人不敢贸然施救,当民警和急救人员赶到时,老人已经身亡。

……类似这样的报道,不在少数。

当然,这种现象不是因为“彭宇案”才出现的,之前肯定也会存在,比如说某某在路上救了一个老人,却被诬陷最后赔钱等等。

但“彭宇案”的判决,从某种意义上更“坚定”了那些犹豫的人们。

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

人类之所以能够区别于动物而组成社会,正是由于群体成员之间通过博弈达成共识,从而维持整个社会框架的稳定。

回到现实中来就是:法律和道德。

法律惩治那些公然违反共识的成员、而道德则通过营销成员自身进行自我约束,维持团队的平衡。

社会影响 案例

社会影响 案例

社会影响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社会影响的案例:2006年的彭宇案,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后,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并给予两百元作为帮助。

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

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4万元补偿费用。

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

此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人们开始对见义勇为产生疑虑,担心自己的善举会被误解或被利用。

近十年来,由南京彭宇案纠缠而成的心结,宛如病灶,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让社会变得更加冷漠。

这个案例表明,法律判决对社会道德和行为的影响非常大,如果法律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人际关系的疏离。

因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在“彭宇案”当中,跌倒的老人是事实,此后越来越多的善良凋零也是事实。

一方面该案触动了社会大众关于道德与法律传统认知,另一方面这类事件也与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

我曾独自在台湾进行环岛之行,在花莲小镇与一位当地老人聊天时他问我,你在台湾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说“这里的人都很热情,一路上遇到很多人的热心帮助”。

老人说热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本该的。

当时我给他讲了彭宇案后当时很多人都不敢再去扶摔倒的老人,以及小悦悦事件中18个人眼睁睁的看着受伤的小女孩视而不见,或是看两眼然后离开,那位台湾老人很惊讶,感觉不能理解。

其实,经历了一次次的“扶老人事件”,以及后来同样引发社会热议的“罗尔事件”,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当一个事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和风暴后,真相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很多人已经对“扶老人”、做善事心有余悸,从长久来看,这是很可怕的。

捐出去的钱可以挣回来,可是人心倒了就很难再扶起来了。

再回到彭宇案,案件发生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中所提及的《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规定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分别1991年4月和2002年起就施行的,法律并未缺位,而是在个案适用和舆论导向上出现了些许偏差。

“彭宇案”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事实认定上,法院采用了“大致推定”原则以及在责任赔偿上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争议。

此外,媒体对于该案的的片面报道和细节放大也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并司法公正审判造成舆论压力。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舆论在对社会事件的关注报道时也应全面理性,而非夺人眼球。

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为什么会有彭宇案恐惧症?
• 一、公共道德背后缺少国家权威的支撑 • 二、法律与道德的背离 • 三、媒体选择性报道
• 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 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 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 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 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 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 • 以美国为例,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 救者保护法》。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 年 月 日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 的民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 元 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括残疾赔偿金 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 、5 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媒体关注的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一、不能忽视解疑释惑工作,尤其是,当某些判决结 果和社会期待差异大的时候,更当如此。在“彭宇案” 中,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 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 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 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 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 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在舆论对 其判决有种种质疑声之后,我们也没有从正规渠道听到 法院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本可以很好地 澄清公众当中的一些模糊观念。 对此,相关方面应该总结一下,比如,对于这类存在事 实瑕疵,容易引发社会不同评价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公 正判决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一、彭宇案。

1. 案件经过。

-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表示自己是好心帮扶,并非肇事者。

2. 争议焦点。

- 事实认定争议:案件审理中,缺乏直接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能明确显示事发瞬间到底是碰撞还是单纯的帮扶)。

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彭宇承担责任,比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等表述。

这种基于“常理”而非确凿证据的推理方式引发了极大争议。

- 社会影响争议:该判决结果一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打击了公众做好事的积极性,产生了“扶老人恐惧症”。

人们担心自己在帮助他人时会被讹诈,并且在类似案件中处于像彭宇一样的不利法律地位。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

但彭宇案的影响却持续发酵,成为社会道德与司法关系讨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呼格吉勒图案。

1. 案件经过。

-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2. 争议焦点。

- 证据瑕疵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的逼供、诱供痕迹。

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证据链并不完整,主要依靠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定罪。

- 司法程序争议:整个司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从侦查到审判的过程过于仓促,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了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也促使司法界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等问题。

彭宇事件简介

彭宇事件简介

彭宇事件简介据被告彭宇所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我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我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彭宇说.彭宇回忆说:“我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我还在想,不知道是谁干的这种缺德事.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对我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我一下子就懵了!”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毫无疑问的是,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一审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认为彭宇碰撞了老太,按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事件疑点:疑点一:一次开庭,彭某请出了一个证人.彭某说,当天他搀扶徐老太的时候,还有一个等车的好心人过来帮忙.这个人就是56岁的陈某,而且陈某也是当时的目击证人.陈某来到法庭上时,徐老太太突然大声地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陈某连忙和徐老太太解释:“老大姐,那天就是我扶了你,后来还帮你打了电话,我可以对天发誓,说谎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说:“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目睹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指彭某)从车上下来,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陈某强调:“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此时,徐老太太在法庭上冲着陈某说:“你扯谎,我没见过你,你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后来,陈某到移动公司打印了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当天有陈某打电话给老太侄女及儿子的通话记录,由此证明当时陈某确在现场.疑点二:彭宇在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但是当天所作的笔录居然被派出所弄丢了,原件没有了,只剩下一张用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这张照片笔录上显示的是彭宇当天承认与老太相撞的.而这张照片却暴露了派出所所长在做假证,事情是这样的:标点拍到的一个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哈哈,所长先生,你对电脑了解的功力不够哦,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哦!想忽悠俺们是办不到的哦!同时我们要警告所长先生,正如那位律师所说: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于是有人要问: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老太的那份呢?问得好!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是个警察!由这两个疑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原告的老太及原告证人的派出所所长都有说谎.如果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那么两个行为人的其它行为就可以作为参考了.老太太说了谎是证实的了--陈先生的电话记录所长说了谎是证实的了--电视录像那么,一个说谎者的其它陈述真实性就必须质疑了.因此,虽然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但其中一方有其它撒谎言论,可以认定她的陈述无效.---------------------------------------------------对于此案,我觉得这不是究竟他们俩有没有相撞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公正问题.从客观来分析,既不能认定是小伙撞了老太,可是也不能认定小伙没有撞到老太,我们来看法院判决书的一些内容:“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多么可悲啊,判决书不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而是通过推理来判断!------------------------------------------------我的观点:1.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无论彭是不是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原告拿不出小伙撞他的证据,而此案又不适用举证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自己无罪),因此,无论事实是如何,法院都应判彭宇无罪.2.原告其中一个证据已经确凿被证明为伪证,那么提出伪证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应该因为他是警察,就可以随便做伪证而逍遥法外.在我的观念里,伪证是很严重的罪行!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3.老太婆开始否认认识被告的证人.之后被证实老太也是在说谎,由此也可对老太提出的其它主张产生质疑.4.派出所居然将口供丢失,是严重的失职.为什么偏偏别的不丢,单独丢了这一份.从后面他们做的伪证来看,派出所很有故意隐藏或销毁口供的嫌疑.真正的司法公正应该就此展开调查,以妨碍司法公正的名义!5、判决书说彭宇的一些做法有违逻辑,那么徐老太太一方的做法就没有违逻辑的地方吗?她为什么在检查结果出来才明确指认?她为什么要断然否认不认识证人?派出所长为什么要替她说谎?你只去盯着彭宇的不合理从而就认定本案判决合理,请问你的公正原则又在哪里呢?==============================什么叫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就是一旦建立了游戏规则,那么任何人都要遵照游戏规则来行为.不能因为你是某某某的关系,就网开一面.既然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即使假设彭宇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老太太不能举证(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伪证),彭宇都将无罪.这就是公平公正!否则,大家可以设想,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被撞的人基本上都是严重受伤,急需帮助且神智不清,谁还敢去施加援手?这就是这件事情最深远的影响.这两天我和同事讨论这个事情,都觉得很气愤,不是气愤彭宇被冤枉,因为我们没有证据,不能笃定的说彭宇是被冤枉的.我们气愤的是我们国家成天喊要建立法治社会,却在司法上一点也不公正,通过推理来断案,实在太可笑了.我和同事说:我们应该做一条横幅,上面这样写:“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道德,支持彭宇上诉!”然后到广场上签名,然后挂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件分析法学0908班商伯玮20090721***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

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

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

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h
5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h
3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 (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案情简介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分析1一审判决阻碍了帕累托改迚2一审判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3一审判决增加了交易成本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丌会这么冲动了
h
4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h Nhomakorabea7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名叫彭宇的男子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年迈的老人,在老人突然倒地后,彭宇主动伸出援手,将老人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咬一口,声称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人,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在好心扶起老人,并未造成老人摔倒。

2. 审理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扶起老人,应视为有救助行为。

然而,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法院无法判断老人摔倒的原因。

在考虑到道德因素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1.4万元。

3. 争议与反思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道德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对彭宇的判决是对善良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起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思考,许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在道德困境中的适用问题。

同时,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不足。

2. 法律影响“彭宇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彭宇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法律应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 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彭宇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道德困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3)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4)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彭宇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困境下的法律争议。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1、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2、最终后果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就在众人期待彭宇上诉后能看到公正的终审判决时,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

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3、最后后果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

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彭宇案”后的5年里,每每有见死不救、见老跌倒不扶事件发生,“彭宇案”就会成为舆论进行道德追问的靶子——而在“彭宇确实和徐老太发生了碰撞”的真相面前,以前所有对“彭宇案”的道德追问都成了误读。

真相不明,是催生“误读”的温床。

只有真相走在“误读”的前面,“正读”才会如影随形。

在拷问对“彭宇案”的舆论误读的时候,为什么不反思“彭宇案”真相的姗姗来迟?
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进行推理分析,本身就存在判罚漏洞,这是此事件招致舆论的逆反解读的一个重要诱因——当时舆论解读如此逆反,为何不及时公布真相?
最近几年,“彭宇案”又逐步成为承载公众舆论道德焦虑的标志性事件。

在道德焦虑中解读此事件,有些人做的的确有些过分。

去年徐寿兰去世,网上就出现了一篇《“南京徐老太”终于死了》的帖子——其实,无论徐寿兰和彭宇是否相撞,徐寿兰这个年迈之躯都不可能承受社会道德滑坡之重,哪有何必对一个过世的老人恶语相加?
“彭宇案”后,只要一有青壮年和倒地老太太发生纠纷的事件发生,有些舆批评就习惯性指向倒地老太太——貌似在“彭宇案”后,所有慈祥的阿婆和亲和的邻家大妈只要一倒地,就变得面目狰狞可憎起来。

为什么不在当事人徐寿兰还健在时公布真相?在“彭宇案”后的5年时间里,当“彭宇案”受到一次次的重复误读时,为什么不公布真相?误读止于真相,真相是引导舆论的方向。

只有在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
下,各种误读的舆论才会像抢购打折商品的人群那样,一哄而上。

相关人物后续发展
彭宇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

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

徐寿兰从原住址搬走,去向不明。

彭宇的代理律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法官王浩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被安排在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司法所。

从“任我赢”在网上发布的照片中可以看到,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被甩在一边,边上站着的好几个围观者似乎想要上前帮忙,却又因为顾虑而裹足不前。

帖子中还提到,有不少经过的人提醒那些试图上前帮忙的市民:不要扶,小心扶了以后被赖上,遭殃、破财。

在对该帖多达2万多条回复中,支持明哲保身和谴责路人冷漠的声音,基本上各占一半;但不论持何观点,讨论者都赞成一点共识:路人的小心,是有道理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