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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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失职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导致国家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失职渎职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

一、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1. 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违法违纪行为。

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纪国法等行为。

例如,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2. 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还包括造成严重后果。

即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了重大的不良后果,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利益。

3. 社会影响恶劣。

除了以上两点,行政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即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二、司法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1. 法官裁判错误。

司法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法官裁判错误。

包括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偏见、法律知识不足或者工作失误等原因,作出了错误的裁判。

2. 法官徇私舞弊。

另一项立案标准是法官徇私舞弊。

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损害了公正司法。

3. 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

司法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其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三、立案标准的适用原则。

在具体立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失职渎职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立案标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严惩失职渎职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失职渎职是公职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才能有效遏制失职渎职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失职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因此需要建立明确的立案标准,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失职渎职的认定标准。

失职渎职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公职身份,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过失或故意,失职渎职行为可以是因为过失而导致的损害,也可以是故意为之。

3. 导致损害,失职渎职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非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或错误。

二、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针对失职渎职行为,需要建立明确的立案标准,以保障公职人员的权利,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具体的立案标准包括:1. 损害程度,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的损害程度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构成立案的条件。

对于轻微的过失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而非立即立案处理。

2. 责任认定,需要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进行明确的认定,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责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3. 证据确凿,立案处理失职渎职行为需要确凿的证据支持,以免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损害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失职渎职立案的程序。

失职渎职行为的立案处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权益。

具体程序包括:1. 立案审查,对于涉嫌失职渎职的行为,需要进行立案审查,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调查取证,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以确定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和责任人。

3. 追责问责,对于确实构成失职渎职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追责问责,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失职渎职立案的效果。

建立明确的失职渎职立案标准,对于维护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立案标准和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一)滥用职权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严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萎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检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检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条公司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信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13.对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上级报告而造成较大损失的;14.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15.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6.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7.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该检查而不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8.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9.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破损毁坏,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20.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支持、指使,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1.单位行政领导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28.公司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财务资产部、用户发展部、技术部、设计安装部、运行维护部、企业管理部、市场运营部、信息采集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自身职责应管的事,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29.在重大安全播出故事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30.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失职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严重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国家法律有明确的立案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正常运转。

下面将详细介绍失职渎职立案的标准。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性。

失职渎职行为必须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才能构成立案的标准。

严重性的判断包括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二、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失职渎职行为必须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即行为必须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而非主观臆测或者道听途说。

同时,行为人必须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非无心之失或者轻微过失。

只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三、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

失职渎职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即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包括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只有违法性和严重后果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四、行为的证据和证明。

失职渎职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证明,以确保立案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证据和证明应当包括书面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以确保立案的证据充分、确凿。

只有有充分的证据和证明,才能构成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五、行为的法律适用和程序保障。

失职渎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适用和程序的保障,以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适用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而程序保障包括立案程序、审查程序、听证程序等方面。

只有符合法律适用和程序保障,才能构成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总之,失职渎职立案标准是一个严格的标准体系,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严重性、客观性和主观性、违法性和严重后果、证据和证明、法律适用和程序保障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失职渎职的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可编辑).doc

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可编辑).doc

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根据违法审判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认识态度、危害后果等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五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情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负责根据查清的违法审判事实、情节对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由副院长赵怀亮兼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室、政治处、审监庭、研究室、立案、刑、民、行政、执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院长监督的规定由院长授权代行院长监督权中发现并初步审查问题的职能对有问题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负责审查分清责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时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处理。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八条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私自受理和审判案件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办案的(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信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或者故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不采限证据保全措施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三)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接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等方式收集证据的(四)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七)非法干涉办案人员或执行案件的(八)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故意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十)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十一)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上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十二)办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畸轻畸重或者适用缓刑、免刑不当的(十三)办理民事、商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错列或者错误追加当事人漏列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将有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的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未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在采取、解除诉讼保全强制措施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者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或者擅自收取其他费用及截留、挪用当事人过付款物的违反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越权受理案件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行政机关错误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或者撤销行政机关正确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十五)办理执行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执行对象错误造成执行回转的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超标的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予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不应执行而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浅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浅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关键 词 渎职犯 罪 恶劣社 会影 响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情节 作 者简 介: 蒋洵 , 杭 州市萧 山区人 民检 察 院反渎局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7 3 - 0 2
容 易导致 执 法出现 偏差 。渎职 犯罪 “ 恶 劣社 会影 响” 认定 对渎职 后 果 。 根据 罪责 刑 相适 应的刑 法 原则 , 渎职 犯罪 的量刑 年 限应 当
响” 这 一表 述依然 较为 笼统和模 糊 什 么是 “ 恶劣 社会 影 响” , 各 度 的一 个重 要途 径 : 社 会影 响 的恶劣程 度 不 同, 渎 职犯 罪 的量刑 部 门认识 不一 致 , 说法 不统 一, 使司 法实 践操作 产生 了一 定 的困 幅度 也不 一样 。根据 《 刑 法》 第三 百九 十七 条和 《 解 释》 第一 条规 难。 明确 渎职 犯罪 “ 恶劣 社会影 响” 的认 定, 有利 于这 一解 释更好 定 ,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 或者玩 忽 职守 , 造 成恶 劣社 会影 的 实施 , 也有利 于 司法实践 中更 好 的定罪和 量刑 。
( 一) - i k定 的原 则
权 犯罪 案件立 案标 准的规 定》 ( 以下简 称 《 规 定》 ) 中也 曾经 出现 。 该规 定 中指 出, 滥 用职权 、 玩 忽职 守严重损 害 国家声誉 , 或 者造 成 恶 劣社 会影 响的应 予立案 。
二、 渎职犯 罪“ 恶劣社 会影 响” 认 定的意 义
《 解 释》 第 一条 第 一款 除 了第 三项 规 定 “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 外, 还 规 定 了第 一项 造成 死亡 1 人 以上 , 或者 重伤 3人 理 论和 司法 实践 中认识 不一致 , 说法 不 轻 伤 9 人 以上 , 或 者重 伤 2 人、 轻伤 3 人 以上 , 或者 重伤 1 人、 轻 统 一, 侦 查部 门、 公诉部 门以及法 院之 间有 着不 同的解释 和认 定, 伤6 人 以上 ; 以及第 二 项造成 经济 损 失 3 0万元 以上这 两项 危害

“恶劣社会影响”也能定罪

“恶劣社会影响”也能定罪

初见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胡飞虎,就能感受到他身上的那股检察官的气质:清瘦、精干,一双明亮的眼睛有着鹰般的机警与锐利。

这个不善言辞、信奉“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男人,只有在聊到自己办过的那些案子时,才会两眼放光、神采奕奕。

“检察官要以办案为天职”。

在胡飞虎看来,干反渎就是要多办案、办好案。

通过办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党的政策,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彰显反渎工作的价值。

2014年1至10月,长沙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共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57件79人,立案43件62人,其中大案30件36人,挽回经济损失485.6万元。

哪个老百姓愿意三天两头去上访方圆:听说你2012年底刚接手长沙市反渎局长一职时就碰上了一个棘手的案子?胡飞虎:是的,当时接到群众实名举报,说长沙市芙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健(化名)滥用职权,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伪造大会决议,违规处理了一块集体所有的土地,引发了村民大范围长时间的集体上访。

接到举报后,我们立即对这个案子进行调查。

调查之初,我们发现,村民对王健违规处理集体用地的行为强烈不满,导致从2009年10月至案发的工作日期间,当地的群众群体性、持续性地往芙蓉区政府、东屯渡街道办事处上访,并多次到省、中央有关部门越级群体上访。

我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统计,村民上访达11807人次,除了上访,还堵门、拉横幅,造成很多单位不能正常上班。

方圆: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很大?胡飞虎:是的。

在调查过程中,很多保安向我们诉苦,那么多人隔三岔五地跑到单位来闹,打也打不得,骂又骂不得,你能怎么办。

其实,若不是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哪个愿意三天两头去上访?哪个愿意不远千山万水上北京跑了一趟又一趟,又不是去旅游。

方圆:这个案子棘手在哪儿?胡飞虎:最开始,我们想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来认定和评价王健涉嫌犯罪的标准,但这30亩地出让的过程很复杂,时间跨度大,从2000年至2005年,前后长达5年。

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对这块地也实行了多次评估,而每次评估的价值在具体金额上差距也非常大,这就增加了我们实务操作的难度。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标准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标准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标准在当今社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欺诈、不良信息传播等,它们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标准,来评判和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首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民生活的困难,甚至对社会的整体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例如,散布谣言、传播不良信息、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都属于此类。

其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这些行为不仅仅是个别案例或个人行为,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范围,能够对社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比如,一些大规模的网络诈骗、虚假广告、恶意炒作等行为都属于此类。

此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和故意造成社会危害的倾向。

这些行为不是无心之失或者无意识的错误,而是经过深思熟虑、有意识地去造成社会的负面影响。

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一定的主观恶意和不良动机,其危害性更加严重。

最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触犯法律或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这些行为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底线。

只有触犯了法律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总的来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标准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既要考虑到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范围,更要考虑到行为的主观恶意和违法违规的程度。

只有建立了这样一个严格的标准,我们才能更好地评判和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浅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摘要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伴随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常常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对认定渎职犯罪,从严打击渎职犯罪都有着十分巨大的意义。

在本文中,拟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发,分析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意义,讨论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则、标准和实施主体,最后得出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方法。

关键词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作者简介:蒋洵,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3-02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明确了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但其依然存在着一些原则性条款,其中“恶劣社会影响”这一表述依然较为笼统和模糊。

什么是“恶劣社会影响”,各部门认识不一致,说法不统一,使司法实践操作产生了一定的困难。

明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有利于这一解释更好的实施,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定罪和量刑。

一、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渊源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1月9日起开始施行。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其中“恶劣社会影响”这一表述,在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曾经出现。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 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 条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 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 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 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第1075 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 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 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 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 ,同时“被 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 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 法中的‘国家规定'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立案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失职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需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为了规范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保障公职人员的职责履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首先,失职渎职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质性损害,失职渎职行为必须导致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实质性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社会秩序混乱等方面的损害,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失职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职责范围,失职渎职行为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到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进行行使权力,任何超出职责范围或者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3.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失职渎职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不能是一般的疏忽失误。

只有在公职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失职渎职行为,才能依法立案处理。

4. 公众舆论关注度,失职渎职行为如果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也应当作为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公众舆论的关注度可以反映失职渎职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对于立案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失职渎职行为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实质性损害、职责范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公众舆论关注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些因素都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才能依法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失职渎职行为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和处理,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保障公职人员的职责履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避免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本文首先介绍了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分析了其对社会的危害。

接着探讨了渎职犯罪的特点和类型,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具体表现。

同时指出渎职犯罪的影响范围广泛,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提出了加强预防意识、打击力度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以应对渎职犯罪带来的危害。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渎职犯罪,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渎职犯罪、社会影响、危害、特点、类型、案例分析、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预防意识、打击力度、监督机制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利用职权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渎职犯罪背景主要源于部分公职人员权力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以及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增强,渎职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监督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渎职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渎职犯罪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公职人员因为渎职而放弃了履行职责的义务,导致公共资源被挪用、贪污,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渎职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渎职者往往会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加剧了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渎职犯罪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当公共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社会秩序受到破坏时,整个社会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必须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督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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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
危害税收管理罪
偷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渎职罪
少征税款罪
放纵走私罪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缺少“结果”证据,往往被认为是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实际情况看,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非不能造成社会影响,更非社会公众不认为其影响恶劣。

其中,有很多是政府和司法机关,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有意控制的结果,这不是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是在公权力的防控下,使恶劣影响脱离了公众的视线,只能说明其恶劣影响已达到需要公权力防控才能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认识此问题时应把握三点:一是失职渎职情况本身是否恶劣;二是以一般人的常识性认识来判断是否恶劣;三是恶劣社会影响是否为公权力控制而转移。

如系因公权力控制所致,则不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因为,公权力作为公共资源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如将公权力的结果作为给渎职者抵责的条件,则违背和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等于以公权力的结果来减免渎职犯罪的成本。

这一精神在高检院司法解
释中有所体现。

如《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前,“由司法机关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按照这一规定,对由于公权力控制,“恶劣社会影响”未被媒体传播显现于社会公众的,不能将其视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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